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常年法律顾问合同(个人)

通辽市人民政府聘请法律顾问合同书

甲方:

乙方:

甲方为了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防范行政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之规定,就聘请乙方作为常年法律顾问事项订立如下协议,以期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律师的服务范围

(一)受甲方委托,对政府的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进行合法性论证或法律风险评估;

(二)受甲方委托,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受甲方委托,对政府重大经济项目建设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或出具法律论证意见;

(四)受甲方委托,审查或者协助起草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

(五)受甲方委托,参与处理涉及甲方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纠纷;

(六)受甲方委托,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维护甲方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

(七)应甲方要求,参与信访接待和信访法律咨询,对重大、复杂信访案件提出法律意见或处理建议;

(八)受甲方委托,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协调,并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

(九)应甲方要求,对政府行政人员进行法律方面的业务培训,协助政府进行法治宣传;

(十)办理甲方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约定的法律事务工作;

(二)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三)乙方律师在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代理人;

(四)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政府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五)乙方对甲方的法律事务应当单独建档,并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务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并对提供的资料及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甲方应当为乙方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三)甲方应当为乙方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及代理费

(一)甲方为乙方支付一年法律顾问费 元。如法律顾问随市长去外地签署协议、合同等文书时,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二)乙方为办理甲方业务发生的必要差旅费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除支付法律顾问费外不再支付其他费用。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2.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的。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情节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的。

第六条 合同的期限与续签

甲方聘请乙方担任法律顾问的期限为 年,即自 至 止。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后续签。

第七条 考核

乙方应在合同期限届满前 日内,向甲方作出述职报告,全面、客观总结合同履行期间内受甲方委托完成各项工作的情况,便于甲方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考核。

甲方: 乙方:

 

第二篇: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新(个人)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京汉衡【 】201 (顾)字第 号 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身份证号码:

乙方: 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 8号楼31层

邮政编码:100022

电话:010—58691166

传真:010—58691736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的服务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

1、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2、协助草拟、制订、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书;

3、应甲方要求,参与磋商、谈判,进行法律分析、论证;

4、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5、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6、应甲方要求,讲授法律实务知识;

7、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它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

经另行委托,代理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甲方涉及长期投资、融资、 1

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顾问事务。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委派 律师( 人)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担任甲方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认可。

2、乙方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勤勉、尽责地完成本合同

第一条第一款所列法律服务工作,并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3、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4、乙方律师在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5、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6、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7、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并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当详尽、准确、及时地向乙方律师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指定 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意见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地址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甲方应当保证乙方能够联系上甲方或其指定的联系人,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不能及时联系,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4、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2

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

5、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

1、委托方于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 日内按照划√选项支付方式,向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支付法律顾问费 元人民币(大写)/年。

□1、现金 □2、转账 □3、支票

2、根据《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方应将本合同约定的法律顾问费支付给乙方财务部门。如确需由乙方指派的律师转交的,应当向乙方财务部门说明。甲方不得私自付给乙方律师法律顾问费以外的费用,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责任。

3、如果乙方无故终止履行本合同,已收取的法律顾问费全部退还甲方;如果甲方无故终止履行本合同,乙方收取的法律顾问费代理费不予退还。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本合同第一条第三款所列的专案代理事务或者专项顾问事务时,应向乙方另行支付代理费,双方并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第五条 乙方依据以下划√选项确定工作费用的结算方式:

□1、乙方先行向甲方预收工作费用 元人民币(大写)。工作费用是指乙方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交通、通讯、材料费、外地旅差费及相关的招待费用。具体方式以划√选项确定:

□(1)乙方办理法律事务完毕后,及时凭相关票据与甲方结算,多退少补; □(2)包干使用。除非甲方同意,无论乙方的实际办案支出是否超过该费用,甲方均无另行给付的义务。

□2、乙方未先行向甲方预收办案费的,按实际支出经甲方确认后结算。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

第六条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鉴定费、审计费、检验费、评估费、翻译费、论证费、公证费、查档费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第三方收取的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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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合同的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委派的法律顾问的;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委托的事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的;

2、甲方有捏造或者隐瞒重要事实、伪造证据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法律服务的;

3、甲方逾期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的。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为甲方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提供法律服务时,由于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导致甲方蒙受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2、甲方不支付法律顾问费及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第四条和第五条的约定,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此规定为违约补偿性质,与乙方工作量多少无关。

由于甲方延付法律顾问费、工作费用等相关费用影响乙方律师工作时,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3、除本条款第1项规定的情况外,甲方不得以其它任何理由要求乙方退费。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通知和送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扉页所列明的地址、传真送达,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电话,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传真时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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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前 日内,由甲乙双方协商是否续签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合同期满后,甲方交办的法律事务延续进行的,甲方应按实际延续的时间和

全年顾问费的日平均值支付法律顾问费。

第十二条 其他

1、甲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乙方已经就本合同内容向甲方做了充分

解释和提示,甲方对此表示认可和接受。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承

办律师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

代表: 代表: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注:乙方户名:北京市汉衡律师事务所 开户行:工商银行北京建国路支行 账号:0200041909200027430 乙方财务室电话:010—5869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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