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边志强,男,47号,汉族,个体,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水源街和德龙都小区2单元3楼。 被申请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鞠建中,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江苏省泰市凤凰东路68号。 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路园艺所东乐花园F2座,法定代表人:何启德,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借款公司纠纷一案,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内民一经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拒遵照生效判决履行,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执行请求:二被申请连带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利息131.4万元,违约金自20xx年7月10日起到付清之日止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给予计算。同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事实与理由:20xx年4月9日,第一被申请人从申请人处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约定月利息4%,期限三个月,第二被申请为第一被申请人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限两年,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合同到期后,被申请人未能还本付息,

及催要未果,无奈于20xx年6月8日诉至呼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中院审理作出了(2009)呼民二初字第102号判决书,被申请人不服提起上诉,后经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作出了(2012)内民一经字第167号判决,判令“被申请人连带清偿申请人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利息131.4万及违约金自20xx年7月10日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予以计算”。如果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被申请人承担30万元。申请人承担82120元。因申请人一审预交199550元诉讼。所以二被申请人应给付申请人诉讼费117430元。

至此,被申请人于终审判决生效10日内未按照判决履行,特申请贵院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呼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 月 日

 

第二篇:关于中文百科在线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劳动仲裁判决书强制执行申请书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XXX,户籍地址:广西省南宁市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广西中文百科在线网络发展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明秀东路171号明湖大厦B座1201号房,现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东葛路荣和中央公园8栋32 A,法定代表人:王武陵

请求事项

请求强制执行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无故拖欠工资人民币XXX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XXX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扣工资人民币XXX元;

总计:XXX元

三、支付上述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判决,但被申请人却不予支付,现依据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请求贵院予以强制执行。

此致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二○一五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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