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省本级企业养老保险稽核方案

20xx年省本级企业养老保险稽核工作方案

根据稽核处制定的20xx年工作计划,为了切实加强对省本级优势企业的稽核,做好新形势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与稽核工作,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决定对省本级企业养老保险开展社会保险征缴稽核,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稽核目的

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范参保单位缴费行为,强化企业和个人参保、缴费的法律意识,坚决纠正、严肃查处违规行为,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

二、稽核对象和范围

1、稽核对象为省本级参保单位

2、稽核范围为企业参保缴费情况;个人参保缴费情况

三、稽核内容

(一)参保单位是否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二)参保单位实际缴费人数是否与参保职工数一致,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费;

(三)缴费工资是否与单位实发的工资总额和个人工资收入一致;

(四)缴费比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情况。

四、稽核方法与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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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度养老保险稽核工作采取实地稽核的方式进行。成立两个稽核小组,实行小组负责制,由小组负责人具体落实。

稽核工作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6月上旬前结束。各稽核小组结合实际制定实地稽核工作方案,印制稽核文书,研究确定被稽核单位,对被稽核单位进行可行性分析。本年度计划稽核企业户数20户,选案范围为企业效益较好、经营规模较大、参保人数较多、在省本级中参保缴费有一定代表性的优势企业。

(二)实施阶段,6月中旬至7月底前结束。省本级养老保险稽核工作应严格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的有关要求及程序办理。

1、实地稽核前应提前3天向被稽核单位下发稽核通知书,将进行稽核的有关内容、要求、方法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事项通知被稽核单位。

2、实施稽核业务。实地稽核中要有两名以上稽核人员共同进行,并向被稽核对象说明身份。稽核人员在实地执行必要的稽核程序,取得必要的稽核资料。

3、撰写稽核报告。稽核小组负责人对取得的稽核资料进行汇总整理分析,形成稽核结论,提交稽核报告。

4、做出稽核处理意见。稽核小组对稽核工作报告进行审定后作出处理意见。如遇有重大问题稽核处向分管领导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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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对于稽核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被稽核对象,应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

6、发现被稽核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违反法规行为,要据实写出稽核意见书,并在稽核结束后10个工作内送达被稽核对象。

(三)整改阶段,8月底前完成。对于稽核中查出的问题,要按有关政策规定及时予以改正;对少报、漏报缴费人数和工资基数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补缴。被稽核对象拒不按照规定改正的,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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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山西省企业养老保险20xx年审计稽核工作方案

山西省企业养老保险20xx年审计稽核工作方案

晋企养[2010]11号

20xx年全省审计稽核工作总体目标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企业养老保险政策法规,规范企业参保行为,强化企业参保缴费责任,依法维护参保企业和职工养老保险权益;完善内控制度,规范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提高经办服务水平,防范经办风险,确保基金运行安全;开展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审计,完善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继续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养老保险费缓缴政策,帮助困难企业渡过金融经济危机。

一、开展企业养老保险书面和实地稽核,全面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稽核任务。各市要及早制定20xx年实地稽核工作方案,并报省中心审计稽核科备案。今年全省养老保险实地稽核户数不得少于参保企业的20%,稽核人数不少于上年末参保在职职工人数的30%。书面稽核主要以企业缴费申报复核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养老保险缴费诚信单位验收等形式进行,书面稽核率要达到100%。 针对我省20xx年扩大企业养老保险覆盖面和重点解决养老保险制度缺失问题的工作安排,今年我省养老保险实地稽核工作继续以优势企业、各类民营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为重点,积极开展养老保险缴费日常稽核和专项稽核工作。以稽核企业主辅分离、上市分离单位、国有企业中的集体经济单位参加养老保险情况遏制企业变相逃避养老保险责任的问题;以稽核企业非正式用工、编制外用工、劳务外包、大量使用农民工、实习学生和返聘离退休人员的参保情况切实维护广

大职工养老保险权益;以实地稽核企业缴费基数申报资料,核查企业工资外支出,规范企业工资总额核算统计口径,防堵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漏洞,确保企业职工“应保尽保”、养老保险基金“应收尽收”。加大对养老保险代办机构的稽核力度,重点稽核代办机构代理养老保险业务的资质情况、与参保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和代理养老保险协议情况、按时足额代扣(收)代缴养老保险费情况、为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档案及为参保人员提供养老保险服务情况和执行养老保险政策法规的其他情况等,规范养老保险代理行为,切实维护灵活就业人员和劳动派遣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

二、开展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审计。今年是我省执行《山西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基金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第一年,我省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体制和运行模式将发生较大变化,各市县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办法》要求真实科学地做好预算编制工作,严格执行养老保险预算。为了保证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工作的合法性、真实性、规范性、科学性和预算执行的严肃性,从今年起,我省将开展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审计。审计内容主要包括:预算编制和变更程序是否符合《预算管理办法》的规范性要求;基金收入预算是否完整,收入测算是否科学、合理;基金支出预算是否完整、合理,支出依据是否充分,是否存在超标准支出和擅自增加支出项目、范围的情况;是否存在违反政策提前退休的情况;基金缺口的弥补情况;结存基金的管理情况;是否存在基金安全隐患等。

三、监控欠费企业动态,监督考核清欠工作情况。各级经办机构审计稽核部门要按季度更新参保企业缴费、欠费档案,按缴费能力对欠费企业进行“有缴费能力、有部分缴费能力、暂无缴费能力、无缴费能力”的四级分类,实行动态监

控。对欠费时间超过一年的参保企业要根据还款能力制定清收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并抓好清收欠费的落实工作。

我省全年清欠计划为108900万元(各市分解清欠计划附后),已包含在省下达的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收入计划中,日常要单独核算、单独统计、单独考核。剔除困难企业缓缴养老保险费的因素,各市当年新增欠费不得大于当年清欠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欠费企业数在上年末的基础上减少10%。年终,上级经办机构要对下级经办机构的清欠工作进行考核,并利用新闻媒体对有能力缴费而长期欠费的企业进行曝光。

四、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确保养老保险基金运行安全。开展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工作是实现我省保障和服务民生目标的客观需要,是维护基金安全的迫切要求,是提高养老保险经办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的重要途径。各级经办机构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目标,研究制定有力措施,确保内控建设取得实效。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作为内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组织推动者,高度重视并大力加强内控制度建设,要亲自抓、亲自过问、亲自督促落实。要加强内控组织建设,明确工作职责,充实工作人员,创新工作机制,确保内控工作的有效开展。

建立内部控制日常检查和风险评估机制。内部控制是一项系统性、实践性和持续性强的工作,仅靠突击性检查评估难以发挥内部控制作用。各地要建立制度化、日常化的检查评估机制,定期对本单位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上级经办机构要制定对下级经办机构的检查评估工作计划,明确检查的范围、周期和重点,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跟踪整改。各地要研究编制经办风险标准,加强经办风险管理工作,通过对经办业务环节进行全面梳理,明确经办管理的监

控重点,合理确定业务运行的风险点。从业务经办的关键环节、关键部门和关键岗位入手制定内部控制的相关职责、监督检查标准和风险防控措施,从制度上规范经办行为,堵塞安全漏洞。

今年省中心将结合部中心内控制度业务培训和检查评估计划,安排市一级经办机构审计稽核人员进行内控专业培训和异地业务观摩,不断提高审计稽核人员综合素质和内控管理水平。在去年内控检查评估的基础上,继续做好省对市、市对县的检查评估工作,检查评估方式以上级对下级和同级交叉检查为主。省对市的检查评估面不少于50%,市对县的检查评估面要达到100%。

五、继续做好养老保险缴费诚信单位评审工作,创建养老保险诚信环境。各级经办机构要按照《山西省企业养老保险缴费诚信评价管理试行办法》(晋企养

[2007]35号)做好20xx年养老保险缴费诚信单位评审工作,建立参保企业信用档案。对积极参加养老保险、依法按时足额缴费、切实维护职工社会保险权益的参保企业,要通过挂牌表彰和媒体宣传等形式,树立“依法参保、足额缴费、守信规范”的先进典型;对于逃避养老保险责任、恶意欠缴养老保险费的企业要树立反面典型,已评为诚信单位的要取消其信用等级,收回诚信单位牌匾,大力弘扬“诚信缴费光荣、逃避缴费可耻”的社会氛围。

六、继续贯彻落实企业减负政策,做好困难企业缓缴养老保险费的审核和协议签订工作。根据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影响和国民经济的复苏情况,国家将企业减负政策延长一年。各级经办机构要继续按照省厅《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9]8号)有关要求做好我省困难企业缓缴养老保险费工作,成立困难企业缓缴养老保险费受理和审核工作机构,明确缓缴养老保险费工作程序,在做好初审和协议签订工

作的同时主动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摸清困难企业底数,对符合缓缴养老保险费条件的困难企业简化协议签订手续,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使政府惠民、惠企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七、做好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工作。社会保险登记证是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唯一合法证件,是办理招聘和辞退职工手续的必备要件。社会保险登记证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内容包括:登记证是否在有效期内、登记证记载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参保企业登记事项是否发生变更、参保企业是否正常存续经营、参保企业是否如实申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参保企业是否按时足额缴费、稽核中是否发现企业违反社会保险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等。对于验证不合格的企业,应在登记证验证记录页注明具体事项和原因。对年检过程中发现或疑似有恶意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的企业,要重点进行养老保险专项稽核。

八、做好稽核报表工作。稽核报表是反映审计稽核工作进度和企业欠费动态的重要形式,各市仍存在报表无专人负责、报表不规范、报送不及时、虚报漏报的现象。做好稽核报表工作是做好审计稽核工作的基础,必须予以加强和规范。

九、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各地要建立健全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机制,畅通群众投诉渠道,对群众投诉建立“首问负责制”,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有记录、有落实、有答复,对有养老保险投诉的单位实行“有投诉必稽核”。主动掌握养老保险经办过程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急参保人员所急,想参保人员所想,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创新窗口形象,切实维护参保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今年我省审计稽核工作任务较重,各级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抓紧落实、确保工作质量,务求工作实效,按时完成全年目标任务。年终,省中心将按照本方案要求及《山西省企业养老保险稽核工作考核办法》(晋企养[2006]20号)的有关规定对各市审计稽核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对成绩突出、工作出色的经办机构进行表彰。

附件:1、20xx年山西省行业企业养老保险实地稽核计划(略) 2、20xx年各市企业养老保险稽核工作计划表(略)

二〇一〇年三月四日

转发《关于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续

经办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晋企养[2010]6号

各市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续经办工作的紧急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0]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全面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各级经办机构要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国家有关转移接续政策并熟练掌握,努力将政策落实到位,要以农民工为重点,进行广泛深入的政策宣传解释,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企业,面向广大劳动者,加强针对性和通俗性,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工作。部社保中心下发了对重点问题的答问要点,各市可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增减和细化,可印发小册子或传单,免费发放给参保人员或参保单位,以适应本地宣传解释工作的需要。

二、确保经办机构联系渠道畅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建立了全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接续工作联系方式集中信息库,并在部政府网上向社会公布。据部社保中心最近抽查,我省有个别市、县电话无人接听的现象,部中心已向省里通报。对此,各级经办机构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安排专人值守,不得拒接,拒听参保人员的咨询电话,确保联系畅通。下一步部中心和省中心将继续对接听电话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在全国(全

省)公开通报检查结果,各市要对所属县(区)的情况加强检查和督导。

三、加强人员配备,做好服务工作。按照新的政策要求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将会给经办工作带来新的压力。各级经办机构要根据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充实经办人员,重点加强经办服务一线窗口的工作力量,确保转移接续办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在经办过程中要坚持方便群众,按时准确的原则,在发凭证、接电话、办手续、转基金等各个环节上,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认真做好经办管理工作,确保转移接续经办工作有序进行。

四、建立应急预案制度,成立应急工作机构,落实要情报告制度。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要求,为防止群体事件、集体上访事件的发生,有效处理应急、突发事件,各级经办机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正确领导下,都要成立一把手负总责的应急领导机构,由业务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参加。特别是在元旦春节期间,更要做好应急工作。各市遇有重要情况特别是群体性事件发生,要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省中心报告,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确保转移接续工作顺利实施和社会稳定。

根据部中心要求,今年把转续经办工作的情况列为社保机构考核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凡由于工作不力而出现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得评为社保系统的先进单位。 各级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转移接续工作,全力做好政策落实工作。要加强领导,努力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如有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省中心联系。

中心联系科室:个人账户管理科。

联 系 人:贾佳

联系电话:0351-4152412

二○一○年二月二日

关于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关系转续经办工作的紧急通知

人社险中心函[20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从今年1月1日开始,新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关系转续)办法在全国正式实施。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积极做好相关经办工作,努力将政策落实到位,取得了初步成效。春节前我们将迎来转移接续经办工作的又一个高峰,节后“两会”又将召开,为进一步做好转续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切实把好事办好,维护参保人员权益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政策和经办规程。从一些地区反映的情况看,能否顺畅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是当前农民工的主要担心之一。因此,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认真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吃透精神,从维护广大参保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努力克服困难,严守纪律,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在执行中不偏离、不走样。各地要从工作大局出发,切实维护国家政策的权威,不允许任何一个社

保经办机构以任何理由拒绝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转续养老保险关系,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设置障碍。要简化、优化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落实好“三个15天”等方面的工作要求,兑现政府对社会的郑重承诺,不得延误,更不能推诿。

二、认真细致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各地要按照中宣部、人社部日前下发的《印发<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宣传提纲>的通知》(中宣发[2010]3号)的要求,以农民工为重点,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解释。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企业、面向广大劳动者,加强针对性和通俗性,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工作。要针对参保人员关心的重点问题,通过模拟实例等方式拟定答问口径,便于工作人员进行答复和解释。我中心草拟了对重点问题的答问要点(见附件),供各地参考。各地可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增减和细化,以适应本地宣传解释工作的需要。社保经办机构要积极会同行政部门,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引导他们进行正面宣传,客观反映情况。要通过全方位的宣传解释,使广大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真正了解、理解政策和转续关系的办理程序与要求,切实放心、安心。

三、确保经办机构联系渠道畅通。为了方便参保人员和经办机构转续养老保险关系,去年我部建立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集中信息库并在部政府网上向社会公布。这是保障养老保险关系转续工作顺利实施的一个重要举措,关系到能否取信于民。据有关方面反映,有个别地区电话无人接听或答复不认真、不耐烦,甚至还有电话号码错误无法联系的现象。各地社保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安排专人值守,不得拒接、拒听参保人员的咨询电话,确保联系渠道畅通。要严格按政策和规程热情答复来电人,并耐心解答来电人提出的相关问题。各地要按照《关于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进行复核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09]96号)的要求,及时做好相关信息复核和更新工作,电话号码变更的要及时报告部社保中心,确保信息的完整和准确。部社保中心将对各地接听电话情况进行抽查,并在全国通报检查结果,对工作不力的地区提出批评。各省区市也要对所属地区的情况进行检查

和督导。

四、加强人员配备和培训工作。按照新的政策要求解决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将会给经办工作带来新的压力。特别是农民工就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办理相关业务的工作量将明显增加。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根据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充实经办人员,确保转移接续办理工作的顺利开展。要积极参加部里组织的业务培训,以便准确把握政策和经办工作的要求。还要认真组织好省内培训,使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和参保企业劳资人员准确理解、掌握政策和操作流程,切实把文件精神落到实处。

五、认真落实要情报告制度。各地遇有重要情况特别是群体性事件发生,要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和我中心报告,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处理,确保转移接续工作顺利实施和社会稳定。部社保中心将把转续经办工作的情况列为全国社保机构考核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凡由于工作不力而出现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得评为全国社保系统的先进单位。

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续经办工作是当前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对社保经办系统执行力的一次全面的考核和检验。各地务必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努力维护社会稳定。各地在工作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养老保险关系转续有关问题解答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养老保险关系转续有关问题解答

1.为什么从今年起不能再办理退保?

过去几年中,由于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只能转移个人账户资金,不能转移单位缴费等原因,造成养老保险关系转续困难,致使一些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大量退保。退保后,原来已经建立的养老保险权益就终止了,重新参保后缴费年限要重新算起。这实际上损害了这些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国家制定的《暂行办法》规定不再办理退保,如果你在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无论你流动到哪个地区就业参保,即使中间有中断,缴费年限都可以相加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到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就可以和城镇职工一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无力继续参保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如果不再返回城镇就业,那么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参保人员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在城镇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还是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总之,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是会保全的,个人的缴费也会全部用于本人的养老待遇。把退保改为转保和续保,说到底对参保人特别是农民工是有利的,是对他们长远的养老保险权益负责的。

2.我打算返乡就业,也不准备再回城里打工了,为什么也不能办理退保呢?

这可能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你在城镇参保缴费的时间已经达到 15 年以上,这样在你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的条件以后,就可以按照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了。如果是这样的话,你不仅不应当退保,还应当继续参保缴费,以便将来能够领取更高水平的待遇。另外一种情况是,你参保的时间不足15年而返乡,你在城镇参保积累的权益和资金也可以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但由于新农保制度刚刚开始试点,你的家乡可能开始试点,也可能还没试点,随着新农保试点的扩大,国家将抓紧研究这方面的配套政策。

3.我家里急等用钱,为什么不能通过退保来解决眼前的困难呢?

养老保险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目的就是要保障劳动者年老以后的基

本生活。对于每个劳动者来讲,国家既要保障他老有所养的权利,也要引导他履行参保缴费的义务,这两者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参保人员家庭生活遇到困难时,应当尽可能通过其他办法来解决,而不要通过退保来解决,因为这不仅是国家政策不允许的,也对自己的养老保险权益是一个很大的损害。所以,请有这种想法的参保人员要处理好解决当前困难和保障长远利益的关系,做出明智的选择。

4.为什么要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这次国家出台新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目的是实现养老保险跨地区无障碍转移。在设计政策的同时,我们也不能不考虑到一个情况,就是我们国家城镇化进程中,一些中心城市、特大城市的人口承载和养老保险基金的压力过大,难以承受的问题。考虑到要防止一些临近退休的人,仅仅是为了到中心城市享受比较高的养老金待遇而转移就业,《暂行办法》规定,年满5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40周岁的女性跨地区流动就业的,除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或返回户籍所在地的之外,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继续在原参保地保留养老保险关系。这有利于控制部分参保人员临近退休集中转入中心城市的问题发生。但同时,又要保障这部分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能够继续参保缴费,记录和保护他们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权益。对此,《暂行办法》规定,可以在新就业参保地为他们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达到领取待遇条件后,将临时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都转回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累计计算其参保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这就使年龄偏大的异地就业参保人员也不再有后顾之忧,有效地保障了他们的权益。

5.单位缴费是20%,而在转移时只转走12%,会不会因此损失了部分养老保险权益? 跨地区转移单位缴费,是为了平衡地区之间的资金关系,是解决宏观层面的资金平衡问题,并不影响个人养老保险权益的累积,也不影响个人养老金的计发。因为,参保人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是根据本人缴费的多少和缴费年限的长短来计算的,跟地区之间资金转移多少没

有直接的关系。所以只要你参保以后缴费年限长,缴的钱多,那么你的这些权益都是会被累积计算的,所以对于只转12%的单位缴费而担心个人养老保险权益受损完全没有必要。

6.我现在已经退休,随子女在外地居住,能不能将我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居住地? 新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续政策明确,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因为我们现在要处理的是异地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问题,主要是为了实现参保人员在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权益累加计算的问题。而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已经确定了,没有一个再累加、衔接的问题了,所以他们也就没有必要再转续养老保险关系了。当然,为了使异地居住退休人员方便快捷地领取养老金,我们已经通过金融系统实现异地支付,以保证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

7.我跨省流动就业参保后,应当去哪里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参保人员离开就业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的,在离开原就业地时,应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地就业并参保缴费后,本人可以直接或者通过他的工作单位向其新就业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续养老保险关系的申请,并提交原就业参保地开具的参保缴费凭证,新就业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对申请进行审核后,确认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即与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联系沟通,按规定办理参保人员相关信息传递和基金转移手续。相关手续办好后,由新就业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通知参保单位和本人,整个关系转移的手续就完成了。也就是说对于参保人员本人来讲,只要提出申请和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其他手续都由两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办理,参保人员本人不用往返奔波。需要提醒您的是:在决定离开一个城市时,务必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并妥善保存参保缴费凭证;到另一个城市就业时,及时提出转移接续申请。

8.如何查询自己的参保缴费情况?

如果你是在就业参保地,每年社保经办机构都会给你发放对账单;同时,你还可以到当

地社保经办大厅通过电脑触摸屏,或拨打12333咨询服务电话及登录当地政府网站等方式查询你的缴费情况。如果你在异地,为方便你查询,我们建立了全国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在这个信息库里可以找到所有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的联系方式,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保人员可以打电话了解相关的查询方法。同时,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到那个时候参保人员就可以更加方便地随时随地查询本人参保缴费的信息了。

9.我先后在几个地方打工并且参保,达到领取待遇条件时,在哪里领取养老金?

确定养老金领取地的基本条件是要看你在各个参保地的缴费年限,然后按照“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的原则来确定领取地。就是如果你的参保地和户籍地是一致的,那你肯定是在户籍地,也就是参保地领取养老金了。如果不一致的话,那就按照你缴费满十年的地方来确定你的领取地。如果你有多个缴费满十年的地方,就按你最后一个满十年的地方来确定你的领取的地方。如果你在所有地方缴费都不到十年,那就把你的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关资金转回到你的户籍地,由你的户籍地来给你支付养老金。

10.如果新就业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不肯为我办理养老保险转续手续,我该怎么办? 当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后去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转续手续未获批准时,首先要看自己是否符合转移接续政策的相关规定。如果你认为自己符合办理转移接续的政策规定,可以要求社保经办机构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如果你认为社保机构依据的理由违背了转移接续政策规定,可以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映情况。仍得不到解决的,可向上一级直到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反映。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9〕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xx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xx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xx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第六条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七条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第八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

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第九条 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条 建立全国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库,并向社会公布,方便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情况,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第十一条 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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