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综合验收

政府投资项目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我区政府投资项目综合验收的管理和监督,建立规范的综合验收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项目整体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省政府《贵州省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验收是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必要程序,是项目从建设实施转入交付使用、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的必要手续,是全面考核项目建设工作,检验项目是否达到设计要求、能否投入正常运行及提供合格服务的重要环节。政府投资项目未经综合验收或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三条 我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政府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项目工程综合验收评定等级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第二章 综合验收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综合验收的组织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全区政府投资项目综合验收的综合管理,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 1

工,配合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综合验收工作。

第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对审批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和省、市发展和改革委委托验收项目的综合验收工作。

第三章 综合验收的依据和要求

第七条 综合验收的主要依据:

㈠审批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施工图纸和设备技术说明书。

㈡国家、省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质量标准等有关规定。

㈢审批部门批准的变更设计、修正概算等文件。

㈣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包括施工承包的工作内容和应达到的标准,以及施工过程中的设计修改通知书等。

㈤全部竣工资料,包括全部工程的竣工图及说明。 综合验收的条件:

㈠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设施,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建成,能满足使用要求。

㈡项目经试运行,试运行考核各项指标已达到设计能力。

㈢国外引进项目或设备应按合同要求完成负荷调试考核,并达到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㈣环保、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 2

工程同时建成,并经有关专业部门验收合格可交付使用。

㈤建设项目的技术资料已经按照要求整理归档,并可方便查阅。

㈥项目基本符合综合验收标准,但有部分零星工程和少数尾工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而且不影响正常使用,也应组织综合验收,但对剩余工程应按设计留足投资。

第四章 综合验收的内容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完成初步验收和审计后1个月内,向项目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及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综合验收报告并备齐相关材料,由项目综合管理部门牵头,会同相关行业部门组织综合验收。

建设单位需递交的主要材料:

㈠《建设项目总结评价报告》(简称“自评报告”)。建设项目总结评价是项目建设完工后,由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的全面系统总结和自我评价,内容包括:概况,实施过程总结,社会效益评价,主要经验教训,结论和相关建议。

1、概况的主要内容:建设地点、项目业主、建设性质、开工和竣工时间,实施进度,总投资(立项决策批复总投资、初步设计批复概算投资及调整概算投资、竣工决算和实际完成投资),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

3

2、实施过程总结的主要内容:立项的依据,项目评估和可行性研究批复的主要意见,工程勘察设计、资金筹措、招标方式及组织形式、招标报批手续等情况。

3、社会效益评价的主要内容:分析评价项目主要受益群体,项目建设实施对当地(宏观经济、区域经济、行业经济)发展的影响,对当地就业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影响。

4、从项目实施过程的回顾与总结、项目效果和效益的评价、项目的目标实现程度及可持续性评价等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找出项目的主要经验与教训,得出本项目自我总结评价的主要结论与建议。

㈡设计报告。项目设计单位提交的项目设计情况报告。 ㈢施工报告。施工单位提交的项目施工情况报告。 ㈣监理报告。项目监理单位提交的项目监理和质量情况报告。

㈤质检报告。政府质检部门提交的项目质量监督评定报告。

㈥需初步验收的,提出初步验收报告。

㈦工程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

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综合验收工作可分为初步验收(综合审查)和综合验收二个阶段进行,各专项验收在综合验收前进行。

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可以按 4

后一个阶段进行综合验收。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进口设备的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合作建设的项目,应先按照签订的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技术标准进行单项验收后再按本办法进行正式综合验收。

第十一条 初步验收(综合审查)。是指根据项目验收的依据和要求,检查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为项目综合验收做好准备工作的过程。初步验收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项目审批部门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消防、档案等单位参加。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须提出相应的初步验收报告。

第十二条 专项验收,是指国家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有特殊要求内容的验收(如环保、消防、档案、工程质量、审计等)。专项验收由相应项目审批部门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在整个项目综合验收前完成。

㈠、环保验收。建设单位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落实“三同时”的基础上,提出申请。环保验收由相应项目审批部门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㈡、消防验收。建设单位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消防设施安全可靠,落实各项消防措施的基础上,提出申请。消防验收由相应的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审批并组织。

5

㈢、档案验收。建设单位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项目的技术、经济档案资料进行认真整理归档的基础上,提出申请。档案验收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㈣、职业安全卫生、防疫验收。建设单位在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三同时”的基础上,提出申请。职业安全卫生、防疫验收由相应项目审批部门的职业安全卫生、防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㈤、工程质量监督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后,应及时申请当地行业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对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评定,提出质量监督报告。

㈥、竣工决算的审查审计。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要求,在项目建成或投产以后,认真清理债权债务和各项物资,编好竣工决算和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清册,送财政和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三条 综合验收

㈠综合验收组织形式。组织形式一般可分为三种:对于规模和工程复杂程度大的项目,组建建设项目验收委员会进行验收;对于规模小而工程简易的项目,则组成建设项目验收组进行验收;特别复杂和重要的特大型项目,在验收委员会外,应另外组织专家咨询机构,为综合验收做细致的准备 6

和复核工作。

㈡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由以下单位组成:综合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档案、财政、审计、建设、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投资方。使用接收、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参加验收工作,并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各项综合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 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的主要工作任务: ㈠听取建设单位的自评报告。

㈡审查各种技术资料及文件,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概、预、决算,有关项目建设的重要会议纪要,以及各种合同、协议、工程技术经济档案等。

㈢审查项目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项目“五制”情况、项目资金专户专帐管理及专款专用情况。

㈣查看专项验收报告及竣工决算报告。对未完工的部分收尾工程,审定其内容、数量、投资和完成期限,由建设单位负责完成,这部分实际投资可依据具体情况进行结算,直接列入竣工决算。

㈤实地查看整体工程的情况,看是否达到综合验收、交付使用的要求。

㈥做出全面评价结论。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五条 已具备综合验收条件的项目不按期及时办 7

理综合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的,将追究项目决策人、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各级领导的责任。

第十六条 对项目综合验收过程中发现项目擅自超过原审批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资金用途的,不予验收。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进行综合验收或综合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擅自投入使用的,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执行的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等,如有新的变化,按新规定执行。

行业有特殊要求或技术性较强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8

 

第二篇:政府投资项目竣验收报告(A3格式上报模式)最新

附件:1.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竣工报告 2.建设单位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施工质量评估报告。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竣 工 验 收 报 告

称:    平度市现河景观人行桥工程                              

位:    青岛平建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位:    青岛信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位:                                    

位:                                  

位:(盖章)  平度市城乡建设局                         

 审核人:            编制人:

   年    月    日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