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复议规定20xx

交通运输行政复议规定

交通运输部

(20xx年6月27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xx年9月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行政复议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交通运输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交通运输行政机关申请交通运输行政复议,交通运输行政机关受理交通运输行政复议申请、作出交通运输行政复议决定,适用《行政复议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规定履行交通运输行政复议职责的交通运输行政机关是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机关,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机关设置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交通运输行政复议事项,履行《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责。

第四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交通运输管理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管理机构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七条 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交通运输部申请行政复议:

(一)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交通运输部的具体行政行为。

对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申请行政复议。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交通运输行政复议,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交通运输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注明,或者向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机关说明,并由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机关记录在《交通运输行政复议申请笔录》(见附件1)中,经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确认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交通运输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申请人口头申请的,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申请人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上签名或者署印。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政府已经受理的,不得再向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机关收到交通运输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制作《交通运输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见附件2)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制作《交通运输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3)送达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交通运输行政复议申请自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机关设置的法制工作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交通运输行政复议申请,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交通运输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责令受理通知书》(见附件4)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交通运输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受理。

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机关设置的法制工作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个人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复议人员调查情况、听取意见,应当制作《交通运输行政复议调查笔录》(见附件5)。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机关设置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交通运输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交通运输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及《交通运输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前款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交通运输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见附件6),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并由复议机关记录在案,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提交撤回交通运输行政复议的书面申请书或者在《撤回交通运输行政复议申请笔录》(见附件7)上签名或者署印。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交通运输行政复议终止,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交通运输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见附件8)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时,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提出审查申请的,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

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制作《规范性文件转送处理函》(见附件9),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机关对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者转送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应当制作《交通运输行政复议中止审查通知书》(见附件10)及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机关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应当制作《交通运输行政复议中止审查通知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机关设置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交通运输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交通运输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交通运输行政复议决定书》(见附件11),加盖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分别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交通运输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交通运输行政复议决定书》及其他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文书(除邮寄、公告送达外)应当使用《送达回证》(见附件

12),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署印。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交通运输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交通运输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

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交通运输行政复议决定的,经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机关延长复议期限的,应当制作《延长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期限通知书》(见附件13)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二十一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交通运输行政复议决定的,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交通运输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机关设置的法制工作机构发现有《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制作《交通运输行政复议违法行为处理建议书》(见附件14)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机关受理交通运输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交通运输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在本机关的行政经费中单独列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xx年交通部第39号令发布的《交通行政复议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篇:交通行政复议文章

月初某日送女朋友去公司,在新天地旁边,内急的不行,把车停在路边去上厕所,回来看见已经被贴了罚单,警察正在拍照,好说歹说不肯撤销,当时没有斗争经验。回头女朋友上午找了行政复议的文章,我就据此去卢湾交警去交涉,想不到过了几天通知我去交钱,由200变成了50。而且负责的交警很客气。把网上的文章转个大家。以备不时之需;) 如果下次你在场,一定要让警察写上你在场,如果他还没有拍照,你就站在车牌旁,不让他拍,当然态度要好;)我这次就是没有经验拍照时让我让开我就老老实实让开了,否

则就不要罚款了。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情况:

姓 名:***

职 业:****

出生年月:****年**月

驾驶证号码(同身份证号码):***************

经常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

请求撤销**分局编号为****的《交通违法处罚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

20xx年x月**日(星期*)晚间**时**分许,本人将车牌为*******小客车停放在**路***号处,前往50米左右外的肯德基商店购物,**时**分,回到停车位时发现本人车辆被贴了黄色《违法停车告知单》(编号栏及其他格式栏均为空白)和《上海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编号为******,见附复印件)。一民警(事后知道警号为******,姓名为***,以下简称为"该民警")欲骑摩托警车离开。本人急忙上前,对该民警说(大致意思):刚刚停下几分钟,能否以教育为主,收回处理通知书?该民警边打摩托车方向,边满不在乎地说:我开出去的单子是从来不收回的!

随后,他前往我车辆西侧20米左右前继续对其他违章停放的车辆拍照和张贴单子。

申请人认为:

一、该民警的执法程序违反了20xx年x月x日公安部部长会议通过、20xx年x月x日以公安部令第69号发布、自20xx年x月x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

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第九条第一、二、四、五款规定。

二、该民警所执法依据也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为"道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

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的规定

三、具体对照而言:

1、该民警违反"规定"第一款:未对申请人当场进行口头告知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

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请注意,"规定"明确的"告知"必须方式是"口头"和"当场";

2、该民警违反"规定"第二款:未认真听取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和对当事人的问题

未作响应的解释。

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内容是:"刚刚停下几分钟,能否以教育为主,收回处理通知书?"而该民警的答复是:"我开出去的单子是不能收回的!",没有直接和明确回答申请人关于"停下几分钟和能否以教育为主?"两个明确请求,而以"开出去的单子是从来收回的"

为非直接的作答,且其态度非常傲慢。

3、该民警违反"规定"第四款:在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未让当事人签署《道路交

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该民警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当事人"一栏中直接写注"不在现场"、在"地址栏、电话栏、其他联系方式栏、驾驶证或身份证号码栏、驾驶证档案编号、发证机关"等若干栏写注"无"。这是不符合事实的,对当事人不负责任的处理方式,也是工作马虎的表现。在当时情形之下,该民警完全可以当场要求申请人出示相关证件,并在《道路

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载明相关信息。

4、该民警违反"规定"第五款:未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当场交

付本当事人。

该民警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直接张贴在车辆上的做法,只能适用于驾驶员在整个执法过程中都不在违章现场之下的情形,而对于当事人在民警离开之前及时赶到的情况不应适用。假设被其他人员剥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或者因其他原因使得当事人无法收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岂不有可能剥夺了当事人的及时知情权和法定期限内申辩权、申请复议权和诉讼权?所以,该民警上述做法是违

反规定的。

5、该民警在本人在场并主动表示愿意立即离开的情况下,依旧坚持开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与"道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符,违背立法本意。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警号为******、姓名为***的民警于20xx年**月**日(星期*)晚间**时**分许对申请人车牌为*******小客车停放在**路***号处的违章停车一事的处理程序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为"规定")第九条第一、二、

四、五款之规定;执法依据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为"道法")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认定为执法程序有严重瑕疵,执法依据适用不当。

据上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望复议机关能查明事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支

持本申请人的申请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督促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

此致

***公安分局

申请人:

20xx年**月**日

申请复议书,刚递到该分局法制办(申请复议受理部门),未经立案,该办工作人员就即表示打电话联系该分局交警支队,查明情况。得到证实之后,当即表示,通知交警支队

撤销。

斗争获得胜利!

同学们在遇到警察叔叔在给你车辆(包括虽然对你车辆处理完毕,但还在处理周围

其他车辆时)贴违章停车罚单情况时,应注意掌握几点:

1、和警察叔叔"斗争"时,既要语气和态度要好,又要不低三下四,切忌语言不文明,意思要表达清楚。交通警察叔叔执法时全天候佩带录音笔,可以记录双方当时的交流内容,你要举证时,可以要求交警部门回放当时的录音。如果你语言不文明,处理时对你极为

不利。

2、如果你手机有拍照功能,可以当场拍下该警察的照片,以便举证时使用。

3、警察叔叔实在不肯收回单子,你就坚持要求警察叔叔在单子"当事人"上写一栏中写上你的真实姓名、联系方式(最好手机号码)、驾驶证号码。千万不能让他写"不在现场""无"之类的内容。他不肯写,你就大声(主要是让他身上的记录表录下来)和严厉地对他说"这位警察同志,我以人民群众的名义要求你,对待工作要仔细认真,实事求是,我再一次明确告诉你,我的姓名不是"不在现场"而是"***",请你尊重我的人格,并把我的名字

记录在单子上!!!"你一旦这样说了,警察叔叔会"发虚"的!

4、坚持要求警察叔叔将单子让你署名签收(这是法律规定的),注意,一定要在他的存根上签到你的名字,同时在名字后面写上一句话:我愿意及时离开,具体时间**日*

*时**分**秒!!他不肯,重复上面3的表达!!

坚持以上四点,特别3/4点其中的某一点,你的罚单不必担忧了!告一次,赢一

次!!!一打一个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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