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洞头县支行20xx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中国人民银行洞头县支行20xx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20xx年以来,在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和洞头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我支行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围绕改革、创新、发展的主题和金融安全区创建的目标,全支行上下团结一致,开拓进取,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继续做好金融监管,扎实推进金融改革,努力强化内部管理,取得了较好的工作成效,促进了辖内金融业的平稳、健康发展。

截止今年5月末,全县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99393万元,比年初增加20159万元,增长25.4 %;其中城乡储蓄存款余额47076万元,比年初增加6385万元,增长15.7 %。各项贷款余额39869万元,比年初增加4528万元,增长12.8 %;其中短期贷款余额30048万元,比年初增加2724万元,增长10%。

回顾我支行上半年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执行货币政策,支持经济发展。

(一)加强窗口指导。针对县域信贷资金供需状况,我支行及时引导辖内金融机构围绕地方的经济发展战略,贯彻实施好稳健的货币政策,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积极增加信贷有效投入。我支行相应制订了《洞头县信贷投向指引》,分别从支持类、审慎类、禁止类等三方面十八项对信贷投向进行归类引导,从人民银行的角度提出了辖内金融机构信贷支持的重点、控制的项目和警惕的领域。

(二)推进信用建设。以维护金融债权为重点,按月在金融系统内部通报所有不良贷款客户的变动状况,帮助各贷款机构及时掌握信息,联合整治企业信用。以开展信用客户评选为先导,加 —1—

强全社会诚实守信的舆论宣传和氛围营造,培育社会信用。今年全县共评选表彰了10个信用村、20位优秀信用渔老大、30户优秀信用养殖户。其中信用村已占全辖乡村数的11%。

(三)运用货币政策工具。结合渔农业生产发展对信贷资金的合理需求,及时做好季节性支农再贷款的审批、发放,引导农村信用社加大对“三农”的支持力度。今年以来,我支行共对农村信用社发放支农再贷款2笔,金额500万元。同时,切实加强对再贷款使用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再贷款资金效用的发挥,带动农户联保贷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截止5月末,全县共发放农户联保贷款65组300户、金额194万元,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583户、金额660万元,与年初相比有了大幅增长,支持了渔农村经济发展。

(四)深化调研信息。我支行把调研信息作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解决问题、促进工作的有效手段,下达调研信息考核任务,激发全员全方位、多渠道反映经济、金融运行及工作动态的热情。我们按照“工作到哪里,信息到哪里”的新要求,及时调整思路,紧扣工作做好总结和宣传,力求调研信息工作取得良好成效。信息数量增加,信息录用率提高,动态信息考核任务提前9个月完成,实现了《金融时报》上信息录用的“零突破”。

二、推进金融改革,改进金融监管。

(一)稳步推进利率改革。经常性地关注和了解辖内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的效果,加大对利率改革的宣传,根据规定的幅度适时调整利率浮动的品种和金额起点,引导农村信用社结合客户信用状况、信贷市场资金供需状况合理确定农户贷款利率水平,防止“一刀切”,争取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工作取得好成效。 —2—

(二)引导贷款营销机制形成。加强与各金融机构的思想沟通和认识统一,督促其以建立“三包一挂钩”机制为切入点,树立贷款营销意识。促进金融机构从过去强调考核信贷人员所发放贷款的质量转到既注重考核信贷资产质量,又注重考核信贷规模,并打破信贷人员发放和管理贷款的地域、行业界限,引入相互竞争的机制。

(三)督促“抓降”工作取得成效。进一步发挥金融债权管理领导小组的作用,引导辖内金融机构落实贷款责任、维护金融债权、争取核销政策。及时掌握、通报、督促辖内各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积极为贷款银行全面把握客户的贷款状况提供有效信息。今年以来,辖内“抓降”工作继续取得了较好成效。截止5月末,全县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6932万元,比年初减少700万元;不良贷款比例17.39%,比年初下降4.2个百分点。

(四)及时落实金融监管任务。以突出法人机构监管和高级管理人员监管为重点,积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一是改进方式开展对银行机构的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下发了两家银行机构的年度监管意见书,对两家国有商业银行主要负责人的年度工作情况形成总体评价。二是继续突出对法人金融机构监管的重要地位,以非现场监管为重点及时关注风险动态,并在市中支的统一组织下,抽调乐清、平阳支行的人员专题开展了全县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情况检查,对信贷制度建立、贷款审查、信贷资产质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六方面意见督促整改。三是加强机构行政监管,初审并上报北沙、半屏两家农村信用社分社的机构撤并,及时对1位农村信用社主要负责人、1位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主要负责人和建设银行县支行1位负责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四是开展代 —3—

币券清查。在节日期间会同县纪委对12家主要副食品店、商场使用代币券的情况进行了检查清理。

三、完善内部管理,改进金融服务。

(一)注重实效开展“三守”教育活动。在4月份集中开展的以守规、守制、守序为内容的“三守”教育活动月中,我支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一是根据国库新程序运行后对岗位分工提出的新要求,打破股室界限,实行跨股室兼岗、定向代班制度,解决了人员少制度难落实的矛盾。二是全面系统地对所涉及的工作台账进行归类整理,并组织专项检查,规范了对各类基础工作台账的建立和登记。三是加强对风险点的防范,详细查摆分析人民银行业务过程中存在的漏洞和隐患,提高风险意识,增强防范能力。

(二)结合实际完善内控制度落实。去年,我支行曾以突出会计内控制度落实为出发点,大胆尝试人员少县支行的岗位设置,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随着会计、国库业务工作内容的变化发展,对岗位分工提出了新要求,根据人民银行机构改革期间岗位难以调整、而解决内控制度问题又迫在眉睫的状况,结合本支行人员特少的实际,我们打破股室界限,确定监管股的1位同志到营业室国库岗位兼岗,其他股室的4位同志分别作为营业室的定向代班人、第二代班人,并重新制订了会计国库岗位责任制和详细的国库业务核算工作流程,使内控制度得到了较好的落实,堵塞了人员少存在的内控漏洞。

(三)落实岗位职责制订年度考核标准。围绕加强内部管理、更好履行岗位职责的要求,按照综合共性与岗位个性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反复酝酿修改后,出台了洞头县支行岗位人员年度考核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具体定档标准,使行员年度考核工作更加透 —4—

明,更加有据可依。

(四)防治“非典”保证金融服务。在非典型肺炎影响期间,我支行及时成立专门工作小组,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疾病防范意识教育。积极采取了定期消毒清理环境、严格控制人员外出、加强外来人员健康登记、推行工间操强身健体、实行“五一”节假日期间弹性放假、制订支付系统及同城票据清算业务应急预案等有效措施,确保防“非典”工作与金融服务工作“两手抓”,各项工作顺利运行。

(五)加强监督提高核算质量。为有效降低“四集中”后因服务对象原因直接导致的核算差错行为的发生,我支行及时做好与财税、金融机构的工作沟通和交流,提出工作要求。讨论、制定了《洞头县金融机构会计业务核算管理工作考评办法》,对辖内金融机构的会计结算管理、同城票据交换、报表编制报送等有关工作实行量化考核,以全面提高金融会计结算工作的管理水平和核算质量。强化会计主管按旬、主管行长按季的检查制度,完善对账办法,积极实现监管和服务的统一。上半年,办理预算收入累计34923笔,金额8657万元;办理财政拨款累计1594笔,金额12906万元;办理预算收入退库68笔,金额706万元;办理免抵调库5次,金额459万元;审查拒付不合规拨款9笔,金额1072万元。

(六)改进管理完善信贷登记咨询系统。针对辖内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现场检查发现的先放贷后办卡、数据录入量不足、无卡放贷等不规范行为,我支行对规范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提出了六方面的管理措施,进一步强化规范管理。并及时组织开展了历年个人贷款卡和上年度企业贷款卡的年审工作,完善信贷登 —5—

记咨询系统。

(七)强化内审实施再监督。我支行以主动堵塞内部管理和业务操作漏洞为重点,将完成指定内审项目与开展自选内审项目相结合,逐步提高内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今年以来,除完成上级行布置的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专项内审、历年暂付款项挂账清查内审、20xx年度会计年终决算内审等三个内审项目外,又针对本支行实际开展工作台账的专项内审,及时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促进内部管理的改进。

(八)整改问题强化“三防一保”。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签订安全保卫目标责任书,建立健全“三防一保”工作机制,认真查摆整改安全隐患。4月份我支行一内联网计算机违规上互联网事件发生后,我支行迅速查清事实,对责任人进行了经济和纪律处分。同时我支行教育全体员工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切实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并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对计算机安全管理和非营业时间办公大楼的安全管理,使“三防一保”的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同时,会同公安部门开展全县金融系统安全防范建设年活动和节日期间的安全检查。

四、提高队伍素质,推进文明建设。

(一)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今年以来,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成为人民银行基层员工关注的焦点。我支行传达贯彻好上级行《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严明纪律确保健全金融监管体制工作顺利进行的通知》精神,及时注意掌握员工的思想动态,引导员工树立大局意识,正确对待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确保思想不散、工作不断、步调不乱。

(二)加强文明单位创建工作。为进一步推进双文明单位创建 —6—

活动的开展,我支行制订了双文明建设实施意见,明确工作分工,全面、深入地开展双文明创建活动。我支行借市级文明单位复审、市中支级双文明单位评审的契机,健全创建台账,回顾创建成果,巩固创建基础,充实创建内容,力争两个文明建设的双丰收。

(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坚持和完善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注重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通过收看《领导干部警示录》、反腐倡廉报告会等形式开展警示教育,提高班子成员及全体员工廉洁自律的自觉性。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规范议事规则,探索建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进一步规范廉政档案,加强对重点风险源的分析和防范,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四)注重行员教育。我支行以集中开展的十六大精神主题教育活动、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为重点,抓好干部理论知识测试、组织好十六大精神知识竞赛、做好解放思想建言献策,结合郑培民同志、张朝究同志先进事迹学习活动,慈善募捐、扶贫帮困献爱心等活动的开展,努力提高员工的政治素质,及时引导员工爱岗敬业、奉献岗位、关爱社会。同时,督促员工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素质,积极应对改革,推出了员工业务学习系列活动,围绕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新业务、新办法的出台实施,确定专题主讲人员,并进行全员讨论、质疑、补充。结合会计国库工作全支行代班的需要,开展代班人与被代班人“一帮一”的业务学习活动,共同提高业务水平和操作技能。

(五)发挥党支部、工会的作用。积极落实党支部、工会、青年小组的各项工作任务,注重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和工会组织桥梁纽带作用的发挥。关心员工生活,组织了身体检查,并在市中支 —7—

的支持下全面完成了联建房的产权处置工作。开展提合理化建议活动,发挥员工的主人翁作用,注重集中全员智慧,促进工作创新。

回顾我支行上半年的工作,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主要表现为:员工对人民银行基层支行的改革去向有所忧虑,给我们的思想政治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干部队伍的总体数量、整体质量与内控制度全面落实、新时期人民银行职责更好履行的需要存有差距;辖内社会信用环境的营造、金融机构整体竞争力的提高尚需要人民银行从中付出更多的长期努力。

下半年,人民银行的改革将逐渐明朗,基层分支机构的工作重点将更加明确,工作任务将更为繁重。我支行将认真按照上级的统一工作部署,结合年度工作思路,统一思想,振奋精神,克服困难,稳步扎实地推进各项工作:

一、做好员工思想政治工作,注重干部队伍政治、业务素质的提高,积极应对监管体制改革,扎实推进两个文明建设,促进工作水平提升。

二、推进金融综合改革任务的落实,适时开展金融监管,及时关注经济金融运行动态,加强宏观形势分析,做好窗口指导,贯彻好稳健的货币政策,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三、以落实“三项考核”为重点,进一步强化内部管理,增强安全意识,完善内控机制,改进服务方式,切实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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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

再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再贷款管理,规范操作行为,维护再贷款债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204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金融稳定再贷款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银办发?2004?254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再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办发?2004?261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 支持扩大“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的通知》(银发?2008?38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支农再贷款管理 支持春耕备耕 扩大“三农”信贷投放的通知》(银发?2009?3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宁夏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贷款,主要包括流动性再贷款(头寸再贷款、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支农再贷款)、再贴现、金融稳定再贷款等。

头寸再贷款是指为解决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票据清算和临时头寸不足而对其发放的流动性再贷款。对国有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安排发放头寸再贷款。宁夏辖区头寸再贷款由银川中心支行集中管理,逐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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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是指为支持资信情况良好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发放中小企业、个体私营企业贷款和扩大消费信贷而对其发放的流动性再贷款。

支农再贷款是指为引导扩大涉农信贷投放,促进改善县域和农村金融服务,向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及村镇银行等设立在县域和村镇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发放的流动性再贷款。

再贴现是指人民银行根据国家货币政策和产业政策,对金融机构持有的未到期已贴现商业汇票进行再一次贴现,给予其资金支持的行为。

金融稳定再贷款是指为维护金融稳定,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的用于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的再贷款。

第三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管理有关规定,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对再贷款实行“限额控制、授权操作、规定用途、集体审批”的管理原则。

限额控制是指宁夏辖区各级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各级人民银行)发放再贷款必须控制在上级行下达的再贷款限额内。

授权操作是指各级人民银行必须依据制度规定和授权,审批、发放各类再贷款。

规定用途是指各级人民银行必须按照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再贷款用途,审批发放再贷款,并监督使用。有关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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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应按照规定用途申请和使用再贷款。

集体审批是指各级人民银行对再贷款申请,采取专职审查、集体核批,以明确责任,防范风险。

第四条 各级人民银行应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再贷款管理,做好收贷收息工作,依法维护人民银行债权安全。

第二章 再贷款的审批管理

第五条 再贷款限额实行指令性管理,调增、调减下级行的再贷款限额必须以上级行再贷款额度通知书为准,任何时点的再贷款余额均不得突破上级行核定的再贷款限额。各类再贷款限额均实行单独考核,不得在限额之间调剂使用。

第六条 银川中心支行成立再贷款审贷小组,主要负责对辖区各市中心支行、直管县(市)支行再贷款限额的调整审核,以及对直接发放的再贷款进行审批和管理。审贷小组成员由货币信贷管理处处领导、货币政策工具科负责人及经办人员、综合分析科负责人、信贷政策科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再贷款审批发放实行经办人员进行贷前审查和评估,货币政策工具科提出初审意见,主管处长提出审核意见,审贷小组集体研究决定,报经主管行长审批的分级审批制度。

审贷小组召开审贷会议必须形成规范的审贷会记录(附件1),由审贷小组成员签字,以明确责任。

第八条 银川中心支行调增、调减各市中心支行、直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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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支行的再贷款限额以及直接发放再贷款,经主管行长授权,单笔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由货币信贷管理处主管处长审批,单笔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报主管行长审批。

第九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金融稳定再贷款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银办发?2004?254号)精神,金融稳定部门负责金融稳定再贷款的贷前调查、分析和评估,提出安排金融稳定再贷款的审批意见,并负责金融稳定再贷款的贷后使用监督、资产保全和债权维护。货币信贷管理部门负责对金融稳定再贷款的办理依据和额度安排等进行贷时复核,并办理贷款发放手续。会计营业部门负责金融稳定再贷款的会计核算手续和会计财务信息反映。内审部门负责金融稳定再贷款的审计监督。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协助维护金融稳定再贷款债权。

第十条 各级人民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严格坚持再贷款集体审查制度和三级审批制度。

第三章 再贷款的期限、利率和方式

第十一条 再贷款的期限一般分为20天以内、3个月以内、6个月以内、1年以内。

头寸再贷款最长不超过20天。

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最长不超过1年。

银川中心支行下达各市中心支行、直管县(市)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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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农再贷款额度,以及各市中心支行下达辖内县(市)支行的支农再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规定期限,允许跨年度周转使用。各级行对辖内符合条件的相关金融机构发放支农再贷款的合同期限最长为1年;根据实际合理需要,经借款人申请可办理展期,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2年;每笔支农再贷款的实际借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再贴现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金融稳定再贷款以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期限为准。 第十二条 再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各类再贷款利率规定执行。逾期的再贷款,自逾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对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三条 再贷款可采取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方式发放。担保贷款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

以担保方式发放再贷款的,应优先选择权利质押方式。可作为质押贷款权利凭证的有价证券包括国债、金融债券、中国人民银行特种存款凭证和银行承兑汇票等。

第十四条 再贴现办理方式分为买断式和质押回购式两种。质押回购式再贴现主要由银川中心支行集中办理;经授权设立的转授权窗口主要办理买断式再贴现。

以买断方式办理再贴现的,必须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制度规定办理再贴现票款的到期收回手续,不得以其他方式要求再贴现申请人办理票款到期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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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回购式再贴现办理的对象主要限于金融机构法人及其单独设立的票据专营机构。票据业务集中的转授权窗口确需以质押回购方式办理再贴现的,须正式向银川中心支行行文,另行申请授权。

第四章 再贷款的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十五条 贷款对象

(一)头寸再贷款的对象主要为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

(二)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的对象为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法人;

(三)支农再贷款的对象为辖内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及村镇银行等设立在县域和村镇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

(四)再贴现的对象为在当地人民银行开立准备金存款账户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分支机构,地方性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存款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及具有票据贴现业务资格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五)金融稳定再贷款的对象为人民银行总行有关文件确定的借款人。

第十六条 借款人申请再贷款的基本条件

(一)头寸再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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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法人资格;

2.在当地人民银行开立准备金存款账户,并能按规定足额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

3.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资信情况良好,能按期归还再贷款本息;

4.能按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相关业务统计报表;

5.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

1.具有法人资格;

2.在当地人民银行开立准备金存款账户,并能按规定足额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

3.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资信情况良好,能支付到期债务,业务经营基本正常;

4.存贷款比例不超过75%;

5.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6.能按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相关业务统计报表;

7.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支农再贷款

1.具有法人资格;

2.在当地人民银行开立准备金存款账户,并能按规定足额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

3.借用再贷款的用途符合规定,且能按借款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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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还再贷款本息;

4.坚持支农服务方向,期末各项贷款中涉农贷款比例不低于70%;

5.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和经营财务状况良好或趋于改善;

6.能按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相关业务统计报表;

7.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首次申请支农再贷款的借款人,尤其是存款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当地人民银行要对其产权结构、法人治理、内部管理及经营稳健状况进行全面评估,经银川中心支行同意后予以发放,并将有关情况逐级报总行备案。

(四)再贴现

1.在当地人民银行开立准备金存款账户,其中法人金融机构能按规定足额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

2.再贴现申请人申请再贴现所提交的票据必须是已经贴现或转贴现的未到期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并且具有真实贸易背景;

3、业务管理和风险防控机制健全,资信情况良好,能按期归还并划回再贴现款项;

4.以质押回购方式办理再贴现的,应与人民银行再贴现行签订《质押回购式再贴现合同》;

5.能按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相关业务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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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再贴现申请人提交的票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和人民银行总行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办理再贴现。

第十七条 再贷款的用途

(一)头寸再贷款只能用于解决借款人同城票据清算和联行汇差清算的临时资金头寸不足,以及其他短期流动性不足;

(二)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应集中用于增加中小企业、个体私营企业贷款和扩大消费信贷,不得挪作他用;

(三)支农再贷款用于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及村镇银行等设立在县域和村镇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发放农户贷款及其他涉农贷款的合理资金需要。

(四)再贴现主要用于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涉农票据、县域企业及中小金融机构签发、承兑、持有的已贴现票据,以合理引导资金流向和信贷投向,促进扩大涉农行业和中小企业融资。

(五)金融稳定再贷款用于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特定用途。

第五章 再贷款的办理程序

第十八条 再贷款限额的申请。各市中心支行、直管县(市)支行需要增加各类再贷款限额时,须以行发文向银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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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支行提出申请,经银川中心支行审核批准,下达再贷款额度通知书后,方能办理再贷款。各级行的再贷款申请文件内容应完整、规范。

(一)支农再贷款限额申请文件的主要内容:1.当地有关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总体情况。主要包括存贷款、存贷比、涉农贷款余额及比例情况;资本充足率及不良贷款变化,贷款中的最大单户、最大十户贷款情况;利润总额、营业费用、人均费用等。2.当地涉农贷款资金需求及缺口情况。3.当地有关金融机构申请借入支农再贷款的额度、期限及预计投向。

(二)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限额申请文件的主要内容:

1.当地有关中小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总体情况。主要包括存贷款、存贷比、再贷款使用额度及投向,支持中小企业户数情况;资本充足率及不良贷款变化、利润总额、营业费用、人均费用等。2.当地中小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及消费信贷资金需求情况,有关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予以支持的资金缺口情况。3.当地有关中小金融机构申请借入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的额度、期限及预计投向。

(三)再贴现限额申请文件的主要内容:1.近三年来辖内票据市场发展状况,重点说明辖内商业承兑汇票、涉农票据、县域企业及中小金融机构签发、承兑、持有票据的情况及贴现、转贴现情况。2.近期辖内申请再贴现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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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头寸状况。3.申请再贴现的额度、期限。

(四)金融稳定再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金融稳定再贷款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再贷款的申请。借款人申请借入再贷款,应正式行文(行文内容比照第十八条的有关内容要求),并填制《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申请书》(附件2-1至2-3),由当地人民银行审查。《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申请书》必须加盖借款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字。

申请办理再贴现时,申请人应填制《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申请书》(附件3)、并加盖再贴现申请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提交当地人民银行。

第二十条 再贷款的审查。各级人民银行对受理的各类再贷款申请,应依据人民银行总行有关再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对再贴现申请的审查,应根据国家经济政策、产业政策、货币政策的要求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 再贷款发放。再贷款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借款人应按规定填制中国人民银行借款借据(附件4)和贷款凭证;当地人民银行应与借款人订立《借款合同》(支农再贷款合同文本格式见附件5,头寸再贷款、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合同文本参照此文本)。

办理再贴现时,经审核符合再贴现管理规定的,由再贴现申请人填制再贴现凭证。以质押回购方式办理再贴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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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应与当地人民银行签订《已贴现商业汇票质押回购再贴现合同》(附件6)。

会计营业部门应凭签字及印章齐全的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申请书、借款借据、贷款凭证,再贴现申请书、再贴现凭证等,办理有关会计处理手续;发放质押贷款的,还应凭据《质押担保合同》,审查质押物是否真实、合规,然后办理有关会计处理手续。

第二十二条 再贷款收回。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归还再贷款本息。对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再贷款而申请展期的,发放再贷款的当地人民银行可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展期。确需办理展期的,要按规定的程序报请批准后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再贷款本息。对逾期的再贷款,发放贷款的当地人民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处理。

再贴现收回。办理买断式再贴现的当地人民银行作为持票人,其会计营业部门应提前匡算邮程并通过汇票承兑人开户行或承兑行向汇票承兑人发出委托收款书。以质押回购方式办理再贴现的,再贴现申请人应于回购到期日主动足额归还再贴现款项,如拒绝付款的,当地人民银行会计营业部门依据《已贴现商业汇票质押回购再贴现合同》,于回购到期日直接从再贴现申请人的准备金存款账户扣收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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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再贷款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除对直接发放的各类再贷款负直接管理责任外,银川中心支行对辖区各类再贷款的合规使用和债权维护负管理指导责任。各市中心支行对辖内各类再贷款的合规使用和债权维护负监督管理责任。各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对直接发放的每笔再贷款的合规使用、债权维护负直接管理责任。

各市中心支行应根据辖内涉农贷款需求特点适时合理调剂、摆布支农再贷款额度,重点支持涉农贷款投放比例高、资金相对不足的金融机构法人增强贷款能力,以优化支农再贷款的分布,提高使用效率。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银行应按再贷款管理信息系统要求逐笔登记各类再贷款的发放和收回情况。对借入和使用支农再贷款、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的借款人,要加大非现场监测分析力度,重点监测分析其资产负债、资金营运、经营财务状况等相关情况,并按月逐级向银川中心支行报送《再贷款相关情况监测表》(附件7-1至附件7-3)。根据再贷款管理需要,可不定期开展现场检查,形成检查报告并逐级上报。及时反映和分析非现场监测及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以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再贷款管理。

第二十五条 借入支农再贷款的有关金融机构应按照会计和信贷管理要求,逐笔登记涉农贷款发放及收回情况,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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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使用支农再贷款。

第七章 再贷款资料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行要切实加强再贷款资料档案的管理,对再贷款额度通知书、各类再贷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合同、再贷款发放(收回)凭证、再贴现相关资料、再贷款审贷会记录等纸质资料档案,应及时整理、装订,妥善保管。

(一)建立再贷款资料档案保管登记簿(附件8),及时登记造册,妥善保管再贷款资料档案。

(二)统一、规范再贷款资料档案装订要求。

1.再贷款额度通知书(包括作废的再贷款额通知书各联次)应按照通知书序号顺序排列,按年装订。

2.各类再贷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合同、再贷款发放(收回)凭证,应按照再贷款类别按年分开装订,按业务发生时间排列装订,顺序为:再贷款收回凭证,再贷款发放凭证、借款借据、再贷款申请书、借款合同。

3.再贴现资料档案。按照业务发生时间、再贴现申请人及买断式、质押回购式顺序按年装订。

4.审贷会记录按照召开审贷会的时间顺序按年装订成册。

5.再贷款相关情况监测表、再贷款专题报告、再贷款现场检查资料档案应按年装订。

6.其他再贷款资料档案,按相关管理要求装订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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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保管。

以上资料档案保管期限为5年。

第八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借入再贷款后,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当地人民银行责成其纠正,并可提前收回全部或部分再贷款;情节严重的,可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取消其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八条 对监督管理不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审批、发放再贷款的当地人民银行,上级行给予通报批评,责成其纠正。对负领导责任者和直接责任者,银川中心支行建议有权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进行组织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规定审批、发放再贷款,造成资金损失,并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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