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伦理原则》结合我院实际,成立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伦理委员会)。

第二条 伦理委员会对本院生殖医学的检查、诊断、治疗等技术实施伦理监督,确保本院人类辅助生殖医学技术的规范性。

第三条 伦理委员会的决策具有公正合理性,决定具有权威性和指导性,功能具有医学性和人文性,伦理委员会有权介入,并努力化解医患冲突,尽量避免法律纠纷的产生。

(二)组织

第四条 伦理委员会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伦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秘书一名,总委员人数为单数,任期三年。

第六条 伦理委员会由医学伦理学、社会学、心理学、法学、生殖医学、护理学专家及群众代表等组成。

(三)任务

第七条 伦理委员会每年召开三至四次会议,检查、监督、指导本院生殖中心医疗技术服务的伦理问题,对日常生殖医学医疗活动中出现的伦理问题由医疗技术部门提出申请,伦理委员会主任召集、召开会议进行审查、咨询和论证,并及时提出具体建议。

第八条 伦理委员会定期组织各委员检查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开展情况,监督生殖医学医疗活动是否在伦理原则下进行。

第九条 伦理委员会定期组织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业务人员进行生殖医学伦理道德学习,以规范医疗行为。

第十条 伦理委员会对生殖中心临床使用的各种知情同意书,各种表格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伦理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会议申请,形成的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签字同意。

(四)工作职责

第一条 认真学习贯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理解精神实质,指导工作。

第二条 定期召开会议,检查我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从伦理原则的角度进行总结工作,促进事业发展。

第三条 对所有知情同意书及所有开展的项目进行审核。

第四条 不定期抽查相关业务工作情况,及时指出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对辅助生殖病历进行审核。

第五条 对辅助生殖技术工作人员及其它有关人员进行生殖医学伦理道德教育,提高生殖医学伦理道德水平。

第六条 开展生殖医学伦理宣传教育,提高患者配合工作的自觉性。

第七条 做好医患沟通工作,注意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总结经验,为人类生殖健康事业做出既有的贡献。

(五)工作制度

为了使我院各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严格按照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进行,确保安全、有效、合理实施各项技术和服务,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伦理原则》,特制定医学伦理委员会工作制度如下:

第一条 伦理委员会在主任委员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条 定期召开会议,检查我院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技人员的行为准则,并从伦理原则

角度进行总结、指导工作。

第三条 对本院生殖中心开展生殖医学医疗活动提供伦理监督、指导和培训。

第四条 负责生殖中心所有知情同意书、各种记录表格及开展项目的审核。

第五条 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业务人员及其它有关人员进行生殖医学伦理理论、道德培训、提高生殖医学伦理道德水平。

第六条 负责对本院生殖医学的检查、诊断、治疗等技术实施伦理监督,确保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范性。

第七条 在发生医患冲突和违反伦理道德的行为时,伦理委员会有权介入,并努力化解医患冲突,避免法律纠纷。

第八条 不定期抽查生殖中心业务工作情况,及时指出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二篇:药事委员会工作制度

药事委员会工作制度 一.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委员会开会研究医院药事管理的有关问题,必要时可邀请院内外有关专家参加。 二.原则上会议每季度一次,总结和检查工作,安排下阶段工作,审核新药和新制剂的报批材料。遇特殊情况可由3名以上委员提议,主任委员同意召开临时会议。

三.药事委员会会议应在有一半以上委员出席的情况下召开。

四.药事委员会会议的决议应经参加会议的一半以上有投票权的委员的同意方可通过、颁行。

五.药剂科是药事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落实药事委员会的决议。 六.药剂科是药事委员会的常设机关。在药事委员会闭会期间,药剂科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履行其药事管理职能,做出临时性决定。在此期间遇不能自行处理的事项,应及时向主任委员请示,或依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药剂科的所有临时性决定均应在下次药事委员会会议上进行通报,并经会议通过方可成为正式决议。 七.药事委员会秘书协助主任委员收集议案,准备会议议题、资料和文件,负责做会议记录,整理记录,编制会议纪要,并向全体委员通报。秘书应负责建立包括各种原始记录、凭证在内的《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会议档案》,整理、保存药事委员会的文件和档案。 八.主任委员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可由副主任委员依次临时主持药事管理委员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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