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学习心得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学习心得 来自: 安全管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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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对新下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 部分:热力和机械)》(以下简称“新版安规”)进行了学习,并对其中的内容与旧版安规的内容进行比对,有以下一些认识和受益,

现归纳出来与大家共享提高,愿共同为今后的运行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依据和保障。

一、总体学习感受:

1、掌握“前言”中关于“推荐性条文”和“强制性条文”的意义,同时还要注意推荐性条文中部分条款同样具有“强制性”效力的条文,也使用“严禁”、“禁止”、“必须”等字样。

2、新版的安规重点明确了以下内容,使得全文更具强制性、可操作性和广泛适用性:

(1)对各种安全标识、安全警示的使用和悬挂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并体现在具体的条文中。

(2)安规的全文将“旧版安规”中的部分“不准”改为了“禁止或严禁”,“应”改为“必须”,体现其执行的严肃性。

(3)与电力发展同步,对脱硫、脱硝、除灰渣等涉及环保的新型设备和系统有了明确的规定,实用性更强。

(4)对部分系统的检修工作要求的安全措施更加具体,对于运行人员在正确完成停机、停炉的检修过程中完善安全措施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5)对于锅炉运行和检修,增加了循环流化床方面的规定;对于汽轮机方面,增加水轮机和空冷机组方面的规定。

(6)整体上,对于检修工作的工艺管理、过程管理要求更加具体、明确,更具执行力。

二、具体对部分修改条款进行说明

2.1 在“3.1 通则”部分:

(1)3.1.1 提出了安全管理的12 字方针和生产建设的“三同时”原则。

(2)3.1.2 提出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管理要求和“五同时”原则。

(3)3.1.3 重新明确了本规程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

2.2 在“3.2 厂区布局及工作场所”部分:

(1)新增“3.2.14 所有高出地面、平台1.5m,需经常操作的阀门,必须设有便于操作, 牢固的梯子或平台”。

(2)新增“3.2.15 楼板、平台应有明显的允许荷载标志”。

(3)在3.2.18中增加“严禁将消防工具移作他用;严禁放置杂物妨碍消防设施、工具的使用。”

(4)在3.2.24 中增加生产厂房内外的电缆进入控制室、电缆夹层、控制柜、开关柜等处的孔洞“沿两侧一定长度上涂以防火涂料或其他阻燃物质”的内容。

(5)在3.2.25中增加生产厂房的取暖用热源“安全阀应定期校验”的内容。

(6)增加“3.2.28 在高温场所工作时,应为工作人员提供足够的饮水、清凉饮料及防暑药品。对温度较高的作业场所必须增加通风设备”,对特殊环境作业提出保障人员安全的措施。

2.3 在“3.3 工作人员条件和个人防护”部分:

(1)3.3.1 明确提出“工作人员至少2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

(2)3.3.2、3.3.3 分别对企业新员工和员工岗位变动以及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重新明确,更加具体。

(3)增加3.3.7、3.3.8 对“有毒危险品”和“放射性物质”使用的要求。

(4)3.3.9 对工作人员的着装要求,增加了“从事酸、碱作业,在易爆场所作业,必须穿着专用的手套、防护工作服”和“接触带电设备工作,必须穿绝缘鞋”。

(5)增加对油漆作业的管理要求“3.3.10 油漆作业时,应保持现场通风良好,工作人员戴口罩或防毒面具,现场应做好防火措施”。

2.4 在“3.4 设备的维护”部分:

(1)3.4.1 对转动机械检修工作许可进行补充“在机器设备断电隔离之前或在机器转动时,禁止从靠背轮和齿轮上取下防护罩或其它防护设备”,强调了“在机器设备断电隔离之前”。

(2)3.4.3 对于运行完成可靠的安全措施,提出“维修中的机器应做好防止转动的安全措施,如:切断电源(电动机的开关、刀闸或熔丝

应拉开;开关操作电源的熔丝也应取下; DCS 系统操作画面也应设置“禁止操作”),切断风源、水源、气源、汽源、油源;与系统隔离的有关闸板、阀门等应关闭,必要时,应加装堵板,并上锁;上述闸板、阀门上挂“禁止操作 有人工作”警告牌。必要时还应采取可靠的制动措施。检修工作负责人在工作前,必须对上述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到位无误后,方可开始工作”。其中“DCS 系统操作画面也应设置‘禁止操作’”在我公司只有在输煤系统实现,其操作端设有“检修”方式。“与系统隔离的有关闸板、阀门等应关闭,必要时,应加装堵板,并上锁”,在我公司实现,尤其是在第13 章13.4.4 中关于氢气系统要求氢气运行系统和置换空气系统加装堵板,空气运行方式下,对补氢管路加装堵板对于我厂不易实现。

2.5 在“3.5 一般电气安全注意事项”部分:

(1)“3.5.4 严禁用湿手去摸触电源开关以及其它电气设备”中,将旧版规程中的“安全电压”字样取消。

(2)3.5.5 增加“不准使用破损的电源插头插座”内容。

(3)3.5.9 对于“电气设备着火”的处理,将旧版规程“1211 灭火器”改为“六氟丙烷灭火器”。原因为执行《GA95 -1995 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和《1211灭火器报废规定》有关标准的规定。该项内容在后续的集控运行规程的修订中给予体现。

2.6 在“3.6 工具的使用”部分:

(1)增加“3.6.1.5 使用撬杠作业时,支垫物应可靠,并采取措施防止被撬物倾倒或滚落。在使用加力杆时,必须保证其强度和嵌套深度

满足要求,以防折断或滑脱”。

(2)“3.6.2 磨削机具”、“3.6.3 切割工具”、“3.6.4 机加工设备”中,对使用工艺进行了更加具体的描述和规范,因不在运行操作控制内,不做详细说明。

(3)在“3.6.5 电气工器具”中,明确了维护和保养的规定。3.6.5.3 强调了“使用外壳为金属材料的电动工具时,应戴绝缘手套。” 3.6.5.9 更加明确的强调了监护的职责——

“必须设专人不间断地监护,监护人可以随时切断电动工具的电源。”

(4)在“3.6.6 行灯”中,对行灯的电压等级、适用范围、接地线的使用管理要求更加规范。3.6.61 对行灯适用增加了“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如煤粉仓、沟道内)、脱硫烟道系统” 这两个场所。

(5)增加“3.6.7 射钉枪”、“3.6.8 高压清洗机”两部分内容。

(6)在“3.6.9 气风动工具”中,明确“风动工具应使用干燥的压缩空气”——防止二次污染和附物粘结,且“工作中禁止采用折弯软管的方法停止供气”;“气压大于0.2MPa 时,不应用供气管路中的压缩空气清洁机器和吹扫”——防止风动工具转动伤人。增加“3.6.9.8 禁止使用氧气瓶等高压气源作为风动工具的气源”。

2.7 在“4 工作票”部分:

(1)该部分内容是旧版安规中“工作票”中条文和“补充规定”中的条文进行糅合,为推荐性条文,对于运行人员应继续执行公司内的“两票管理标准”有关规定,落实有关的责任制。

(2)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热机、热控第二种工作票的使用范围,认真

掌握使用热机、热控第一种工作票的使用要求,正确领会“在热力、机械和热控设备、系统上进行安装、检修、维护、试验工作,需要对设备、系统采取安全措施或需要运行人员在运行方式、操作调整上采取保障人身、设备安全措施的工作时”、“火力发电厂在生产设备、系统上工作,需要将设备、系统停止运行或退出备用,由运行值班人员采取断开电源、隔断与运行设备联系的热力系统时,对检修设备进行消压、吹扫等任何一项安全措施的检修工作”、“火力发电厂在热控电源、通讯、测量、监视、调节、保护等涉及DCS、联锁系统及设备上的工作;需要将生产设备、系统停止运行或退出备用的”这三句话的具体意义,来正确指导运行人员办理工作票。

(3)在“4.5.3 已执行的工作票应由各单位指定部门按编号顺序收存,至少保存三个月。” 明确指出了工作票的保存方式——“按编号顺序收存”,需要给予注意。

(4)增加“4.6.4 值班负责人”、“4.6.5 工作班成员”、“4.6.6 值长”三部分安全职责内容。

2.8 在“5 贮运煤设备的运行和检修”部分:

(1)增加“5.1.9 斗轮机、皮带等贮运煤设备开动前,必须进行音响警示,管理部门应对持续时间、间隔时间、次数等进行详细规定”。该条文在输煤运行规程中已有明确体现。

(2)5.2.2 中增加厂区铁道“轨道中心线与道边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6m,否则应采取防护措施”。

(3)增加“5.2.10 厂内铁道或迁车台运行中,火车两侧安全距离内不准行人或车辆通行”。注意我厂卸船机、斗轮机的运行安全管理和三期基建管理。

(4)5.3.11 中对用机车推煤时,规定补充了“上煤坡道不准超过35°,煤车后不准有人员通过或停留,以免滑车伤人”。

(5)5.3.13、5.3.14 为新增内容,提出对煤场存煤的自燃和着火管理,倒烧、上煤和灭火进行有关规定。

(6)增加“5.5.10 带式磁性除铁器传动轮周围应有防护罩,并有防止运行中的除铁器上铁物飞出伤人的措施。”重点强调了指定“防止运行中的除铁器上铁物飞出伤人的措施”。

(7)5.6.5 对原煤斗检修中,增加了“防止煤斗内CO等有害气体中毒”的措施。

(8)5.6.6 中对原煤斗防止自燃着火,将“锅炉停用时间较长时,应将煤斗原煤烧尽,防止积煤自燃”明确列入条文中。

(9)新增“5.7 储煤筒仓”的管理规定,对于我厂暂时未设该装置,不做赘述。

2.9 在“6 燃油(气)设备的运行和检修”部分:

(1)增加“6.1.3 必须制定燃油(气)区出入管理制度。非值班人员进入燃油(气)区人员应进行登记,交出火种,关闭手机、对讲机等通讯设施,不准穿钉有铁掌的鞋子,并在入口处释放静电。”。该条文明确了进入油区的管理行为,需要注意登记、交物、佩带、放电四项行为步骤。

(2)6.1.4 中增加部分防爆型设施包括“空调机、电话、门窗、电脑、手电筒”。增加“当储存、使用油品为闪点不小于60℃的可燃油品时,配电间、控制操作间的电气、通讯设施可以不使用防爆型,但设施的选用应符合标准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3)6.1.7 中增加“燃油(气)区内禁止电瓶车进入。因工作需要必须进入的机动车, 应按规定在尾气排放处加装防火罩。”此已作为我厂油区管理的标准。

(4)6.2.4 中增加“在正常作业状态时,卸油管道安全流速不应大于

4.5m/s”的规定。

(5)油区的检修工作,增加“6.4.6 检修油管道时,必须作好防火措施。禁止在油管道上进行焊接工作。在拆下的油管上进行焊接时,必须事先将管子冲洗干净”,和6.4.9增加“油泵房及油罐区禁止采用皮带传动装置,以免产生静电引起火灾”的操作规定。

10、在“7 锅炉和煤粉制造设备的运行与维护”部分:

(1)7.1.6 中增加“当锅炉濒临灭火时,禁止投油、气助燃。”该条文针对事故处理中防止投油爆燃提出要求,但是关于濒临灭火的规定一直较为模糊,没有明确的定义,个人综合各种说法和自身的认识,大致总结如下,仅供大家参考,不作为规定操作依据。

对于局部灭火并濒临全部灭火:

1)炉膛负压出现较大幅度摆动的现象,且负压指示到-200Pa 以下不回头;到灭火时达到负值最大;

2)部分火检开关量信号丧失,或者出现亮度模拟图大幅减弱,忽闪不停的现象;

3)炉膛出口烟气含氧量出现大幅度摆动的现象;

4)锅炉压力,负荷及温度一定幅度摆动的现象

5)肉眼观察炉膛火焰出现明显的周期性的暗亮变化;火焰电视四分之一出现稍长时间发暗及火焰电

视中火焰出现明、暗相间摆动或只有很小的亮点;

6)出现给煤机煤量严重不稳定的现象;

7)制粉系统风压严重不稳定的现象

8)投油时油枪着火不稳定的现象;

以上所述中如有几条频繁出现,则出现锅炉燃烧不稳,锅炉燃烧不稳往往是锅炉灭火的先兆。

(2)对“7.4 除焦”管理,提出了“停炉采用水力除焦时应做好防止烫伤的措施,进入炉内人工除焦时,应防止高空掉焦和渣井坍塌”。

(3)对于捞渣机运行,增加“7.5.21 禁止在运行中的捞渣机周围长时间停留,防止人员烫伤”。

(4)对于捞渣机检修,增加“7.5.22 不停炉进行捞渣机检修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大焦块坠落渣船飞溅伤人。不停炉检修干渣机时应带空气呼吸器,防止烫伤。”

(5)7.6.7 中增加制粉系统的防爆门“不应正对电缆或电缆桥架”的规定。

11、在“8 锅炉设备的检修” 部分:

(1)8.1.1~8.1.7 中对锅炉内部检修、汽水系统检修、烟道检修提出明确要求。大家遵照这些要求正确完成检修措施的制定和审核。其中需要注意的是“进入燃烧室及烟道内部进行清扫和检修工作前,??,将??、增压风机、回转式空气预热器、电除尘器等的电源切断,并挂上禁止起动的警告牌。”作为明文规定体现在锅炉和烟道检修的措施中,运行工作许可人在办理工作票时应正确核对和执行。

(2)8.3.5 中对于清扫、检修烟道及省煤器时,需要启动引风机的安全规定除原有内容外,增加“但此时在吸风机入口前一段烟道内不准有人工作。”一句,需要运行人员在协调和许可检修工作时重点注意。

(3)增加“8.3.6 在烟道内检修时,应在靠近垂直烟道前1m的水平烟道处加装可靠的临时护栏,以防人员坠落。”和“8.3.10 在烟道内进行检修工作前,应检查脚下支持板牢固可靠,防止塌落摔伤”。

(4)8.4.4 中增加“工作人员进出煤粉仓时,应使用梯子上下”的规定。表明在原煤仓、煤粉仓的人员工作禁止使用起吊、升降等装置协助检修人员上下。

(5)8.5.1 中,对于锅炉放水和冷却后,进行汽包和汽水分离器检查前,“??并检查压

力表指示为零”。运行许可工作应当注意。

(6)受热面清洗,增加“8.5.9 采用化学清洗时,禁止在清洗系统上进行明火作业和其它工作。在加药处及锅炉顶部严禁吸烟。充酸时应防止焊口泄漏造成的设备或人身伤害。”

(7)8.6.1 中对转动机械的检修,增加了“??机组运行中对单侧风

机进行检修时,应采取牢靠的防止设备自转的措施。禁止采用电机冷却风扇叶轮制动转子”的要求,运行工作票管理中应正确执行。

(8)增加“8.6.7 不应在电动机和热机转动设备连接的情况下试转电机的转向。”运行中应严格执行。

12、在“9 环保设备运行与检修” 部分:

(1)该文脱硫、脱硝为新增内容,运行人员应当认真深入学习和执行。

(2)9.1.1、9.1.3 两条对于脱硫系统的检修提出了明确的隔离措施,运行人员在审核、执行措施过程中应重点关注和正确执行。

(3)9.1.2、9.5.9中对于脱硫系统动火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4)“9.5.12 进行石灰石破碎机检修时,严禁向破碎机入口卸石灰石。”运行人员在协调上料中需要注意。

13、在“10 汽(水)轮机的运行与检修”部分:

(1)增加“10.1.6 在尾水不排水情况下检修工作密封、水导轴承或其它部件时,应可靠投入检修密封围带,并确保顶盖处排水设施运行正常。”一条是针对水轮机运行和检修的要求。

(2)增加“10.2.14 在对抗燃油系统进行检修时,应注意通风,着合适的防护衣和手套,不应使抗燃油接触到皮肤和眼睛,严禁吸入到人体内,工作后应彻底洗手和洗脸,确保安全。”

(3)10.5.4对于沟道和井下检修,增加“如果工作人员需要撤离,沟道、井坑、孔洞的盖板和安全设施必须恢复,或在其周围设置临时围栏并装设照明等显著标志”的规定。

(4)增加10.6.13、10.6.14、10.6.15三项关于空冷机组的运行检修规范。

14、在“11 管道、容器的检修”部分:

(1)增加“11.3.3 在密闭容器内使用氩、二氧化碳或氦气进行焊接作业时,必须在作业过程中通风换气,使氧气浓度保持在19.5%--21%内,作业人员使用正压式呼吸器。在容器、水池内环境中作业,禁止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明确了在密闭容器中工作的要求。

15、在“12 化学工作”部分:

(1)“12.3 水处理药品的使用”中增加“12.3.9 溶聚合剂(聚合铝、聚合铁等)时, 不应将药品溅到手上或洒在地面上”和“12.3.10 进入酸气较大的场所进行紧急抢修时,应佩戴套头式防毒面具”的防护措施。

(2)增加“12.5 磷酸酯抗燃油的使用”部分。

(3)增加“12.7 水处理设备的检修和运行”部分。

(4)注意“12.7.6.2 电解制氯间必须设置‘严禁烟火’、‘当心中毒’、‘当心腐蚀’等安全警示标志。”

(5)注意“12.7.6.4 制氯设备运行时禁止两手同时接触电解装置的两极。”同时,运行在完成电解海水整流装置运行转检修的电气操作时,在电解海水停运的1 小时内其仍视为带电体出现残压,做措施时应将海水放尽后完成验电和装设地线的操作。

16、在“13 氢冷设备和制氢、储氢装置的运行与维护”部分:

(1)13.1.1增加“制氢站周围应设有不低于2m的围墙。”

(2)13.4.2 关于含氧量的规定改为1.2%,旧版安规的规定为1.5%。

(3)13.3 对于“储氢罐与气瓶”的安全管理有了新的规定。

17、在“14 电焊和气焊”部分:

(1)14.1.14“在锅炉汽包、凝汽器、油箱、油槽以及其它金属容器内进行焊接工作, 应有下列防止触电的措施”一项增加“容器内使用的行灯,电压不准超过24V。”

(2)增加“14.1.17 气焊与电焊不应上下交叉作业。”和“14.1.19 电焊机的接拆线、停送电工作应由具备资质人员进行操作。”

(3)增加电焊工作规定三项:“14.2.6 禁止连接建筑物金属构架和设备等作为焊接电源回路。”、“14.2.7 禁止使用氧气管道和乙炔管道等易燃易爆气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的自然接地极,防止由于产生电阻热或引弧时冲击电流的作用,产生火花而引爆。”和“14.2.21 电焊工应服从工作负责人的指挥,禁止在带压设备和重要设备上引弧。”

(4)14.4.9中“使用中的氧气瓶和乙炔气瓶应垂直放置并固定起来,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5m”,旧版安规的规定为8m。

(5)“14.4 氧气瓶和乙炔气瓶的使用”中增加“14.3.8 每一气瓶上必须套以厚度不少于25mm的防震胶圈两个,以免运输气瓶时互相撞击和振动”、“14.4.10 禁止使用没有防震胶圈和保险帽的气瓶”和“14.4.14 严禁用氧气作为压力气源吹扫管道”三项规定。

18、在“15 高处作业”部分:

(1)15.1.4对于高处作业的隔离区域进行原则性划分和规定。

(2)个人认为“高处作业”部分是本次新版安规修订的重点内容,

其中关于“15.2 脚手架”的使用增加了严格的规定,完全遵循大唐国际“十大禁令”的要求。

19、在“16 起重和搬运”部分:

(1)16.2.51 对于汽车起重机增加明确的规定

(2)增加“16.5.8 手工搬运的安全要求如下”部分内容。

(3)“16.6.9 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电瓶车、铲车、翻斗车等)的使用与管理,应遵守下列规定”部分的内容较旧版安规更加详细明确。

(4)新增“16.8 卸船机和推扒机”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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