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学滇池学院综合测评和奖学金评定办法

附件1

云南大学滇池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学生管理工作,激发学生勤奋学习,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形成良好的学风和校风,并为各项推优、评奖及毕业鉴定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综合测评是从德育、智育、体育、综合素质四个方面对学生进行量化考核,其指标体系和权重系数为:

2.1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德育成绩+智育成绩+体育成绩+综合素质成绩;

2.2 在校期间综合测评总评成绩=在校各学年综合测评成绩之和/实际测评学年数;

2.3 学生综合测评结果作为评定各项奖、助学金,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等评优奖优及毕业鉴定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生综合测评每年进行一次,在新学年10月完成。测评工作完成后,各班级要认真填写《云南大学滇池学院学生综合测评表》(附件2),并将测评结果汇总报学生工作部存案。评分工作由各系负责,由各班辅导员班主任具体组织实施。学生有权对评分结果提出异议或上诉。 1

第四条 德育、智育、体育、综合素质四个方面分开计算,各项满分为100分,超过100分按100分计。同一项均不累计加分,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第二章 德育成绩(A项)

第五条 德育包括政治表现、学习态度、道德修养、法纪观念等四个方面的内容。德育成绩由基本分、应加分和应扣分三个部分构成,其中基本分为60分。

第六条 德育成绩的计分

6.1 政治表现方面,主要考察学生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的方针政策的课堂学习情况 。

(1)政治理论课程(思修法律基础、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原理、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学习期末考试成绩平均分在90分以上者加20分,80-89分者加15分,70-79分者加10分,60-69分者加5分;未开设政治理论课的年级成绩按70分计;

注:形势与政策因无具体分值,不列入综测计分,但评定奖学金要看形势与政策是否合格。

(2)政治理论课程学习期末考试成绩平均分不及格者扣10分,缺考或被取消考试资格者扣20分。

6.2 学习态度方面,评价学生在学习、生活过程中体现的团队精神、学习态度、精神面貌和受处分情况等。 2

(1)先进班集体或团支部获国家表彰奖励的加30分,省(市)级表彰奖励的加25分,学院表彰的加15分,系(部)通报表扬的加10分;

(2)受学院通报批评、被取消考试资格或缺考者(政治理论课除外)扣20分,受警告处分者扣25分,受严重警告处分者扣30分,受记过处分者扣35分,受留校察看处分者扣40分。凡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6.3 道德修养方面,评价学生的先进事迹包括各类好人好事,如:拾金不昧、见义勇为、扶残助弱、献血等事迹。

(1)因各类先进事迹、好人好事等受到国家级表彰的,加30分;受省(市)级表彰的,加25分;受学院通报表扬的加20分;受系(部)通报表扬的加15分。因其他原因确有突出事迹的加5分。参加学院或系(部)组织的各项捐助活动者加5分;

(2)被评为文明宿舍的,宿舍成员各加10分,舍长加15分;虽未被评为文明宿舍但无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其成员各加5分;

(3)被评为不合格宿舍的,该宿舍成员每人扣10分;因违反宿舍管理规定受系(部)通报批评者扣10分。如达到处罚标准的,扣分标准参照6.2(2);

6.4 法纪观念方面,评价学生的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等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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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遵守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学院校纪校规及各项管理规定,学年无违纪者加10分;

(2)违反学院校纪校规及各项管理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处理,扣分标准参照6.2(2)。

第七条 德育成绩的计算方法:

德育成绩=(基本分+应加分-应扣分)×10%

第三章 智育成绩(B项)

第八条 智育成绩为本学年所有课程(政治理论课程、体育课、专业选修和素质选修课程除外)的加权平均成绩,主要考察学生的学习情况。

第九条 智育成绩的计分

8.1 缺考、取消考试资格或考试作弊的该课程以0分计,补考及格以60分计,补考不及格取高分计;

8.2 学校列入必修课的,如军训课等课程,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分别折算为90、80、70、60、50分纳入测评。

第十条 智育成绩的计算方法:

智育成绩=课程加权平均分×70%

课程加权平均分=∑(课程成绩×该课学分)÷∑课程学分

第四章 体育成绩(C项)

第十一条 体育成绩由基本分和应加分两部分构成,开 4

设体育课的年级,体育的基本分为本学年体育课成绩(合格按80分计,不合格按50分计)的加权平均成绩;未开设体育课的年级基本分按80分计,申请免修体育课的学生,体育基本分按60分计。

第十二条 各类体育比赛及活动的加分

12.1系级体育比赛及活动,第一名加10分,加分依名次递减2分;

12.2 院级体育比赛及活动,第一名加20分,加分依名次递减5分;

12.3省(市)级体育比赛及活动,第一名加30分,加分依名次递减5分;

12.4国家级体育比赛及活动,第一名加40分,加分依名次递减5分;

12.5 参加比赛破校、省高校、全国大学生记录的运动员每次每项分别加20、40、60分;

12.6 参加各项体育比赛及活动但未获奖者,测评学年加5分。

第十三条 体育成绩的计算方法:

体育成绩=(基本分+应加分)×10%

体育基本分(课程加权平均分)=∑(课程成绩×该课学分)÷∑课程学分

第五章 综合成绩(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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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综合包括组织管理能力、社会实践、专业技能、科技创新等四个方面的内容。综合成绩由基本分和应加分构成,其中基本分为30分。

第十五条 综合成绩的加分

15.1 组织管理能力方面,主要考察学生干部工作积极性、履职能力、服务意识和工作成绩。学生所担任职务的级别加分均采取就高不就低原则,不得累加,考核不合格的学生干部不予加分。各项级别设定与考核以院团委文件为准。

学生干部加分标准:

云南大学滇池学院综合测评和奖学金评定办法

15.2 社会实践方面,主要考察学生适应社会的能力及良好人际交往的健康心态。

(1)系(部)以上组织的社会实践并提交报告者加3分,获系(部)级表彰者加5分,获院级表彰者加10分,获省级表彰者加20分,获国家级表彰者加40分;

(2)系(部)以上组织的各种演讲、辩论、征文、板报、文体活动者,加3分,获系(部)级表彰者加5分,获 6

院级表彰者加10分,获省级表彰者加20分,获国家级表彰者加40分。

15.3 专业技能方面

(1)参加国家、省级专业技术培训、职业资格考试取得合格证、上岗证或执业资格证并获教务许可加学分者,每证加5分;

(2)非英语专业学生通过国家英语四级者加30分,通过国家英语六级者加40分;

(3)英语专业学生通过英语专业四级者按成绩优秀、良好、合格分别加40、30、20分,日语专业学生通过日语国际能力测试一级、二级者分别加40、30分,通过日语专业四级者按成绩优秀、良好、合格分别加30、25、20分。

(4)非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和软件工程专业学生参加国家级计算机等级考试,获二级证书者加10分,获三级证书者加20分;

(5)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和软件工程专业学生参加国家计算机软件水平考试,取得初级资格证书者加10分,取得中级资格证书者加20分,取得高级资格证书者加30分。

15.4科技创新方面

(1)参加院级学科及科学竞赛,一等奖加20分,加分依名次递减5分;

(2)参加省(市)级学科及科学竞赛,一等奖加30分, 7

加分依名次递减5分;

(3)参加国家级学科及科学竞赛,一等奖加40分,加分依名次递减5分;

(4)参加国际学科及科学竞赛,一等奖加50分,加分依名次递减5分;

(5)参加科技活动,科研成果受院(系)表彰者加10分;

(6)参加科技活动时,科研成果获专利者加35分;

(7)以第一、第二作者名义在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者加40分;以个人名义在国家、省市、校院刊物上发表非学术性文章或图片者分别加25、15、10分;在非公开刊物上发表文章者加3分;

(8)参加系(部)以上组织的科技活动者加3分。 第十六条 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

综合成绩=(基本分+应加分)×10%

第六章 综合测评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学生综合测评每学年评定一次,每位学生必须认真按照综合测评的四个方面进行自我总结,实事求是的填写《云南大学滇池学院综合素质测评表》,列出本人各项基本分、加分和扣分,并将自评结果交班级审议。

第十八条 学生综合测评以班级为单位,组建以辅导员班主任为组长,班长或团支书任副组长,学生干部和学生代 8

表为组员的综合测评小组,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测评。

第十九条 综合测评工作主要在系(部)进行,测评结果要求在班、系以及全院范围内逐级公示后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备案,辅导员班主任要广泛听取意见,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个人和集体各级奖、助学金的评定。

第二十条 各班要建立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班级档案,由辅导员班主任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系评审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并负责对本系辅导员班主任的培训工作。由系评审小组负责组建系综合测评领导小组,负责本系测评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审核,同时受理学生投诉,保证测评工作的质量。

第二十二条 学院学生教育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领导和终审。学生工作部负责组织实施全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指导、受理投诉、复审等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能方面获得的各类证书及证明仅限综合测评当年一次性使用(非英语专业四、六级证书除外);

第二十四条 凡因同一事由多次获奖或符合两条及两条以上加分条件者,以最高分计加,不累计加分;因同一错误受到两种及两种以上条款规定要扣分的,以最高分计扣,不累计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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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凡参加任何活动、比赛受到表彰和奖励的集体或个人均以个人分别计分。

第二十六条 综合测评中涉及到的相关证明、证书等纸质材料均要求验证原件,各系(部)上报的审查材料要求全面、真实,综合测评总表需各级审核批准,并加盖系章。

第二十七条 凡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视其情节,除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外,另在其综合测评总分中扣除20分,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二十八条 为加强对学生工作的齐抓共管,任何教职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可随时向学生工作部反映学生的行为表现情况,学生工作部有责任对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并告知当事人,酌情进行加分或减分。同时,学院各级学生组织有责任提供学生干部的情况,配合各班级综合测评的开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云南大学滇池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办法》(滇院学字[2008]11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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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云南大学滇池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云南大学滇池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参照《云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我院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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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学生留校察看期满,经本人提出申请,有明显进步的,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悔改表现的,可以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坚持错误或者另有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违反学院纪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三)其它(根据过错的事实、情节、后果等)可以从轻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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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违反学院纪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

(二)对举报人或者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有两种(含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者同时实施违反本规定所规定的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的行为者,按其中处分较重的一条从重处分;

(四)在校期间曾受过一次处分的,再次违纪时,应当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五)勾结院外人员违纪;

(六)群体违纪事件的骨干;

(七)其它根据违纪事实、后果等应当从重处分的。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八条 学生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学生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等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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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与非法传销或者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经教育帮助不悔改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混淆视听,造成混乱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成立学生团体及开展各种活动,出版非法刊物,或者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者有严重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其它行为的团体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者其它有关法规,组织或者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拒不接受教育劝阻,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国家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公安机关给予罚款、警告处分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公安机关给予治安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但尚未构成犯罪,或者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恶劣影响 — 4 —

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违反学院规定,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一)在校园公共场所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乱挂、放或故意破坏学校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教学区域无理取闹或者大声喧哗,影响教学秩序正常进行,经教育不改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撕毁学院重要通知、通告、文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从门、窗向外砸瓶子或者其它物品,扰乱校园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组织、煽动学生罢课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故意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一)故意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国家、学院及个人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毁校园建筑物或者学院重要形象标志、标识及其它公共设施、设备或者文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 5 —

第十三条 以盗窃、敲诈、勒索、诈骗、冒领、侵占等手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除追回赃物、赃款或者赔偿损失外,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盗窃、敲诈、勒索、诈骗、冒领未遂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金额不满200元的,给予警告处分;200元至499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500元至799元的,给予记过处分;8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屡次违纪者,从重处分;

(三)盗窃或者损坏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或者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为违纪者提供条件或者包庇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明知是赃物而进行窝藏、转移、销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或者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虽然未殴打他人,但是用言语侮辱或者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者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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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激化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殴打他人的,给予记过处分;致人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扩大事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持械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动用刀具斗殴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参与打群架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策划、组织、纠集打架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使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或组织他人提供伪证,干扰学院正常调查处理工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学生违反学习纪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0学时及以上的,应当给予以下处分:

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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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旷课50学时及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课堂纪律,干扰教师正常上课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违反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按教师要求摆放在指定位臵的;

2.未坐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结束信号发出、经监考人员提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未经同意,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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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传递、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偷看被发现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请他人代替考试或者代他人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禁止销毁的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传、接与考试相关的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八)事先将试题答案写在桌椅、墙壁上或者手脚等身体部位和偷看的;

(九)为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提供方便的;

(十)其他作弊行为。

第十九条 违反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 9 —

(一)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占用学生公寓床位,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私接电源线、网络线或者使用违禁电器,给予警告处分;经两次教育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学生公寓内使用明火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未经许可擅自闯入或者过时滞留学生公寓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未经许可在学生公寓留宿他人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学生公寓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七)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三次以上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泄露国家机密、 — 10 —

学院科技成果、他人科技成果及其有关指标、资料等技术秘密,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组织赌博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在校园内打麻将,视为赌博行为。

第二十二条 因酗酒而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不良后果的,除赔偿有关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或者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侵害他人权益,发表或者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违反行为道德规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一)侮辱、谩骂、威吓、造谣、诬陷他人,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涂改、伪造、冒领、盗用、转借证件、证明、学历和学习成绩的,由当事人承担一切责任,并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伪造各类有价证券或者学生证、图书证等学生个人有效证件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转借学生证、其它证件或者证明产生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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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刻公章、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证明、获奖证书、成绩的或者私自涂改、伪造他人签字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查阅、存储、传播淫秽色情电子出版物或者观看淫秽书刊、音像制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有猥亵、窥视、滋扰他人等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或者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活动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新生在复查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其他违反学院纪律或者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职责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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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负责违纪学生处分部门的职责:

(一)系学生教育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系教管领导小组)负责学生违纪证据的收集、资料整理上报;

(二)教务部负责违反学习纪律和考试纪律学生的处理;

(三)学生工作部负责违反日常行为规范的学生的处理;

(四)保卫部负责与政法机关联系和调查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学生事宜;

(五)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受处分学生的申诉事宜。

第三十一条 违纪学生处分程序:

(一)系在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学生违纪行为上报学生工作部、教务部、保卫部。系教管领导小组负责在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后的10个工作日内调查清楚学生的违纪事实并经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二)对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系教管领导小组做出处分决定,经系主任批准,并报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三)对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系将处分意见连同学生本人检查、旁证和调查材料等一并上报相关职能部门。职能部门收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复查审 — 13 —

核学生违纪材料、违纪事实等,提出处理意见。留校察看处分由职能部门上报主管院领导同意后生效;开除学籍处分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因考试作弊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职能部门上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生效;

(四)对触犯法律、法规的,由系、保卫科调查清楚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交学生工作部,由学生工作部按规定处理;

(五)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六)对学生作出的处分,由学院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包括:处分事实、理由、处分依据、申诉权及申诉期限;

(七)处分决定书的送达。对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班、系负责送交学生本人;对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工作部、教务部送达。由学生本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拒绝签字的,由送达的工作人员纪录在案;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系或部记录在案。处分决定无本人签字,同样有效。同时根据管理范围报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八)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处分决定书》报校本部和省教育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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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十)学生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对受开除学籍以下处分的学生,学院根据其改过表现和本人申请决定可否将处分决定书归入学院文书档案。

第三十二条 学生依法享有申诉的权利。学生申诉期间,处分决定不停止执行。

学生申诉程序:

(一)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院长办公会议重新研究决定。

(三)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四)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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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三十四条 学生违纪情况,将作为考核各系学生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按《云南大学滇池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经200 6年 9月21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在具体适用中的问题由学生工作部、教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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