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环保局审批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

省环保局审批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受

理范围及要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省环保局审批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下简称验收)受理的范围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实行预审的申报表;山东省造纸酿酒行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登记表;规划(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建设项目验收申请;环评和验收等有关问题的请示等。

有关单位到省环保局环评受理室办理有关受理手续,须分别提交以下所列材料(要件),经工作人员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一、建设项目环评审批预审申报表受理要件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预审申报表》(纸质版2份,加盖建设单位印章),应逐项填写完整、清楚。

(二)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和市级环保局对申报该项目的审查、审核意见(加盖印章)。

二、山东省造纸、酿酒行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登记表受理要件

(一)《山东省造纸、酿酒行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登记表》(纸质版4份,加盖建设单位印章),《申报登记表》应按照要求逐项填写完整、清楚。

(二)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和市级环保局对申报该项目的审查、审核意见(加盖印章)。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要件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申请审查批复的请示(规划单位、区域开发管理机构或建设单位红头文件2份,加盖印章),格式为:“关于XXX单位XXX(项目或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申请”(XXXX〔XXXX〕XXX号)。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版(纸质版1份)。

(三)属于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由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备案文件。

(四)有COD、SO2等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提交经省环保局总量办审查通过的《山东省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确认书》。

(五)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和标准规定的格式,环评单位加盖法人代表和单位印章,并附环评负责人资质登记表和相关附件。

(六)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技术评估后,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版(纸质版2份)及电子文

本(WORD文档),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估报告(纸质版1份)及电子文本(WORD文档)附专家意见(纸质版1份)及电子文本(WORD文档)和专家组签名名单(纸质版1份),提交所在地市级环保局出具的审查意见3份。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受理要件

(一)环境影响报告表(纸质版2份,加盖建设单位印章)及电子文本(WORD文档),附有建设项目所在地市级环保局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

(二)属于备案制的建设项目,提交由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备案文件。

(三)有COD、SO2等主要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提交经省环保局总量办审查通过的《山东省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确认书》。

(四)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符合环境影响技术导则和标准规定的格式,建设单位加盖印章,环评单位加盖法人代表和单位印章,并附环评负责人资质登记表和相关附件。

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受理要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纸质版4份,加盖建设单位印章)及电子文本(WORD文档)。 登记表应按照国家统一格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试行)规定的内容逐项填写完整、清楚。

六、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受理要件

(一)建设项目验收申请 (建设单位出具的红头文件1份,加盖印章),需要试生产的提交项目所在地市级环保局出具的试生产批复文件1份。

(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提交建设项目验收申请报告;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提交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提交建设项目验收登记卡。(验收申请报告、申请表、登记卡纸质版2份,加盖建设单位印章)。

(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执行情况自查报告(纸质版2份,加盖建设单位印章)

(四)提交由有相应验收监测(调查)资质、符合《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9号)和《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函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02]424号)要求的单位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纸质版2份,加盖监测单位印章)。

七、由环保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执行标准请示受理要件

(一)建设项目环评执行标准的请示 (建设单位红头文件2份,加盖印章),格式为:“关于XXX单位XXX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标准的请示”,说明项目建设的规模、地点等。

(二)项目所在地市级环保局出具的建设项目环评执行标准的建议(红头文件1份,加盖印章)。

八、由环保部审批的项目试生产申请受理要件

(一)建设项目试生产申请文件(建设单位红头文件2份,加盖印章)。

(二)项目所在地市级环保局出具的建设项目试生产现场检查报告(红头文件2份,加盖印章)。

九、环评审查审批后确需变更的申请受理

建设单位须提交变更申请(纸质版2份,加盖印章),说明规划(区域)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需变更的事项、内容及原因,主要污染物COD、SO2的排放总量变更手续等。

十、其它事项的受理

申请单位须提交有关事项请示的申请(纸质版2份,加盖印章),说明申请事项、有关具体情况、申请的原因和目的。

十一、如有关法规、政策有其它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来源:省环保局 科技处

 

第二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20xx年1月16日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公布 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五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告。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环境保护部的名义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环境保护部应当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发布。 第八条 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参照第四条及下述原则提出分级审批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报环境保护部。 (一)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二)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

省级或地级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三)法律和法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十条 下级环境保护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二)对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20xx年11月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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