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证券公司司庆策划

2014证券公司司庆策划

《XX证券公司司庆策划》企划文案

XX有股份有限公司13周年庆典暨品牌工程启动仪式策划书20xx年9月16日 第一部分

策划背景

一、活动开展需求背景随着XX公司稳健的成长,其公司品牌在行业中的地位日渐突出,成为了中国证券行业中一支独具魅力的劲旅,发展态势喜人。但是,与快速发展的业绩不相匹配的,是XX品牌体系的不完整性,为符合市场竞争的规律,XX适时导入品牌工程,力图通过品牌整合规划后,将"XX"这一百年品牌的强大优势与"XX"做好最有利的嫁接,在保持"XX"品牌固有优势的同时再次将XX品牌在证券业里做最有效的文化提升。因为,随着行业竞争格局的变化,中国证券行业将面临着国际与国内双重竞争的压力,迫使全行业进入品牌竞争时代,要在这种竞争格局下胜出,必须前瞻性地将品牌体系及早完善,做到与时俱进。时逢XX十三周年庆典,如何实现"司庆"与品牌工程"启动仪式"两件大事的优势互补,成为本年度XX的一件大事。

二、活动开展应遵循的原则与重要任务 原则:1、 本次活动必须办得富有特色、节约俭朴;2、 必须表现公司精神、品牌文化;3、 司庆与品牌工程启动仪式优势互补,内外结合,以最经济的方式对外传播;4、 活动整体过程中,要从宣传实效性(新闻点)、趣味性、感悟性、激发性等方面切入。任务:1、 激发员工在XX工作的自豪感,并让他们在公司司庆之时体现出来,让全公司成员一起分享、让社会认可。2、 XX十几年来发展起来的经营作风、产品特色、服务概念、企业文化等均已有所沉淀,将这些无形资产进行有效整合后使之化解可以为XX品牌经营使用的有效动力。3、 借着XX十三周年司庆的东风,顺势以最快速度向社会公布、向企业内部员工渗透。4、 形成XX内部较为系统企业对内、对外操作模式;

三、活动开展的简要框架说明

举办时间:二零零四年十月十八日下午(或另定)地点及方式:待定参与人员:客户代表、新闻记者、公司总部领导、各部门领导、优秀员工等 注:客户代表为深圳地区与XX长年合作的重要客户举办宗旨:对内强化企业文化建设 对外推广品牌建设成果 简要说明:

1 企业文化是所有企业成功因素中唯一无法克隆的一个重要因素,企业管理、产品开发、人力资源等等一切经营活动过程均可从中找到企业文化的影子。

2 同时,企业文化的建设因企业而异,各有特色,这是企业在每一个成长过程中累积下来的一种行为、心理思维模式;而对外,面对市场而言,产品同质化后面临的竞争模式即是品牌力竞争,品牌力的核心因素亦是品牌文化,XX领行业之先进行品牌规划,将有利于今后的产品推广与经营资源的拢聚。

3 品牌让企业变大,而企业文化却可以让企业变伟大!两者结合统一建设,将为XX长远战略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活动举办口号:创新文化 品牌制胜

简要说明:1 创新文化是XX一贯以来保持的经营作风,更为具体的是,XX在IT方面的创新历经十数年的发展,依然在行业中保持着领先的地位,特别的X卡的推出,更是使无形的IT技术形象化,透过现象看本质,XX一切的成功均来源于企业创新精神的着力发挥。新格局下,如何通过活动的形式将企业原来较为集中的创新思路更加广泛的发挥到与企业发展息息相关的一切事务中去,成为新时期每一位XX人共同面对的问题。

2 品牌制胜,则是反映了证券行业从数量竞争力时代发展到技术竞争力时代后再将要走向的一种格局,由于中国证券业市场发展并无经验可谈,仅能遵循市场规律进行战略规划,证券业品牌竞争力时代必将来临,不断地将品牌进行规划与提升,正是XX适应时代发展的重要战略表现之一。

第二部分 司庆活动规划n 规划一:最佳效果一、 前期活动策划一:"辉煌XX 时代同步"杯有奖知识大赛1 目的:从知识竞赛开始入手,促使总部成员从学习的角度深入开展对公司企业文化、发展历程的回顾。对公司开展企业文化建设工程进行预热。

 

第二篇: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20xx

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

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信息披露行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发展,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指引所称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等。

第三条原始权益人和除管理人以外的其他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管理人提供有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本指引所称的其他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服务机构、托管人、信用增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流动性支持机构、销售机构等。

第四条资产支持证券在证券交易场所挂牌、转让的,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指定的网站向合格投资者披露信息。资产支持证券不在证券交易场所挂牌转让的,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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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网站向合格投资者披露信息。

第五条管理人、其他服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及登记托管机构等相关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拟披露的信息。

第二章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环节信息披露

第六条管理人应当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向合格投资者披露计划说明书、法律意见书、评级报告(如有)等文件。

第七条计划说明书由管理人编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资产支持证券的基本情况,包括:发行规模、品种、期限、预期收益率(如有)、资信评级状况(如有)以及登记、托管、交易场所等基本情况;

(二)专项计划的交易结构;

(三)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增级方式;

(四)原始权益人、管理人和其他服务机构情况;

(五)基础资产情况及现金流预测分析;

(六)专项计划现金流归集、投资及分配;

(七)专项计划资产的构成及其管理、运用和处分;

(八)专项计划的有关税务、费用安排;

(九)原始权益人风险自留的相关情况;

(十)风险揭示与防范措施;

(十一)专项计划的设立、终止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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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资产支持证券的登记及转让安排;

(十三)信息披露安排;

(十四)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相关安排;

(十五)主要交易文件摘要;

(十六)《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要求披露或明确的事项;

(十七)备查文件(包括与基础资产交易相关的法律协议等)存放及查阅方式。

第八条管理人应当在计划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提示投资者:“资产支持证券仅代表专项计划权益的相应份额,不属于管理人或者其他任何服务机构的负债。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九条管理人应当在计划说明书中披露有关基础资产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基础资产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权属明确,能够产生稳定、可预测现金流的有关情况;

(二)基础资产是否存在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况以及解除前述权利负担或限制的措施;

(三)基础资产构成情况;

(四)基础资产的运营及管理;

(五)风险隔离手段和效果;

(六)基础资产循环购买(如有)的入池标准、计划购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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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及流程和后续监督管理安排;

(七)资金归集监管情况。

若专项计划由类型相同的多笔债权资产组成基础资产池的,管理人还应在计划说明书中针对该基础资产池披露以下信息:

(一)基础资产池的遴选标准及创建程序;

(二)基础资产池的总体特征;

(三)基础资产池的分布情况;

(四)基础资产池所对应的单一债务人未偿还本金余额占比超过15%,或债务人及其关联方的未偿还本金余额合计占比超过20%的,应披露该等债务人的相关信用情况。

第十条管理人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专项计划的有关法律事宜发表专业意见,并向合格投资者披露法律意见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管理人、销售机构、托管人等服务机构的资质及权限;

(二)计划说明书、资产转让协议、托管协议、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的合规性;

(三)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权利归属及其负担情况;

(四)基础资产转让行为的合法有效性;

(五)风险隔离的效果;

(六)循环购买(如有)安排的合法有效性;

(七)专项计划信用增级安排的合法有效性;

(八)对有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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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信用评级报告(如有)应由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以下简称资信评级机构)出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评级基本观点、评级意见及参考因素;

(二)基础资产池及入池资产概况、基础资产(池)信用风险分析;

(三)特定原始权益人的信用风险分析及法律风险分析;

(四)专项计划交易结构分析;

(五)管理人、托管人等服务机构的履约能力分析;

(六)现金流分析及压力测试;

(八)跟踪评级安排。

设置循环购买的交易,还需对基础资产的历史表现进行量化分析。

第十二条管理人应在每期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结束的当日或次一工作日向资产支持证券认购人披露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情况。

第十三条管理人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不同的基础资产类别特征,依据穿透原则对底层基础资产的情况按照本指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章

第十四条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间信息披露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管理人应在每期资产支持证券收益分配日的两个交易日前向合格投资者披露专项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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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益分配报告,每年4月30日前披露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资产管理报告。

对于设立不足两个月的,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年度资产管理报告。

第十五条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基础资产的运行情况;

(二)原始权益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的履约情况;

(三)特定原始权益人的经营情况;

(四)专项计划账户资金收支情况;

(五)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的本息兑付情况;

(六)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或者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其他客户资产、证券投资基金等认购资产支持证券的情况;

(七)需要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托管人应当在管理人披露资产管理报告的同时披露相应期间的托管报告,托管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专项计划资产托管情况,包括托管资产变动及状态、托管人履责情况等;

(二)对管理人的监督情况,包括管理人的管理指令遵守计划说明书或者托管协议约定的情况以及对资产管理报告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复核情况等;

(三)需要对投资者报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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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聘请资信评级机构针对资产支持证券出具评级报告的,在评级对象有效存续期间,资信评级机构应当于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内每年的6月30日前向合格投资者披露上年度的定期跟踪评级报告,并应当及时披露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定期跟踪评级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点:评级意见及参考因素、基础资产(池)的变动概况、专项计划交易结构摘要、当期资产支持证券的还本付息情况、基础资产现金流运行情况、现金流压力测试结果、基础资产(池)信用质量分析、特定原始权益人的信用分析、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相关各方情况分析和评级结论等。设置循环购买交易的,还需包括循环购买机制有效性的分析。

第十八条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应及时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通知会议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并于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持有人会议决议。

第十九条在发生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价值或价格有实质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管理人应及时向合格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并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报告。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未按计划说明书约定分配收益;

(二)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发生不利调整;

(三)专项计划资产发生超过资产支持证券未偿还本金余额10%以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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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础资产的运行情况或产生现金流的能力发生重大变化;

(五)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或者基础资产涉及法律纠纷,可能影响按时分配收益;

(六)预计基础资产现金流相比预期减少20%以上;

(七)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违反合同约定,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八)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的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等决定,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

(九)管理人、托管人、资信评级机构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发生变更;

(十)特定原始权益人、管理人、托管人等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人信用等级发生调整,可能影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

(十一)可能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管理人应当自专项计划清算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合格投资者披露清算报告。

第二十一条以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循环购买新的同类基础资产方式组成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定期披露循环购买符合入池标准的资产规模及循环购买的实际操作情况。

第四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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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应于披露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报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本指引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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