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四川省骨干医师培训项目实施方案

附件

四川省20xx年县级医院

骨干医师培训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求,提高县级医院医师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xx年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1?368号)精神,结合我省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实际,制定四川省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全省县级医院培训430名骨干医师,培养一支留得住、 用得上,临床医疗技术基本功扎实,掌握相关专科临床适宜技术和临床路径,保证医疗安全,满足农村患者医疗服务基本需要的骨干医师队伍。

二、工作范围与内容

(一)工作范围。

在原有“城乡医院对口支援”计划实施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安排430名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到三级医院培训,原则上按照每所县级医院选派3名骨干医师到三级医院培训,包括县医院和县中医院(分配名单见附件1)。省部级医院和已经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院,适当多承担一些培训任

务。

(二)工作内容。

1.培训医院。全省三级综合医院和中医院。

2.培训对象。以县级医院主治医师或从事本专业5年以上的执业医师为主,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安排护理和医技人员。

3.培训方式。采取“导师制”,由接受培训任务的医院确定对应的二级专科并指定专人承担 “一对一”临床技能培训任务。

4.培训时间。原则上1年(20xx年9月—20xx年8月)。临床医师不少于1年;护理和医技科室人员可半年轮换;总的培训时间不能少于分配的任务。

5.培训内容。重点培训骨干医师临床思维、临床技术操作能力和医患关系有效沟通,帮助受训人员熟练掌握临床常见病、多发病和适宜技术。了解部分疑难重症疾病的诊断和鉴别诊断及治疗知识,了解县级医院专科建设和管理基本知识,有效提高县级医院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实施原则

(一)统筹安排。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要求,把项目实施与“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 城乡医院对口支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工作紧密结合,形成卫生人才培养合力。

(二)分级负责。省卫生厅、中医管理局提出培训工作任务和要求。各市州卫生局具体组织实施。

(三)注重实效。县医院要从本地区疾病谱和农村居民医疗需求出发,选送骨干医师到三级医院培训。培训医院要加强学员管理和考核,确保学以致用,取得实效。

四、组织实施

(一)省卫生厅和省中医管理局负责制订项目实施方案、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县级医院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需要加强重点发展的二级专科,选派骨干医师,并和培训医院建立定期沟通机制,及时解决培训人员接受培训期间出现的相关问题。

(三)培训医院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制订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培训。加强对培训人员的培训过程管理和培训结业考核评价工作。

五、经费保障

中央财政按照每人0.8万元标准对我省项目进行补助。经费划拨承担培训医院,主要用于学员全年免费培训和相关生活补贴,学员住宿费由所在县级医院承担。

六、监督管理与总结评估

(一)省卫生厅、中医管理局加强对项目工作的监督管 理,对项目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检查。对工作突出的医院要予以表扬,对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处理。

(二)考核评估。项目结束,各市、州卫生局要对全市、州项目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评估,包括骨干医师水平能力提高情况、业务工作开展情况、对医院重点科室建设的贡献情况、方便群众看病就医情况等进行评估,并将结果报省卫生厅医政处和中医管理局医政处。

七、其他要求

各市州卫生局要协调辖区内的派出培训单位,主动与接受培训单位共同协商,共同制定派出医师和接受医生进修工作计划,根据本项目实施要求,务必于20xx年10月31日前,填写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信息表 (样式见附件2),以书面和电子邮件形式报省厅医政与医疗服务监管处。

省卫生厅医政与医疗服务监管处联系人:蒋健、任蕾熹。 联系电话:028-86134912,86134205;

传真:028-86132393

电子邮箱:scyz99@126.com

附:1.四川省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名额安排表

2.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信息表

附件1 四川省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名额安排表

20xx四川省骨干医师培训项目实施方案

20xx四川省骨干医师培训项目实施方案

20xx四川省骨干医师培训项目实施方案

20xx四川省骨干医师培训项目实施方案

附件2:

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信息表

20xx四川省骨干医师培训项目实施方案

 

第二篇:20xx四川省环境监测实施方案

附件1:

20xx年四川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20xx年国家环境监测方案》及四川省环境监测年度工作部署,我们制定了20xx年全省环境监测工作实施方案。20xx年环境质量监测应按照调整后的“十二五”监测点位(断面)开展监测。要逐步加强农村监测、土壤监测和生态/生物监测,提高环境监测的前瞻性和先进性。

要不断强化环境监测省控网的质量管理。各市(州)要加强自身的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体系建设,开展省控环境监测任务的质量核查和质量控制考核。

目 录

第一部分 环境质量监测 ............................. 1

一、城市环境空气监测 .............................................................. 1

二、酸雨监测 .............................................................................. 2

三、专项环境空气自动监测 ...................................................... 4

四、地表水质监测 ...................................................................... 8

五、地表水质自动监测 .............................................................. 9

六、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 11

七、重点水体和敏感出川断面富营养化状况预警监测 ........ 16

八、噪声监测 ............................................................................ 17

九、生态环境质量评价 ............................................................ 18

十、汶川地震灾区生态恢复跟踪监测与评估 ........................ 19

十一、“十一五”环境质量报告和生态环境质量报告 .......... 20

第二部分 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 20

十二、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 20

十三、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 27

第三部分 专项监测和试点监测 ...................... 29

十四、“环境保护三下乡”环境质量监测 .............................. 29

十五、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 29

十六、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考核 .................................... 35

十七、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监测 ............................................ 36

十八、岷、沱江流域跨界断面水质超标资金扣缴监测 ........ 38

十九、环境质量核查监测 ........................................................ 39

二十、环境突发事性应急监测与演练 .................................... 40

二十一、 竣工验收监测(调查) .......................................... 40

二十二、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 ............................................ 40

二十三、环境空气被动采样试点监测 .................................... 40

第四部分 省域跨界合作监测 ........................ 41

二十四、川滇跨界水域同步监测 ............................................ 41

二十五、泛珠三角区域流域跨界断面同步监测 .................... 41

第五部分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 ........................ 41

二十六、自动监测系统质控管理 ............................................ 41

二十七、环境监测数据质控考核 ............................................ 42

第一部分 环境质量监测

一、城市环境空气监测

(一)全省21个市(州)政府所在城市

1、监测指标

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其修改单执行。

2、监测要求

按照国家环境监测方案要求,SO2、NO2、PM10按调整后的“十二五”监测点位进行监测,其余监测项目每个城市至少选择2个以上代表性点位进行监测。自动监测项目应全天候24小时监测(仪器检修、标定等情况除外),全年日均值有效数据不低于95%。手工监测项目每月至少有均匀分布的10个有效日均值。每个城市至少选择2个以上代表性点位监测NOX,参照NO2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要求,其监测结果不参加城市空气质量评价。

3、质量保证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05)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有关要求执行。

4、报送要求

按原方式报送,有新规定时执行新要求。

1

5、评价

新办法未印发前按《环境质量综合评价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评价。

(二)都江堰、江油、峨眉山市

1、监测指标

SO2、NO2、PM10。

2、监测要求

自动监测项目应全天候24小时监测(仪器检修、标定等情况除外)。

3、质量保证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有关要求执行。

4、报送要求

按原方式报送,有新规定时执行新要求。

5、评价

新办法未印发前按《环境质量综合评价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评价。

二、酸雨监测

(一)全省21个市(州)政府所在城市以及“20xx年中央

2

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环境监测项目”建成的监测点位

1、监测指标

必测项目4项,包括:pH、降雨量、硫酸根离子、硝酸根离子;选测项目8项,包括:降水电导率,氟、氯、铵、钙、镁、钠、钾7种离子浓度。

2、监测时间

每天上午9:00到第二天上午9:00为一个采样监测周期。

3、质量保证

按照《酸沉降监测技术规范》(HJ/T165-2004)要求执行。

4、报送要求

每月报送,按酸雨例行监测数据格式和方式报送。各地次月的2日前报送上月数据到省站,省站汇总审核后将数据于次月10日前(含1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报送总站,省站于次月10日前编制酸雨月报、次季度第1个月的20日前编制酸雨季报、20xx年1月20日前编制酸雨年报报省厅与总站。

(二)都江堰、江油、峨眉山市

1、监测指标

必测项目4项,包括:pH、降雨量、硫酸根离子、硝酸根离子;选测项目8项,包括:降水电导率,氟、氯、铵、钙、镁、

3

钠、钾7种离子浓度。

2、监测时间

每天上午9:00到第二天上午9:00为一个采样监测周期。

3、质量保证

按照《酸沉降监测技术规范》(HJ/T165-2004)要求执行。

4、报送要求

每月报送,按酸雨例行监测数据格式和方式报送。各地次月的2日前报送上月数据到省站,省站于次月10日前编制酸雨月报、次季度第1个月的20日前编制酸雨季报、20xx年1月20日前编制酸雨年报报省厅。

三、专项环境空气自动监测

(一)农村空气自动监测站

1、龚村国家农村空气自动监测站

(1)监测指标

SO2、NO2和PM10三项污染物。

(2)监测要求

完成验收并形成工作能力,全天候24小时监测(仪器检修、标定等情况除外),全年日均值有效数据不低于95%。

(3)报送要求

4

监测数据通过VPN网络实时向总站报送,同时上报省站。 2、14个省建农村空气自动监测站:金堂清江、郫县唐昌、罗江换马、广汉三川、游仙仙海、朝天清风峡、利州龙潭、嘉陵西兴、阆中河溪、雨城孔坪、天全喇叭河、都江堰紫坪铺、巴州恩阳、射洪太和

(1)监测指标

SO2、NO2和PM10三项污染物。

(2)监测要求

完成验收并形成工作能力,全天候24小时监测(仪器检修、标定等情况除外)。

(3)报送要求及监测报告

监测数据通过VPN网络实时向省站报送。省站结合龚村国家农村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编制全省农村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报告,半年一报省厅,下半年开展全省农村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日报内部试报,每日报省厅。

(二)背景空气监测自动监测站

1、海螺沟国家背景空气自动监测站

(1)监测指标

SO2、NOx、PM10、PM2.5和气象五参数(温度、湿度、气压、风向、风速)。

5

(2)监测要求

建成并完成验收工作,全天候24小时监测(仪器检修、标定等情况除外),全年日均值有效数据不低于95%。

(3)报送要求及监测报告

数据通过VPN网络实时向总站报送,同时上报省站。省站按总站要求编制年度背景环境质量报告书和质量管理报告书送省厅与总站。

2、省建背景空气自动监测站:九寨沟、蓬溪

(1)监测指标

视仪器配臵情况监测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

(2)监测要求

全天候24小时监测(仪器检修、标定等情况除外)。

(3)数据报送及监测报告

数据通过VPN网络实时向省站报送。省站结合海螺沟国家背景空气监测站数据编制全省年度背景环境质量报告和质量管理报告,并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省厅。

(三)草堂寺国家温室气体自动监测站

1、监测指标

6

二氧化碳、碳氢化合物。

2、监测要求

全天候24小时监测(仪器检修、标定等情况除外),全年日均值有效数据不低于95%。

3、数据报送及监测报告

数据通过VPN网络实时向总站报送,同时上报省站。成都市站按总站要求编制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和质量管理报告书,报送省厅、总站与省站。

(四)省建农村空气自动监测技术支持站

(1)监测指标

SO2、NO2和PM10三项污染物。

(2)监测要求

完成验收并形成工作能力,全天候24小时监测(仪器检修、标定等情况除外)。

(3)报送要求

监测数据通过VPN网络实时向省站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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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表水质监测(含水体富营养化监测):139个国控和省控水质监测断面

1、监测指标

流量、水温、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铬(六价)、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电导率、总氮和叶绿素a等27项指标,湖库增测透明度和水位。

2、监测时间

1~5日;逢法定假日监测时间可后延,最迟不超过每月10日。

3、质量保证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 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4、报送要求

有关环境监测站每月15日前向省站报送水质监测数据,省站审核国控断面数据后在25日前通过“月报填报传输系统”软件报送总站。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表中按最低检出限值加“L”填写,数据库中填1/2最低检出限值,检测限至少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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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表水Ⅲ类标准;未监测则填写“-1”;如监测断面水质异常,及时报告主管局和上级监测站,由相关局、站组织核查,省控断面核查结果报省站,国控断面核查结果报省站、总站。

五、地表水质自动监测

(一)国家地表水质自动监测站

1、监测指标

五参数(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和浊度)、氨氮、高锰酸盐指数和总有机碳等指标。

宜宾凉姜沟、泸州沱江二桥自动监测站增测生物毒性和18种挥发性有机物,18挥发性有机物包括二氯甲烷、反式-1,2-二氯乙烯、顺式-1,2-二氯乙烯、三氯甲烷、1,2-二氯乙烷、苯、1,2-二氯丙烷、三氯乙烯、甲苯、四氯乙烯、氯苯、乙苯、对二甲苯、间二甲苯、苯乙烯、邻二甲苯、1,4-二氯苯、1,2-二氯苯。

2、监测时间

按照《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要求,每天0:00、4:00、8:00、12:00、16:00和20:00进行采样分析,即每4小时进行一次采样分析。

3、质量保证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 91 2002),《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总站水字[2007]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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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4、报送要求

监测总站调取各水质自动站实时数据。

周报数据由各托管站于每周周一中午12:00之前通过“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数据传输系统”报送总站,同时上报省站(以电子文档方式发xxzx@scemc.cn)。

(二)省建地表水质自动监测站

1、建成并验收灾后重建环境质量项目及2009、20xx年省级能力项目水质自动监测子项目。

2、监测范围

省建地表水自动站包括已有的20个站(黎明村、黄龙溪、董坝子、桫椤峡、悦来渡口、月波、梓桐村、宏缘、幸福村、脚仙村、大磨子、丰谷、香山、老池、沙溪、清泉寺、烈面、江陵、凉滩、赛龙);灾后重建的14个站(清平、松江、青龙、连山、川江、淮口、清江、棉竹、方洞、玉带、邓关、大安、球溪、紫坪铺);09年能力建设的2个站(达州化工园区、黎家);10年能力建设的5个站(御临河、沙溪口、廖家堰、米易、三块石)。

3、监测指标

视各站配备仪器监测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浊度、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叶绿素a、重金属(铅、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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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锌、砷、汞、硒)和流量。

4、监测时间

在满足“国家地表水质自动监测站”监测要求基础上,灾后重建环境质量项目及2009、20xx年省级能力项目建设的水质自动监测站试点开展实时监测。

5、质量保证

同“国家地表水质自动监测站”要求。

6、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

省站调取各水质自动站实时数据。

周报数据由各托管站于每周周一中午12:00之前报送省站。省站每周星期二编制水质自动监测周报,在环保网等媒体发布。

六、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一)8个重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1、监测指标

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每月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COD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部分特定项目(前35项),共63项(若有改动以环保部文件为准)。地下水饮用水源地每月监测《地下水质量标准》中23项:pH、总硬度、硫酸盐、氯化物、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氟化物、总大肠菌群、铁、锰、铜、锌、挥发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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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氰化物、汞、砷、硒、镉、六价铬、铅。

地表水饮用水源地全年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进行一次109项全分析。地下水饮用水源地全年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进行一次39项全分析。

2、监测时间

(1)月报

1~5日;逢法定假日监测时间可后延,最迟不超过每月10日。如遇异常情况,则必须加密采样一次,两次的监测结果均报送总站。

(2)全分析

6~7月进行监测。

3、质量保证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 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4、报送要求

(1)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数据

有关监测站在每月15日前向省站报送饮用水源地监测数据,省站审核后在每月20日前通过“饮用水源地月报填报传输系统”软件报送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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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分析监测数据和评价报告

有关监测站在8月15日前向省站报送全分析监测数据,省站审核后在10月20日前通过“饮用水源地月报填报传输系统”软件报送总站,评价报告报送总站水室FTP服务器(IP地址:11.200.0.101)四川省相应目录内。

5、数据填报格式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表中按最低检出限值加“L”填写,数据库中填1/2最低检出限值,检测限至少满足国家地表水Ⅲ类标准;未监测项目填写“-1”,若水源地未取水则填写“0”;如有超标情况,及时报告主管局和上级监测站,由相关局、站组织核查,并向省厅与总站报送超标原因分析。

(二)省控重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除8个环保重点城市外的13个市(州)政府所在地和25个县级城市人口10万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断面(点位)。

2、监测指标

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每月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COD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及叶绿素a,湖库增测透明度、水位。地下水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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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源地每月监测《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23项:pH、总硬度、硫酸盐、氯化物、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氟化物、总大肠菌群、铁、锰、铜、锌、挥发酚、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氰化物、汞、砷、硒、镉、六价铬、铅。

除8个环保重点城市之外的13个市(州)应根据当地工作实际,今年开始对其所在城市地表水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特定项目前35项的分析。

3、监测时间

(1)月报

1~5日;逢法定假日监测时间可后延,最迟不超过每月10日。如遇异常情况,则必须加密采样一次,两次的监测结果均报送省站。省站编制月报报省厅。

(2)地表水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特定项目前35项分析 7~8月进行监测,全年监测一次。监测结果纳入当月月报和年报。

4、质量保证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5、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和时间

(1)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

各站每月15日向省站报送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

(2)35项分析监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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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8个环保重点城市之外的其它13个地级城市于11月16日前将监测数据上报省站。

6、数据填报格式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检测限须满足Ⅲ类标准限值(《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表2、表3为标准限值);未监测项目填写“-1”,若水源地未取水则填写“0”;如有超标情况,及时报告主管局和上级监测站,由相关局、站组织核查,并向省站报送超标原因分析。

(三)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自动预警监测站

1、完成灾后重建环境质量项目及2009、20xx年省级能力项目饮用水源地水质自动预警监测子项目的验收工作。

2、监测范围

灾后重建环境质量项目中的11个站(资阳、资中、内江、自贡、眉山、巴中、广安、成都、广元、遂宁、雅安);2009能力建设的1个站(达州);20xx年能力建设的3个站(宜宾、攀枝花、西昌)。

3、监测指标

视各站配备仪器监测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浊度、高锰酸盐指数和生物毒性。

4、监测时间

在满足“国家地表水质自动监测站”监测要求基础上,试点开展实时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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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质量保证

同“国家地表水质自动监测站”要求。

6、监测数据报送方式及时间

省站调取各水质自动预警监测站实时数据。

周报数据由各托管站于每周周一中午12:00之前报送省站。省站每周星期二编制饮用水源地水质自动预警监测周报,在环保网等媒体发布。

七、重点水体和敏感出川断面富营养化状况预警监测

(一)监测范围

1、我省的岷江、沱江、嘉陵江、长江重点断面富营养状况监测与全省地表水及饮用水源地富营养月报监测断面一致。

2、敏感出川断面富营养状况预警监测断面包括遂宁琼江大安、遂宁涪江老池、广安渠江赛龙、广安大洪河、广安御临河等敏感小流域出川断面。

(二)监测指标

富营养状况监测: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总磷、叶绿素a,湖库加测透明度、水位。

预警监测:水温、透明度、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总氮、总磷、叶绿素a、流量,必要时加测藻类密度(鉴别优势种)。

(三)监测时间和频次

富营养状况监测:监测频次同富营养月报监测,即每月1~5日;逢法定假日监测时间可后延,最迟不超过每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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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警监测:各地根据水华发生的规律,在敏感时段加密监测。

(四)质量保证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五)监测结果评价和报送要求

水质评价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水体营养状况评价执行《湖泊水库富营养化评价方法及分级技术规定》(总站生字[2001]090号)。富营养状况监测结果按原报送方式上报省站;各有关监测站在完成预警监测后5日内将监测数据报送省站,应急监测结果和报告24小时内报送省站省厅。

八、噪声监测

(一)监测范围

21个市(州)政府所在地以及都江堰、江油、峨眉山、广汉市。

(二)监测内容

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道路交通噪声监测、各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

(三)监测方法、频次、时间

执行《声环境质量常规监测暂行技术规定》和《关于按季报送城市功能区噪声监测数据的通知》(总站物字[2005]151号)等相关要求。

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每个网格监测10分钟的等效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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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dB(A))并记录L10、L50、L90、Lmax、Lmin和标准偏差(SD)。

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监测,每个测点监测20分钟的等效声级(dB(A)),记录L10、L50、L90、Lmax、Lmin和标准偏差(SD)和车流量(轻型汽车、重型汽车)。

城市各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每个点位监测24个小时的等效声级(dB(A)),记录L10、L50、L90、Lmax、Lmin和标准偏差(SD)。

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和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每年监测1次,监测应在昼间正常工作时段内测量,测量时段应覆盖整个正常工作时段。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每年的春季或秋季,每个城市监测时间应固定,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

城市各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每年每季度监测1次,各城市每次测量日期应相对固定,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

(四)质量保证及报送要求

各地在每季度第二个月20日前向省站报送城市各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省站审核21个市(州)政府所在地数据后在每季度第三个月的5日前报送总站。

各地在11月20日前向省站报送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和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监测数据,省站审核21个市(州)政府所在地数据后在12月5日前报送总站。

九、生态环境质量评价

(一)监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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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21个市(州)、181个县(市、区)。

(二)监测项目

运用3S技术,以遥感监测为主,辅助以地面核查。利用Landsat TM影像和环境卫星影像,其他遥感数据(如中巴资源卫星 CCD和HR)为补充。进行全省土地利用/植被覆盖矢量数据提取,结合水资源、土壤侵蚀、污染物排放等数据,对生态环境质量进行评价和分级,由省站编制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报告。

(三)监测时间

1月至12月。

(四)监测数据报送格式

以省为单位的土地利用/覆盖解译数据、以县为单位的土地利用/覆盖解译数据、以景为单元的遥感影像数据、以县为单元的遥感影像数据、地面核查数据和地面核查报告、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报告,包括纸版报告和电子版报告,上报省厅和总站。

其他数据由各市(州)环保部门报送省级环保部门:降水量、水资源量、水土流失、COD排放量、二氧化硫排放量和固体废物排放量。报送单元:省级、地市级和县级。

(五)监测数据报送时间

20xx年10月~11月。

十、汶川地震灾区生态恢复跟踪监测与评估

开展汶川地震灾区地震前后及震后2-3年来区域生态环境恢复状况跟踪性监测与评估,提取动态变化矢量图,分析变化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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势,由省站编制四川省地震灾区生态环境恢复变化分析报告。

十一、“十一五”环境质量报告和生态环境质量报告

全省21个市(州)、都江堰、江油、峨眉山、广汉市、武胜县汇总并分析2006-20xx年各类环境监测数据,编制各地“十一五”环境质量报告,在4月底前报送省厅。

省站编制全省“十一五”环境质量报告,在4月底前报送省厅。

利用2006-20xx年生态环境连续监测成果及生态遥感解译数据,开展生态环境状况变化动态提取工作,并分析变化趋势及原因,由省站编制“十一五”生态环境质量变化分析及五年评价报告。

第二部分 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十二、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一)监测范围

按照环境保护部印发的《20xx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执行(在名单印发前按总站通知名单执行,20xx年名单在下发后的下一个季度开始执行)。

(二)监测内容

1、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按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 号)要求,监督性监测内容包括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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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种类、浓度和排放量。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参见《关于印发国控污染源排放口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的通知》(环办

[2011]8号)、《关于印发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的通知》(总站源字[2007]181号)。

2、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对已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污染治理设施进、出口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在监督性监测同时开展比对监测。比对监测的内容包括废水污染物浓度和流量以及废气气态污染物浓度、颗粒物浓度、氧量、烟温和平均流速等。

(三)监测项目

1、一般要求

废水监测项目: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监测项目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规定的项目确定;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表6-2 所列项目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要求的监测项目确定。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测项目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的要求确定(表1 和表2 的19 项为必测项目,表3 项目为选测项目)。

废水监测项目均包括废水流量。对污水处理厂以及COD、氨氮重点总量减排环保工程及纳入年度减排计划的重点项目,要同时监测COD、氨氮等的去除效率。

废气监测项目: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监测项目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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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规定的项目确定;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 号)附录二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确定。

废气监测项目均包括流量。对重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量减排环保工程设施,要同时监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去除效率。

2、特别要求

对《四川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2010-2015)涉及的重金属项目,通过“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监测”(详见十七)加强监测。同时,各地应对本地环境安全有重大隐患的典型特征污染物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

(四)监测时间和频次

监督性监测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监测每季度一次;季节性生产企业生产期间至少每月监测1次,总监测次数不少于4次。

(五)监测布点与采样

1、监督性监测

废水污染源:一类污染物的监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或专门处理此类污染物的设施排放口采样;其他污染物的监测,在厂区外排口或厂区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所有排放口均须分别布点采样、分析。对于本地区重点COD和氨氮总量减排环保工程设施的进出口均需布点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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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污染源:每个废气排放设施均须布点监测,一个排放设施有多个排气通道的,要分别布点监测;脱硫脱氮(硝)设施的进、出口均须布点监测。

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口均须监测污染物浓度和废水流量,并计算污染物去除效率。

对于所有的废水或废气监测点(包括进口和出口),在采样监测污染物浓度时,均须同步监测废水或废气流量。

2、比对监测

废水:在靠近自动监测采样装臵的位臵进行人工采样,并和自动监测设备采样同步。

废气:采样位臵按照GB/T 16157-1996 等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设臵,与烟气连续监测系统(CEMS)测定位臵靠近但不干扰CEMS正常取样,不能从CEMS 排气装臵处直接采样监测,手工和自动同步采样。

(六)质量保证

1、严格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2007)、《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技术规范》(HJ/T 373-2007)的要求,对污染源监测的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 75-2007)等污染源自动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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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测工作应该在稳定的生产状况下进行,监测期间应有专人负责监督工况,并记录监测期间的生产时间和工况负荷等参数。环境监察部门负责调查所监测企业的每季度生产情况和平均工况,季度生产情况和平均工况的调查区间可视情况调整为上个季度第三个月11日起至本季度第三个月10日止。每季度结束前完成当季生产情况和平均工况的调查、以及下一季度的生产安排,并通知环境监测站。

3、每次监测时,监督性监测每个测点监测一天(连续生产企业)或一个生产周期(间歇性生产企业),废水监测4到6次,在一天或一个生产周期内等时间间隔采样,获得各监测项目的日均浓度和日累计废水排放量;废气监测3次,获得各监测项目的小时平均浓度和小时废气排放量。结合工况负荷、生产时间等以及季度和年度的平均工况负荷计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减排工程设施对主要污染物的去除率等。

比对监测时,对每个废水自动监测设备手工和自动至少同步采样监测三次,可安排和监督性监测同步进行;对于CEMS,气态污染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和氧量至少获取6对数据(其中仪器法可选取不小于2倍自动监测设备响应时间期间的平均值为1个数据,化学法以一个样品的采样时间段监测值为1个数据),颗粒物、烟气流速、烟温至少获取3对测试断面平均值数据。

4、应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监测分析方法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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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省站要加强对各(州)站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的技术指导,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定期巡检和抽测,保证数据质量。

(七)监测任务分工

1、市(州)监测站

承担辖区内除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以外的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2、省站

承担并组织相关市站开展对省管火电厂的监督性监测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省管火电厂分别是:四川巴蜀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江油发电厂、四川巴蜀燃煤发电有限公司、四川白马循环流化床示范电站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广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电深能四川华蓥山发电有限公司、国电成都金堂发电有限公司、国电达州发电有限公司、四川泸州川南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华电四川发电有限公司内江发电厂、四川华电黄桷庄发电有限公司、国电四川岷江发电有限公司、攀枝花三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电宜宾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嘉陵电力有限公司。

对21个市(州)站开展技术指导、技术监督和核查监测,加强质量管理检查和质控考核。核查监测每年两次,每次抽测全省10%的国控重点工业污染源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每个污染源可抽测一个排放口。可采取与市(州)站同步比对监测的抽测方式,对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达标情况进行监督验证。同步比对监测要求可参考《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质量核查办法(试行)》(总站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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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2010]191号)。

各市(州)站应对承担有国控重点工业污染源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督性监测工作的县(区)站开展技术指导、技术监督和核查监测,加强质量管理检查和质控考核。有关技术要求可以参照省站抽测的要求。

(八)监测结果报告

1、各市(州)站在每个季度的第三个月15日前,向省站报送监督性监测和比对监测数据(用国家下发的数据库),省站按季度收集、汇总和审核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数据,并于每个季度的第三个月25日前报送总站环境统计与污染源监测室电子信箱wry@cnemc.cn。数据录入、上报要求采用总站开发的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软件。

对于未开展监测的国控企业及排污口,请逐一说明未监测原因。永久性关停、季节性停产、临时停产等原因未监测的企业,需负责监测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并经省厅确认。对于平时无废水外排的国控企业,由负责监测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督促其在外排废水时通知监测部门开展监督性监测。

2、各市(州)站按季度编写辖区内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对辖区内污染源排放情况与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合格情况等进行分析,列出超标企业名单,并于下一季度5日前报送当地环境保局和省站。

省站应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省厅与总站报送上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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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各级监测站在监测中发现严重超标的,以及比对监测不合格的,要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随测随报。

省站编写全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年报》并于12月底前上报省厅与总站。

省站于20xx年12月底前向总站、省厅报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控抽测报告》,并按总站统字[2010]190号文格式附核查监测数据。

3、各级环境监测站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

十三、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一)监测范围

按照省厅印发的《20xx年重点监控企业名单》执行(在名单印发前按上年名单执行,20xx年名单在下发后的下一个季度开始执行)。

(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同“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要求。

(三)监测项目

同“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要求。

(四)监测时间和频次

同“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要求。

(五)监测布点与采样

同“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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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质量保证

同“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要求。

(七)监测任务分工

1、市(州)监测站

承担辖区内省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

2、省站

对21个市(州)站开展技术指导、技术监督和核查监测,加强质量管理检查和质控考核。核查监测每年一次,每次抽测全省10%的省控重点工业污染源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每个污染源可抽测一个排放口。可采取与市(州)站同步比对监测的抽测方式,对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达标情况进行监督验证。同步比对监测要求可参考《国控重点污染源监测质量核查办法(试行)》(总站统字[2010]191号)。

(八)监测结果报告

1、各市(州)站在每个季度的第三个月15日前,向省站报送监督性监测和比对监测数据。

对于未开展监测的国控企业及排污口,请逐一说明未监测原因。永久性关停、季节性停产、临时停产等原因未监测的企业,需负责监测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对于平时无废水外排的国控企业,由负责监测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督促其在外排废水时通知监测部门开展监督性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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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市(州)站按季度编写辖区内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和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报告,对辖区内污染源排放情况与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合格情况等进行分析,列出超标企业名单,并于下一季度5日前报送当地环境保局和省站。各站在监测中发现严重超标的,以及比对监测不合格的,要及时向管理部门报告,随测随报。

省站汇总全省数据,在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15日前向省厅报送上个季度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报告。

省站编写全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年报》、《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控抽测报告》并于12月底前上报省厅。

3、各级环境监测站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

第三部分 专项监测和试点监测

十四、“环境保护三下乡”环境质量监测

以往年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环境监测工作为基础,各站按“环境保护三下乡”方案开展监测并向省站报送数据,省站汇总全省数据,编制全省“环境保护三下乡”农村环境质量监测报告报送省厅。

十五、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一)村庄背景调查

通过资料收集和重点区域现场调查,重点了解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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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和自然概况

重点了解当地经济发展状况,自然地形地貌特征、地质条件、土壤类型、辖区总面积、农业用水资源概况、土壤环境背景值等内容。

2、主要环境问题

主要工业和生活污染源分布,污灌历史,主要污染物污染渠道及排放量等。

3、农作物种植及生产管理现状

主要包括耕地面积、总播种面积;作物品种、灌溉水源、灌溉用水量;使用的化肥、农药及其它化学品种类、用量;有机肥施用量等。

(二)饮用水源地水质、村庄河流(水库)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在20xx年农村环境质量监测中攀枝花市盐边县红格镇红格村、南充市南部县盘龙镇邓家沟村、泸州市叙永县震东乡落叶村、广安市广安区前锋镇红辉村、德阳市中江县青市乡长安村、自贡市贡井区长土镇元坝村6个村庄(乡、镇)的基础上,增加3个村庄:遂宁市射洪县玉太乡木孔坝村、资阳市简阳县简城镇民旺村、内江市威远县新店镇新合村。

2、监测指标及评价标准

(1)饮用水源地

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监测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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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8-2002)表1、表2中的基本项目28项(除COD以外的项目)。评价标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执行地表水Ⅲ类标准。

地下水饮用水源地监测项目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23项:pH、总硬度、硫酸盐、氯化物、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氟化物、总大肠菌群、铁、锰、铜、锌、挥发酚、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氰化物、汞、砷、硒、镉、六价铬、铅。评价标准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

(2)地表水

村庄河流(水库)监测项目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表2中的基本项目28项(除COD以外的项目)。评价标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3、质量保证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4、监测频次

全年开展一次监测。

(三)空气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同“水质监测范围”。

2、监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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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共3项的日均值。

3、质量保证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 194-2005)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有关要求执行。

4、监测频次

全年监测两次,5月份和 10月份各一次。

手工监测:在5月份和 10月份各选连续的5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每天进行不少于18小时的采样,可吸入颗粒物(PM10)每天进行不少于12小时的采样。

自动监测:在监测月份各连续选5天,每天连续监测。

5、评价标准

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

(四)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同“水质监测范围”。

2、布点和采样

以村为单元,菜地布设3个监测点位、基本农田布设3个监测点位、居民聚集区布设3个点位、选择两类重点污染场地各布设3个监测点位,共计监测15个点位。

重点污染场地种类包括:

①村庄地域内厂矿企业周边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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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村庄地域内畜、禽、水产养殖场周边土壤;

③污水灌溉的农田土壤;

④大量堆放工业废渣、生活垃圾点周围的土壤;

⑤长期受工业废气和粉尘影响的土壤;

⑥其它怀疑有污染的土壤。

采集0~20 cm表层土壤。在1m内5点取样,等量均匀(四分法)混合后为一个样品,采样量为1Kg。

3、监测指标

土壤理化性质:土壤pH、阳离子交换量。

无机污染物:镉、汞、砷、铜、铅、铬、锌、镍、硒、钴等元素的全量。

有机污染物:根据当地施用农药种类情况,监测3~5种主要有机氯农药。

土壤理化性质和无机污染物由各市完成分析,有机污染物由各市采样后送省站分析。

4、监测频次

全年开展一次监测,4~6月采样、监测。

5、分析方法与评价标准

分析方法:参见《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样品分析测试技术规定》(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文件汇编三)。

评价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执行二级标准;在《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以外的污染物,参照《全国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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壤污染状况评价技术规定》(环发[2008]39号)进行评价。

6、结果分析

根据调查监测结果,依照评价标准,采用达标评价和污染指数评价相结合的方法,评价土壤环境质量。通过土壤环境现状调查监测,提出有针对性的土壤环境污染防治对策和建议。

7、质量保证

①建立健全监测质量管理责任制,监测全程的各项操作技术和质量控制规范完备。

②采样记录、样品交接记录、前处理记录、分析记录、数据处理、报告等归档记录齐全。

③按有关技术要求,对全程序采取质控措施,如采取密码平行样、标准样、空白试验等措施。

④建立样品档案,保证每个样品都可以进行再现性的样品复测。

(五)报送要求

各市(州)站10月15日前将监测数据和报告报送省站,省站负责填写农村环境监测数据,编写农村环境质量监测报告,其中包括村庄的背景资料,同时对水、空气和土壤环境的主要污染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相关的对策和建议,并于11月10日前报送总站。

报告和数据报送采用两种方式,电子版发至电邮:eco@cnemc.cn;纸质版邮寄至: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大羊坊8号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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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监测总站。(联系人:王晓斐 电话:010-84943206)

十一、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考核 (一)考核范围

按照环保部、财政部文件《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环发[2011]18号)和20xx年国家环境监测方案的要求,省、市、县三级环境保护机构共同对享受国家转移支付财政补贴的我省重点生态功能区内的42个县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工作。42个县名单见后表。 四川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县(市)表

20xx四川省环境监测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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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核内容和指标

考核内容包括县域环境状况和自然生态状况。考核指标见下表

20xx四川省环境监测实施方案

:

(三)任务分工

1、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县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自查工作,42个被考核县(市)负责按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附件二规定的考核指标汇总表提供本县(市)范围内相关数据及被考核县对上报指标与20xx年指标比较情况的说明。

42个被考核县(市)环境监测站负责按照环发[2011]18号中附件二规定的环境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本县不具备环境监测能力的,应委托省或者市(州)环境监测站进行监测,并加强监测能力建设,尽快形成开展此项环境监测的监测能力。

2、省站配合省厅对各县级人民政府上报的自查报告中的各项指标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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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进度安排

1、被考核县人民政府于每年1底月前向省厅上报自查报告。

2、省厅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环境保护部并抄报总站 十七、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监测

(一)监测范围

攀枝花、德阳、成都、绵阳、资阳、眉山、自贡、宜宾、内江、雅安、乐山、凉山、阿坝13个市(州)的重金属重点监控企业及周边区域。

根据《四川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2010-2015)的要求,重点对采矿、冶炼、铅蓄电池、皮革及其制品、化学原料以及长期超标排放、重(特)大影响的企业进行监测。

(二)监测指标

土壤:汞、镉、铅、铬、砷等特征污染物,pH、阳离子交换量;

废水及地表水、地下水:汞、镉、铅、铬、砷等特征污染物,pH;

废气及环境空气:汞、镉、铅、铬、砷等特征污染物。

(三)监测时间

20xx年开展一次,采样时间为5-7月,样品制备分析时间为6-9月。

(四)监测布点与采样

在重点污染企业周边按照规范布点采集土壤、地表水、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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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废水、废气和环境空气样品。

(五)质量保证

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定要求。

(六)监测任务分工

1、省站

对13个市(州)站开展技术指导、技术监督和核查监测。采取与市(州)站同步比对监测及检查监测等抽测方式,对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达标情况进行监督验证。编制监测方案、数据汇总及总报告集成。

2、各市(州)站

承担辖区内重点监控污染企业采样、制样及分析;数据处理和报告编制。

(七)报送要求

各地市(州)站在10月中旬前将分析结果及现场调查资料报送省站,成果报告在11月中旬前报送省站,省站在12月底前完成报告报省厅。

十八、岷、沱江流域跨界断面水质超标资金扣缴监测

在省站内设成岷、沱江流域跨界断面水质超标资金扣缴监测办公室,开展26个岷、沱江流域跨界断面水质监测工作,在1、2月完成试运行,3-12月每月监测一次,在完成监测后次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编制岷、沱江流域跨界断面水质监测报告报送省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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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环境质量核查监测

(一)重点流域水质核查监测

由省站抽测全省除岷、沱江流域外的10个国(省)控断面。 监测项目为流量、水温、pH、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铬(六价)、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电导率、总氮和叶绿素a等27项指标,湖库增测透明度和水位。

省站在每完成一个断面监测后的10日内编制一份核查监测报告报省厅。

(二)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核查监测

省站抽测全省10个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

地表水饮用水源地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COD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地下水饮用水源地每月监测《地下水质量标准》中23项pH、总硬度、硫酸盐、氯化物、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氟化物、总大肠菌群、铁、锰、铜、锌、挥发酚、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氰化物、汞、砷、硒、镉、六价铬、铅。

省站在每完成一个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后的10日内编制一份核查监测报告报省厅。

(三)噪声核查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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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测全省4个市的城市区域噪声、城市功能区噪声、城市道路交通噪声。每个城市根据情况抽测两类项目。其中城市区域噪声监测对城市的10个区域网格开展监测,道路交通噪声监测对城市的10条道路开展监测(侧重城市主干道),城市功能区噪声监测对城市的1~2个点位(某类功能区)开展。

省站在每完成一个城市噪声监测后的10日内编制一份核查监测报告报省厅。

二十、环境突发事性应急监测与演练

(一)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

加强应急监测能力建设,积极响应环境应急预案,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撑,为进行应急处臵提供技术保障。

(二)积极参加第一届全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大演练 按照国家要求积极组织技术骨干参加,锻炼应急监测队伍。 二十一、竣工验收监测(调查)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各级监测站制定验收监测(调查)方案、实施监测任务,完成竣工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

二十二、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

在20xx年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工作基础上,从单一环境质量监测向农村污染调查扩展,从内江一县一区试点监测向内江全市三县两区扩展,省站制定方案并组织内江完成现场监测,省站在12月底前编制完成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报告报省厅。

二十三、环境空气被动采样试点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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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对川渝经济区域的大气污染物进行观测,摸清污染物浓度和组分的时空分布和变化规律,在资阳、内江、自贡、遂宁、宜宾、泸州6市进行被动采样试点监测,省站制定方案并组织相关市站进行采样后交省站完成分析,省站在12月底前编制完成环境空气被动采样试点监测报告报省厅。

第四部分 省域跨界合作监测

二十四、川滇跨界水域同步监测

按照20xx年川滇两省跨界水域同步监测方案的要求,省站组织攀枝花市、凉山州和宜宾市站对金沙江干流和泸沽湖开展同步监测工作,各站在10底前向省站提交监测数据,由省站汇总数据交由云南方面编制川滇两省跨界水域同步监测报告。

二十五、泛珠三角区域流域跨界断面同步监测

按照20xx年泛珠三角区域流域跨界断面同步监测方案的要求,省站组织攀枝花、泸州市站开展同步监测工作,各站在10底前向省站提交监测数据,由省站汇总数据后编制泛珠三角区域流域跨界断面同步监测报告,并在明年1月底前报省厅。

第五部分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

二十六、自动监测系统质控管理

完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办法,确保自动监测系统运行正常,保证数据及时、准确,进行自动站联网和实时数据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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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站按照国家和省厅有关要求对自动监测站采取现场检查、比对监测和质控考核的方式加强运行和质控管理工作。

二十七、环境监测数据质控考核

开展实验室间比对,进行环境监测数据质控考核工作。对21个市(州)环境监测站及成都市排水监测站进行水质常规项目(考核15个项目,包括地表水基本项目、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补充项目)、金属类项目(12个项目,包括地表水及降水阳离子组分)考核。对已开展地表水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特定项目前35项的市(州)站进行35项质控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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