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与行政诉讼法总结

行政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职能。

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分支学科。

行政法: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行政管理的活动,做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政组织

5. 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或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

法制监督主体所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6. 行政关系的内容:<1>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相对

人发生的各种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重要规定对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行为的法制监督,调整行政法制监督关系。<3>行政救济关系,<4>内部行政关系:主要规定行政主体的组织、职权,调整内部行政关系;

7. 行政法的法源:宪法与法律,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立法,条约

与协定,法律解释,判例,习惯和惯例,行政法理,

8. 我国行政法的法源不包括判例,习惯和惯例,行政法理

9.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分为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和程序性的基本原则。实体性基本

原则包括:依法行政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越权无效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比例原则。程序性基本原则包括: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公正原则,行政公平原则。

10. 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一,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非有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和废止或改变,即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和公定力。二,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授益行政行为后,事后及时发现有违法情况,只要这种违法情况不是因相对人的过错造成的,行政机关不得撤销或改变,除非不撤销或改变这种违法行为会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三,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撤销废止或改变已作出的行政行为。四,如果不是因为相对人的过错,而撤销行政行为,要对相对人以此收到的损失予以赔偿。

11. 行政优先权:是指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而赋予行政主体许多职务上的优先条件,即行政权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权利在同一领域或同一范围内相遇时,行政权具有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效力。

12. 审计监督:国家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查、稽查的活动。

13. 行政监察:是指在行政系统中设置的专司监察职能的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行政活动及行政行为所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14. 审计监督:国家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财政收支行为进行监督。

15. 行政机关的性质和特征

1、 性质:执行机关,行政主体

2、特征:<1>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管理国家行政事务;<2>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3>在决策体制上实行首长负责制;<4>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

<5>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地与个人、组织打交道 1. 2. 3. 4.

16. 行政机关的一般职责: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保障

和促进文化进步,健全和发展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保护和改善人类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17. 行政机关的主要职权:1.行政立法权: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权利。

2、行政命令:行政机关向行政相对人发布命令,要求行政相对人作出某种行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权力。

3、行政处理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对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事项作出处理的权利。

4、行政监督权:行政机关为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而对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履行义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权力。

5、行政裁决权:行政机关裁决争议,处理纠纷的权利。

6、行政强制权:行政机关在实施系国内政管理过程中,对不依法履行行政义务的行政相对人通过采取人身的或财产的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相应义务的权力。

7、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违反系国内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相对人依法给于制裁的权力。

18. 我国现行的行政机关体系: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和国务院的工作部门(部委行署

局)一般地方行政机关,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

19. 其他行政主体:一类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另一类是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

20. 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别:1.性质不同。被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只能以

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活动;被授权组织属于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活动。2.产生的依据不同。被委托组织的权限范围只能依行政机关的行政委托行为产生;被授权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则由法律、法规的授权产生。3.行为的后果不同。被委托组织的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被授权组织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1. 公务员:指国家法定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依法

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即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22. 公务员的权利义务1、权利:(1)职位保障权。(2)执行职务权。(3)工资福利权。

(4)参加培训权。(5)批评建议权。(6)申诉、控告权。(7)辞职权。(8)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家公务员的其他权利。2、义务:(1)守法的义务。(2)依法办事。(3)联系群众。

23. 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权,参与权,知情权,批评、建议权,申诉、控告、检举权,陈述、申辩权,申请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请求行政赔偿权,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

(二)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协助公务的义务,维护公益的义务,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

24.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

法律意义的行为

25. 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特定书面文字或者具有特定意义符号的行政行为。

26. 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具备特定形式或遵守特定程序,只要行政主体针对具体

情况采取了的行为。

27.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依法自由裁量实施的行政行为

28. 具体行政行为成立要件:一,行政权能的存在,行政权能是实施法律,做具体行政

行为的一种资格。二,行政权的实际运用,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行使行政权的行为,即运用行政权所作的行为。三,法律效果的存在,只有具有这种法律效果的行为才是法律行为,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四,表示行为的存在,行政主体只有将自己的意志通过语言文字符号或者行动等行为形式表示出来,并告知行政相对人后,才能成为一个具体的具体行政行为。

29. 抽象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一,经享有相应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讨论决定;二、

经行政首长签署;三、公开发布

30. 行政立法的程序:提议和起草,审查和审议,发布,修改和废止

31. 行政行为的效力:一、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一作出即有法律效力。二、行政行为的

确定力:行政行为实施后,除非有重大、明显违法情形,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任意变更。

三、行政行为的拘束力:行政行为生效后,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所有个人、组织,都要受该行为约束,不能作出与该行为相抵触或违反该行为有关要求的行为。四、行政行为的执行力: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相对人如不履行相应行政行为之确定的义务,行政主体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32. 行政处理:分为依申请行政行为和依职权行政行为。

33. 依申请行政行为:又称为被动性行政行为,或者消极性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只有在

相对人申请的条件下方能作出,没有相对人申请,行政主体不能主动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

34. 行政许可:指在法律法规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申请,经依

法审核,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行为。

35. 行政许可的特征:一,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行政行为,二,行政许可是有限设禁

和解禁的行政行为,三,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四,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

36. 行政给付:是行政主体向行政相对人给付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是一种授益性行

政行为

37. 行政确认: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38. .行政确认的特征:1、行政确认行为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2、行政确认的内容或者目的,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确定或否定。

3、行政确认权是国家行政权的组成部分,行政确认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4、行政确认是要式行政行为。必须以书面形式。

5、行政确认是羁束性行政行为。

39. 行政裁决: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范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

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40. 行政裁决的特征(一)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是民事性质,且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

相关,这是行政裁决的前提。

(二)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

(三)行政裁决程序通常依当事人的申请开始,以协商或调解为前置。

(四)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决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效力。

(五)行政裁决具有不可变更力。可复议、诉讼。

41. 依职权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依据其所具有的法定行政职权即直接作出,而不需要行

政相对人的申请作为启动前提条件的行政行为。

42. 行政命令: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意思,是行政的一

种形式。

43. 行政征收: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

政相对人强制地、无偿的征收税、费或者实物的行政行为。

44.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人财产

或劳务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45. 行政处罚: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

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基于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46. 行政拘留:又称为治安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特别是治安管

理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

47. 行政处罚的特征:

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定权限。

行政处罚是针对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

行政处罚的目的注重对违法者予以惩戒和教育

行政处罚是行政制裁。

48. 说服教育和强

制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强制不得滥用的原则,行政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49. 履行的程序。

50. 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行政强制法定的原则,行政强制适当原则, 说服教育和强

制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强制不得滥用的原则,行政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51. 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

务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

52. 代执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

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

53. 行政事实行为:行政主体以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以影响或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实

施的一种行政活动。

54. 行政程序: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所构

成的一个连续性过程。

55.

行政复议: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

一级复议制度,是指行政争议经过行政复议机关一次审理并作出决定后,申请人即使不服,也不得再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而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一种法律制度。 书面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变更,中止,撤销行为;行政确认行为;侵犯经营自主权;行政合同;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行为,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行为;行政给付行为。

53.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

56. 行政救济:行政救济: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实施的与其行使职权相关的行为侵害

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机关提出申请,有权机关依法解决纠纷,给予权益补救的法律制度。

57. 行政救济的种类:一,申诉和控告,申诉是指遭受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公共机构违法或

者不当处理的当事人,向国家机关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要求给予法律补救的活动。分为向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申诉,向行政监察机关提起控告,向行政主管部门的申诉,信访。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以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以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三,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58. 行政诉讼: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以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以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

59. 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为保证审判活动的正常

进行和法院裁判的顺利执行,对妨害行政诉讼秩序的行为人所采取的强制手段

60. 地域管辖:又称为土地管辖或者区域管辖,: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确定同级人民法院

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

61. 特殊地域管辖:根据特定的行政法律关系来确定管辖的法院。

62.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并

且与与诉讼争议或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63. 行政诉讼第三人: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

益而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64.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

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采取措施加以确定和保护的一项诉讼制度

65. 涉外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一,平等原则,在涉外行政诉讼中,要求外国人,无国

籍人,外国组织应享有和承担与中国公民和组织同等的诉讼权益和义务。二,对等原则,外国法院如果对我国公民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我国便采取相应的限制,使其对等。三,试用国际条约原则,中国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试用该国际条约。四。使用中国通用语言文字的原则五,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

66.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同时附带审理与行政案件相关

联的民事案件,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67. 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68. 行政补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因合法行为给相对人

造成特别损失,国家予以赔偿的制度

69. 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一,;两者发生的基础不同,行政赔偿是以违法为前提,

而行政补偿是以不违法为前提,二,两者的性质不同,行政赔偿是国家对其违法行

为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其目的是恢复到合法行为应有的状态,而行政补偿是一种非违法的责任,目的是为因国家社会或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别损失的相对人提供补救,已体现出公平负担的原则。三,两者发生的时间不同,行政赔偿是发生在损害产生之后,行政相对人不能再损害发生之前请求赔偿,而行政补偿可以发生在损害之前并由法律直接规定,四,两者的补救范围不同,在我国,行政赔偿虽然不适用民事赔偿的等价原则,只赔偿直接损失,但仍比行政补偿的范围要宽,而行政补偿往往小于直接损失

70. 行政赔偿的适用范围:

一、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

(一) 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

(二)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行为;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对侵犯财产权的赔偿:(注意简答)

1、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行为;

2、 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行为;

3、 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务、摊牌费用的行为;

4、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 因行政相对人自己的行为导致的损害;

3、 法律(指狭义的法律)规定国家免责的其他情形。 如不可抗力不负责任

71. 行政补偿的适用范围:一,国家队非国有企业和财产实行国有化和征收的补偿,二,

国家征用土地和其他财产的补偿,三,行政主体合法的公务行为对公民的侵犯的补偿,四,个人,组织的财产和个人的人身因国有危险物发生意外的补偿,五,对某些政策和行政措施的变动所造成的特定,异常损失的补偿,六,对实行某些是国家社会收益但却使个人组织利益受损的补偿

72. 行政追偿:是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后,依

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的法律制度

73.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异同

虽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的权利救济手段,但这并不影响它们之间存在的密切联系。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主要体现为:

1. 产生的根据相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旨在解决行政纠纷,不解决民事纠纷。

2. 目的和作用相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一种权利救济手段。两者都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属于救济行为。

3. 审查的对象基本相同。都要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只是复议机关作为行政机关,所以审查范围要宽一些。

4. 产生的条件相同。都是一种依申请启动的活动。两种程序的启动,都有赖于相对人的申请。

5. 法律关系相似。在解决争议的过程中,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都是居中的裁决者。

6. 在适用的原则、程序上也有不少相似的地方。

两者的区别 :

1. 性质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处理机关是不同的,前者是行政机关,后者是人民法院,即司法机关。

2. 受案范围不同。行政复议范围大于行政诉讼范围。

3. 审查标准不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但其审查标准是不同的。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不适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予审查。

4. 审理方式和审理制度不同。行政复议一般实行书面复议制度;而行政诉讼一般不实行书面审理制度,当事人双方必须到庭,相互答辩。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制;而行政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 处理权限不同。行政复议机关通过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审查,依法可作出维持、责令履行、撤销、变更、确认、赔偿损失等行政复议决定。

6. 处理依据不同。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而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则只能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为依据,以行政规章为参照。

7. 法律效力不同。除终局复议外,复议决定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而行政诉讼的终审判决则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遵行。

75. 行政责任构成要件:1.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

2.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

3.行政责任必须为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是一种法律责任。

4.承担行政责任须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76. 行政委托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委托的委托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其他非行政机关的委托不能称为行政委托。

2.行政委托中的委托事项必须在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内。

3.行政委托中被委托的对象可以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

77. 行政诉讼中原告被告的法律特征:

原告:一,原告必须是个人或组织,即原告定位于行政相对人,第二,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第三,原告必须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相对人

被告:一,被告必须是行政主体,二,必须实施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三,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和法律后果

条件: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者缺一不可。2,行政行为不适当。

法律后果:1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2行政行为的撤销时因行政主体过错而引起的,所以造成向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3行政行为的撤销是由于相对方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过错方各依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行政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1行政侵权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2损害

事实的存在3损害事实必须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即指侵权行为必须是侵权主体在执行公务活动中发生的4行为的违法性5行政侵权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6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

行政程序的特征:

一,法定性,是指用于规范行政行为的程序一般应通过预设的立法程序法律化,使其具有控制行政行为合法,正当运作的强制力量。

二.多样性,是指因行政行为性质上的差异性导致行政机关所遵守的行政程序在客观上呈现出多种行政程序并存并各自调整不同的行政行为的格局。 三,分散性,行政程序分散于众多的具有不同效力的法律文件之中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

行政回避制度: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与所处理的事务有利害关系,为保证实体处理结果和程序进展的公正性,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请求,有权机关依法终止其职务的行使并由他人接替的一种法律制度。

回避的范围:1当事人中有其亲属的,2与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亲属关系的3在与本案有关程序中担任过证人鉴定人的4与当事人之间有监护关系的5当事人为社会法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为其成员之一的6与当事人有公开敌意或亲密友谊的7其他

行政听证制度: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陈述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信息公开制度:是行政机关根据职权 ,将行政信息向行政相对人或者社会公开展示,并允许查阅,摘抄和复制

范围:主动,依申请,特殊规定

说明理由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必须向行政相对人说明其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事实因素,法律依据以及裁量时所考虑的政策,公益等因素

审裁分离制度:行政机关审查案件和对案件的裁决的职能,分别由其内部不同机构,人员来行使,以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案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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