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煤矿科区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等9个七条规定的通知

煤矿科区长

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一、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严禁违反规定组织生产。

二、必须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均衡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三、必须执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严禁事故隐患未消除组织作业。

四、必须全面掌握作业地点危险因素,告知工人应急处置和防范措施,严禁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

五、必须坚持安全巡查,强化现场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及时制止工人违章作业,严禁瞒报、谎报或者迟报重大事故隐患。

六、必须严格执行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发现灾害征兆或险情,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严禁事故隐患未消除恢复生产。

七、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严禁无证或者证件失效上岗。


附件2

煤矿班组长

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一、必须认真执行“三大规程”,严禁违规组织施工。

二、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每班工作前全面检查作业地点,严禁违章指挥。

 三、必须熟练掌握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合理分工,确保质量,严禁使用不合格的设备、设施和材料。

 四、必须按计划有序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定员作业。

 五、必须坚持安全巡查,制止违章现象,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出现险情立即撤出危险区域作业人员,严禁冒险作业。

 六、必须随时掌握作业人员的身体思想状况,严禁职工带病上岗。

七、必须经过安全和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严禁无证上岗。


附件3

煤矿井下

一般从业人员保证安全七条规定

一、必须熟练掌握作业场所和本岗位生产工艺、“三大规程”,确保工作质量,严禁违章作业。

二、必须保障身心健康,严禁身体不适、带病上岗。

三、必须掌握作业地点和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及应急处置措施,严禁冒险作业。

四、必须正确使用和爱护安全生产设备、设施,严禁使用损坏或失效的设备、设施。

五、必须履行岗位职责,有权拒绝违章指挥,严禁违反劳动纪律。

六、必须遵守安全制度,有权制止违章行为,提出安全管理建议,发现隐患及时报告,严禁隐患未排除继续作业。

七、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严禁无证上岗。 


附件4

煤矿安全开采七条规定

一、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巷道式、木支护采煤。

二、必须严格开拓布局和开采顺序,严禁超过核准数量布置采掘工作面。

三、必须严格作业规程编审和落实,严禁无规程、无措施施工。

四、必须保证井巷质量和安全出口畅通,严禁空顶作业。

五、必须按规定开展冲击地压预测预警,落实综合防冲、解危措施,严禁不具备安全条件组织生产。

六、必须由专职人员按爆破作业说明书爆破,坚持“一炮三检”、“三人连锁”制度,严禁违章放炮。

七、必须按标准及时填绘反映实际生产建设情况的图纸,保证内容齐全无误,严禁隐瞒作业地点。


附件5

   煤矿通风安全七条规定

一、必须做到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二、必须保证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连续运转,严禁无计划、无措施擅自停风。

三、必须实现采区分区通风,采掘工作面独立通风,严禁不符合规程的串联通风。

四、必须按规定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保证采区进回风巷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条巷道一段进风、一段回风。

五、必须保证通风设施齐全、完好,严禁使用挡风帘进行调风。

六、必须按规定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和主要通风机系统安全检验,严禁无反风设施组织生产。

七、必须按规定采取预防自然发火措施,严禁无防灭火设计和防灭火系统不完善进行生产。


附件6

   煤矿瓦斯防治安全七条规定

一、必须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严禁在瓦斯抽采不达标区域进行采掘作业。

二、必须按规定采取综合防突措施,严禁采突出面、掘突出头。

三、必须做到安全监控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四、必须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严禁空班漏检、假检。

五、必须按规定配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严禁井下电气设备失爆或擅自打开电气设备检修。

六、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由救护队排放瓦斯,严禁私自打开盲巷或密闭。

七、必须按规定进行瓦斯等级鉴定和瓦斯参数测定,严禁擅自降低瓦斯等级。


附件7

煤矿防治水安全七条规定

一、必须查明隐蔽致灾因素,严禁开采或破坏防隔水煤柱。

二、必须确保图纸资料真实可靠,严禁擅自提高开采上限。

三、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严禁非专业技术人员和队伍、使用非专用探放水设备作业。

四、必须坚持发现突水征兆立即停产撤人,严禁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盲目生产。

五、必须做到防水设施齐全完好可靠、监控有效,严禁顶水作业。

六、必须保证矿井、水平、采区排水能力满足要求,严禁排水系统不完善违规采掘。

七、必须在汛期前完成防洪、防排水、防雷电工程,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停产撤人,严禁冒险作业。


附件8

煤矿机电运输安全七条规定

一、必须保障矿井双回路电源线路、井下供电不少于两回路,严禁擅自更改继电保护整定值。

二、必须严格遵守停送电管理制度,严禁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操作电气设备。

三、必须保证在用机电设备设施完好,严禁使用未经检测的大修设备及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设备和工艺。

四、必须选用按规定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严禁非阻燃、非防爆电气设备违规入井。

五、必须按照设备设计能力提升和运输人员,严禁安全保护装置失效、人物混乘、无证操作。

六、必须确保安全监控、人员定位、通信联络系统正常运转,严禁非兼容、未标校的部件和设备随意接入。

七、必须定期检查维修和检测设备设施,严禁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和电缆。


附件9

   煤矿职业病危害防治安全七条规定

一、必须在正常生产时监测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和呼吸性粉尘浓度,严禁提供虚假数据。

二、必须按规定采取煤层注水、高压喷雾、湿式钻眼、潮料喷浆、除尘器等防尘措施,严禁干打眼。

三、必须在高温热害矿井安设机械降温设备,严禁超高温或高温超时作业。

四、必须对噪声源采取隔声、消声、吸声等防治措施,严禁使用不合格的防噪护具。

五、必须定期监测一氧化碳、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严禁气体超限时不撤出人员。

六、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警示标识,严禁隐瞒信息或提供信息不真实。

七、必须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严禁从事禁忌作业或安排未体检人员从事井下作业。


(信息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山东省监狱管理局。

本局:局领导,机关各处室、各煤矿监察分局。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2014 年5月12日印发


打字:李晶                                      校对:刘武阁

 

第二篇: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细化要求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细化要求(暂行)》检查表 表一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细化要求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细化要求(暂行)》检查表 表二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细化要求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细化要求(暂行)》检查表 表三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细化要求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细化要求(暂行)》检查表 表四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细化要求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细化要求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细化要求(暂行)》检查表 表五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细化要求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细化要求(暂行)》检查表 表六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细化要求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细化要求(暂行)》检查表 表七

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细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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