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正常上访反映问题的结案的报告

石政[2012]69号

★★★镇人民政府

关于※※※赴京非正常上访有关问题的

报 告

县委群工部:

我镇袁棚村群众※※※赴京非正常上访,反映其母亲△△△低保待遇问题。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及时组织人员对此案专题调查,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信访人的基本情况

※※※,女,汉族,初中文化程度,19xx年11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1197311247&&&,住★★★镇§§§村周岗西组。

二、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及诉求处理情况

20xx年6月29日,※※※赴京非正常上访反映其母亲◇◇◇的低保待遇问题。

经调查,2011年前后,※※※与其母亲△△△多次赴京上访反映与邻居周金生因宅基地发生纠纷后,镇村镇建设发展中心和国土所于20xx年8月在本人不在家的情况下,强行将其家院墙部分拆除,要求查处。20xx年7月8日镇政府做出处理意见:其所建院墙为违章建筑,维持村镇建设发展中心做出的拆除其部分违章建筑的决定;对其提出的赔偿损失问题,不予支持。信访人不同意。在此过程中,信访人※※※带领其70多岁的母亲到京反映问题,造成其母亲两次到中南海地区非访。另外,※※※提出要求解决其母亲△△△的低保待遇问题。为了使信访人彻底息诉罢访,20xx年8月19日,依据《★★★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精神,此案属特殊疑难信访个案,经确山县信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对※※※、△△△求助2.1万元。※※※、△△△签署了息访息诉承诺书。自承诺书签订之日起△△△按季度享受c类低保标准救助,资金发放至20xx年3月底。20xx年4月在全县低保复核审定时,按低保审批程序给△△△上报了材料,现低保证正在办理中。

20xx年6月29日张新经以其母亲低保待遇问题手续繁杂,兑现不及时等为由再次到京非正常上访。经调查,在解决其母亲低保待遇问题上,在签订息诉罢访协议时全县低保审定已结束,无法按程序办理低保证等手续,镇政府研究按c类标准随低保按季度发放,由民部门给予救助。在办理救助时,本人不

愿亲自去办理相关手续,嫌手续繁杂。

三、发生非访的原因

20xx年春,※※※违反计划生育法计划外生育第三胎,★★★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在掌握其超生证据的基础上依法通知其交纳社会抚养费,※※※为逃避缴纳社会抚养费便以其母亲低保问题为由到京非访,以此向镇政府施压,实属无理要求。

四、依法处置情况

根据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信访局《关于规范依法处置赴京非正常上访工作的有关规定》(豫公通〔2010〕290号)和省公安厅、省信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处置赴京非正常上访工作的通知》(豫公通〔2011〕194号)要求,20xx年7月11日依法对其进行了训诫。★★★镇人民政府已制定了稳控措施。

★★★镇人民政府

20xx年7月11日

 

第二篇:非正常上访

非正常上访

信访人不到指定的场所和按规定的逐级信访程序到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或组织提出诉求,而是采取蓄意的、过激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限制或禁止的方式,以集访、闹访、缠访、越级形态出现的影响党政机关办公秩序,损害社会治安秩序,恶化地区建设发展环境,妨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等行为均属非正常上访。

正常上访和非正常上访的界定,是立法机关根据公共利益所需要的信访秩序运用法律法规来规定的。正常上访就是合法的,非正常上访就是违法的。非正常上访的表现是法律规范要求信访人不作为而信访人作为,法律规范要求信访人应作为而信访人不作为的行为。 法律依据

非正常上访

处理

对以上访为名,到天安门、中南海、首长住地、驻华使领馆、省委省政府大门、市政大楼、市领导宿舍区以及县委、县政府等敏感区滞留、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的,发现一次给予训诫,发现两次予以治安处罚,经治安处罚仍屡教不改,继续到重点地区和敏感部位滞留、滋事、扰乱社会秩序的,依法进行劳动教养;对以上访为名,散发传单、打横幅、拦车辆、服毒和自焚等极端手段到重点地区和敏感部位丢丑滋事、造成影响的,发现一次治安拘留,发现两次给予劳动教养。

集体上访扰乱社会秩序的,对于组织者、策划者和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对反映问题有道理,但采取非正常上访行为的,先处理违法问题,再解决其反映的问题,坚决消除信访中的不和谐因素,旗帜鲜明地维护信访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非正常上访处理方式的有关条款。

一、基层公安机关应对本辖区内有非正常上访倾向,以及曾经实施过非正常上访行为的人员进行全面梳理,掌握底数,登记造册,对相关人员进行专门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劝诫,及时告知其非正常上访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形成档案材料。各级相关单位、部门应当了解和掌握本单位、本部门非正常上访人员的基本情况和思想动向,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情况,全力配合公安机关对非正常上访人员的处置工作。

二、对首次非正常上访人员经劝诫告知后再次非正常上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警告处罚;对两次非正常上访人员,进行警告处罚后又进行非正常上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行政拘留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曾因非正常上访行为被拘留过,再次进行非正常上访,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依照《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和《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九条相关规定,在充分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对非正常上访人员呈报劳动教养。延边州劳动教养委员会对此类案件应当依法作出决定;劳教执行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个人和群体非正常上访中组织、鼓动、策划等首要分子及主要参与者,依法从重处罚。

五、对利用各类重大会议、重大活动等敏感时期,到省进京非正常上访,借机向党委、政府施压,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上访人员到外国驻华使领馆或驻华相关机构实施“告洋状”的行为,属于严重的非正常上访行为,公安机关应视具体行为和情况,依法予以行政拘留或呈报劳动教养。

七、对非正常上访人员在现场出现过激行为的,公安机关要立即进行法律告知,并对其劝诫、警告,限时离开。不听劝诫、警告的,由公安机关立即取证,并强行带离现场或立即予以行政拘留。

八、非正常上访人员在信访过程中实施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公安机关应及时做好证据固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置;对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非正常上访人员,应呈报劳动教养;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非正常上访人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和第二百九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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