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总结(二)

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总结(二)

所属分类:民法

赵虎 律师

6、最终解释权在谁手里?

律师解答:

许多商家提供的格式合同最后都有一句话“本合同条款的最终解释权归某某商场(专卖店)所有”。许多消费者也有疑问:是不是签订这样的合同的解释权就是经营者的了?其实未必,很多时候这只是经营者美好的愿望。

首先,发生争议的时候,合同的解释权属于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而非经营者。 第二,《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

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在发生争议提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时,不但不会因为合同约定经营者有最终解释权而听信经营者一方对合同的解释,而且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还会作出不利于经营者一方的解释,因为一般情况下经营者是格式合同的提供者。

所以,当经营者以合同约定自己有最终解释权而作出不利于消费者一方的解释时不要轻易相信,可以通过协商、诉讼或者向消费者协议投诉的方式解决,可以由中立的第三方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

7、购物时遭遇搜身怎么办?

律师解答:

消费者在超市、商场购物时被怀疑盗窃了超市、商场的商品而被超市、商场的管理人员或者保安要求搜身的事件已经屡见不鲜了。毫无疑问,经营者是没有权利对消费者进行搜身的。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专门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这两部法律规定了禁止非法搜查公民(消费者)身体和保护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所以,作为经营者是没有权利要求搜查消费者的身体的。如果遇到经营者想要强行搜查消费者的身体或者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迫使消费者答应被搜查,消费者完全可以报警,请求警察的帮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如果已经被经营者强行搜身,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经营者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

8、购买的进口汽车在高速行驶中突然车轮掉了一个,造成司机重伤。该汽车的生产厂家在日本,但是在中国有其品牌商,是起诉中国的品牌商还是需要起诉日本的生产厂家。

律师解答: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所以,即使是进口的产品,因为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

害的,消费者也可以向该产品在国内的销售商请求赔偿。销售商先对消费者进行赔偿,再根据责任原因向生产者追偿。

如果销售商本身无力偿还或者破产的情况下,消费者请求生产商赔偿成为了唯一的途径。一般情况下,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的损失的可以在侵权行为地法院起诉,被告为该进口商品的生产者。但是,这种情况下存在着诉讼周期长,判决执行困难等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规定:“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产品制造者’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如果该进口商品在中国注册的商标的商标权人是中国法人,比如其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或者合资公司,或者该产品虽然生产地在国外,但是面向中国销售的产品上标明了商标权人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或者合资公司的企业名称,可以认为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或者合资公司为产品制造者或者生产者,可以以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或者合资公司为被告,请求其承担法律责任,这样对在中国的消费者维权来说更加有利。

9、参加展销会是购买的商品,展销会结束后发现商品质量不合格,该找谁赔偿? 律师解答:

现在各式各样的展销会已经在我们的生活在非常普遍,许多的参展商来自于全国各地甚至世界各地。展销会的时间一般也比较短,长则一个星期,短则一两天。当我们在展销会上购买了某件商品,发现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时候,非常可能展销会已经结束,再去展销会找销售该商品的参展商已经人去楼空。这种情况下如何来保护消费者权益呢?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后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所以,如果是在展销会举办期间发现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可以向参展商(即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请求赔偿。在展销会结束后,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请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不能以商品并非自己销售或者生产为由拒绝赔偿。

10、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可以要求经营者赔偿哪些损失,这些损失如何计算?

律师解答: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所以,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生活辅助具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都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为准。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如:20xx年北京40岁居民伤残等级30%,那么就是26738(元,20xx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30%(伤残等级)=160428(元)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如:今年北京居民丧葬费为48444(元,2009职工年平均工资)/12(月)×6(月)=24222(元)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如:今天北京40岁居民死亡赔偿金为:26738(元,20xx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534760(元)。

11、在某一超市购买了电器,电器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去找该超市赔偿,发现该超市已经改头换面,被另一个大型超市并购。新的超市以商品并非自己出售为由拒绝赔偿,怎么办?

律师解答: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企业合并、分立非常常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所以,新的超市以商品并非自己出售为由拒绝赔偿是违法的。因为既然并购了原来的企业,那么原来企业的债权、债务也发生了转移,应该由并购的企业承担。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向法院起诉。

 

第二篇: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活动总结

20xx年,资阳市消委会在市委、市政府、省消委和市工商局的领导下,坚持科学发展观,紧扣“消费与发展”年主题,密切结合全市消费维权工作实际,切实履行《消法》、《消条》赋予的各项法定职能,积极整合社会消费维权资源,努力化解新时期消费领域中的消费热点和维权难点问题,进一步开创全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的新局面,为促进资阳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现将今年主要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20xx年度工作情况

(一)认识到位,着力落实工作目标任务

市消委会年初早作安排,于3月11日召开了消委二届三次委员会议,增(改)选了部分消委二届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总结了20xx年度工作,安排部署了20xx年全市消费维权工作;表彰命名了20xx年度评定的123户消费者满意示范单位、示范店;并与资阳市委宣传部联合发文向各县(市)、区委宣传部,消委、市级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事业单位下发通知,安排了今年“3?15”宣传纪念活动有关事宜,对20xx年度消委会各项工作实施了目标管理。

(二)宣传到位,着力扩大消委社会影响力

全市消委系统切实加强了消费维权的宣传、信息反馈、报表统计等工作。广泛深入地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消委各成员单位大力支持下,采取市县联动、社会互动、广

泛参与等方式,开展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消费维权咨询和惠民消费宣传活动。

截至今年11月30日,市消委会共编发简报26期,发布消费警示4条,消费提示1条。其中,中消协网站采用1条,四川省3.15维权网站采用22条,《四川经济日报》采用3条,《资阳日报》采用8条,资阳电视台采用6条,资阳红盾网采用26条。

一是“3.15”宣传活动内容丰富多彩。各市(县)邀请了政府分管领导作电视讲话,向广大消费者通报了20xx年度消费维权工作,解读了20xx年“消费与发展”年主题的主要涵义。市工商局、市消委会和资阳电视台联合举办,开展了资阳企业消费诚信榜电视展播活动;市工商局、市消委与《四川经济日报》社联合举办了“消费与发展”主题征文活动;在《资阳日报》上公布了20xx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及本地20xx年度投诉热点分析情况。在全市公布典型案例和制作展板;市、区联合开展了街头宣传。简阳、安岳还以当地政府名义隆重举行了20xx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纪念活动暨惠民消费节启动仪式。

二是配合工商、质监、卫生、药监等执法部门开展了以食品、农资、建材等关系人民群众生活、生产安全的商品为重点的执法检查活动。 三是开展惠民消费活动。市消委组织全市通信、大型超市、名优产品企业等近300家企业,开展了以“让利消费者、坚定信心、拉动内需、共促经济发展”为主题的惠民消费节活动,消费节举办期间,促销额达2500余万元,给当地的老百姓实实在在地带来了实惠。

这些活动的开展,紧扣“消费与发展”年主题,突出了“宣传消费政策,推进消费维权,提高消费信心,构建消费和谐,促进经济发展”的主旨,对进一步营造和谐的消费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服务到位,着力推动社会和谐稳定

为方便消费者的投诉,特别是降低广大农村消费者的维权成本,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市消委会与工商部门密切协作,继续完善维权网络建设,今年我市新发展“一会两站”56个,切实落实好惠民服务政策,主动深入基层、企业和农村,开展维权服务调查活动。

一是广泛开展消费教育“六进”活动。把维权领域延伸到机关、社区、乡镇、农村、学校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如乐至县消委会为进一步推进消费教育,不断总结拓宽消费教育领域,引导不同层次消费者科学消费、合理消费,创新消费教育形式,针对中小学校园消费安全的实际状况,县消委会在工商、教育 等有关部门配合下,在全县中小学普遍开展“消费教育进校园活动”,县消委会还在校园设立了“消费维权监督站”,对全县10所中小学指导成立了“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和“消费安全学生会”,设立消费安全监督员,营造了“部门协作、学校配合、学生参与、家长支持”的良好氛围。

二是开展家电下乡消费维权及调查活动。按照省消委安排,积极制定工作方案,着力在农村家电市场抓好宣传引导和市场规范,重点加强了部门间、企业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了工商12315

申诉举报电话和中标企业的售后服务电话。配合工商部门开展农村家电市场执法检查。我市现有资阳飞龙家电有限公司、简阳德盛电器公司、乐至超迪电器股份有限公司3家企业获得国家商务部“家电下乡”中标企业,经销的家电品种达9个,截至今年11月底,全市“家电下乡”产品销售量达3082342台(件),销售额达4.6亿元,国家财政补贴资金5407.65万元。全市消委及家电销售企业投诉站共受理各类家电质量投诉2182件,服务方面投诉28件,投诉处理率为100%,回访率达100%。国家“家电下乡”政策实行后,由于广泛宣传,政策执行力好,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投诉得到了及时处理,得到了广大农村消费者的普遍欢迎和好评,使老百姓得到了实惠,有力地拉动了消费内需。其中,简阳消委报送的“做好家电下乡工作是消协义不容辞的责任”家电下乡材料,还被中国消费网登载。

三是开展公共服务行业侵害群众消费权益专项治理工作。按照资阳市政府办公室和省纠风办的统一部署要求,今年5月份以来,市消委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了公共服务行业侵害群众消费权益专项治理工作。工作组先后走访了移动、联通、电力、水务、燃气等市级公用服务企业,收集了5家公用企业的格式合同,梳理了需要整改的群众反映较大的热点难点问题共24条,格式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18条。同时,针对问题分别对各服务企业提出了点评和整改意见,帮助企业完善相关制度,堵塞管理漏洞,规范行业服务行为。3月9日,四川移动资阳分公司召开了“十项服务承诺”电视电话会议,11月11日,中国电信资阳分公司举办了护航客户启航仪式暨服务提升恳谈会,

向广大消费者公开提供优惠和承诺优质服务。

(四)维权到位,着力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全市消委系统围绕消费热点、难点投诉和一般消费纠纷开展消费维权工作,做到了“有诉必接、有接必查、有查必果”。截至11月底,全市消委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013件,办结率98.5%,接待来访和咨询4748人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5余万元。经消委会提供案情后,由相关部门查处罚没款6.2万元。其中,市消委本级处理投诉案件6件。如20xx年6月5日,简阳市消委会接到消费者胡女士投诉称,她在简阳市一美容院购买某品牌的护肤品进行面部美白护理。使用几天后,发现皮肤有脱皮现象,并伴红肿瘙痒症状,过了约一周,面部开始发黑。美容院先后治疗6次将胡某带到川医进行检查治疗,花费数千元症状仍未消除,协商未果后,投诉到简阳消委。经消委工作人员积极调查取证,并坚持不懈地与消费者胡女士夫妇、美容院、资阳经销商和成都公司代表进行了商谈与协调。20xx年6月11日,胡女士夫妇与美容院、资阳经销商和成都公司代表最终达成和解,消费者胡女士获赔4.2万元。 20xx年5月4日,乐至县消委接到消费者陈某投诉称:20xx年4月21日至30日期间,其妻李某在乐至县某医院剖宫产下一对双胞胎女婴,共花去费用6131.92元。而在医院打给两个患儿的医药费清单中,陈某发现多收新生儿暖箱费873.60元,重复收取床位费528.00元,两项共计1401.60元,要求医院退回多收费用未果后投诉到乐至县消委会。经调查核实,并与医院领导座谈,院方承认了工作上的失误,并当场将多收患者的住院费

用1401.60元退还给了陈某,院方还向陈某赔礼道歉。

(五)协作到位,着力促进履行社会责任

我市消委切实加强与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工商、食品药监、质监、卫生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有力地促进消费维权信用体系建设。今年以来,我市消委充分利用和发挥资阳红盾网站消费维权栏目、资阳市企业信用网站的作用,积极收集整理全市各级消委组织开展各种活动的信息、经验、做法,以及维权典型,曝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例等,有效开展消费教育、咨询服务和工作交流,促进全社会共同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责任。全市各级消委会积极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市场监督检查活动,及时与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沟通,提出相关建议。特别是加强了对垄断行业、企业商品和服务的评议和格式合同的点评工作,促进垄断行业、企业尽快把经营理念转化到消费者至上的轨道上来。同时,针对问题,对企业和行业进行查询和有效监督。如今年7月25日,资阳银都大酒店部分就餐群众餐后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7月26日上午,我市消委接到投诉后,及时向当地卫生部门报告,并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赶到现场,配合疾控专业人员和卫生执法大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病例诊治、采样送检、现场卫生学监督检查等工作。事件发生后,当地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迅速反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力组织科学施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切实做好善后工作。市消委还专门组织酒店负责人和区消委有关人员到医院看望、慰问患者,并要求医院全力抓好救治工作。经医院全力开展救治,107名患者均未出现危重病例,先后康复出院。在市、区

消委指导下,酒店方还与消费者者达成了谅解协议,并先后赔付消费者共计95600元。

今年10月,我委积极发挥职能,配合烟草、工商部门规范卷烟经营秩序、维护消费者利益,联合开展了整顿规范卷烟市场秩序及争创“无假冒卷烟经营户”活动。市工商局直属分局、直属消委会和雁江区工商局、区消委还联合雁江区烟草专卖局在《资阳日报》、资阳电视台公开刊登发布了《关于开展“无假冒卷烟经营户”活动致消费者的公开信》,并公布了举报电话,有力地推动了诚信建设。 二、20xx年消费维权工作要点

20xx年,我市消费维权工作将在省消委和资阳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资阳市工商局的指导下,扎实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继续发挥消委工作职能,抓好“五个重点”,着力“五个提高”,努力提高消费维权服务水平,力争全市消费维权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一)以加强消费指导和教育为重点,着力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一是继续加大法律、法规、商品知识、消费常识等方面的宣传。二是继续开展消费教育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进景区、进学校、进机关的“六进”活动。三是继续加强消费警示和要式提示发布,使消费警示和要式提示发布工作制度化,防止消费领域中的突发性事件侵害范围和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二)以围绕经济发展为重点,着力提高企业自我规范和自律行为

一是开展消费趋势和热点调查。针对我市通信区号调整,配合全国打击利用通信和互联网“涉黄”活动的开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通信和行业服务状况调查,有针对性开展有关消费指导工作。对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有 关部门提出建议和向有关单位发出整改建议函,督促其主动承担责任,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开展餐饮业消费体验活动。消委会工作人员以普通客人的身份对用餐收取餐具、开瓶费、服务质量等各个环节开展体验,在体验中掌握第一手资料,针对突出问题向有关企业公开发出劝喻整改函。

二是施行比较试验。各级消委会将对消费者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节能、食品、化妆品和农资产品开展比较试验工作,并通过相关媒体和网站对比较试验结果进行公布,向广大消费者提供客观、真实、有效的消费信息,进一步增强广大消费者的消费信心,对扩大我市消费需求,经济增长,拉动内需将起到积极作用。

(三)以抓好消费维权网络组织建设为重点,着力提高消费维权服务水平

一是要继续依托我市目前以市级工商局为单位相对集中受理的

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咨询、申诉和举报。12315中心和“一会两站”,

要进一步在乡、镇、村建立健全农村消费维权网络的基础上,在较为规范的企业、行业内建立消费者投诉站和联络站,积极搭建消费者与企业、行业组织的和解平台,加强对企业、行业组织的日常监督、工作指导和教育培训,充分发挥投诉站、联络站的作用,方便广大消费者投诉,努力把消费纠纷和解在企业、化解在基层。

二是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一会两站”和青少年消费安全、打击传销教育基地的制度建设,按照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运作;要充分利用和发挥3?15网站的作用。3?15网站是消委组织联系和沟通消费者,扩大社会影响的重要渠道。20xx年,市消委会将收集整理全市各级消委组织开展各种活动的信息、经验、做法,以及维权典型,通过3?15网站进行发布,把网站作为消费信息的权威发布平台,投诉、和解平台,消费教育、咨询服务平台,名优产品宣传、推荐平台,各级消委会工作交流平台。

三是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投诉受理机制,增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救助能力。全市各级消委会要继续抓好投诉处理工作,面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热点、新问题,要有新的思路、新的举措;对消费者投诉的问题,要热情接 待,及时调解处理,特别是群体性投诉,要正确引导情绪,妥善处理,防止激化矛盾,消除不和谐因素,积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进一步探索小额消费争议仲裁机构和小额消费争议法庭的建立工作,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不断完善支持诉讼机制;对严重侵权且事实清楚而又调解不成的投诉,积极支持消费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以推进消费维权资源整合为重点,着力扩大消费维权社会影响力

一是拟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整合社会各种消费维权资源,进一步调动社会各个方面、各个层面的维权力量。学习先进地区的经验和做法,充分发挥消委会成员单位、专业领域部门、行业协会、各

类媒体和社会各界参与社会监督的积极性,推动消费维权工作的社会化,从而形成全市以消委为主、成员单位和政府职能部门联动、社会广泛参与的消费维权机制,提高工作层次和水平,扩大消费维权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

二是认真组织消费者开展消费热点商品和服务的评议和不平等格式条款的点评工作。全市各级消委会要高度重视,切实抓好,积极参与有关部门组织的市场监督检查活动,认真履行查询职能,对消费领域中发现的问题,积极代言,反映广大消费者的愿望和呼声,并及时与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沟通,提出相关建议。特别是要加强对垄断行业、企业商品和服务的评议工作,促进垄断行业、企业尽快把经营理念转化到消费者至上的轨道上来。同时,针对问题,对企业和行业进行查询和劝喻。

(五)以抓好队伍自身建设为重点,着力全面提升我市消费维权队伍综合素质

一是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消费维权的理论水平是消委组织履行法定职能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全市各级消委会要高度重视理论学习,研究制定规划,围绕消委组织的地位作用、消费维权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和消费维权的难点及热点,开展专项研究,指导工作实践。

二是加强业务培训。随着新形势下的消费领域不断扩大,商品和服务的科技含量不断提高,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尤其是工作人员发生了变化后,这就更需要加强学习和培训。全市各级消委会要把学习培训作为年度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抓好抓落实。通过系统、全面的培

训,不断提高消委会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创新能力。 三是加强工作创新。全市各级消委会要创新开展消委工作,要针对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热点、新问题,积极开拓新思路、扩展新领域、探索新方法、总结新经验。市消委会将通过召开现场会、简报转发等形式在全市交流,着力开创全市消费维权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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