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议事制度

“三重一大”议事制度

为规范领导干部决策行为,严格决策程序,防止决策失误,提高领导干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使用方面的监督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的范围

(一)重大决策事项是:

1、工作的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目标管理工作;

2、机构设置、变更、合并;

3、行业发展、队伍建设、党的建设、综合治理等方面的方针、措施和规划;

4、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调整;

5、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制定;

6、表彰奖励、惩处事项的决策;

7、落实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向上级请示报告的事项;

8、其他需要党总支会议讨论决策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工作:

1、科级干部的任免,科以下干部的培养、考察、选拨、任免、定级;

2、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拨。

3、人员的录用、调动,工资、福利、奖惩、考核。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

1、年度资金预算安排;

2、重大项目的制定;

3、码头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计划方案及政策。

(四)大额资金使用事项是:

1、年度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

2、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的经费安排;

3、重大项目的经费安排;

4、研究决定预算内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项目资金增减调整及预算外资金超过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单项工作的项目,一次性支出在2万元以上的行政办公经费等;

5、其他需要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

二、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应由承办科(室)提出建议意见,分管领导审议,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列为会议议程,提交局党委会讨论决定。

三、局党委会讨论“三重一大”事项,应由局党委书记主持,班子成员到会不得少于三分之二,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会议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采取口头或投票等方式。

重要干部的任免,经由局党委会讨论决定,并采用票决制方式。

若成员意见分歧较大,除紧急情况外,应暂缓作出决定。

四、涉及群众利益攸关的“三重一大”事项。会前要加强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干部群众的意见、建议、做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

五、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印发会议纪要,并与会议记录一起存档备查。

六、对局党委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分管纪检、监察的同志要加强执行情况的跟踪、检查、评估、定期报告执行情况。

七、“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作为领导班子年度工作总结,年度目标考核、“四好”班子考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及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重要内容。

八、党委会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议事程序,依照本办法实施。对违反规定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及人员责任。

 

第二篇:“三重一大”制度的议事决策规则

西谷乡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议事决策规则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镇党委领导班子议事决策机制,提高对“三重一大”事项的议事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 产 党章程》、《中国共 产 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 产 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规定,认真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在《中共西谷乡委员会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则。

一、基本原则

1、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结合银河实际,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市委和县委的指示、决议、决定,自觉服从县委领导,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3、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牢固确立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把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

4、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三重一大”事项的,应充分发扬党内民主,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都应以乡党委会形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5、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决策活动,严格按照制定的工作流程和决策程序组织实施,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二、主要范围

(一)重大决策类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市委、县委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2、乡重要政策和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推行重大改革等重要事项;

3、应当提交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决策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奖惩类

1、机关、事业单位、村委会、乡属科级(或相当于)以上干部的选拔、任免、推荐、调动事项;

2、市、县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等人选的推荐和提名;

3、对乡直属单位年度考核奖励政策及干部收入分配管理政策。

(三)重大项目安排类

1、全乡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年度财政预决算报告、全镇总体规划;

2、全乡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人才工作规划、重大社会事业安排、就业、保障等事关民生的重要政策措施、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

3、乡政府年度重大实事工程和重大采购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类

1、财政(财务)预算的编制原则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原则;

2、重大的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的项目计划;

3、列入人代会财政预算与未列入财政预算,单项支出在500万元以上的资金使用等。

三、会议制度

1、凡属“三重一大”范围内的事项都应由党委会集体讨论决策,根据需要做好准备后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2、会议的出席人员为:党委委员。列席人员为:人大主席、党政办主任、相关部门负责人等根据议题需要列席。

3、议题有关材料由党政办在党委会召开前3日送达参加人员或作好会前沟通,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同时,填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报告单》至乡纪委。

四、执行程序

(一)酝酿决策阶段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相关领导和职能部门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组织相关专题讨论会,扩大群众的参与度,并通过适当的形式进行公示。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党委会成员和相关职能部门可通过

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选拔任用重要干部,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相关规定,在民主推荐、综合考察的基础上,经书记沟通议事会讨论酝酿后向党委会提名,为党委会决定干部任免做准备。同时,应事先征求乡纪委意见,并保证纪委有必要的时间履行相应程序。

3、党委书记根据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党委会成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党委会的议题。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二)集体决策阶段

1、党委会讨论决定有关重要干部任免奖惩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讨论决定其他有关“三重一大”事项时,要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到会。到会成员应对决策内容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成员可以递交书面意见或建议。

2、研究决定重要干部的任免必须进行票决,其票决结果超过应到会成员的二分之一为有效。

3、党委主要负责人或主持会议的其他负责人应在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4、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出决定。

5、党委会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要有专人进行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

职能部门、监督部门和相关人员。

6、乡“三重一大”监督小组、有关职能部门和乡党代表可根据“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内容,列席乡党委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

7、建立“三重一大”事项的台账,相关会议记录、投票实样等材料应立卷归档。

(三)执行决策阶段

1、“三重一大”事项经党委会集体决策后,由乡党委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成员牵头。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党委会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必须在事后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并负责,未完成事项如需党委会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决策执行。

五、监督检查

1、党委会成员根据分工和职责应定期向党委会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并将执行情况列入年度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2、由乡纪委牵头建立镇“三重一大”监督小组,负责对党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按照县纪委监察局的要求,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党委会接受县纪委、县委组织部的监督和检查。

4、按照乡党委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监督要求,镇纪委参加涉及“三重一大”事项的调研、论证和决策的相关活动,并协调有关部门对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5、镇党委根据“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内容,可安排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参加“三重一大”事项的调研、论证和决策的相关活动,并对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6、监督检查的情况,除依纪依法应予保密的外,应采取适当方式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7、镇党委要定期向县委报告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对县纪委和其他监督部门的反馈意见及时整改。

六、附则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并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备案。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二O一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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