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县直及垂管相关单位(部门)部分事权下放社区的通知的征求意见稿的答复1

3条、对县容卫生、背街后巷环境卫生的督促检查和处罚权。 根据《城建监察规定》第四条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建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范围内的城建监察工作。第五条 城市应当设置城建监察队伍,在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行使城建监察职能,其组织形式、编制、执法内容、执法方式等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城市建设系统管理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确定。

《城市市容和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

(二)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五)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的;

(六)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七)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

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社区有对市容督促权,其处罚权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13条、负责辖区内居民小区环境卫生,收取相关费用。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或者旧区改造时,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生活废弃物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等环境卫生设施,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第二十九条 环境卫生管理应当逐步实行社会化服务。有条件的城市,可以成立环境卫生服务公司。

凡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应当交纳服务费。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社区可成立环境卫生服务公司,经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后经委托授权后可收取服务费。

42条、占用或挖掘城市巷道道路产权的监察权。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 监督检查内容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及第六十五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有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权及举报权。

43条、对辖区园林绿化行为的监察权。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四条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八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 监督检查内容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及第六十五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有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权及举报权。

44条、摊位设置、广告设置、停车位设置和门前“三包”情况的监察权。

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二)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

第三十七条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 监督检查内容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及第六十五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有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权及举报权。

46条、对辖区环境卫生的监察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 监督检查内容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及第六十五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有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权及举报权。

47条、对辖区树木砍伐的监察权。

推行森林采伐公示制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公布采伐限额(含追加和结转的限额)以及森林采伐管理政策;凡符合采伐条件的森林和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的林木采伐计划,必须在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网站和乡村告示栏公开。森林经营单位或个人对采伐计划和采伐审批有疑问的,可提出书面质疑,林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公开反馈。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机构,应加强对辖区内采伐指标分配、采伐审批的指导和监督,并定期公布检查监督结果。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 监

督检查内容 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及第六十五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有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权及举报权。

57条、对违法违规建筑物的检查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第二篇:关于将县直及垂管相关单位(部门)部分事权下放社区的通知的征求意见稿的答复1

关于将县直及垂管单位相关单位(部门)部分事权下放社区

的通知的征求意见稿的回复

自治县县委、县人民政府:

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将县直及垂管单位相关单位(部门)部分事权下放社区的通知的征求意见稿》(塔党发【2011】号)文件要求,依照《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我局职能,现将我单位部分事权下放情况的回复如下:

一、涉及我局下放的事权

1、初审权

17、对辖区新建宗教活动场所的初审权。

18、对辖区重建新建宗教活动场所重建初审权。

24、新建、改建、扩建的旅社、餐厅、游乐场、洗染店、美容店、浴室、小型加工厂(店)、洗车场等服务项目的前置初审权。

2、建议权

56、对新增商业网点的建议权

二、法律依据

1、《中华人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 1

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第十一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十七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第二十六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四十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 2

予以公布。”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向有关部门发送征求意见函;征求意见函应当明确要求有关部门回复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说明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办

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办理新建、重建宗教活动场所项目选址时,需征求宗教场所所在地社区的选址意见,将选址意见和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审批文件,作为必要附件上县报政府审批,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议由县民宗局下放初审权。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旅社、餐厅、游乐场、洗染店、美容店、浴室、小型加工厂(店)、洗车场等服务项目的行为属于商业行为,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与国土资源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社区不属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享有前置初审权。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新增商业网点属于城乡规划范畴,因此在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 3

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需征求公众意见,因此社区具有建议权,报送时附社区意见及采纳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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