工作总结

第九届“模拟法庭”工作总结

4月24日晚,为庆祝第八届社团文化艺术节,由马列研讨会和新青年法学社共同举办第九届”模拟法庭”在湖师大礼堂隆重上演,台上演员忘情表演,台下观众掌声如潮,观众猜测判决结果,专业法官和指导老师的精彩点评及活动中观众互动环节,使本次活动精彩层出不穷,现场气氛如火如荼。本届“模拟法庭”对演员组的学生来说,拓展了他们的表演天赋;对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提升了他们的专业能力;对全院同学而言,增强了他们的法制观念。

下面就本次的活动的工作流程、经验、教训做一个简单的总结,以供参考:

一、活动流程

1、宣传动员 从“模拟法庭”开始筹备到活动结束,我们一直进行着宣传反面的动员工作。我们通过展板方式向全院征集案例、演示、法官等。通过海报公布人员名单,通过海

报、彩喷对日期进行宣传。宣传力度很强,在全院形成一定的影响力。

2、紧张筹备 为了使本次模拟法庭能顺利成功举行,马列研讨会和新青年法学社专门成立了模拟法庭筹备委员会,判定了详细工作计划,从案例的选择到演员的选拔,再到剧本的敲定,实际排练??一切工作都有条不紊的进行。

3、正式上演

二、经验

1、协调有序,分工细致,责任明确

从活动的开始到演出的结束,马列研讨会和新青年法学社始终注意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团结一致搞好活动,由马列研讨会负责演员组的工作,进行剧情再现;由法学社,负责审判组的工作(专业因素),模拟审判。并将两个中心组成员更新分配,明确分工,既考虑到了他们的工作兴趣,又很好的提高了工作的效率。

2、参与人员积极工作,开拓进取

由于运行机制完善,参与活动的每个成员都在其中得到了锻炼 和提高,我们默默工作,不懈进取,精益求精,我们所采用的剧本由政法学院0601班方统江负责编写,整个工作绝大部分由同学 独立完成,使他们充分发挥了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并在诸多方面属于自己的原创,尤为可贵。

鱼与熊掌,不可兼得。由于任务繁忙,我们的同学牺牲了许多自己的课余时间(尽管不可取)。但总的来说,我们还是克服了时间和场地的限制,利用晚上时间抓紧排练。演员组以9401和9406为基地进行练习,审判组则尽量使用9402教室进行模拟法庭的庭审排练。为了能使此次活动成功举行,大家注重细节,常为一句台词、一个程序反复研讨,争取最好。

3、获得各方大力支持

由于“模拟法庭”是我院一个传统的精品项目,为保证其质量和效果,在案例筛选,工作指导方面我们获得了周青山、汪火良、杨柳、陈向居、王小丹及法学教研室老师指导,得到了院领导和师院团委的大力支持。另外,此次活动获得了黄石港区市人民法院的支持和相应帮助,值得一提的是黄石港区市人民法院胜阳港法庭庭长邵光东应邀出席了此次公演现场。通过内联外引,使我们的

活动无论从社会影响还是实际效果上都有了一个更高的发展。最引人注目的是,东楚晚报上还刊登了此次公演的盛况,还有黄石电台的记者也亲临了现场,这无疑给此次模拟法庭锦上添花。

4、资金问题的解决

由于整个活动持续时间长,规模较大,整个流程耗资800多元。资金的筹集成为一个难题。我们通过两个社团各自出资一部分,向社团联争取一部分并获得两百多元的赞助,解决了资金问题。

三、存在的问题

1、 虽然马列研讨会和新青年法学社始终就“模拟法庭”进行沟通联系,但在剧本排练和审判环节也出现了一些不一致,后经双方友好磋商,全部予以解决。

2、 演出过程中少数演员的普通话存在问题,不是非常标准,审判语言也不够非常专业。

3、 审判过程中未严格按照法庭程序进行,存在些许漏洞。 4、 由于时间紧迫,演出显得有些仓促,演员的表演似乎有些欠缺,准备未充分。

问题虽然存在,但从社会、校院、同学的反应来看,仍获得大家的一致好评。排练过程中,马列研讨会和新青年法学社两个社团的感情更加深厚,一起付出,共同努力,将工作安排得井井有序,内部团结互助,及所有干事的极力配合,犹如一个温暖的“大家庭”,每一分子都尽心尽力,将气氛搞得红红火火。经过这一审判,同学们对“正义”一词有了更深入的认识,不管黑夜有多漫长,代表真理的启明星永远为我们指明方向。我们将继续发扬在“模拟法庭”的优良传统,摒弃不足之处,针对性地进行改正,力争把明年的“模拟法庭”打造成一个更强、水平更高的精彩节目!

在法学院学生“模拟法庭”教学实践活动的讲话

党委副书记 王玉斌

(20xx年12月25日)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大家下午好!

很高兴参加今天法学院同学举办的这场模拟法庭教学实践活动。今天同学们的表现很精彩,各个环节组织的也很严谨,工作很到位,是一次成功的法学教学活动。为此,我代表今天前来参加教学实践活动观摩的各位同志和老师向法学院同学们表示衷心的祝贺!向为此次教学实践活动的组织、指导和现场点

评的法学院老师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和现场在座的许多人一样是第一次参加法庭审理案件,而且是模拟法庭的案件审理。我最深的感受有两点:一是喜悦;二是沉重。

一、喜悦的是法学院成功举办了一次模拟法庭教学实践活动,这是一次很好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专业教学实践形式。大家知道,法学专业是一个理论性和实践性很强的专业,司法工作也是一个理论与实践结合十分密切的工作。学好法学专业,搞好司法工作离不开理论,也离不开实践。通过模拟法庭这样一种形式,通过实践案例的审理不仅有利于同学们对法律基本理论和知识的掌握,而且有利于司法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同学们虽然在台上只表演了一个多小时,但台下已准备了近一个月,从案例的选择,案例事实的认定,到法律条文的准备,法庭审理的模拟准备等,同学们花去了大量的精力和时间,从中也学到了许多新理论、新知识,,同时还培养了协作精神和辩论等综合能力。在同学们的准备过程中,许多老师也参与其中,不仅继续进行了理论教学和实践指导,而且实现了教学相长,有利于个人教学水平的提高。我认为今年的模拟法庭教学实践活动为我们法学院专业建设、教学改革带了好头,开了好路。

二、沉重的是今天模拟法庭的案例就是我校实际发生的事例。同学们勇于从身边的事例进行模拟审理,让我很受感动。既感动同学们直面现实的勇气,又让我为不久前发生在我校学生身上的这个悲剧感到遗憾和自责。这个案例讲的是两位同学因为生活中的一件小事,动起武来,后来一位同学很不冷静将对方砍成轻伤,造成了一位同学受伤害,学业受挫,另一位同学承担刑事责任,个人前途发生重大变故,更不用说两家的经济负担了。这虽然是一次模拟法庭审理的案件,但却是一次很直观的法制教育课,让我们每个人引起思考,让我们再次感受到加强学生法制道德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但愿通过这一案例的教育,让我们所有的学生远离校园暴力,不要让这样的案例再在我们的校园内重演。

为了进一步推动法学院教学改革和全校育人工作,我提三点希望。

第一、希望法学院模拟法庭教学实践活动继续办下去,而且是越办越好。刚才姜振颖院长已经表明了将继续办好模拟法庭的愿望。我想这是非常好的,希望将其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并增强其参与的广度和案例审理的复杂程度,进一步提高模拟法庭教学实践质量。法学院虽然是一个年轻的学院,多数教师也比较年轻,教学经验不够丰富,但是法学院教师的工作热情高,求知欲强,而且精力充沛,有强烈的教书育人责任感,只要我们专心教学,勇于创新,我们就可能形成自己的办学特色,就可能后来居上,办出高水平。希望法学院师生共同努力。

第二,希望更多的师生参与模拟法庭教学实践活动。模拟法庭教学实践活动不仅对法学专业师生是很好的专业教学实践环节;对其他专业的学生是个培养法治理念,了解法律知识,提高综合素质和能力的舞台。不仅希望法学专业的老师、学生人人参与模拟法庭教学实践,而且希望学院能选更多的案例进行

模拟法庭教学实践。也希望其他专业的老师、同学更多地关注参与模拟法庭活动,形成全校守法、懂法、遵法的良好气氛。还希望法学院能加强法学辅修专业建设,吸引更多的同学辅修法学课程。培养更多的法学复合人才。

第三,希望两课等其他课程和专业学习借鉴法学专业模拟法庭实践活动的成功经验,加强课程改革,加强教学方法创新,努力提高教学质量,提高专业办学水平。提高教学质量无止境,教学改革无止境。现阶段,我认为高水平大学的重要任务就是提高教学质量同现有增加硬件投入的问题,更重要的还是增加教师的教学精力投入,努力推进教学内容、方法的改革。只要我们心中有学生,用心于学生,师生互动,教学相长,就一定能探索出适合各专业、各课程的教学模式、教学方法,就一定能不断提高我们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 谢谢大家!

(责任编辑:admin)

2、由学生亲自扮演庭审的各个角色。模拟庭审的法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被告人、证人、法警等各个角色都由学生亲自来担任,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亲自动手拟写庭审活动中需要的各类材料的初稿,使学生在参与中得到锻炼、提高和对法律的认识,这样的形式还具有亲和力,容易被参与旁听的同学接受,起到以身说法的作用。

3、庭审活动正规逼真。庭审活动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严格进行,服装、道具以及法庭陈设也应规范,参与庭审的学生根据自己担任的角色要求,法庭用语规范,感情流露真实,使模拟法庭的整个审判活动与真实案件的审判一样引人入胜。

1、教育形式生动直观,让中学生近距离的接触到了法律,受到深刻教育。少年模拟法庭活动通过让中学生扮演庭审中的各种角色,亲身体会案件审理中的指控、辩护、审理,展示司法审判活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精神,生动具体地感受到法制的权威,获得直观的深刻的教育效果。模拟审理的案件选取的是青少年在生活中经常发生纠纷的典型案例,来源于客观真实,同时又经过提炼与深化,相对于真实案件来说,更侧重于法制宣传与教育,更有利于提高对旁听者的教育效果。让青少年自己进行案件审理,既锻炼了参与者的综合能力,也拉近了庭审与旁听同学的距离。

2、有效增强了中学生的法律意识及法制观念。通过生动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学生可以看到自己的同龄人是怎样因为一时的糊涂而犯下了无法挽回的错误,伤害了他人也毁了自己的前途,从而得到教育,同时,通过庭审的各阶段列举证据、对证据提出意见、各方进行辩论,中学生也可以看到我们国家的司法审判活动保障诉讼参与人权利、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公开透明,对审判活动有一个感性的认识。

实施效果: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庭选择一部分素质较好的中学生担任法官、公诉人等角色进行模拟庭审,并先后组织了九千余名学生观看了模拟庭审,使广大的在校学生受到了深刻的法制教育。为了扩大教育范围,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6月20日联合曲靖市委宣传部、市委文明办举办了"少年审判模拟法庭"推广活动暨光盘赠送仪式,邀请曲靖市人大、市政协、市委政法委、团市委、妇联、市教育局的有关领导和9个县(市、区)区委、宣传部、

文明办、教育局、法院的领导以及城区300多名中学生、中专生、职高生代表共计500多人参加了活动。这次活动,向全市各大中专学校包括乡镇初级中学发放了《少年审判模拟法庭》VCD光盘;现场观摩了模拟法庭开庭的全部过程,省市两级新闻媒体作了广泛的宣传报道;活动之后,市委宣传部召开了有关部门参加的会议,要求在全市范围内推广此项活动的做法和经验。

模拟法庭个人总结

进入大学这近三年的时间里,我们对法学已经有了一个系统的学习,法学的基础理论素养也已基本形成,但是距离法律实践还是有一定的差距,甚至可以说是理论与实际脱节。大三的第二学期末,按照河科大法学本科法律实践的要求,为了更深入的学习法学这一专业,做到法学理论与法学实践相结合,我们以模拟法庭的形式进行了一次法律实践。 这次模拟法庭,我们以张磊故意伤害一案作为案例,我们运用这近三年来学过的有关知识具体的制定了法庭实施计划,认真做了庭审前的准备工作,进行了细致的人员分工和会场的布置。为使得整个模拟法庭的程序合法、执法严谨,保证法庭审理的庄严神圣,在正式饰演前我们进行了一次又一次的演练。值得欣慰的是,我们的模拟法庭实践得很好,可以说是一次成功的法律实践。通过这次实践,我们增强了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思想上提高了创新意识。另外,在这次模拟法庭实践中,非常荣幸的是我扮演了辩护人的角色,这对我来说是一次非常难忘的经历,它让我真实的体验到了辩护人的风采,这对我来说是我走进法律实践的一次预演,我竟会永远记得这次经历的。

在这次模拟法庭中,作为辩护人的我主要谈谈以下的几点体会:

首先,作为辩护人应该抓住案件争议的焦点,对争议的焦点作出有利于我方的辩护。在我们这次模拟法庭的案例中,张磊故意伤害一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张磊的年龄问题。本

案当中被害人右眼失明,构成轻伤,如果法院认定张磊年满十六周岁的话,那么张磊就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如果张磊未满十六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张磊就不构成犯罪了。因为《刑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年满十四未满十六周岁的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才负刑事责任,很明显构成轻伤的故意伤害,未满十六周岁的人是不负刑事责任的。所以,如果我做无罪辩护的,就必须证明我的当事人未满十六周岁,本案的争议就自然而然的应围绕被告人的年龄问题而展开。作为辩护人的我必须明确本案的争议焦点,如果我不能抓住这一点的话,而是把精力放在无关紧要的问题上,那么必定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俗话说“用刀用在刀刃上”,作为辩护人分析问题更也应到做到这一点。

其次,作为辩护人我体会到了有利证据的重要作用。“以事实为依据”是我国司法审判的重要原则,认定某个事实,需要证据,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我们甚至可以说证据诉讼结果,这在刑事诉讼中尤为明显。在刑事诉讼中,一个合法有效而有力的证据很可能就决定一个人的有罪与否,甚至是生命的保留与否。在这次模拟法庭中,我们也不难发现证据的重要性,为证明我的当事人有罪,公诉人费尽心思的找了一系列的证据来证明我的当事人的主观恶性以及伤害被害人的事实,如果证据不重要的话,公诉人也就不会费那么大的劲来找一系列的证据了。作为辩护人自然也应更加重视对被告人有利证据的运用,在张磊故意伤害一案中,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主要就是张磊的户籍证明。在掌握了这一证据时,并不能如释重负,因为公诉人也出示了医院的出生证明和工作日记,这对张磊的年龄问题的认定自然有不可小觑的证明作用。这就需要向法官证明谁提供的证据更应该被采纳,为了达到这一点,辩护人就应当对证据的证明力问题了如指掌,并运用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说服法官。在本案中,作为辩护人的我就是利用《民通意见》第一条的规定,来证明关于张磊的年龄问题的认定,户籍证明的证明力高于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的证明力。所以说掌握对被告人的也有利的证据,并合理的运用,充分发挥证据的重要作用对辩护人来说至关重要的。

最后,在这次模拟法庭中,我体会到作为辩护人掌握辩护技巧也是很重要的。虽然大家常说“事实胜于雄辩”,但是作为辩护人必须知道事实自己并不会说话,如果只需要事实就能解决案件的话,那么还要辩护人做什么呢?事实是处理案件的依据,但是更需要雄辩来辨析事实,作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明。辩护人在辩论时应当注意辩论切题、抓住要害,做到主题明确、论点集中、言简意赅,在发表言论时应当注意语言清晰、快慢适宜,语言柔和,切记趾高气昂、态度生硬,在谈论到实质性问题时要坚持原则、据理力辩,注意身为法律人应该具备的稳重的心理和语言上的气势。在这次实践中我真实的体会到了作为辩护人的辩论风采,有的放矢的辩论表现出法律人敏捷的思维,语言的恰当运用调节了枯燥无味的生活,语调的变换又为法庭辩论增加了几分魅力。另外值得注意的一点就是幽默语言的闪现,也为法庭辩论增加了一个亮点。

这次的模拟法庭实践,除了学习到了一些知识外,我还收获了一段美丽的回忆,散发着汗水的味道,飘荡着童真般的欢笑,还有孩子般的打闹。在这两周的时间里,为了做好这个模拟法庭的法律实践,我和我的同伴们协同共进,朝着一个目标努力着,流下了共同

的汗水,我们也曾为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而争论着,像孩子一样,有时还会忍不住把吵架的气势拿出来,管他淑女不淑女,和他们争个面红耳赤的。现在转过头来想想,总会忍不住的笑笑,有时见了他们还会拿出来取笑一番。这段经历我想我们都会珍藏在心底的,偶尔拿出来在阳光下晒晒,品味里面的点点滴滴。

III活动心得体会

法学教育不仅是单纯的知识传授和学术培养,而且是一种职业训练。但是,我国法学教育长期以来片面地强调前者,从而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后者。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有:我们对于法学教育的实质和目的认识不清;教学方法和教材陈旧;教师本身素质薄弱;教学行政化管理过于刻板,等等。比如,我国的法学教育过于强调知识的灌输和纯理论的探讨,忽视了分析和处理实际法律案件和纠纷的能力的培养。正是如此,法律实际部门对法学院的毕业生和法学教育的模式多有微词,认为法学院系的毕业生大都不能很快地适应实际法律工作,因而把应当由法学教育机构完成的工作留给了法律实践机构来完成。这种批评是中肯的。

如何才能改变这种重理论、轻实践的经学教育模式?如何才能弥补我国法学教育中能力训练和培养的不足呢?我国法学教育在认真总结自己的经验的同时,也大量借鉴了国外法学教育的有益经验。一些法学院不仅在传统的课程中大量地采用了案例教学法,而且还专门开设了诸如“法律诊所式课程”、“模拟法庭”、“律师实务”、“案例分析课”等以能力训练为目的的实践性课程。借用美国法学院的一句格言,这些课程的宗旨是:“训练学生像律师那样思

考”。换言之,学生应当学会如何像律师那样思索、写作、陈述和行为。听、说、思、写、辩,举手投足都应当表现出法律职业者应有的素质、能力和才智。这些能力和素质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又恰恰是传统的课程设置和教学法所无涵盖的重要方面。

仅以模拟法庭的教学形式而言,它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与传统的教学模式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1. 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体。在模拟法庭的训练过程中,学生必须像律师那样接手模拟案件。他们作为当事人的律师、检察官或法官,成为案件的当事人或参与人,因而必须考虑所处的角色的利益、设身处地地分析案件,全力以赴地争取最佳结果。他们的角色已经不是学生,而是律师或其他法律工作者,因此也就必须像律师那样工作。这不仅仅是一个角色的转换问题,而且是学生的地位

和视角的转换。它对学生产生的潜在而深远的影响远远超出传统法学教育模式的作用。举例而言,当一个人作为乘客坐车时,他不一定会记住行车的路线。但是,当他坐在司机的位置上时,他就必须认路、记路和分析路线。模拟法庭在一定程度上把学生置于司机的位置,成为学习的主体。因此学生必须主动地去学,从而在学习效果上也就会有根本不同。老师在其中起的作用是辅助性的,即挑选或编写适当的案例材料、提供一般性指导、评价学生的表现,等等。模拟法庭中的老师应当切忌成为正确答案的提供者,切忌用自己的思维模式禁锢学生的思维,而是应当成为引导学生自行思考、从而由学生解决法律争议的路标或评论人。

2. 学生不仅要处理法律问题,而且必须处理事实问题。这正是任何一个实际案件都遇到的情况。但是,我们传统的满堂灌式的教学法恰恰忽视了这方面的训练。为达到使学生学会在具体案件中分析事实、灵活运用证据法和程序法的目的,模拟法庭采用的案件不应该是从现行法院判决书中摘录的事实。因为法院判决书对于事实的陈述一般都很简单明了,鲜有什么可供进一步争辩的余地。任何有经验的律师和法官都清楚,大多数案件的事实都不会是明确和简单的。同一件事实材料,从不同的当事人和证人的角度,都会有不同的解释。因此,事实材料应当以当事人为律师提供的素材和诉讼请求为主要形式。当学生接触案件时,他们需要首先像律师那样对这些事实材料进行分析、归纳、筛选和建构,从而形成要向法庭陈述的事实,并在这一事实的基础上形成己方的法律意见。应当承认,我国多数法学院中的模拟法庭的训练并没有为学生提供真实的或比较真实的案件材料,而仅仅满足于提供一个现成的判决书中所认定的简单事实。这种做法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模拟法庭式的教学法,充其量不过是“以例说法”,运用一种事实现象去说明某种法律规范的内涵或构成要件。其着眼点在于对法律规范的分析,而非在于如何在散乱的事实材料的基础上,发现、筛选、认定和建构事实的能力的训练。

3. 学生要学会如何在庭前形成法律意见和开庭时进行法庭陈述和辩论。这种能力不仅依赖于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而且依赖于对于各种相关学科和知识的了解和应用,比如对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法官的心理分析,法庭陈述和辩论的技巧,对于逻辑学熟练运用,对于与案件相关的政治、医事、社会等领域的了解,等等。因此,模拟法庭的训练能够为参与者提供一种综合的素质训练。其作用远非其他传统的课程所能达到。

4. 模拟法庭的训练不仅仅局限在法庭上的辩论,而是一种系统的、全过程的训练。如果运用一个案例来说明一个法律规范的运用,学生学到的只是有关诉讼中一个环节甚至是一个点上的知识和分析能力。而模拟法庭训练一般持续一段时间,学生必须从提供的零散案件材料入手,经历分析实事情况、找出有关的法律要点、寻找适用的法律规范、形成自己的辩护或代理意见、书写有关的法律文书、出庭辩护等全部环节。因此学生能够了解案件进展的全过程,并通过亲身参与,在一定程度上把握案件的进程和结局。它打破了传统法学课程设

置按部门法为标准所划分的人为藩篱,要求学生同时对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综合的考虑。

模拟法庭课堂总结

这个学期,学院为了加强我法学专业学习的专业性及实践操作性,特地从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特聘了张宇张院长为我们开了模拟法庭课堂这一门课,通过张院长的认真教导及一个学期以来的努力学习,我受益颇丰。现特对这一学期以来在模拟法庭课堂上的学习作一简要的总结:

一、通过模拟法庭课堂所收受的益处

模拟法庭课堂作为专业性与实践性很强的一门课程,是法学专业学生的一项重要课程,通过这一课程的开展,对我的学习有着意义非凡的影响。主要体现有如下几个方面:

1、对学习思维的冲击与启发。模拟法庭课堂对我以往的学习思维造成了强烈的冲击,让我认识到了理论学习与实践学习相结合的重要性,让我更深程度地认识到了理论来源于实践这一哲理性的问题。课堂上,张院长通过其工作的经验向我们详尽地介绍了现实法庭的实践操作过程及其过程中应注意到的一些细节问题。张院长的耐心教导及对庭审过程的专业了解给了我很大的启发,也让我更进一步地从以往仅注重理论学习的思维中解放了出来,这都得益于模拟法庭课堂的开展及张院长的悉心教导。

2、对庭审过程的深入了解。“庭审程序是庭审过程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庭审程序是否合法是一个庭审能否顺利进行与最终庭审合法有效与否的一个重要因素。”课上张院长的这一席话让我印象深刻。亦就是因为这点,通过模拟法庭课堂,我对庭审的程序有了更深一步的了解,也更深一步地熟悉了庭审的程序,这都是通过模拟法庭课堂所得到的。

3、实践操作能力的提高。通过一个学期以来在模拟法庭课堂上的学习,我觉得自己的实践操作能力有所提高了,特别是对于一个案子的审查,通过学习,我学会了该如何着手分析一个案子,学会了在分析案子时该如何做到全面合理,更学会了该如何运用法律条文分析案子以及如何通过现有法律法规解决案子中的问题。通过模拟法庭课堂的学习,我实践能力得到了提高,相信这亦将对我毕业后的工作有很大的帮助。

二、模拟法庭课堂存在的问题

模拟法庭课堂是我学院法学专业中的一项专业性与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因此,对于这一课程的开展亦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定的问题。这主要体现在这一课程在我学院开展的时间不是很长,因此在对于这一课程的教学经验上还略显不足。因此,在这一方面我认为无论是学院还是教师方面都还应有所加强。另一方面就是此类课程在我们平时学习中的覆盖面还不广,因此,部分学生对于这一新型的教学方式的适应程度还有待加强。还有另一方面则是模拟法庭课堂的课时相对不多,因此,对于实践的学习还是不够的,这一方面也造成了我们学习内容的相对不够充分。

三、对模拟法庭课堂的建议

模拟法庭课堂的开展是对我们法学专业的学生实践学习的一个重要补充,因此,这一课堂的开展有着其非凡的意义。对于这一新兴的课堂,我认为应在平时专业讲授的基础上多重视实践操作方面的讲授,同时还应多让学生参与实践。譬如在课堂上多讲述现实案例中的一些常见问题及讲授此类问题的解决办法等,同时还可以多让学生参与实践,可以多

提供一些或易或难的案例让学生多操作多实践,亦可针对庭审的某一程序如法庭调查或法庭辩论等程序进行针对性的训练等。相信通过这样的学习,学生将能学到更多的知识及实践经验,模拟法庭课堂这一课程也将得到很好的发展。

按照福建广播电视大学法学专科社会实践的要求,为了更深入地学习法学这一专业,我班十几位学员在黄老师的组织下,于20xx年4月16日在漳浦电大302室以模拟法庭的方式进行了一次社会实践活动。

这次社会实践活动,我们具体制定了法庭的庭审计划,做好庭审前的准备工作,进行了细致的人员分工和会场布置,整个模拟法庭的程序合法、执法严谨,是一次成功的社会实践活动。通过实践,我们增强了运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思想上提高了创新意识。

这次审理的案件以杨某起诉林某离婚纠纷案为案例。简要案情如下:杨某于19xx年外出到广东打工,20xx年2月2日,杨某父母急着为杨某娶亲,经杨某姑父介绍认识林某。一星期后,在杨某父母包办下,双方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婚后,林某随杨某到广东打工。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难于共同生活,无法相互容忍和接受双方,形同陌人。林某在广东与杨某共同生活四个月后离开杨某回娘家居住至今。至此,杨某请求漳浦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杨某与林某离婚,依法分割共同财产。杨某与林某婚前共同财产有:豪爵牌摩托车一辆、电冰箱一台、消毒柜一

台、影碟机一部、烘干机一台、存折一本。在本次模拟法庭中,我所担任角色是该案的原告。这次模拟法庭实践活动我有了较深的体会。

“现在开庭,宣读法庭纪律”随着书记员方艺妹的话音落下,审判长许春红宣布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①原告杨某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及住所地;②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及代理权限;③被告林某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④被告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及代理权限。双方当事人经核对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审判长一声令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由审判员许春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智娇、魏慧慈参加合议,书记员方艺妹担任记录。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双方权利义务在开庭之前已告知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46条之规定,当事人如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及委托代理人、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有权申请回避。审判长许春红又问“双方当事人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回避?原告杨某回答:“清楚,不申请回避”,被告林某答:“清楚,不申请回避”。接着,原告杨某宣读起诉状。被告林某答辩,然后双方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原告杨某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据一,结婚证,证明杨某、林某的婚姻关系;证据二,摩托车#5@p,证明摩托车属杨某、林某共同财产;证据三,电冰箱#5@p,证明电冰箱属杨某、林某共同财产;证据四,消毒柜#5@p,证明消毒柜属杨某、林某共同财产;证据五,影碟机#5@p,证明影碟机属杨某、林某共同财产;证据六,烘干机#5@p,证明烘干机属杨某、林某共同财产;证据七,存折一本,证明存折属杨某、林某共同财产;证据八,广东省东莞信达胶袋印制厂有

限公司证明,证明杨某、林某婚后感情不合。其次,被告林某对原告杨某提交的进行质证,对原告杨某提交证据一至七没异议,对证据八有异议。而后,被告林某向法庭提交证据,医院#5@p,证明林某婚后因患病的医疗费。之后,原告杨某对被告林某提交医院#5@p进行质证后,无异议。接着原告方证人出庭作证,被告方认为原告方证人作虚假证明,不予采信;被告方证人出庭作证,原告对被告证人证言有异议,质证结束后,进入辩论阶段原告方代理人提出辩论意见,原告方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方代理人也提出辩论意见,被告方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若要离婚,摩托车一辆、电冰箱一台、消毒柜一台、影碟机一部、烘干机一台归被告林某所有,原告杨某应付给被告林某经济帮助人民币3万元。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征各方当事人有无补充意见,双方是否同意调解,原、被告作最后陈述“双方同意调解”。最后,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原告杨某与被告林某自愿离婚。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1.豪爵牌摩托车一辆;2.电冰箱一台;3.消毒柜一台;4.影碟机一部;5.烘干机一台归被告林某所有。三、原告杨某愿意一次性支付给被告林某经济帮助人民币2万元。

通过本次庭审活动,本人对《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加深了理解。判决离婚的必备条件,也就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的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

审判实践经验,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持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结合本案情况,原告杨某父母急着为杨某娶亲,经杨某姑父介绍认识被告林某。一星期后,在杨某父母包办下,双方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难于共同生活。法庭依照这一情况就可以依法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了。

通过这次模拟法庭的实践活动,我不仅将课本上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庭审中,还进一步加深对课本上的知识理解,锻炼了语言运用能力、表达能力,使原本枯燥无味的课本内容变得生动有趣,让学员们易于接受、领会、理解、消化。同时,熟悉庭审的程序,掌握举证、质证、辩论的技巧,实践能力得到很大的提高。

模拟法庭是一种新颖的普法教育形式,真实地再现了法庭上的审判过程,让我们融入角色中,从而慢慢领悟到案例给予我们的启示。通过这次的模拟法庭活动,我不仅深切体会到法庭审判的庄严氛围,详细了解了整个的司法流程,学习了一些法律知识,还体验了书记员这一职业。

首先,我们观摩学习了大学生们的精彩表演。与法庭一模一样的布局,正规统一的着装,象征公正和权威的法槌,虽是模拟,却透露着一股严肃、正规的氛围。我们认真地旁听着,鸦雀无声。从书记员宣布法律纪律、押送被告进

场,到公诉员宣读公诉书、自由辩论、休庭讨论,最后宣告判决,模拟法庭上几乎真实再现了法庭上的整个司法流程,各项活动都严格按照实际工作的要求开展。其中,温大瓯江学院的郝老师还给我们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包括民事纠纷、刑事纠纷的差别,大陆法庭与香港法庭的异同,上述流程的含义等等,一一解答了我们的疑惑。

法学教育不仅是单纯的知识传授和学术培养,更是一种职业训练。所以,我们积极参与到模拟法庭的活动中去,各自扮演,各自体验这些对我们而言新鲜陌生的职业。我担任了书记员,工作包括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等。书记员是法院中担任记录工作的审判辅助人员。虽然不必像在真实情况下忙碌地记录,我也发觉到书记员这一职业所需要的一丝不苟、认真负责等职业素养。在大学生们的指导之下,我们亲身体验了法庭的全过程,并且对各个陌生职业有了更深刻的了解与体会。

模拟法庭是一种系统的、全过程的训练,让我们在学习中实践,在实践中学习。活动还激发了我们对法学的热情,观看香港有关法律的影视作品,甚至有同学增加了对有关法律职业的倾向,把法律职业列入职业规划。法律,陌生,但又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此次活动,对我们普及了解法学,体验新鲜职业都有很大的帮助。

模拟法庭心得体会

模拟法庭心得体会刘海莉

为更好的与课程相结合,根据学校的组织安排,在法学专业老师的耐心指导下,我们进行了一次模拟法庭活动。这一次模拟

法庭让我收获良多,在这里我谈谈我参加本次模拟法庭的心得体会。

本次法律模拟活动的案例是一起刑事案件,基本案情是这样的: 两被告崔明、张德,自20xx年6月从嘉兴中学辍学回家以后的

两年多时间里,整日无所事事,把几乎所有的时间都消耗在录像厅、游戏机房,父母给的零花钱不够时,就跟家里的人索要,还

偷家里的钱拿去玩电子游戏,有时还在外面做些小偷小摸的事情。一个偶然的机会,被告人崔明有一次来到嘉兴中学找一个人,

发现中学里的一个学生在学校小卖部买零食,这个学生一出手就是一百块,便认定现在的学生很有钱,苦于正无钱玩电子游戏和

上网的被告人崔明便把目光锁定在嘉兴中学的学生身上。于是,从20xx年9月起至10月份,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崔明和张德两被告

经常利用星期天下午住校学生返校时机,在中学四周几条小道上拦截学生,抢劫学生钱物,作案达10多次,有时还潜入校园,有

一次在教室里,两次进入住校学生宿舍抢劫,期间整个嘉兴中学有30多名学生被子抢过。有些学生多次被抢,没有了生活费,造

成学生的学习、生活秩序被严重干扰。经过统计,他们总共抢劫学生人民币236元9角,还有抢走学生带进学校的米饭、水果、糖

等物品多件。被告人崔明、张德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及其他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

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

在本次庭审的案件中根据老师的安排,我作为旁听者参加了庭审活动。虽然本次活动

只是一次模拟法庭活动,但活动严格按法

庭开庭程序进行,经过本次活动,我对开庭的程序更加了解,在活动中我更感受到法律的尊严。本次活动,服装整齐,演练到位

,同学们都很投入。在活动中,我对国家公诉人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检察院的两名同志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代表国家

出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进一步揭露犯罪,弘扬法制,公诉人首先陈述了意见:被告人崔明、张德以非法占

有为目的,实施暴力胁迫被害人,多次在嘉兴中学校外对学生实施抢劫,甚至进到学生宿舍、教室实施抢劫,抢劫数额虽然不大

,但其性质相当严重,符合刑法第263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而且根据两位被告人所供的事实和查问多名被害人、证人得知,被

告人崔明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起带头和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张德在实施抢劫过程中,起补助作用,系从犯,在量刑上可

以从轻处罚。但他们都是共同作案,从主观故意方面和客观结果方面来看,共同实施了抢劫钱财的行为。因此,两被告都应一起

负刑事责任。

在法庭审判程序中作为公诉人针对辩护人的观点进行答辩,澄清一个最基本的法律常识,弄清了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

力,认定某一个人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构不构成犯罪有重要的意义。经过法庭调查,被告人崔某、张某在抢劫学生钱物时都已年满

16周岁,就是达到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也具有了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崔某、张某又不是精神病患者,根本不存在不能辨

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针对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的所作所为,我认为免于刑事责任是不可能的,因为张某明知道崔某是在抢劫

他人财物的前提下,还要多次跟随崔某充当帮凶,起到辅助犯罪、协同犯罪的作用,同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只能在量刑上

予以减刑的考虑,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法律的权威,给社会上预备实施团伙犯罪的人

起到良好的警戒作用。

经过法庭调查和激烈的法庭辩论,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最后宣判被告人崔某无视国家法律,采用暴力相威胁

,多次抢劫学生钱物,甚至入室抢劫,情节恶劣,危害极大。我作为公诉人指控的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

名正确,理由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崔明的辩护人提出“未使用暴力,属于扰乱学校秩序”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但对崔某

走上犯罪道路所分析的原因,本院给予重视。对崔某、张某属于未成年人作案应免于刑事处罚,不予采纳。但给予量刑上的减刑

处罚予以采纳。对被告人张某以从犯从轻处罚,在量刑上酌情处理。

经过这次模拟法庭教学活动,使我对法学基本理论的应用有了感性的认识。加强和巩固了课堂上的知识,把课堂所学的法学

理论和法律知识与实际问题联系在一起,真正理解和掌握了课堂所学理论与知识。在模拟法庭教学实践活动,我以公诉人的身份

亲身经历法庭审判程序,使之对法庭审判程序的理解显性化、感性化,巩固了所学知识。锻炼了我的口才表达能力、应变能力、

思维能力、运用综合知识的能力等。同时结合法律基础课的学习,我能够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司法机关提出

诉讼,同各种侵权行为进行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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