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模拟法庭剧本

审判庭:审判长:李剑

审判员:刘一乐

人民陪审员:李璇

一、庭审准备阶段

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代理人是否到庭?

公诉人:辩护人。

公诉人:已到庭。

被害人:到了。

代理人:到了。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请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代理人入座。

全体起立, 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人员入座后)

审判长:“请坐下”。

(待审判人员就座后)

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报告审判长,被告人胡强、刘华红已提押到我院候审,公诉人和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报告完后坐下)

审判长:(敲响法槌)江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提被告人胡强、刘华红到庭。 (被告人到庭后)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姓名、年龄、职业、家庭住址。

赵实:赵实,我今年48岁,无业。家住江安市钩子镇黄远村3组。

审判长:与被害人什么关系

赵实:被害人是我的女儿。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陈述你的身份、基本情况及代理权限

代理人甲:代理人甲,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审判长:被告人胡强,这是你的真实姓名吗 ?是否还有其他名字?

胡强:是。没有其他名字。

审判长:年龄多少?家住何处?现在的职业?文化程度?

胡强:我今年55岁,我家住在江安县石鼓乡张家垭村五组。被逮捕以前我在江安县石鼓乡张家垭村五组务农。文盲

审判长:你以前有没有受到过法律处分?

胡强:没有。

审判长: 这次你是何时因何原因被拘留、逮捕的?

被告人:因为涉嫌强奸案、侮辱尸体案于20xx年10月8号被江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号被逮捕。

审判长:被告胡强,江安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

被告人:都于于20xx年11月25日收到。

审判长:被告人刘华红,这是你的真实姓名吗 ?是否还有其他名字?

刘华红:是。没有其他名字。

审判长:年龄多少?家住何处?现在的职业?文化程度?

刘华红:我今年56岁,我家住在江安县石鼓乡张家垭村五组。被逮捕以前我在江安县石鼓乡张家垭村五组务农。文盲。

审判长:你以前有没有受到过法律处分?

刘华红:没有。

审判长: 这次你是何时因何原因被拘留以及其他刑事强制措施的?

刘华红:于20xx年10月8日因涉嫌侮辱尸体被江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改为监视居住。

审判长:被告刘华红,江安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被害人家属自诉起诉书、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

被告人:都于于20xx年11月25日收到。

审判长:江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在这里依法开庭公开审理江安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胡强强奸,被告人胡强与被告人刘华红侮辱尸体一案,因被害人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根据案情的密切关系,依法合并审理。

审判长:下面法庭宣布法庭组成人员的名单。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由本院审判员甲、乙、人民陪审员丙三人(宣布时应伸手分别示意上述人员)组成,由审判员甲担任审判长,书记员丁担任法庭记录;受江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甲、乙、丙出庭支持公诉;江安市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甲(熊伟)、乙(刘玉莲)出庭分别为被告人胡强、刘华红辩护。被害人家属以及其代理人甲(丁银银)代表出席法庭。

(审判长在宣布上述人员时,被宣布的人员应举手表示示意)

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和公诉人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诉人员与本 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可以请求换人 ;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判员:上述各项权利你们听清了没有?

胡强:听清了。

刘华红:听清了

赵实:听清了。

审判员:被告人胡强及其辩护人,你们是否申请回避?

胡强:不申请。

律师甲:不申请

审判员:被告人刘华红及其辩护人,你们是否申请回避?

刘华红:不申请。

律师乙:不申请。

审判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及其代理人,你们是否申请回避?

赵实:不申请。

代理人甲:不申请。

二、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甲(起立):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现在我宣读起诉书。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刑诉字[2012]第110号

被告人胡强,男,19xx年5月2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所地为江安市石鼓乡张家垭村五组,没有犯罪前科。因为涉嫌强奸、侮辱尸体,于20xx年10月8号被江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号被逮捕。

被告人刘华红,女,19xx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所地为江安市石鼓乡张家垭村五组,没有犯罪前科。因为涉嫌侮辱尸体罪,于20xx年10月8日因涉嫌侮辱尸体被江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鉴于刘华红具有自动投案情节,对其采取变更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改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江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胡强涉嫌强奸罪,被告人胡强、被告人刘华红涉嫌侮辱尸体罪于20xx年11月21日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xx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胡强、被告人刘华红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被告胡强的辩护人律师甲、被告刘华红的辩护人律师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查明:

20xx年初,江安市19岁农村少女赵玉,经姑妈介绍,认识了35岁的胡勇。胡勇是胡强家中独子,身体羸弱,一直多病。赵强见赵玉长得标致,打算让赵玉给儿子胡勇作媳妇,并愿意支付赵玉娘家5万嫁金。20xx年1月3日赵玉与胡勇领取了结婚证。

20xx年1月4日胡勇患肺痨去世。胡勇死后,赵玉没有改嫁,继续住在胡家。胡强见儿子早死,没有留下子嗣,便隐瞒其妻子刘华红私下偷偷劝赵玉与其完成“接续香火”,遭到了赵玉的严词拒绝。胡强见赵玉“不讲情理”还威胁说要搬回娘家,想到自己所花的五万礼金产生了强迫赵玉就范的想法。

20xx年4月17日晚,吃过饭,喝了半斤白酒,胡强回了自己的房间。由于其妻子刘华红回了老家,因此当晚的胡家就只剩下胡强和赵玉两个人。

晚上8时许,胡强从自己房间走出,推开了赵玉房间的门,走到赵玉床边。赵玉惊醒,起身想跑出房外,只顾着传宗接代的胡强不顾儿媳的极力反抗,在撕破儿媳的内裤后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第二日,刘华红回到家中,发觉媳妇表现异样,向赵玉了解情况,遭到胡强阻拦。20xx年4月30日胡强经人介绍到江安市县城一工地做晚上看守物资的工作,一直住在工地。后胡强在多次回家时,又对赵玉多次实施了强奸行为。20xx年9月5日,刘华红看到赵玉肚子明显凸出,发觉赵玉怀了孩子,考虑到儿子生前一直没有怀上和怀孕的时间,遂对赵玉产生了怀疑,在家中开始疏远赵玉并冷嘲热讽。赵玉一直对刘华红三缄其口,始终没有透露怀孕的真实原因。此后,刘华红与邻居闲聊中多次说赵玉在外偷汉子。20xx年9月13日,刘华红在村上放映免费电影的时候,当着全村人的面,哭诉称儿子死得早,媳妇怀上了别人的杂种。20xx年9月30日中午,刘华红见赵玉一直没有起床吃饭,便去推开赵玉房间的门,发现赵玉吊在房梁上已经直挺挺了。当日傍晚,胡强在接到刘华红的电话之后,从工地骑摩托车赶回了家中。看到赵玉僵直的尸体,胡强向刘华红说出了其强奸赵玉的事实。为了逃避赵玉娘家人和当地村民的怀疑,当晚胡强,刘华红商量决定让胡强当晚骑摩托车返回工地继续上班以避免怀疑,同时顺便把赵玉的尸体丢弃在回工地经过的郊外。胡强欲在赵玉身上砍几刀假装赵玉被人用刀杀害的情况,刘华红从厨房拿来了一把菜刀交给胡强手里。胡强在尸体手上,背上随便砍了几刀。之后,刘华红拿来口袋,胡强把尸体塞进了袋中,又把菜刀也放进袋中,两个人抬着赵玉尸体捆绑在胡强骑回来的摩托车后座上。胡强

骑着摩托车到达距离江安县县城五公里的郊区野外时,解开捆绑的绳索,取出菜刀用力扔向南边丛林,将赵玉尸体丢弃在草丛中,然后继续骑车回到工地的住处。

20xx年10月7日,江安县公安局警方接报,在江安县城郊五公里处草丛中发现一具不明身份女尸,尸体已经开始腐烂。警方在现场勘验取证调查中,在不远处南边丛林,发现了怀疑是行凶者丢弃的作案刀具。

20xx年10月8日,胡强、刘华红到江安市公安局报案称儿媳妇赵玉9月30日外出买菜至今未归,怀疑是失踪,请求警方查找。警方在咨询询问赵玉身高外貌特征过程中,发觉前日发现的不明身份女尸很可能就是刘华红所讲的失踪人赵玉。于是警方安排刘华红进行认尸。刘华红见发现了尸体,便向警方如实交代了整件事情的经过。同日,警方控制住了胡强。

本院认为,胡强违反妇女的意志强行奸淫之事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法律保护下的妇女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强奸罪。胡强和刘华红在赵玉上吊自杀后作为赵玉的家长,没有想着对赵玉遗体的基本尊重,在死者遗体上乱砍数刀,弃尸荒郊野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依法构成侮辱尸体罪。

考虑到刘华红在警方为掌握案情的情况下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了犯罪经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应对刘华红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安县人民法院

公诉人:甲、乙、丙

20xx年12月3日

(此部分不用念)附、证据清单:证据清单:

1、被告人胡强、刘华红供述;

2、弃尸现场找到的菜刀;

3、菜刀上提取的指纹;

4、菜刀上指纹与胡强、刘华红指纹鉴定报告

5、弃尸现场的麻袋以及捆绑绳索;

6、胡强家中地上发现的血迹;

7、胡强摩托车后座发现的血迹;

8、赵玉房间床底下发现的被撕烂的内裤;

9、赵玉被撕烂内裤上精斑中提取的DNA样本;

10、内裤精斑提取的DNA样本与胡强DNA的比对报告;

11、胡强家中找到的赵玉上吊所用的绳索;

12、赵玉尸体中成型婴儿提取出来的DNA;

13、试题中婴儿DNA与胡强DNA的比对报告;

14、被告人刘华红同村村民的证人证言;

15、被告人胡强工作单位同事的证人证言;

16、四川省公安厅出具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

17、江安县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

18、江安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19、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笔录;

20、公安机关出具的胡强、刘华红到案情况说明材料。

21、公安机关在胡强家中发现的赵玉的日记本。

公诉人甲:审判长,起诉书宣读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胡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

胡强: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胡强,你对起诉书指控你强奸罪、侮辱尸体罪的事实有无异议? 胡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刘华红,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

胡强: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刘华红,你对起诉书指控你侮辱尸体罪的事实有无异议?

刘华红:没有

审判长:现在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实、男、19xx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居住地位为四川省望江市江安市钩子镇黄远村3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红、女、19xx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居住地为四川省望江市江安市钩子镇黄远村3组。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胡强,男,19xx年5月2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所地为四川省望江市江安市石鼓乡张家垭村五组,没有犯罪前科。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华红,女,19xx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所地为四川省望江市江安市石鼓乡张家垭村五组,没有犯罪前科。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胡强强奸罪,胡强和刘华红侮辱尸体罪刑事责任;

2、请求判处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支付受害人父母被扶养人生活费93510元。

3、请求赔偿被害人家人丧葬费3万元

4、请求被告人胡强和刘华红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负连带责任。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人胡强因为怕绝后而强奸被害人赵玉,其行为触犯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被害人在遭遇这种侵害后,心理上肯定已经承受了一定的压力,而被告人刘华红在不知实情的情况下,还到处散布赵玉与他人乱搞男女关系的谣言,以致邻居对被害人指指点点,被害人由于承受不了这些精神上的打击,最终自杀。虽然被害人的死亡是自杀,与两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无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站在道德伦理以及法律保护弱者利益的基础上,被害人的自杀绝不仅仅是一次偶然事件,而是和被告人的一系列行为有关系的,赵玉的死亡不仅给其父母以沉重的精神打击,同时也使两位老人失去生活的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99条第一款、《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3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8条的规定,原告人特向贵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法庭依法审判。

此致

江安县人民法院

原告人:赵玉父母

20xx年12月3日

附(此部分不用念):1.本状副本2份

2.证据材料3份

(1)、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赵玉父亲无生活劳动能力的鉴定书;

(2)、赵玉给自己自己父母汇款的凭条

(3)、丧葬费收据

审判长:你们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有什么意见吗?

胡强:我同意赔偿。

刘华红:我愿意赔偿。

审判长:好,请法警将刘华红带离法庭。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乙:被告人胡强,你是出于什么原因要对被害人实施强奸行为?

胡强:儿子早死,家中又只有一个儿子,为了我家里的传宗接代。

公诉人乙:在什么时候第一次对赵玉发生的这种行为

胡强: 大概是在4月份吧,具体哪一天我记得大清楚了。

公诉人乙:你在哪里对赵玉实施的这种行为?

胡强:在赵玉的卧室里。

公诉人乙:赵玉是否对你的这种行为有所反抗?

胡强:有反抗行为。

公诉人乙:赵玉是怎样反抗的?

胡强: 当时掐了我,也使劲推我,请我不要这样。

公诉人乙:你行为实施后,赵玉是怎样反应?

胡强:她就是不停的哭。

公诉人乙:你第一次发生这种行为后是否有威胁赵玉,不要让她说出去?

胡强:我有说过。

公诉人乙:怎么说的

胡强:我说要是她说出去的话我就把她赶出家里,并向他的家人索要那5万块钱的礼金 公诉人乙:你一共对赵玉发生了几次性行为?

胡强:具体次数我记不清楚了。

公诉人乙:你对赵玉之后实施的性行为赵玉是否有反抗?

胡强:还是有反抗,但是没有以前那么强烈了。

公诉人乙:你是否知道赵玉已经怀孕?

胡强:我知道。

公诉人乙:你是否知道赵玉要自杀?

胡强:我不知道。

公诉人乙:你是什么时候发现赵玉自杀?

胡强:是刘华红发现的,当时我在工地里上班,是他打电话告诉我的。

公诉人乙:当你发现赵玉自杀后有什么感受?

胡强:当时我很气愤了,因为她怀孕了。她死了倒没有什么,但是这样我就无法传宗接代了。 公诉人乙:当时你做了什么?

胡强:我害怕强奸她事情暴露,就找了一把刀,朝她身上砍了几刀,伪造出她被他人杀害的样子。

公诉人乙:那么当时对刺得什么部位?

胡强:我记不清楚我刺到那些部位了。我拿刀乱刺的时候心里很慌,我也没有注意到刺得部位

公诉人乙:你砍赵玉的时候,刘华红是否在场?

胡强:在场。

公诉人乙:当时刘华红是否对你阻止?

胡强:没有。

公诉人乙:是谁提出把要赵玉的尸体抛弃的?

胡强:刘华红。

公诉人乙:你们怎样把尸体抛弃的?

胡强:我和刘华红一起把尸体装到口袋里,放在摩托车后座,运到村外,丢在草丛里。过了几天之后我们一起向公安机关报案,谎称赵玉失踪。

公诉人乙:审判长,公诉方发文完毕。

审判长:辩护人有没有要发问的?

律师甲:有。

审判长:好,你发问吧。

律师甲:你对强奸罪是怎样理解的?

胡强:就是跟她发生关系的时候她反抗了吧,具体我也不清楚,我都不识字的。 律师甲:审判长,我的问题问完了。

审判长:好,请法警将被告人胡强带离法庭,将被告人刘华红带入法庭。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刘华红进行发问。

公诉人丙:你是什么时候发现赵玉的尸体的?

刘华红:20xx年9月30日中午,我见赵玉一直没有起床吃饭,便去推开赵玉房间的门,发现赵玉吊在房梁上已经直挺挺了。

公诉人丙:你是否知道赵玉已经怀孕?

刘华红:我知道。

公诉人丙:你是否知道赵玉要自杀?

刘华红:我不知道。

公诉人丙:你是否知道赵玉自杀的原因,或者那段时间她有什么反常的表现吗? 刘华红:不知道,谁知道她心里是怎么想的,在外面偷人,还怀了别人的野种。 公诉人丙:当你发现赵玉自杀后有什么感受?

刘华红:我当时很害怕,就给胡强打了电话,他当时不在家,在工地上干活。

公诉人丙:胡强回来之后你们是怎么处理的。

刘华红:不知道为什么,他当时看来很气愤,就让我在厨房拿了把刀出来。

公诉人丙:你知道她让你拿菜刀做什么嘛?

刘华红:我不知道,我当时吓傻了,也没什么主见,他让我拿我就拿了。

公诉人丙:当时你是否阻止胡强砍赵玉的尸体。

刘华红:没有。我当时脑子一片空白。

公诉人丙:是谁提出把要赵玉的尸体抛弃的?

刘华红:胡强。

公诉人丙:你们怎样把尸体抛弃的?

刘华红:当时胡强把尸体装入袋子之后,让我帮他把尸体抬到摩托车后座,然后他发动了摩托车,不知道把尸体扔在哪儿去了。过了几天然后他就让我跟他去公安局报案说赵玉失踪。 公诉人丙:审判长,公诉人发问完毕。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有发问。

律师乙:没有

审判长:好,请法警将被告人胡强带入法庭。

审判长:下面开始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就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并说明证据的来源、特征、及要证明的问题。

公诉人乙:审判长、审判员,对于刘强的犯罪事实我们主要列举两组证据。第一组证据主证实胡强犯强奸罪的证据,第二组证据组要是证实胡强、刘华红侮辱尸体罪的证据。

下面下列出第一组证据当中的第一份,被告人胡强对强奸部分的供述,证实了他多次对赵玉实施了强奸。

第二份证据是公安机关的笔录,被告人刘华红对被告人胡强强奸赵玉犯罪事实的揭发。 第三份证据是公安机关在胡强家中赵玉卧室的床脚发现的撕烂的赵玉的内裤,上面有精斑。 第四份证据是公安机关对内裤精斑的鉴定报告,证实属于被告人胡强的。

第五份证据是江安市第一人民医院的DNA对比报告,证实赵玉肚里所怀胎儿的DNA与胡强的DNA相吻合。

第六份证据是在公安机关在胡强家中发现的被害人赵玉的日记本,里面有赵玉记述的胡强多次对其实施的强奸事实,并致其怀孕。

公诉人丙:第二组证据是证实被告人胡强、被告人刘华红共同犯侮辱尸体罪的事实。

第一份,我们向法庭申请请求证人甲出庭作证,证明其发现尸体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事实经过。

审判长:允许。请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甲(陈冰洋)出庭。

审判长:证人,请说出你的姓名、年龄、职业、家庭住址。

证人甲:我叫证人甲,今年45岁。职业是农民,家住江安市磨盘镇张弓村3组。 审判长:证人将身份证交书记员查验。

审判长;证人与本案当事人是什么关系

证人甲:我与本案当事人没有关系

审判长:证人甲,证人应当客观、如实的提供证据、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诬告。诬告陷害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证人甲:清楚了。

审判长:请值庭法警将保证书交证人签字。(证人签完后)

审判长:请值庭法警将保证书交还书记员

审判长:现在公诉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公诉人丙:证人甲,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对你进行询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证人:听清楚了

公诉人丙:你是什么时候发现被害人的尸体的?

证人甲:20xx年10月07日黄昏,我从镇上回家,发现路边草丛里面有一只大的黑色口袋,

想到自己家里需要一只大的黑色袋子装东西,就去捡。提的时候感觉很重,然后就想把袋子里面的东西倒出来,结果打开口袋,一股恶臭味扑鼻而来,我仔细一看,发现里面是一具尸体,并且已经开始溃烂,当时我被吓住了,等我缓过神来,就到公安机关报了案。 公诉人丙:审判长,我问完了。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对证人证言有无意见,是否发问。

原告:不发问。

审判长:被告对证人证言有无意见,是否发问

胡强:没有问题要问

刘华红:不发问。

审判长:原告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无意见,是否发问

代理人甲:不发问。

审判长:被告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无意见,是否发问

律师甲:不发问

律师乙:不发问。

审判长:好,证人请离开法庭。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丙:第二份证据是公安机关所做的胡强和刘华红对尸体的辨认记录,证明尸体是被害人赵玉。

第三份证据是公安机关对尸体的尸体检查报告,证明被害人的尸体有多处被尖锐物所刺得伤口。

第四份证据是在尸体发现现场发现的菜刀,上面有胡强的指纹。

第五份证据我们想法庭申请请证人乙出庭作证,证明她在胡强和赵玉在准备抛尸的一些情况。

审判长:允许,请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乙(纳么措)出庭。

审判长:证人,请说出你的姓名、年龄、职业、家庭住址。

证人乙:我叫证人乙,今年52岁。职业是农民,家住住所地为江安县石鼓乡张家垭村五组 审判长:证人将身份证交书记员查验。

审判长;证人与本案当事人是什么关系

证人乙:我与本案当事人是邻居关系

审判长:证人乙,证人应当客观、如实的提供证据、不得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诬告。诬告陷害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证人乙:清楚了。

审判长:请值庭法警将保证书交证人签字。(证人签完后)

审判长:请值庭法警将保证书交还书记员

审判长:现在公诉人可以向证人发问。

公诉人丙:证人甲,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对你进行询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证人:听清楚了

公诉人丙:请你就你在20xx年9月30号在胡强家门口看到的一些情况作出陈述。

证人乙:20xx年9月30号天快黑的时候,我在家做饭发现家里的酱油没有了,到镇上去买吧又太远,就想到了去胡强家中借一点。然后我来到胡强家门口,看见胡强和刘华红在偷偷摸摸往摩托车上边搬一个黑色的口袋,我当时问他们在搬什么,他们当时很慌张、害怕的告诉我说没什么,然后就骑上摩托车匆忙的离开了,然后我就向刘华红借酱油,她居然给我拿到醋了,反正当时他们两个很紧张的样子。

公诉人丙:审判长,我问完了。

审判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对证人证言有无意见,是否发问。

原告:不发问。

审判长:被告对证人证言有无意见,是否发问

胡强:没有问题要问

刘华红:不发问。

审判长:原告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无意见,是否发问

代理人甲:不发问。

审判长:被告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无意见,是否发问

律师甲:不发问

律师乙:不发问

审判长:好,证人请离开法庭。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丙:第六份证据是公安机关所做的被告人刘华红的供述笔录,其中刘华红对他与胡强侮辱尸体的共同犯罪事实经过的供述,证明了被告人胡强、刘华红所犯的侮辱尸体犯罪事实。 公诉人丙:审判长、审判员,公诉方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胡强、被告人刘华红,你们对公诉方提出的以上两组证据是否有异议。 胡强:没有

刘华红: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律师甲、律师乙,你们对公诉方提出的两组证据是否有意见。

律师甲:对第一组证据里面第六份证据,就是被害人赵玉的日记这份证据有意见。在日记里面,赵玉后面的日记有:对胡强对其实施的强奸麻木了,习惯了这些词语,说明其已经默认了他们之间的性关系,当然,具体意见在后面法庭辩论阶段我再提出来。

律师乙:没意见。

审判长:原告代理人,请就你的诉讼请求举证。

代理人甲:审判长,就我的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我提出以下几份证据。

第一份证据是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赵玉父亲无生活劳动能力的鉴定书,证明赵玉父亲无劳动能力来获得经济收入。

第二份赵玉给自己自己父母汇款的凭条.证明我的当事人平时的收入来源主要靠赵玉接济。

第三份,丧葬费用收据,证明我的当事人因为赵玉死亡的而支出的丧葬费用以及赵玉尸体被损害而增加的费用支出。

审判长:被告人,你对原告代理人提出的三份证据有什么意见吗?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辩护人,你们对原告代理人提出的三份证据有什么异议吗?

律师甲:没有

律师乙:没有

审判长:被告,你们对公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有什么新的证据需要提出。

胡强:没有。

刘华红:没有。

审判长:被告辩护人律师甲,你有什么新的证据需要提出吗?

律师甲:有。

审判长:好,请出示证据。

律师甲:审判长、审判员、检察官,我主要提出以下两组证据。

第一组证据的第一份证据是超市小单。是赵玉在胡强对其实施多次强奸期间到超市购买安全

套的超市小单,

第二份是超市视频资料。是赵玉购买安全套当天超市录制的视频资料,证实赵玉确实到超市去买过安全套。

这一组证据主要是为了证明被告虽然多次与被害人赵玉发生了性关系,然后后面的多次并不是实施强奸,而是赵玉改变主意,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

第二是村民联名证明信。是胡强所在村的村民出具的,证明胡强平时为人朴实,乐于助人,是一个好人。

以上两组证据主要是说明,胡强具有法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理的情节,请法庭予以采纳。 审判长:公诉人,你们对被告辩护人律师甲提出的三份证据有什么异议。

公诉人乙:有。对于第一组证据有异议。辩护人提出的这两组证据不能证明胡强在几次对赵玉实施强奸后,赵玉就自愿的与胡强发生后面的多次性关系。这在赵玉的日记里面有提到,她买安全套的主要目的并不是积极追求与胡强发生性关系,而是其明知对胡强对其实施强奸它是反抗不了的。购买安全套主要是为了防止怀孕。建议法庭对该组证据不予采纳。

审判长:好,鉴于控辩双方对辩护人律师甲提出的第一组证据的争议,法庭将对你们意见予以考虑,合议庭将会对该组证据认真对其进行认证。

审判长:被告人刘华红的辩护人,你有什么新的证据需要向法庭提交吗?

律师乙: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胡强、刘华红,你们对民事部分的赔偿请求有什么新的证据需要提出吗? 胡强:没有

刘华红:没有

审判长:被告辩护人,你们对民事部分的赔偿请求有什么新的证据需要提出吗? 律师甲:没有

律师乙:没有

审判长:原告,你是否愿意就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

原告:愿意。

审判长:被告,你们是否愿意就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

胡强:愿意。

刘华红:愿意。

三、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法庭调查阶段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进行法庭辩论。请辩论双方注意:第一、发表意见应当观点鲜明、语言精练。已经说明的观点和理由不必重复,不得进行人身攻击;第二、辩论应针对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问题展开。法庭已查明的事实无须重复。

审判员:首先由公诉人发表意见。

公诉人甲:今天审理胡强强奸、胡强刘华红侮辱尸体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之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进一步揭露犯罪,弘扬法制,现就本案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一、规范、完整合法的证据体系,准确全面地证实了被告人胡强、被告人刘华红的犯罪事实,在刚刚结束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针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讯问了被告人,证实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询问了证人,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现已非常明确。

二、被告人胡强以威胁的方式违背妇女意志,多次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严重侵犯妇女

的合法权益,在赵玉自杀死亡后,为掩盖其罪行,损毁赵玉尸体,并将赵玉尸体抛弃野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强奸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构成侮辱尸体罪。应当以强奸罪、侮辱尸体罪数罪并罚。

三被告人刘华红在赵玉上吊自杀后作为赵玉的家长,没有想着对赵玉遗体的基本尊重,与胡强共同故意将赵玉尸体抛弃荒郊野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刘华红构成侮辱尸体罪,基于其有自首情节,且其在侮辱尸体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故应当对被告刘华红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审判员:好,下面由被告人自行辩护.被告人胡强先说。

胡强: 我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表示忏悔,对不起被害人,也对不起我的家人,希望政府给我一次机会,让我重新做人。

审判员:被告人刘华红进行自行辩护

刘华红: 我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表示忏悔,对不起被害人,也对不起我的家人,希望政府给我一次机会,让我重新做人。

审判员:请被告胡强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律师甲:首先,辩护人对公诉人所说的侮辱尸体罪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然后对公诉人提起的胡强构成强奸罪犯罪事实持有异议.主要理由有下.

1,公诉人在指控胡强犯强奸罪列举了六份证据,其中第一到五份证据其证明效果只能证明被告人胡强与被害人曾经发生过性关系,并导致其怀孕的事实,而不能证明被告人所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36条规定的以强迫,威胁,或其他手段与妇女发生关系的情形.

2,公诉人所提的第一组证据里面的第六份证据,也就是被害人的日记在庭审阶段可以作为书证使用,但是其内容是出自被害人自己所书写,与被害人的书面陈述无差异,也就是说,公诉人所提的这份证据既是书证,也是被害人的书面陈述。根据新刑诉法第五十三条: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害人称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3,对于我出示的两份证据,也就是超市#4@p和超市视频资料均能证明被告人所陈述的被害人曾经自行购买安全套并要求被告在与其进行性行为时佩戴,这说明被害人与被告性行为是多次,并且存在自愿的倾向

4、在法庭调查阶段被告人也说过,在其之后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其反抗也没有第一次那么强烈了,那么,也可以说明被害人存在自愿的倾向。

5、被告人承认第一次是强迫了赵玉与其发生性关系,但是在强迫行为发生后,赵玉并没有向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报案,第一次发生性关系时间与赵玉自杀死亡时间相隔半年的时间。

综上说明,被告人虽然第一次对被害人实施的是强奸行为,但在之后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不一定还是强奸行为。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①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在办案中,对于所谓半推半就的问题,要对双方平时的关系如何,性

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情况下发生的,事情发生后女方的态度怎样,又在什么情况下告发等等事实和情节,认真审查清楚,作全面的分析,不是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如果确系违背妇女意志的,以强奸罪惩处。②第一次性行为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该男子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结合本案,我认为被告人并不是对被害人实施强奸,而是与被害人通奸。

公诉人乙:审判长、审判员,请允许我们问被告胡强一个问题。

审判员:允许。

公诉人乙:被告人胡强,你每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是否被害人每次都进行了反抗。 胡强:是的。

公诉人乙:当她要求你戴上安全套你为什么要拒绝。

胡强:听说戴上了那玩意儿不能怀上娃。

公诉人乙:你不戴安全套她有没有对你进行法抗。

胡强:有。

公诉人乙:审判长、审判员,公诉方发问完毕。

公诉人乙: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公诉方提出以下意见。

1、 公诉人认为这些证据不仅能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过性关系,同时被告有威胁被害人

的情节。被告人胡强的供述中提及他威胁赵玉,如果赵玉不与他发生性关系,便将她赶出家门,并向赵玉娘家索回5万元礼金。很显然赵玉受到了精神上的强制。另外赵玉的日记里提及她被强奸,并且胡强威胁她,要将她赶出家门,并索回五万元礼金。令外刘华红的供述里也提到胡强曾告诉刘花红,其强奸赵玉的事实。这些证据相互印证,证明胡强曾经威胁过赵玉。

2、 被害人的日记是在案发当日所写,且为当事人记述,其内容与案件的情况非常吻合,可

信度较大,证明力较强。其中记述了赵玉长期精神上的压力,公诉人认为完全可以证明赵玉并不是自愿与胡强发生性关系。

3、 被告人自己也说,他每次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都有反抗行为,这说明被告人

与被害人每次发生性关系,都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的。

4、 辩护人所提的两份证据,说赵玉有自愿的倾向。公诉人认为,赵玉的日记录了胡强对赵

玉多次的强奸行为,并表达了自己长期精神上的痛苦,这说明赵玉一直都不愿意与胡强发生性关系,胡强的行为为多次强奸,依法属于强奸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5、 被害人赵玉虽未报案,但证据所形成的链条证明被告人胡强是在违背赵玉的意愿的情况

下强行与其多次发生性关系。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所诉,辩护人的这条辩护意见并不成立。

律师甲:公诉人所提的反驳意见,是没有证据支持的,只是通过常理的推测,而得出的对被告人不利的结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规则,对以上公诉人的意见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公诉人乙:被告人所提的两份证据,也不能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是自愿的。公诉方所列举的证据体系完整有效,能够证明被告人所犯的犯罪事实,请合议庭在定罪量刑时依法作出合理判决。

审判员:请被告辩护人继续辩护。

律师甲:最后,被告人胡强在被公安机关抓获之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罪行,且有其所在村的村民出具的联名证明,证明其平时的表现良好,具有法定的可以从轻量刑情节,也有酌情从轻的量刑情节,请合议庭在定罪量刑时予以考虑。

审判员:好,经过控辩双方的辩论,法庭知道了双方的争议焦点:既是对胡强所犯强奸罪的犯罪事实的的争议。公诉方是否有新的证据需要出具?

公诉人乙:没有

审判员:辩护方是否还有证据需要出具

律师甲:没有

审判员:好,下面由被告人刘华红的辩护人作出辩护意见。

辩护人乙: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我是被告人刘华红的辩护人。对于刘华红被公诉方检控犯侮辱尸体罪,刘华红对此供认不讳,但是由于刘华红本人是在公安机关没有掌握案情的情况下主动供诉了其本人和的罪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六十七条规定的自首情节,再加上刘华红主动揭发了胡强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法构成立功情节。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刘华红在案件过程中是受胡强指使去拿菜刀和装尸体的袋子,作为一名地道的农村妇女,在看到赵玉尸体之后受到了巨大的惊吓,这时候的精神状态依然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据此,综合上述事实,刘华红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审判员:下面由被告人做最后陈述。首先有被告人胡强陈述。

胡强:此次事件我存在一定的错误,是我法律意识不足导致的,我对被害人的死亡感到悲伤,我不希望她死,我愿意付我应付的责任。我也恳请我的亲家赵实原谅我的禽兽行为,同时希望法庭对我从轻处理,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以后我会好好做人。

刘华红:我是一个文盲,对法律缺乏基本认识,以至于当胡强让我去拿菜刀的时候没有进行劝阻,才造成了这种后果,并且,赵玉的死跟我有很大关系,如果不是我在没有了解事实的情况下四处散播谣言,赵玉也不会自杀,对此,我向赵玉的家人表示歉意,希望你们能够原谅。现在我知道我的做法不但伤害了赵玉及赵玉的家人而且触犯了法律,我表示深深悔过,并愿意接受法庭对我的任何处罚,同时希望法庭对我从轻处理,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审判员:好,刑事部分的辩论到此结束。

审判员:现在进入民事辩护阶段,请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发表代理意见。

代理人甲:我接受赵玉家人的委托,担任本案代理人,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我受赵玉家人的委托,担任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参与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9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

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现提出如下代理:

1、依法追究被告人胡强强奸罪,胡强和刘华红侮辱尸体罪刑事责任;

2、请求判处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支付受害人父母被扶养人生活费9351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请求支付赵玉父母赡养费93510元。(20xx年四川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4675.5元,4675.5*20=93510元)

3、请求赔偿受害人家人丧葬费3万元。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请求被告人胡强和刘华红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负连带责任。我代表我当事人提出以上几点代理请求,请合议庭庭依法审理。谢谢。

审判长:请辩护人进行辩护。

辩护人甲:被害人的死亡是自杀导致的结果,与被告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告是基于道德伦理所提出的赔偿请求,根据我国刑诉法第99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赔偿必须是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所以对于原告代理人的请求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支付3万元的丧葬费没有异议。

代理人甲:虽然被害人不是由被告直接杀死的,但是被害人自杀并不是一次偶然事件。在遭到自己的公公强奸后,又加上婆婆不明真相的四处散播谣言,被害人的心理上必定会承受巨大的压力,所以才会选择自杀。赵玉死亡不仅给她的父母以沉重的精神打击,还使得以后的生活更加困难,基于这些考虑才向法庭提出物质赔偿请求,只要是作为一个有良心的人,都会同情赵玉的父母的!

审判长:经过原被告双方的辩论,法庭已经知道了你们争议焦点:既对原告提出的抚养费要求的争议。原告方,是否有新的证据需要出具?

代理人甲:没有。

审判长:被告方,你们是否有新的证据需要出具。

律师甲:没有

律师乙:没有

审判员:被告人胡强、被告人刘华红,你们是否有相应的财产满足原告方的赔偿请求。 胡强:有,我家里有房子在,能值几万块钱,家里还有些存款,都是刘华红在打理。 审判员:被告人人刘华红,你们家里还有多少存款,够支付原告方的赔偿请求吗? 刘华红:家里还有八万块钱的存款,存在镇上信用社的,应该够了吧。

审判员:好,被告人胡强、被告人刘华红。如果你们能够积极主动的赔付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合议庭将会依法考虑你们的量刑情节,你们听清楚了吗? 胡强:听清了

刘华红:听清了

审判员:好,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辩论完毕,法庭将根据你们的辩论意见,休庭之后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主持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

审判长:法庭审理到此结束,鉴于本案的情况,合议庭将在休庭之后依法合议,择日进行宣判。休庭!(敲法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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