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合作社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供销合作社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内部审计制度,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加强内部审计监督,为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和发展服务,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4号),结合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内部审计是独立实施内部监督,依法、客观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包括供销合作社独资、控股的企业、事业单位,下同)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一项重要工作,以维护国家财经法纪和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促进和改善经营管理、实现经营目标、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县以上各级供销合作社及所属独资、控股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与内部审计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并根据需要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

对不具备设置独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其他独立核算的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当报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及审计工作实践经验,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对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进行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

下级社的内部审计机构接受上级社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单位领导或权力机构应当在时间(内部审计人员每年接受后续教育一般不少于80学时)和经费等方面予以支持和保证。

第六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权力机构应当支持和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的外勤工作要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比照当地审计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忠于

职守,做到依法独立、客观公正、保守秘密。

第九条 部门和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列入当年同级财务预算,由本单位予以保证。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条 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经济效益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算内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预算、决算进行审计;

(四)对社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为人事部门考核、任用干部提供依据;

(六)对本部门、本单位在境外兴办独资或合资、合作经营控股企业的资金投入、资产经营及效益情况和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及风险防范管理情况进行评审;

(八)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章 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十一条 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是: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所属单位按照内部审计机构的要求及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本部门、本单位有关会议,并根据情况和需要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单位审定公布后施行;

(四)审查有关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及核算资料,现场勘察实物,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五)检测计算机系统和有关的财务会计软件;

(六)向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询问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并获取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采取临时制止措施;

(八)对可能出现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与经济活动有关资料的,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九)向本部门、本单位领导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违法违规事项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

(十)对违法违规和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浪费的人员,向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通报批讦或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对遵纪守法、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向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提出给予表扬或奖励的建议。

第十二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要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处罚权限。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要认真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规定,根据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的要求进行审计。

第五章 奖惩

第十四条 对阻挠、抵制审计工作开展,拒绝提供有关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拒绝执行审计结论、打击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应给予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并作为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机密的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内部审计协(作)会

第十六条 全国供销合作社设立供销合作社系统内部审计协会。全国供销合作社内部审计协作会是供销合作社系统内部审计行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自律性组织,各地供销合作社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地方内部审计协作会。

第十七条 全国供销合作社内部审计协作会依照《章程》履行其职责,并接受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审计局的指导、监督和管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于19xx年12月13日印发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供销财字[1995]第85号)同时废止

 

第二篇: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__卫生部令第51号(06年颁布[1].6)

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卫生部令51号《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已经20xx年6月13日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六日

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各单位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规范收支管理,促进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卫生系统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卫生系统内部审计是指卫生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本单位及所属机构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性进行独立监督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类国有卫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卫生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开展审计工作。

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工作,及时批复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审计意见,保证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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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收入3000万元以上或拥有300张病床以上的医疗机构、年收入2000万元以上或所属单位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其他卫生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也可以授权本单位其他机构履行审计职责,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准入和后续教育制度,各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5年以上的审计、会计工作经历。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任免应征求上级主管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内部审计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证内部审计开展工作和培训所必需的经费。

第三章 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十条 卫生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并对部属(管)单位组织实施内部审计。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地区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所属(管)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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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卫生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所属机构进行审计和业务指导、监督。

各部门、各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 内部审计职责与任务

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对本系统内部审计业务指导和监督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法律和法规,制定内部审计制度规定及工作规范;

(二)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按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三)制定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组织行业内部审计及审计调查活动;

(四)组织审计业务培训,开展审计工作研究,交流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审计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三)审计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有关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五)审计基本建设投资、修缮工程项目;

(六)审计卫生、科研、教育和各类援助等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七)开展固定资产购置和使用、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对外投资、工资分配等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八)审计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九)审计内部有关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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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向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业务的需要,报经所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检查监督审计业务质量。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中应加强与外部审计的沟通与合作。

第五章 内部审计机构权限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预算、财务决算、会计报表及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本单位基建、设备购置、财务、对外投资等相关会议,主持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四)审核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计算机系统有关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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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九)根据审计结果,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十)对模范遵守财经法规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表彰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提出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八条 本部门、本单位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处罚权。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前,应编制审计工作方案,组成审计组,并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应取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由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四)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送交审计组;

(五)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下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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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内部审计机构应督促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审计意见,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

(七)内部审计机构应对必要的项目实施后续审计。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完整的审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审计工作成效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突出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对不履行审计职责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拒绝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以及打击报复内部审计人员的单位和人员,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做出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绩效,“按需设岗、一岗一薪、岗动薪变”,逐步形成以业务收支为基础,质量控制为中心,量化考核为标准和工作总量随效益浮动的工资分配体系,进而有效激励医院员工发挥最大潜力,提高医院的公信力和竞争力。

4 增强成本目标意识,实现医院财务管理方法的新提高实行成本核算是医院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医疗服务参与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把成本目标管理运用到医院财务管理中,就是要根据医院总的规划和发展目标,对医院经营成本进行预算、计划、分解、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以达到用最小的成本来获得最佳效益,从而实现医院财务管理的目标化。因此,医院应将技术经济责任落实到科室;应加强医院的计划管理;应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应提高 6

经济效益。医院财务管理要统一和树立“目标—效益”意识,并将其贯穿于医院财务管理全过程,以分层次、分工、分人的成本责任制为基本保证,明确责任界限范围,做到各负其职、各尽其责。医院财务管理应以市场为导向,加强以成本预算、成本控制、成本核算和绩效评价为主要内容的成本管理。医院认真执行各级各类人员的职责,行医规范和廉洁行医守则等服务标准,教育医生拒收“红包”、“回扣”,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患者满意度,树立医院整体形象,使医院在市场竞争中取得更大的发展。医院成本核算,首先要制定行之有效的科室成本。核算办法,包括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成本核算组织和成本管理网络;建立成本责任考核体系、成本分析评价体系和成本信息反馈体系,规范核算收入、费用项目,从而实现各项成本的规范化管理。

5 增强信息和网络意识,实现医院财务管理手段的新突破医院信息系统不是一个简单的软件,它是集医疗、统计、经济管理及计算机等学科技术为一身的综合系统。在医院信息系统中构建适合财务管理的信息系统已成为医院财务管理建设的重要内容,开发网络信息管理平台已成为医院财务管理的方向。信息网络技术是现代医院财务管理的生命线,也是医院财务管理手段的新飞跃。通过网络技术处理,使各业务部门的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医院的管理者可随时调阅数据库,同各业务部门保持信息沟通;并可通过完善计算机财务网络系统,提高工作效率,使财务内部工作的协调性得到加强;也可通过建立财务管理信息网络,定期向管理部门及院长报送财务分析报告,及时提出财务建议和备选方案,从而实现财务信息管理的现代化、程序化、标准化、适时化、科学化、精确化和系统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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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或实施办法,并报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xx年3月17日发布的《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卫生部令19xx年第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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