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应以消费者为主的总结陈词

时代在不断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在不断的提高,而商品的真实性、时效性和质量保障等问题不断提到人们的面前。在面临越来越大的社会压力和群众压力,打假之声也是越加强烈。打假之事,对于社会本体即为广大人民群众,考虑到事情的真实性、全面性和时效性,我方则坚持认为打假之事应以消费者为主体,执法者辅助指导的方针来进行。而下面我方将从三个对此总结:

一、人民群众和商品是互相依存的,人民群众即为消费群体,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应此而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明确的指出举报假货是消费者应有的权利,我们拥有这样的权力,为什么不去使用他呢。让我们用此敲山震虎,让不法分子得以警醒,还市场一片蔚蓝的天空。

二、对于假货的层出不穷来说,这是一场艰苦卓绝的战争,而我们要赢得这场胜利,我们需要人民的力量,消费者是为市场的主体,我们可以运用这样的力量来赢的这场持久战争的胜利。一如我们都辨别出假货,不去买它,那么那些商家对于假货还有什么热情可言呢。这样来说,依靠执法者岂不是本末倒置了吗/

三、对于现实的社会状况,假货已经大肆的充斥着整个市场,而对于执法者而言,他们只是修正市场的一小部分力量,只能做到有限的工作,而消费群众在市场当中是无处不在的,哪里有交易,哪里就有消费者的踪影,同时消费者打假可以时时刻刻、方方面面,但是对于执法者,由于空间的局限性、时间的有效性、程序的复杂性、人力的不足性,无不制约着打假的进程。由此我们可相信消费者则是市场打假的主力军。

假货横行的现在,作为消费者的我们,时时刻刻处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我们每一个人的力量虽然弱小,但是,积少成多,集腋成裘,我们坚信人民消费者的力量是巨大的,由此,打假这场战争是应以消费者为主力军的。

 

第二篇:四辩总结(打假)2

四辩总结 谢谢主席,大家好。

感谢对方精彩的发言,刚刚正方一辩稿中出现以下几点漏洞:

开宗明义:打假是一项从宣传打假细想到打击和惩处制假贩假的系统工程。执法者是贯彻法律实施和维护法律运行的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求而购买上平或者接受服务的公民个人或单位。我方认为谁的打假更全面、更持久、更专业就主要靠谁来打假。我方并不否认消费者在打假过程中的作用,但我方坚定认为:打假主要靠执法者。理由如下:

1.从“假”的根源来看,市场经济的自发性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一个“利”字引起了不法商人制假贩假啊,然而市场监管的不完善、消费者的素质不高在谋个层面助长了制假贩假。假货的产生扰乱了市场的公平秩序,同时损害了消费者部分合法权力,这迫使着我们要更彻底地打假。执法者可以遏制假货的生产、可以打击假货的贩卖,是一个全过程的打假。而消费者打假只可以是对商品的抵制、对销售商的投诉。他们并没有阻碍已经在被产生的假货流入市场,并没有更好的解决这一苗头。换句话来说:消费者的打假并不彻底,而执法者的打假相对来说更全面。

2.从打假的要求来看:从传统层面上打假必须坚定持久,坚定就是立场要坚定,消费者都是在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才会打假,他们的立场会随着利益的变化而变化,而执法者在整个打假过程中都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市场公平,该立场是坚定不移的。从新要求上看,假冒活动更加隐蔽、有组织,跨地区的犯罪也日渐增加,并有黑恶势力和国际犯罪集团参与其中。消费者在参与跨地区的打假显然显得用心无力,而且他们也容易受到报复。执法者可以通过国际间的合作去应对新的挑战。

3.从打假的领域上看:执法者在很多领域上达到了消费者不可达到的高度。依照法律执法者有权到相关的企业、工厂等场所进行检测调查。而消费者不是没有这样权力。在学术造假方面,消费者对剽窃、抄袭、占有他人研究成果等行为的发现显得无能为力。着必须靠执法者来进行打假。显然执法者的打假更具有专业性。

假货的出现带来了不正当竞争,使社会市场失去了公平。我们需要通过打假来恢复经济的正常运行、提高人民群众的消费素质。而恰恰执法者的打假能带给我们我需要的!所以我方坚定认为:打假主要靠执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