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产品硬件测试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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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讯达康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保密文件 1.0 目的

指导测试进行,以发现硬件的错误,验证硬件是否满足系统需求说明书和硬件设计说明

书。

测试的目标是:发现问题、改进问题,总结经验,起到保证硬件设计达到设计要求的作

2.0 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新开发的电子产品。

3.0 定义 无

4.0 职责

4.1 研发部:负责提供中试部门所需要的资料。

4.2 研发部中试组:中试组负责新产品中试时的硬件测试,整机功能测试

5.0 工作程序

5.1设计文档核对:

测试需要开发资料:

5.1.1产品设计需求,软硬件接口文档,产品总体设计方案。

5.1.2硬件详细设计报告,原理图和PCB,BOM表,自测试项目和测试结果记录,关键器件的规格

书。

5.1.3产品软件。需要预先烧入芯片的文件,相关的管理软件及使用说明

5.2 测试阶段与计划

5.2.1 测试开始前应制定测试计划。

5.2.2 测试阶段按照如下规定划分:

5.2.3 A.测试计划:对测试方法和资源的分配进行计划,参见《测试计划》模板;

B.测试设计和开发:详细描述各个测试阶段的测试方法,特别是测试信号及用

例的设计,参见《测试方法说明》,搭建测试环境;

C.测试执行:按照测试计划执行测试过程,决定测试项目是通过/失败;

D.测试报告:记录测试结果和测试问题,参见《测试报告》模板;

E.测试评估:按照测试标准评价测试系统。

5.3 测试执行

5.3.1单板测试

测试对象:产品的单一个板卡,如果产品的单板工作需要相应的固件,需先将

固件烧入单板的芯片中。

5.3.1.1 具体要求

A. 测试计划, 由中试部负责人和中试人员在《硬件转中试申请单》制定,明

确测试范围、测试方法和对测试进度的安排。单板测试计划中应该明确所

有测试项。

B.如果使用测试工具应在测试计划中给出,并在测试设计中给出详细说明。

C.测试信号应该根据被测单元的性质而设计。

D.测试项要含盖所有的功能和性能要求。

E.测试出现问题时,开发人员应该协商计划下一轮测试如何展开。

5.3.1.2进入准则

A.已生成《单板测试计划》、《单板测试方法说明》

B.单板硬件已完成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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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测试设备已准备就绪。

5.3.1.3 主要内容

单板测试在下面几个方面进行检查:

A.单板结构测试-----检测被测单板的物理尺寸:形状,厚度,器件高度,器

件位置,定位孔等。

B.上电,掉电测试-----检测被测单板的上电,掉电时序,冲击电流峰值,电

流泻放速率等。

C.时钟信号----检测时钟信号的精度和波形质量。

D.芯片间的接口信号-----检测接口信号时序及波形质量。

E.芯片功能测试----检测芯片功能是否正常。

F.接口信号测试----检测接口信号是否正确。

G.功耗测试----检测最大功耗和平均功耗。

H.性能测试-----检测设计性能。

5.3.1.4.退出准则

A.单板功能与设计需求一致。

B.单板接口与设计需求一致。

C.单板结构与设计要求一致。

D.功耗与设计要求一致。

E.完成《单板元测试报告》。

5.3.1.5应提交的文档

A.测试开始时,需要提交的文档:《单板测试计划》、《单元测试方法说明》。

B.测试结束时,需要生成的文档:《单板测试报告》,完整的《单板测试方法

说明》。

5.3.2 硬件系统测试

测试对象:由单板构成的系统或者整机。

5.3.2.1 具体要求

A. 测试计划由测试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测试人员在单板测试完成后制定。

B. 确认各单板无错误的连接。

C. 测试出现问题时,测试人员应该协商计划下一轮测试如何展开。

5.3.2.2 进入准则

A.已完成单板测试。

B.已经生成《硬件系统测试计划》、《硬件系统测试方法

说明》。

C.测试模块或子系统已装配完毕。

D.测试设备已就绪。

5.3.2.3.主要内容

A.结构测试-----检测被测系统的物理尺寸,形状。

B.上电,掉电测试-----检测被测系统各单板的上电,掉电次序,冲击电流峰

值,电流泻放速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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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时钟信号----检测板间时钟信号的精度和波形质量。

D.接口信号-----检测板间接口信号时序及波形质量。

E.系统功能测试----检测系统功能是否正常。

F.接口功能测试----检测接口功能是否正确。

G.功耗测试----检测最大功耗和平均功耗。

H.性能测试-----检测设计性能。

I.配置变更测试-----检测系统的各种配置下的功能及性能。

J.稳定性测试-----检测系统的稳定工作能力。

K.长时间验证测试-----检验系统的长时间工作情况。

L.工作环境测试-----检验系统对设计的极端环境的

适应能力(零下10度到50度)

5.3.2.4.退出准则

A.系统功能及性能与设计需求一致。

B.内,外接口与设计需求一致。

C.结构与设计要求一致。

D.功耗与设计要求一致。

E.配置能力与设计要求一致。

F.完成《硬件系统测试报告》。

5.3.2.5应提交的文档

A.测试开始时,需要提交的文档:《硬件系统测试计划》、《硬件系统测试

方法说明》。

B.测试结束时,需要生成的文档:《硬件系统测试报告》、完整的《硬件系

统测试方法说明》。

5.3.3 产品的认证测试

根据产品的立项要求,需要对产品进行认证测试的,需要按

照测试要求准备好资料,并按照要求的标准步骤进行。

5.4 编写测试报告

在测试过程完成后,按照测试记录,编写完整的硬件测试总结报告,提交中试部,研发部。

5.5 硬件测试评审

中试部,研发部在收到测试总结报告后,其负责项目研发的工程师和负责本项目测试的项目工程师应召集相关人员一起对测试的总结报告进行讨论,对是否进行试产做出评估。当确定转入试产后,参考中试程序进行。

6.0 相关文件

6.1 设计开发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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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新产品中试程序 7.0 相关记录 无

8.0 附件:硬件测试流程图

硬件测试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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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检验测试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试行办法》和《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基本条件》,进一步统一和完善我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管理制度,提高检验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2条 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由铁道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部检验中心)及各检验站、试验站组成。

部检验中心为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归口单位,业务上由部科技局管理。

各检验站、试验站主要承担铁路工业产品质量检测工作,其检验业务受部检验中心指导。

第3条 各检验站、试验站要根据各自的特点,划分成若干测试实验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各实验室应通过实验室认证(即国家计量认证)后,方能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实验室认证是一项重要的技术准备工作。在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各实验室通过认证的基础上,报请国家标准局质量监督局进行验收和认可后,行使《铁路工业产品国家级检测中心》职权。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4条 部检验中心及各检验站、试验站的职责范围及分工,按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工作试行条例规定执行。

第5条 各检验站、试验站设在科研单位的,检测业务要相对独立,并配备专职检测人员。在执行产品质量检验任务时,不受行政干予。

第6条 各检验站、试验站设站长一名,副站长一至二名,站长原则上由所在单位技术负责人兼任。站长、副站长的任命与更换应报部科技局,并抄部检验中心备案。

第7条 部检验中心、各检验站、试验站应认真负责地完成各项检验任务,检验报告的数据要准确可靠,结论判定要科学合理。

第8条 部检验中心及各检验站、试验站有权向产品生产企业的有关上级主管部门反映被检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上存在的问题或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章 检验人员

第9条 部检验中心主任、副主任、各检验站、试验站站长、副站长应由熟悉检验工作业务,熟悉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实践经验的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

第10条 部检验中心工作人员,各站检验测试技术人员要熟悉有关产品标准,精通测试技术,有一定实践经验,具备胜任本职工作的业务能力。从事检验工作的操作人员,应经考核合格方能独立工作。

第11条 部检验中心负责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管理人员和检验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各站主管单位要制订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目标,加强业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技术水平、工作成绩等。考核结果应作为奖惩和晋升的依据。

第12条 部检验中心及各检验站、试验站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奉公守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得接受被检产品生产企业任何形式的馈赠。不得从事与检验项目有关的技术开发和咨询工作。

第四章 测试工作

第13条 测试工作开始前,应制定测试大纲。其内容包括:

1、抽样数量及抽样方法;

2、测试项工作所依据的产品标准和其他技术文件;

3、测试项目,被测参数及公差;

4、测试方案、测试所用仪器、设备及其量程和精度;

5、测试结果的判定方法。

测试大纲应按部检验中心的要求履行审批手续。

第14条 抽样:

1、抽样方法:随机抽样。

确定样本大小后,由被检产品存放单位提供产品编号,根据编号进行随机抽样。

样本应在生产单位,销售单位或使用单位的库存中抽取。特殊情况下,也允许在生产线终端抽取。

抽样前,不得予先通知被检产品生产单位,抽样结束后,样本立即封存,连同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发往指定地点。

2、抽样数量:

凡产品标准中已明确规定抽样数量的(包括型式试验抽样数量)产品,按标准规定执行,在标准中对抽样数量未作明确规定的产品,暂按以下抽样:

(1)大型的,成本昂贵的(单价2万元以上),试验费用高昂的,以及破坏性试验产品的抽样数量,由检验部门和受检验产品生产单位商定,并通知主管业务局(公司)核备。

(2)其余产品按百分比抽样:

N≤1000 n=2

100<N≤1000 n=N/100(n<2)

N>1000 n=N/100(n>30)

其中:N=当年数量;

n=抽样数量。

3、抽样基数:

(1)在生产单位出厂的库存合格品中抽样时,基数不得少于抽样数量的5倍。

(2)在销售单位或用户单位的库存中抽样时,基数不得少于抽样数量的2倍。

(3)在生产线终端抽样时,当天产量不得低于均衡生产的平均日产量。

第15条 检验样品应妥善保管,严格履行入库登记手续,不得丢失、损坏。检验开始前,应有专人提取样本,确认其外观是否完好,并办理领取手续。检验结束后,应有专人负责样品检验后的处理工作。

第16条 检验人员应对测量器具、仪器、设备的技术状态进行确认后,方可开始检验工作。第一次试验不论出现何种问题,都应立即停止试验,进行检查再次确认无误,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后,方可继续检验。

第17条 由于外界原因中断检验,凡影响检验结果者,检验必须重新进行。

凡因测试仪器,设备故障而使检验中断者,可用同一精度的满足测试工作要求的代用仪器设备重新检验,无代用仪器设备者,必须将损坏的仪器设备修复,重新计量,校检合格后方能开始检验。

凡因测试工作的失误而造成样品损坏,无法得出完整数据或完成全部检验项目者,所有检验数据作废,重新抽样进行的检验必须完成全部检验项目,检验报告以第二次检验数据为准,不允许将两次检验的数据拼凑检验报告。

第18条 当进行不可重复的检验项目时,(如寿命试验、破坏试验等)允许被检产品生产企业派员参加。经检查,测试方法,测试设备确实符合测试大纲要求,检验工作方允许进行。

第19条 当被检产品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时,检验机构应再次核对原始记录、检查测试设备、测试方法,如确属无误,应立即通知被检产品生产企业;如确因数据整理而产生的错误,应发一份技术文件予以修改,如确因测试设备、测试方法方面的原因而造成误检,检验机构应重新抽样检验,承担包括样品成本在内的一切检验费用。

第20条 各测试实验室应编制《质量管理手册》,其内容与《铁道部实验室认证管理方法》中规定的《质量管理手册》相同。

第五章 检验报告

第21条 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封面及首页采用统一的格式。

第22条 产品质量监督性抽查检验项目,产品质量认证证书检验项目,发放生产许可证和制造特许证的检验项目及承担部检验中心委托的检验项目,检验报告由各检验站负责人签字,加盖检验站公章,交部检验中心审核,经中心负责人签字,加盖部检验中心章后生效。

第23条 各站自行接受的委托检验项目,检验报告可由各站负责人签字,加盖检验站公章,发送委托单位,报部检验中心备案。

第24条 检验报告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应有各站直接参加检验的人员、审核人员、质量负责人及各站负责人签字,其发送要履行登记手续。

第25条 检验报告要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不得任意复制,不得随意散发。保存期不得少于五年。如确因工作需要查阅检验报告,应经有关领导批准。

第26条 对已发出的检验报告如需修改或补充,应另发一份《对编号××××检验报告的修改(或补充)》的技术文件。

第六章 附 则

第27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铁道部。

第28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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