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诚信、双承诺协议书

村(居)计划生育“双诚信、双承诺”协议书(样表)

甲 方:_________村(居)民委员会

乙 方:_________组男方 身份证号: 、女方 身份证号: 夫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结合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诚信承诺协议。

一、甲方承诺内容

1、及时向乙方宣传中央和地方各级计划生育方针、政策以及有关规定,对计生“两户”开通绿色通道。为乙方提供政策、法律法规和致富信息咨询,对乙方的合理诉求不推托、不拖延、不拒办、不吃拿卡要或乱收费,若有违反自愿接受上级部门的相关问责处理,并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2、全力协助乙方落实安全可靠的避孕节(绝)育措施,提供环情、孕情、取环、保健咨询与服务,提供产后和术后随访服务,进行病残儿、节(绝)育手术后遗症和并发症鉴定提供咨询服务,每年为乙方提供一次全面的妇科病检查,提供政策法律、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等咨询服务。

3、对符合政策的农村计生“两户”,甲方将协助上级部门兑现如下奖励:①新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在20xx年1月1日前生育的,按原来规定领取一次性奖励200元,20xx年1月1日起生育的子女,一次性奖励500元;②子女在14周岁以内发放保健费每月10月;③放弃二孩生育一次性奖励6000元;④节育手术奖励每人每年300元;⑤绝育手术奖500元;⑥年满60周岁的奖励扶助金每人每年1200元;⑦新农保参保缴费补助每人每年50元,年满60周岁的养老金增发补贴每人每年780元;⑧新农合参合补助金由政府代缴;减免住院治疗费用个人承担的50%;⑨城镇独生子女奖扶金每人每年1200元;⑩高考助学金每人2000元,农村“两户”女孩考生在中、高考时增加10分照顾。

4、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甲方协助上级部门兑现如下补助:①独生子女死亡特别扶助金每人每年4800元、独生子女伤残特别扶助金每人每年2000元;②节育并发症特别扶助金每人每年一级3600元、二级2400元、三级2000元;③独生子女死亡一次性抚慰金3万元;④独生子女伤残一次性抚慰金三级以上2万元、四级1万元。

5、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办理计划生育相关手术后,甲方协助上级部门兑现如下务工生活补助:上环100元、取环50元、女扎1000元、男扎500元、办理卵(精)管复通术2000元、人工终止妊娠术700元、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每人50元。

6、在本村范围内,对独生子女户、二女绝育户和其它计生家庭,在技术培训、就业安排、资

金扶持、贴息贷款、救灾救济、农村低保、村级福利及林木采伐、宅基地审批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和优惠照顾。

二、乙方承诺内容

1、本户将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村规民约,未到法定年龄不怀孕生育孩子,主动参与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不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合法怀孕后未经批准不擅自作人流引产。孩子出生后3日内主动向村(居)委会如实申报生育信息,不谎报婴儿性别。若有违反自愿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进行处理。

2、本户的妇检对象将自觉做到按期按时参加妇检,无正当理由一次未按时参加妇检的自愿缴纳违约金50-200元。造成计划外怀孕的,除主动落实补救措施外,自愿缴纳违约金500-1000元。

3、本户家庭成员中需外出务工经商的,外出务工经商前主动到 乡镇(区)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外出后应及时反馈信息。属妇检对象的应按时到当地计生技术服务部门参加妇检,按季度在规定时间内寄回真实有效的妇检证明,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寄回妇检证明或寄回假妇检证明的,自愿缴纳违约金每次50-200元。

4、本户按政策生育一孩或二孩后,主动在自然分娩90天内或剖宫产210天内落实上环或绝育手术,除节育禁忌症外逾期未落实手术或流出后未及时寄回节(绝)育手术证明的,自愿缴纳违约金200-1000元,并按规定落实节(绝)育手术。

5、本户违反政策生育后,自愿接受计划生育政策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在未履行有关处罚前,主动向村委会申明不享受国家各项惠民政策、暂缓办理各种手续或证明、暂停享受本村福利待遇。

6、本户将房屋出借或租赁给流动人口居住,主动在5日内向育龄妇女小组长或村委会报告,逾期未报告的自愿交纳违约金200-500元。发现租住妇女怀孕后不报告,甚至包庇、窝藏计划外怀孕或生育对象的,自愿缴纳违约金500-1000元。

三、违约责任

1、甲方不履行承诺的,乙方可直接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上级相关部门应督促甲方限期履行承诺,逾期仍不履行承诺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2、乙方不履行承诺的,在其未履行违法违约责任前,甲方可按照有关规定上报上级相关部门,对乙方暂缓和降低标准享受国家各项惠民政策,暂缓办理各种手续或证明,暂停享受本村福利待遇。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签字:

20 年 月 日

 

第二篇:计划生育居民自治诚信承诺协议书

密云县诚信计生双向承诺书

甲方:石城镇计生办、 村委会

乙方:诚信计生小组组长、小组成员

为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动诚信计生活动的有效开展,自觉维护群众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经双方协议,订立如下协议:

一、 甲方承诺

(一)全面落实法定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国家、市、县制定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救助政策和优先优惠政策。

(二)在法定期限内免费办理《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证件。

(三)积极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政策咨询和宣传品发放。

(四)户口在本县内的计划生育家庭享受以下奖励。 北京市制定实施的计划生育的奖励:

1、《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四项奖励:(1)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8周岁止,每月发放1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2)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的,每人享受1000元一次性奖励;(3)按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已婚夫妻,镇(街)给予每人500元的一次奖励;(4)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经济帮助(已领取一次性奖励的人员不再享受一次性经济帮助)。

2、北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人员;19xx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19xx年以来,没有违反规定生育(包括收养)子女的行为;依法生育的子女现存活一个。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经本人申报,村镇县审核后每人每年可享受1200元扶助金。

3、北京市独生子女伤残特别扶助制度:具有北京市户籍、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 、未再生育或收养

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经本人申报,村镇县审核后每人每月可享受160元的扶助金。

4、北京市独生子女死亡特别扶助制度:具有北京市户籍、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经本人申报,村镇县审核后每人每月可享受200元的扶助金。

密云县制定实施的计划生育奖励:

5、密云县一非一农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县户籍人口的一非一农计划生育家庭的农民;19xx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年满60周岁;19xx年以来,没有违反规定生育(包括收养)子女的行为;依法生育的子女现存活一个。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经本人申报,村镇县审核后每人每年可享受1200元扶助金。

6、密云县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办法:19xx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只生育或合法收养的一个子女已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员,县政府给予每人5000元一次性特别扶助金。

石城镇制定实施的计划生育奖励:

1、镇政府每年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独生子女家庭户,每户补助20元。

2、新放环的已婚妇女,凭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一次性奖励20元;已婚夫妇生育第二个子女后,一年内施行男绝、女绝手术的,凭指定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一次性给予500元的营养补助。

3、独生子女初中生通过中考升入县级以上重点高中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独生子女高中生通过高考升入三类本科以上大学的,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石城村、居委会制定实施的计划生育奖励:

1.如长效奖励

2.已婚育龄妇女做绝育手术的补助500元放宫内节育器补助200元

3.如独生子女满18周岁一次性奖励

4.如入养老保险补助等能落实的如实填写

5.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体检每人补20元

甲方未履行约定义务的,乙方可提出质询和批评。由县人口计生委或镇(街)人民政府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二、乙方承诺

(一)响应党和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村(居)民公约和本协议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主动接受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二)已婚育龄妇女每年至少主动接受一次免费生殖健康检查,无业居民中已婚育龄妇女每年至少接受两次免费生殖健康检查。

(三)结婚、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主动及时向甲方申报有关情况,办理相关事宜。

(四)坚持合法生育。怀孕后,不非法鉴定胎儿性别,不选择性人工终止妊娠。政策外怀孕的,主动落实补救措施。合法生育后,在计划生育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知情选择以长效避孕为主的节育方法。

(五)成年育龄妇女外出务工,离开户籍地前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现居住地主动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将居住地址告之甲方,自觉接受户籍地和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

(六)诚信小组成员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出现政策外怀孕、生育的,其他成员积极做好其说服劝解工作。

乙方未履行约定义务的,违约人除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处理外,取消评先表彰资格,不享受相关优先优惠政策和困难救助。

三、 协议效力

本协议有效期5年,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计算,期满后重新签订。在协议有效期内,协议内容涉及的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的,依据合法性原则,协议双方约定自动适应新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甲方:石城镇街计生办 石城村居委会

(盖章) (盖章)

乙方:诚信小组组长:

小组成员:

签订时间: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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