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说明

情况说明

重庆融创.凯旋路南区展示区在进行车库里面的装饰施工时,车库以上的场地全部移交给甲方投入使用,原来的材料堆场和装饰场地已经变成草坪和绿树。由于材料车的车型较大不能直接进入车库卸料,同时展示区周围找不到合适的堆场,所以只能把距离展示区1公里远(项目办公室活动板房后面)的空地作为临时堆场。展示区所需要的材料,都将从临时堆场通过小型农用车(公司签了合同的那种)转到车库里再进行施工。在车库里的砌筑、抹灰进行到收尾阶段时候,遇到了公司针对项目使用小型农用车出台了一项制度:“从20xx年11月16日开始不允许项目部使用小型农用车”。现场不允许用农用车展示区工作无法开展。

在甲方要求超出工期将以延迟1天给予我们项目1000元/天的罚款和没得材料班组将会撤场(撤场后再回来就难了)的双从压力下,经项目决策团队协商后决定先由项目部垫付现钱的方式使用内转车给项目部转材料,让展示区车库的工作能正常开展走。

项目部一共使用了两次农用车转运材料,两次分别是20xx年11月20号转运河沙、水泥、配砖,当天共转运了11车和20xx年12月2号转运水泥、配砖、河沙,当天共转运12车。每次都是严格的按照公司的价格标准43元/车执行,两次共产生800元的费用。此笔费用已由项目部垫付。

特此说明!

 

第二篇:关于情况说明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付款收据的情况说明

四川汇豪置业有限公司:

本人彭蔓羚与四川汇豪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HS2014-2,签订时间为:20xx年6月8日。

合同项下的商品房为四川汇豪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地块(成国用(2011)第649号)上的商品房,项目暂定名为“汇丽汀香”,商品房位于地下室负一层,编号为3、5、6、7、8号,共计5套,用途为商业,建筑面积共计3921.79m2。

按建筑面积计算,该五套商品房每平方米单价均为12000.00元人民币,总价人民币47061480.00元。

此合同(合同编号:HS2014-2)系本人个人需求而签定。若因本合同导致的一切问题和后果,皆由我本人承担全部责任,与四川汇豪置业公司无关。

贵我双方真实履行的合同,以本人于20xx年1月29日与四川汇豪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HS2015-1)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为准。

同时,由四川汇豪置业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总价款收据,收据号码:2009920,2009921,2009922,2009923,2009925(收据共计5张),其收据中所填总金额: 47061480.00元,本人并未真实实际支付。本人应付房款将全部以本人的银行卡转账到汇豪公司账户为准。

特此说明

说明人(买受人):

担保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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