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高尔夫球培训合作协议

中信青少年高尔夫球培训合作协议

甲方: 深圳市朝向体育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国科(齐河)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组织的青少年高尔夫球培训活动,由乙方负责提供活动的使用场地,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活动细则

1.  活动日期:20##年7月25日(上、下午)-26日、8月1日(上、下午)-2日、8月8日(上、下午)-9日(以实际发生天数为准),共计9场。

2.  活动场次:共计三期,每期三场,每场3小时。

3.  活动人数:30-50人/场

4.  活动内容:参加者在练习场进行高尔夫练习培训,包括击球区及果岭区练习。

5.  活动期间乙方提供练习场20条打位给甲方活动人员使用。

6.  活动期间乙方每场为甲方提供20支练习用杆。

7.  活动期间乙方需向甲方提供2名现场驻场教练,根据甲方的要求对参加活动者进行初级高尔夫的教学指导。

8.  乙方允许并配合甲方提前及在活动期间在乙方练习场区域张贴活动宣传海报、放置易拉宝、横幅等宣传品。

9.  活动期间乙方配合甲方做好场地布置工作及活动其他的组织工作。

10. 甲方会于7月24号下午前往乙方场地布置,请乙方给予配合。

11. 甲方必须维护乙方的场地及一切相关设施,如有损坏按价赔偿。

二、活动经费     按照双方协商价格

费用包含以下5点:

1.  活动期间甲方租用乙方练习场20条球道的费用。

2.  活动期间参加活动选手的练习球费用(无限量畅打)。

3.  活动期间,乙方为甲方提供20支球杆的租杆费用。

4.  活动期间,乙方为甲方提供2名现场助教的费用。

5.  乙方为甲方提供投影仪、扩音器等费用。

三、费用支付方式

1.  甲方以转账的形式支付乙方相关费用款项,乙方提供帐号与发票。

2.  费用总计人民币三万二仟四佰元整(九场费用、教练费用和三次会议室使用费用)办理为储值卡。甲方在第二场活动前三天向乙方支付100%的活动费用:32400元(人民币大写三万二仟四佰元整)。

3.  甲方参加人员临时增加协议以外的其他费用,甲方会在最后一场活动结束后三天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4.  签订协议后甲方按照协议要求支付至乙方指定的如下银行账号:

开户名:国科(齐河)投资有限公司

帐  号:4131 700 2700 8091 001

开户行: 中行齐河支行

五、保密协议

甲、乙双方有义务对本次活动所有的内容保密。

六、合作期限

本合同以传真方式签订

合作期限为自双方签字之日开始,至活动结束日止。

未尽事宜,由双方按友好合作的原则协商解决。

甲方:深圳市朝向体育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国科(齐河)投资有限公司

代表:                          代表:

印章:                          印章:

日期:                          日期:

 

第二篇:高尔夫合同p

合同号:

广 州 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芳村高尔夫球场AF030448地块)

广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甲方(出让人):

名称: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姓名: 李俊夫 ; 职务: 局长 ; 地址:广州市豪贤路193号;

邮政编码:510030;

电话号码:83334718;传真:83331307。

开户银行: ; 账号: ;

乙方(受让人):

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 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话号码: ;传真: 。

开户银行: ; 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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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及土地供应政策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出让人根据法律

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

第三条 受让人对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出让期限内享有

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依法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出让价款的缴纳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03020020100011,出让宗地

坐落于:荔湾区旧龙溪路,宗地总面积 69531 平方米(大写:陆万 玖 仟 伍 佰 叁 拾 壹 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可建设用地面积 63906 平方米(大写: 陆 万 叁 仟 玖 佰 零 拾 陆 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为 ∕ ; 出让宗地的平面界址图见附件1。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竖向界限以 ∕为上界限,以 ∕为下界限,高差为 ∕ 米。出让宗地竖向界限见附件2。

出让宗地空间范围是以上述界址点所构成的垂直面和上、下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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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高程平面封闭形成的空间范围。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城镇住宅用地(071) ;

第六条 出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土地成交之日起 9 个月内,即 年 月 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 (二) 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场地平整达到 ∕ ; 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 ;

(二)现状土地条件 场地未平整,现状交地 ;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居住用地为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按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出让年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每平方米人民币 元(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定金为本合同第八条约定出让价款的20%,即为人民币 元(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

第十条 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 (一) 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一)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即 年 月 日前一次性付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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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 / 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第一期:人民币 元,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二期:人民币 元,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第三期:人民币 / 元(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付款时间: 年 月 日之前。

分期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受让人在支付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同意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出让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出让人支付利息。

第十一条 受让人应在按本合同约定付清本宗地全部出让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

第十二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开发投资强度按本条第 ∕ 项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的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不低于经批准或登记备案的金额

∕ 元人民币(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 ∕ 元人民币(大写: 亿 仟 4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总投资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投资和出让价款等。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非工业项目建设,受让人承诺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开发投资总额不低于 ∕ 元人民币(大写: 亿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第十三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见附件3)。其中:

主体建筑物性质 二类居住 ;

附属建筑物性质 ∕ ; 建筑总面积 ≤178937平方米 ; 建筑容积率不高于 2.8 不低于 ∕ ; 建筑限高 / ;

建筑密度不高于 25% 不低于 ∕ ; 绿地率不高于 ∕ 不低于 40% ;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见附件3 。

第十四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配套按本条第 ∕ 项规定执行;

(一)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根据规划部门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用于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占地面积不超过受让宗地面积的 ∕ %,即不超过 ∕ 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 ∕ 平方米。受让人同意不在受让宗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 5

中心等非生产性设施;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住宅项目建设,根据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建设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住宅建设总套数不

少于 ∕ 套。其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数不少于 套,住宅建设套型要求为 ∕ 。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占宗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 / %。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受让人同意建成后按本项下第 / 种方式履行:

1.移交给政府;

2.由政府回购;

3.按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4. / ;

5. ∕ 。

第十五条 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同步修建下列工程配套项目,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一) ∕ ;

(二) ∕ ;

(三) ∕ 。

第十六条 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成交之日起 / 个月内,即在 年 月 日之前开工;在开工之日起 / 个月内,即在 年 月 日之前竣工。

受让人不能按期开工,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期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 6

一年。

第十七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与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但由此影响受让宗地使用功能的,政府或公用事业营建主体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双方同意按照本条第 (一) 项规定办理:

(一)由出让人有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依法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批准手续,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受让人按照批准改变时新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与原土地用途下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的差额补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十九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在使用期限内,政府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宗地的规划调整权,原规划如有修改,该宗地已有的建筑物不受影响,但在使用期限内该宗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建、翻建、重建,或者期限届满申请续期时,必须按届时有效的规划执行。

第二十条 对受让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出让人不得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价值 7

和剩余年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评估市场价格及经评估认定的直接损失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

第四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十一条 受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首次转让的,应当符合本条第 (一) 项规定的条件: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已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二十二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及抵押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

第二十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或部分转让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者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后,本合同和土地登记文件中载明的权利、义务仍由受让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的,转让、抵押双方应持本合同和相应的转让、抵押合同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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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期限届满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向出让人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出让人应当予以批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

出让人同意延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办理出让、租赁等有偿用地手续,重新签订出让、租赁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出让价款、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二十六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出让人和土地使用者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按本条第 (一) 项约定履行:

(一)由出让人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根据收回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残余价值,给予土地使用者相应补偿;

(二)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七条 土地出让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没有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者应当交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由出让人无偿收回。本合同项下宗地上的建筑、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出让人无偿收回,土地使 9

用者应当保持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正常使用功能,不得人为破坏。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失去正常使用功能的,出让人可要求土地使用者移动或拆除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

第六章 不可抗力

第二十八条 合同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第二十九条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 1 ‰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一条 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 10

提出终止履行本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的,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分别按以下约定,退还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以外的全部或部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计利息),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可不予补偿,出让人还可要求受让人清除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恢复场地平整;但出让人愿意继续利用该宗地范围内已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给予受让人一定补偿:

(一)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届满一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在扣除定金后退还受让人已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受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建设日期超过一年但未满二年,并在届满二年前不少于60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的,出让人应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定金,并按照规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后,将剩余的已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退还受让人。

第三十二条 受让人造成土地闲置,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满两年且未开工建设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十三条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0.5 ‰的违约金,出让人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竣工的,每延期一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总额 0.5 ‰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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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投资强度和开发投资总额未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指标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可要求受让人继续履约。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低于本合同约定的最低标准的,出让人可以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最低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并有权要求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任何一项指标高于本合同约定最高标准的,出让人有权收回高于约定的最高标准的面积部分,有权按照实际差额部分占约定标准的比例,要求受让人支付相当于同比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违约金。

第三十六条 工业建设项目的绿地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等任何一项指标超过本合同约定标准的,受让人应当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宗地出让价款 ∕ ‰的违约金,并自行拆除相应的绿化和建筑设施。

第三十七条 受让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交付出让土地。由于出让人未按时提供出让土地而致使受让人本合同项下宗地占有延期的,每延期一日,出让人应当按受让人已经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 1 ‰向受让人给付违约金,土地使用年期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算。出让人延期交付土地超过60日,经受让人催交后仍不能交付土地的,受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出让人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退 12

还已经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其余部分,受让人并可请求出让人赔偿损失。

第三十八条 出让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交付的土地未能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土地条件或单方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受让人有权要求出让人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并且赔偿延误履行而给受让人造成的直接损失。土地使用年期自达到约定的土地条件之日起算。

第八章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四十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条第 (二)项约定的方式解决:

(一)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项下宗地出让方案业经 广州市 人民政府批准,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保证本合同中所填写的姓名、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代理人等内容的真实有效,一方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否则由此引起的无法及时告知的责任由信息变更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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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和附件共 ∕ 页,以中文书写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的价款、金额、面积等项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 份,出让人、受让人各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七条 备注:

一、第八条增加第二款:本合同项下建筑面积未包括地下空间建筑面积〔本合同项下地下建筑面积未计收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价款〕。待地下空间规划方案明确后,地下商业、商务办公等经营性用途部分,按地上可售面积成交楼面单价的50%计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除依法可划拨及地下商业、商务办公等经营性用途部分,地下车库等其他地下建筑按工业用途基准地价的20%计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二、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如下:

(二)本合同项下宗地用于住宅项目建设,根据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建设条件,本合同受让宗地范围内住宅建设总套数不

少于 ∕ 套。其中,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套数不少于 套,住宅建设套型要求为 ∕ 。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占宗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比例不低于 70 %(本合同第四十七条第五款第

(三)项项下保障性住房依据附件四第八条确定的套型建筑面积包含在上述计算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范围内)。本合同项 14

下宗地范围内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受让人同意建成后按本项下第 1 种方式履行:

1.移交给政府;

2.由政府回购;

3.按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4. / ;

5. ∕ 。

三、第九条增加“定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后,若受让人违反本合同项下任何一项义务构成违约的,除本合同对违约金的收取另有约定外,出让人仍可在土地出让价款中扣除应没收的定金作为违约金,受让人应补交被抵扣为定金的土地出让价款。”

四、第十五条修改为:受让人同意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按照附件3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交付使用工程配套项目,并按照穗府办〔2010〕15号文等有关规定移交。具体移交方式为:

(一)社区居委会、垃圾收集站、公共厕所应当无偿移交给归口管理部门使用、管理;

(二)其他按有关规定移交。

五、第十六条修改为:

(一)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受让人同意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在成交之日起18个月内,即在 年 月 日之前开工;在开工之日起 36 个月内,即在 年 月 日之前竣工。

(二)受让人需在取得本合同项下宗地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向出让人申报开工备案;受让人需在取得本合同项下宗 15

地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之日起15日内向出让人申报竣工备案。

(三)本合同项下地块须无偿配建30000平方米的保障性住房,须自本合同项下地块交付之日起24个月内建成,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六、第十七条增加第三款:经规划批准,市政设施可局部占用本合同项下地块的退缩用地。

七、第十八条增加:在出让期限内,需要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乙方应在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调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正式批复后60日内,向甲方提出签订变更协议及补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申请。乙方未按本款约定向甲方提出签订变更协议及补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乙方应自取得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调整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正式批复后60日届满之日起,至甲方实际收到乙方申请之日止,按应补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数额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向甲方申请签订变更协议及补交出让价款的要求经批准后,乙方应在10日内与甲方签订变更协议,乙方未按本款约定与甲方签订变更协议的,乙方应自甲方书面通知乙方签订变更协议之日起,至双方实际签订变更协议之日止,按应补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数额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增容面积补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单价标准有如下两种方式:

(一)按照本合同项下地块成交楼面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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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照申请补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时的市场价格单价。

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按照以上两种方式中价格高的方式补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八、第三十一条增加第二款:受让人因自身原因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向出让人提出终止履行合同并请求退还土地,出让人报经原批准土地出让方案的人民政府后未获批准的,受让人除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还应继续履行本合同;拒不履行的,出让人有权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已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受让人已支付的定金及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出让人不予返还。

九、出让人在拆迁、平整本合同项下土地过程中,因下列任一情况,需经相关部门、单位批准、许可或确定保护措施后才能实施,影响拆迁、平整工程进度,导致出让人不能按本合同约定时间全部或部分交付土地的,不视为出让人违约,但本合同第十六条项下约定的受让人开工和竣工期限可顺延:

(一)出现人防等隐蔽设施;

(二)发现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

(三)发现军事设施或出现影响军事设施的正常使用的情形;

(四)发现有地下管线,需迁移的。

十、出让人将本合同项下土地交付受让人后,对地表以下的各类设施,包括但不限于人防、文物、军事设施、电缆、通信设备、供热、供水、供电、供气等隐蔽专业管线和地质情况造成受让人施工困难或无法施工的,由受让人自行解决,并承担全部的开发经营风险。

十一、受让人须在出让宗地范围内进行开发建设,并不得对周边市政道路及相关市政设施、管线、绿化等造成损坏。否则,应承担全 17

部赔偿责任。若受让人在开发建设中,需临时占用出让宗地以外场地时,不得自行占用,必须经场地权属人同意,并办理临时使用的相关手续后方可使用。

十二、本合同项下宗地须配建30000平方米的保障性住房,受让人同意按附件4的要求进行建设及交付。

受让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动工及竣工时间履行本款第一项项下义务的,适用本合同第三十三条的约定向出让人支付违约金。

受让人未按附件4约定的任一项标准配建30000平方米的保障性住房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进行整改,并自行承担整改费用。因此造成迟延竣工交楼的,适用本合同第三十三条的约定向出让人支付违约金。

保障性住房及其档案的移交,由受让人在取得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后 30 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订移交确认书,确认移交事宜。

十三、双方确认本款选择

1、执行;

2、不执行

本合同项目下地块受让人须无偿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平方米,套型建筑面积须为40-50平方米。受让人在本合同第八条项下应支付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不包含该部分公共租赁住房面积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该部分公共租赁住房面积包含在本合同第十四条第二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的计算面积范围内;不包括在本合同第四十七条第五款第(三)项要求配建的30000平方米的保障性住房以内,但受让人须将该部分公共租赁住房与配建的30000平方米保障性住房统一规划、建设和移交,具体装修标准、 18

工期等建设要求按照本合同附件4的要求执行。

受让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动工及竣工时间履行本款第一项项下义务的,适用本合同第三十三条的约定向出让人支付违约金。

受让人未按附件4约定的任一项标准配建 平方米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进行整改,并自行承担整改费用。因此造成迟延竣工交楼的,适用本合同第三十三条的约定向出让人支付违约金。

公共租赁住房及其档案的移交,由受让人在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后 30 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订移交确认书,确认移交事宜。

19

甲方: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签约代表人:_________(签字)。

(盖章)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盖章)

乙方:

(盖章)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20xx年 月 日 20

附件 1

出让宗地平面界址图

(宗地编号:03020020100011)

平面界址: 比例尺:1: 界址图: N

21

附件 2

出让宗地竖向界限

(无此附件)

采用的高程系: 比例尺:1: 22

附件 3

广州市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

(穗规函[2010]2590号)

23

附件4

芳村高尔夫AF030448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要求和装饰标准

一、公共部位

(一)外墙:通体外墙砖为主,根据项目立面效果确定砖的规 格。

(二)大堂、电梯厅、走廊。

1.地面:铺贴600×600渗花抛光砖。

2.天花:大堂600×600铝板吊顶,其它满刮腻子找平,面刷乳胶漆两遍。

3.大堂内墙:干挂600×600抛光砖。

4.电梯厅、走廊内墙: M5预拌抹灰砂浆打底,满刮腻子找平,面刷乳胶漆两遍;100高配套抛光砖脚线;抛光砖电梯门套(规格按设计)。

(三)车库、设备房。

1.地面:车库C20细石混凝土找坡,随捣随抹光。设备房M20预拌地面砂浆整体面层水泥浆抹光。

2.天花:满刮腻子找平,面刷乳胶漆两遍。

3.内墙:M10预拌抹灰砂浆打底,满刮腻子找平,面刷乳胶漆两遍。

(四)楼梯间

1.地面:M20预拌地面砂浆整体面层水泥浆抹光,步级贴5cm防 24

滑条砖。

2.天花:满刮腻子找平,面刷乳胶漆两遍。

3.内墙:M5预拌抹灰砂浆打底,满刮腻子找平,面刷乳胶漆两遍。

4.栏杆:圆钢栏杆配钢管扶手,红丹打底防锈漆两遍。

(五)非经营性配套公建

1.天花:(同楼梯天花)。

2.内墙:(同楼梯内墙)。

3.地面:铺600×600抛光砖。

(有相关部门要求的,则按使用部门要求做。)

(六)经营性配套公建,如肉菜市场、商场等按毛坯房交楼。

二、住宅户内

(一)厅、房。

1.地面:铺600×600抛光砖,100高配套抛光砖脚线。

2.天花:(同楼梯天花)。

3.内墙:(同楼梯内墙)。

4.安全防护栏杆:不锈钢管。

(二)阳台

1.地面:铺300×300防滑砖,天花、墙面做法同楼梯(外墙面按外墙设计)。

2.栏杆:方钢管通透栏杆,整体热镀锌处理,面刷调和漆两遍。

(三)厨房、卫生间

25

1.地面:铺300×300防滑砖,墙面贴300×450瓷片到顶。

2.天花:(同楼梯天花)。

(四)门槛石(砖)。

1.入户大门:铺石材(中国红)。

2.其它门:铺砖(颜色同入户大门)。

三、给排水系统

(一)与泵房连接的主管(泵房内)采用衬塑钢塑管,室内给 水采用PP-R给水管,热水管采用CPVC管。

(二)室外排水管采用HDPE双壁波纹管,室内排水采用UPVC 排水管。

(三)按自来水公司一户一表要求,每户设水表一个。

(四)厨房预留单冷水龙头。阳台设洗衣机水龙头一个,有服 务阳台的设在服务阳台内。

(五)卫生间必须有直接对外的窗,预留排气扇插座及排气扇孔洞。每户卫生间设置座式大便器一个,淋浴留冷热水接驳点,安装单冷洗手盆及单冷水龙头一个,预留安装热水器的进水口位置。

四、电气系统

(一)每户设总开关箱及分户电表各一个,用电负荷按供电部 门规定,箱后开关(除漏电附件外)均用1P开关。

(二)室内采用塑料难燃线管暗装,电线采用阻燃电线。公共 楼梯、走廊采用塑料难燃线管暗敷,开关、插座暗装。

(三)厅及每个房间各设吸顶灯一支及开关,厨房、厕所、阳 26

台及每层楼梯间各设吸顶灯一盏及开关,厅房各设开关一个、 普通插座(二三插)二个,空调专用插座一个。

(四)厅预留吊扇用的吊钩和调速器接线头。

(五)每户设置排气扇插座、燃气热水器插座、洗衣机插座、 冰箱插座各一个,卫生间、厨房预留插座。

五、燃气管道系统

按燃气建设要求设置燃气管道系统,其中包括:

(一)每户设煤气表一个。

(二)在厨房(若阳台靠近厨房时,在阳台)预留安装热水器 的煤气口,敷热水管至卫生间淋浴位。

(三)厨房预留安装煤气灶的煤气口。

六、弱电系统

只作管道敷设及插口底板,线缆及模块由相关单位投资。其中:

(一)住宅电话进户按一门考虑,只在客厅沙发及主卧床头柜附近设置一点,与强电插座并排安装。

(二)住宅每户引入有线电视管道只在客厅沙发对面墙设置电视用户端口一个。

(三)在多层、高层住宅各住户内不设置弱电多媒体箱,非可视对讲有线电视、电话管线从弱电井引出暗敷至终端。

(四)每户设置非可视楼宇对讲系统。公共区域设置监控系统,住户高空抛物作为重点控制对象。每幢入户大堂设置指纹、人脸识别管理系统。地下停车场设置一进一出收费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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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门窗

(一)入户门做单扇钢木防火门,户内门做夹板门油聚酯漆, 厨房、卫生间门做铝合金门。

(二)铝合金窗。

八、套型建筑面积及比例分配

配建保障性住房位于芳村高尔夫AF030448地块,地块应统一规划,规划效果需协调一致。保障性住房总建筑面积为30000平方米,独立楼栋设计。套型建筑面积均为90平方米以下。具体套型建筑面积、所占安置楼总建筑面积比例、户型及设计要求如下:

(一)40m2~50m2套型建筑面积应占总建筑面积的60%,按大一房一厅至小二房一厅布置;

(二)50m2~60m2套型建筑面积应占总建筑面积的30%,按二房一厅布置;

(三)80m2~90m2套型建筑面积应占总建筑面积的10%,按三房一厅布置。

所有户型尽量减少交通面积及空间浪费,房间方正实用。所有房间(含厨房、卫生间)均自然采光通风。标准层户型数量的设置尽量做到减少分摊、增加实用率。

九、其他要求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须自本合同项下地块交付之日起24个月内建成,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开发建设成本及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由该地块受让人承担。该保障性住房建成后须按出让人要 28

求无偿移交给出让人。受让人须在取得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之日起90日内向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立案办理产权初始登记手续,并按出让人的要求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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