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十问
1、江苏省单独两孩政策何时实施?
答: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明确江苏省单独两孩政策自20xx年3月28日起正式实施。
2、年满多少周岁可以申请办理?
答:女方年满24周岁,可以申请办理。
3、到哪里办理再生育证?
答:夫妻户籍均为常州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提出申请;夫妻中一方为常州市内流动人口(户籍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且在四区之间的流动不属流动人口)的,也可以向常住地的男方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提出申请。男方户籍为常州,女方户籍为常州市外,婚后居住本市,可以向男方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提出申请。
4、申请办理再生育证需要带哪些材料?
答:需要带两类材料。
一类是基本材料:(1)再生育申请审批表;(2)身份证;(3)居民户口簿;(4)结婚证;(5)孩子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簿等证明孩子出生的相关材料;(6)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的证明;(7)夫妻双方近期二寸合影照片两张。
另一类是独生子女证明材料,提供一方是独生子女的父母户籍地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材料。
5、哪些对象可以适用单独两孩夫妻简易认定程序?
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单独两孩夫妻,可进行简易认 1
定:(1)申请对象为原配夫妻,婚姻状况无变动;(2)为独生子女的一方父母系原配夫妻,无婚育情况变动;(3)为独生子女的一方申请对象及其父母系常州本市户口。
符合单独两孩夫妻简易认定的对象,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提供独生子女证明材料:(1)证件认定。提供独生子女一方父母领取的《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口簿或结婚证,经审核两种证件姓名一致;(2)证明认定。情况清楚的,可由独生子女一方父母户籍地的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独生子女证明。
6、特殊情况的单独两孩夫妻如何认定?
答:为独生子女的一方,其父母因户口变动、现户籍地无法证明其婚育情况的,可通过提供其父母的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口簿、工作档案,以及申请人工作单位证明、个人档案等予以综合认定。
7、再生育证的办理程序及办理时间?
答:一是个人向户籍地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申请;二是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报辖市(区)人口计生局;三是辖市(区)人口计生局应当自收到镇(街道)审核意见之日起1个月内办结审批。
8、单独两孩夫妻的能否参加免费优孕筛查?
答: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拟生育的夫妻,享受国家规定的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9、办理再生育证后,原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否有效?
答: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申请办理再生育审批时,申请人应当交还持有的证件;未交还的,证 2
件自然失效。同时,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10、不符合原《条例》规定,在20xx年3月28日前已生育的单独夫妻,是否要处理?符合单独两孩政策,在20xx年3月28日以后生育,但未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的,是否要处理?
答:不符合原《条例》规定,在20xx年3月28日前已生育的单独夫妻,按照原《条例》规定处理;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在20xx年3月28日以后生育,但未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的,可以在20xx年9月30日前申请补办,补办后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逾期未办理的,按照《条例》第45条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修改后的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一)一方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二)只有一个孩子,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严重遗传性残疾,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或者将严重影响婚配的;
(三)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因公致残的军人、武装警察、公安民警、见义勇为人员,只有一个孩子的;
(四)一方系丧偶者,另一方未生育的;
(五)一方系离婚者且只有一个孩子或者依法生育过两个孩子,另一方未生育的;
(六)双方均未生育,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
(七)一方从事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井下作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修改后的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外,女方为农村居民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 3
子:
(一)只生育一个孩子,男方的其他兄弟均无生育条件的;
(二)男方到无兄弟的女方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女孩的(本项规定只适用于女方姐妹中一人);
(三)男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姐或者妹妹,只有一个女孩的;
(四)双方定居在人均土地五亩以上(以村计算)的沿海垦区,只有一个女孩的;
(五)一方以海洋捕捞为业五年以上,现仍从事海洋捕捞业,只有一个女孩的。
夫妻为主要从事种植业或者养殖业的农村居民,一方经县级以上医学、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为非遗传性一级或者二级肢体残疾,只有一个女孩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孩子。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但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以及在小城镇户籍制度改革中成建制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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