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正版化管理规定

软件正版化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委良好的政府形象,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进一步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委机关软件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   软件正版化工作的管理应遵循统一招标、集中采购、科学使用、安全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发改委软件正版化工作的任务是管理、监督软件终端用户购买并使用正版软件,保证所使用软件的品质和必要的升级维护。

第五条  信息中心为我委软件正版化工作的执行科室。

(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软件正版化工作的政策和法规;遵守软件有关版权等相关规定。

(二)负责我委正版软件的安装、使用、保管、升级、版权保护及软件资产的管理。

(三)负责监督检查软件正版化工作的开展情况、执行情况和软件资产管理情况。

第六条  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为软件正版化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正版软件的管理

第七条  采购的管理

(一)根据需求制定正版软件采购计划,并将软件采购费用纳入年度预算,确保软件正版化工作资金到位、措施到位、管理到位。

(二)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本规定,加强软件资产管理,规范正版软件采购。

第八条  安装的管理

(一)信息中心负责正版软件的安装调试。

(二)在购买计算机等相关设备时,不得要求或允许销售商安装非正版软件。

(三)不得要求扩大安装范围,严禁超越使用许可授权。

第九条  使用的管理

(一)要加强软件正版化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员工操作、使用软件的能力和水平,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使正版软件更好地服务于我委的各项工作。

(二)不得擅自复制和销售我委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复制品。

(三)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本规定,确保正版软件在使用周期内的有效性。

(四)不得未经授权擅自将计算机软件放在网上供他人下载。

(五)不得明知是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而从网上下载使用。

(六)不得故意规避或者破坏软件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著作权而采用的技术措施。

(七)不得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计算机软件权利管理信息。

第三章  其他规定

第十条  科室在年度计划上报时,要将年度软件正版化工作情况总结同时上报,将组织进行考评。

第十一条  建立规范的正版软件管理台账,对各类正版软件进行登记,填写《正版软件登记薄》(见附件1)。内容包括:软件名称、版本、来源类型、许可证(授权书)编号、有效期、供货商、价格、购买日期、安装及使用情况等。同时对有关的软件介质、说明书、使用许可证(或合同)等相关资料要由专人妥善保存。

第十二条  对于使用非法软件给发改委声誉造成重大影响的,除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我委还将追究相关部门、机构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发改委信息中心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参考文件]

附件:正版软件登记薄


附件1:

正版软件登记薄

 

第二篇:正版软件使用管理规定

公司正版软件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计算机软件使用的规范化管理,保护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障信息安全,提升电子政务应用水平,依据自治区及市政府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员工使用、购置和日常管理计算机软件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各部门必须合法使用、合理购买计算机软件,确保本部门员工在公务活动中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均具有合法授权。

第四条 正版软件是指拥有软件使用许可证,授权安装和复制的软件,包括盒装正版软件、许可证计划等。

第五条 各部门购置计算机时要将软件费用纳入采购预算,并按有关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程序执行。采购正版软件的种类为: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行业软件。防病毒软件必须使用国产正版软件。采购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和行业软件,在价格同等的情况下,优先考虑使用国产正版软件。

第六条 各部门购买的软件,达到固定资产价值标准,符合固定资产管理要求的,要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和管

理。应妥善保存计算机软件介质、说明书、使用许可证(或许可证计划)、合同等相关资料,要设立计算机软件管理台帐,对每套计算机软件进行登记。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要明确软件正版化工作的主管领导和责任人,建立计算机正版软件购置、安装、保管、升级、废弃的长效管理机制。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一日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