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阳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写作

沭阳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写作要求

一、毕业论文写作要求

毕业论文要求学生选择具有理论和实际意义的课题进行认真研究,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论文应中心突出、结构严谨、层次分明、论述清楚、文笔流畅,符合规范的格式;同时达到一定的字数6000以上。论文应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写出的、有学生自己观点和见解的学术性论文。在毕业论文写作过程中要虚心学习,尊重导师,严谨为学,诚实为人。收集资料、占有材料均要实事求是,摘录要符合作者原意,不能断章取义,资料要注明出处。通过毕业论文写作应培养严谨的学术作风。学员应独立完成毕业论文,论文写作应有计划地进行,论文内容应包括:

(1)序言 含简要说明选题的意义,主要创新观点、见解、对策和结论;

(2)论证分析部分 这是论文的主要部分。要求思路清楚、逻辑严密、文字通顺、结论科学。全文应论点层次分明,要分章节或大小标题,标题要简洁醒目;论文不能只是材料的堆积,要言之有物,运用材料说明问题,论据充分、材料丰富且运用得当;论文要按照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最后得出合乎逻辑的结论。

(3)对策建议 创新见解要在这里总结、表述清楚。

(4) 结束语。

(5) 参考资料目录(包括:专著、著作、学术论文等)。

二、格式要求

1.毕业论文书写排版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⑴论文全部要采用word书写排版,单面打印,黑白色。.

⑵字距为标准(系统默认值),行距为1.5倍。

⑶每个自然段开头都要空两格。

⑷一般标点符号占一个,另起行时,除破折号、省略号、引号前半部分和放在另一行开头外,其他标点只能随文写在字后,不可移行顶头写。

⑸使用规范的简化字,除了非用不可外,不得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异形字。

⑹每页在中间下方编印页码,格式为 “第?页 共?页”(小五宋体居中)页码起始页为封面。

⑺装订一律在左侧。

⑻定稿一式三份。

2.论文封面制作有哪些要求?

论文封面必须载明学校名称、院系部名称、论文题目、学科专业名称、学生姓名、学号、指导教师姓名、指导教师职称、制作日期等项目。版面格式如下所示:

中央电大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小四隶书)

江苏广播电视大学

法 学 毕 业 论 文

论文题目(居中、黑体、二号)

专业方向: 法 学 (居中、楷体、四号)

学生姓名: (居中、楷体、四号)

学生学号: (居中、楷体、四号)

指导教师: (居中、楷体、四号)

教学点: 沭 阳 电 大 (居中、楷体、四号)

2008 年11月20日(居中、宋体、二号)

3.毕业论文目录制作的要求有哪些?

这是论文的第二页,要求将论文主要细目及相应的页码编制出来,另外还要简单提示每一部分的主要内容。具体格式如下:

目 录(居中、黑体、二号)

(以下均为4号楷体)

[本文的中心论点]××××××

序论………………………………………………(1) 一、腐败的基本特征及现状…………………………………( )

(一)我国当前腐败现象的本质特征 …………………( )

(二)我国当前腐败现象的现状及特点 ………………( )

1.权钱交易……………………………………………( )

2.腐败的公开化、广泛化……………………………( )

二、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根源………………………………( )

三、反腐倡廉的法律机制的构想……………………………( ) 结论……………………………………………………………( )

4.论文部分制作的要求有哪些?

论文部分主要包括:标题、作者姓名、摘要、关键词、正文、注释、参考文献、附录等项目。主要版面制作格式如下所示:

(空两行)

题目(居中黑二)

姓名(居中楷三)

(以下均为小4号)

[摘要]××××××××××××××××××××××××××××(楷体)

[关键词] ×××,×××,×××,×××(楷体)

(空一行)

(序论)××××××××××××××××××××××××××××××××××××。

一、××××××××××××(黑体)

(一)×××××。(黑体)×××××××××××××××××××××××××××××××××××××××××××。

1.××××××(宋粗)

⑴××××××××××××××××××××××××

①××××××××××××××××××××××××

二、××××××××××××××××××××××××

(空一行)

(结论)×××××××××××××××××××××××××××××××××××××××。

5.注释及参考文献、附录的制作要求是什么?

正文内容结束后,必须标明文中引文部分的注释、本文的参考文献、附录等项目。

具体格式要求如下:

(正文末尾)

(空一行)(以下非特别标示均为5号楷体)

注释:(4号黑体,顶格)-----不少2处

[1] 著作者,书名(篇名),出版社(报刊名称),出版时间(杂志卷期),页码(第?页)等

[2]

(空一行)

参考文献:(4号黑体,顶格)------不少5篇

[1] 著作者,书名(篇名),出版社(报刊名称),年份(版次或杂志卷期)

[2]

(空一行)

附录:(4号黑体,顶格)------可省略

[1]

[2]

(最后一行)论文打印日期 20xx年 月 日

 

第二篇: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论单位犯罪中之“单位”

内容摘要

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法人和各种组织体在社会生活中发生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因而,如何规制组织体的行为及预防、惩治其不法行为便成了社会学和法学的一个重要议题,随着组织体在社会生活中作用的日益加大以及其不法行为之社会危害性的日益加剧,有许多国家的刑法已对此反应,并将其犯罪化。

我国法学界对单位犯罪事实相关问题,意见不一。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这是对我国刑事法律制度的重大完善,它必将对司法实践产生深远的影响。然而,单位犯罪中的“单位”的范围界定问题却是理论和实践中亟待研究和确定的问题。本文拟在通过对单位的一般理论(包括单位的定义、单位的特征),单位犯罪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就单位犯罪中的“单位”的范围界定问题做进一步的探讨。如:私营企业是否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问题;机关能否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界定问题;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机关的处所或派出机构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问题。

关键词:单位 特征 单位犯罪 范围

我国自19xx年《海关法》首次将组织体的不法行为犯罪化以来,组织体作为一种犯罪主体并被追究刑事责任便逐渐为立法所肯定并为人们所接受。19xx年3月1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更是在总则、分则中作了更为全面的规定,在总则中专辟一节即总则第2章第四节第三十、三十一条两个条文原则规定了单位犯罪问题,第一次在刑法典中确立了自然人犯罪主体与单位犯罪主体并存的格局;分则中规定的涉及单位犯罪的条文96个,罪名多达121个,占全部罪名的29%强。可以说,关于单位不法行为之犯罪化已完全为立法所肯定。

不过,纵使立法已然肯定,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持异议者仍有人在,立法的肯定并未完全平息争论,而且关于组织体(单位)犯罪理论不完善以及本身的一些天生缺陷仍有诸多值得探讨之处。组织体犯罪理论是一个十分庞杂的体系,本文仅就单位犯罪中的单位界定问题作一探析,以期对单位犯罪理论之完善尽一份力。

一、单位的一般理论

(一)单位的定义

我国《刑法》中没有对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的内涵予以明确,所以,在一些案件中,某个组织到底能不能视为刑法中的单位,该组织实施的危害行为究竟能否由其承担刑事责任,往往引起争议。比如,一些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机关的处所或派出机构,能否独立作为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这方面的争议很大。

我国《刑法》确认的单位主要有五大类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关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单位即包括各种国有的、集体所有的、合资的公司、企事业单位,也包括各级国家权利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以及各种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

虽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这些单位通常都是法人或者具有法人资格,但是我国《刑法》并没有要求单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法人或者具有法人资格。单位是一个组织体,是指机关、团体或属于机关、团体的各个部门。单位和个人相对立,属于集体的范畴,表现为社会的组织体,包括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两种形态,所以单位不仅限于法人资格。

(二)、单位的特征

单位具有如下特征:

1、载体性。单位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它与作为生物体意义上的自然人不同,单位的意志形成与控制以及意志的实现与表达都需要借助一定的载体,即作为构成要素的自然人,也就是说单位必须由一定数量的自然人构成,一定数量的自然人是单位成为社会组织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当然,作为单位行为载体的自然人非指特定的某个或者某些自然人,而是泛指。

2、利益性。单位是人们为了追求某种或某些共同利益而成立起来的社会组织,追求利益是单位成立的最原始和最直接的动因。就单位生成动力而言,单位是一种人们寻求自我利益保护的实体,又通过特殊的利益关系和身份关系把个人吸附其中。因此,在理解单位的利益性时必须将其与法律联系起来,而单位利益与个人利益、国家利益和整个社会利益之间因主体不同而可能引发种种冲突正是导致单位不法行为的根本原因。

3、组织性。这是单位在结构上的特征。所谓组织,即指安排分散的人或事物使具有一定的系统性或整体性。单位的组织性即通过一定方式使单位的构成要素成为一个整体,从而体现出系统性,使之发挥最大功效。而组织方式又会因不同的单位而有所不同,依靠制度体现组织性,形成制度权威,主要指该组织或依法律授权或依地域等天然特性而占有大量社会资源并藉此满足单位成员的利益需求;该组织主要依靠某种权力而形成并维持其运行。

4、合法性。单位的设立宗旨合法,宗旨的合法性即指单位设立的宗旨应符合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要求,而不能与之相违背;单位的形式要件合法。形式要件合法包括设立程序合法以及单位的组织机构合法;单位的存在合法,也就是说,单位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撤销、查封、关闭或破产、倒闭、解散等,总而言之,没有任何不允许其存在的法律规定。

5、法律人格完全性。人格即民事权利主体资格之称谓。法律人格即法律权利主体格。虽然在现代社会中自然人生而平等,但在社会组织这一非生命体中则并非生而平等,只有在其达到法律规定的要件,由法律赋予其法律意义上的主体资格即人格,该社会组织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主体。而社会组织之法律人格需具备以下要素:人和财产,一切社会组织都是财产和人(自然人)的有机集合体。于人而言,组织的团体人格独立于个人人格,体现于团体之共同意志(整体意志);于财产而言,组织的团体人格以拥有财产为绝对要件,二者缺一不可。

二、单位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中的“单位”是以单位犯罪为前提的,没有单位犯罪就不可能有单位犯罪中的“单位”问题的研究。因此,要研究单位犯罪中的“单位”,就必须正确界定单位犯罪的概念,并对其特征加以分析。

2、主观过错的多样性。关于单位犯罪的过错,理论界存在很大分歧。有学者认为“单位犯罪的过错形式只能是故意,而不存在过失”,更不存在单位犯自首。此种观点值得商榷,不仅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单位的过失犯罪,如第129条消防责任事故罪,第137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还表现了一种混合的罪过形式。纵观国外的立法,也都对单位过失犯罪做了相关规定。﹙注释⑤﹚

3、行为表现的整体性。单位犯罪是以单位的整体性为基准的,个人的行为必须体现出单位的意志,否则就不是单位犯罪,所以单位犯罪必须是单位的名义,并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其主要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行为。

4、“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是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因此,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其自首问题,这体现了单位犯罪严格的法定性。

三、对单位犯罪中“单位”的范围界定

确立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从实务中看,具体可以分为三种情况来界定单位可否成为犯罪主体:

第一种情况,是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能够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组织。这些单位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是无疑的。只有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成立的组织才是刑事法律意义上的单位,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成立的组织,我国刑法明确将其排斥在单位犯罪之外。

第二种情况,是经法人授权现有独立经营权或者决策权,并能够以自己管辖范围内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这些单位从形式上看,不是独立的,但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第三种情况,是没有独立决策权和在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处分权的非法人组织或职能部门。这些单位不仅形式上没有独立性,而且实质上也没有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追究其刑事责任达不到应有的目的和效果,对其以组织名义实施的犯罪行为,只能以个人犯罪论处。单位犯罪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单位,既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的。

(一)私营企业是否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私营企业是否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理论界从在较大争议。笔者认为,私营企业与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及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民事法律关系当中都是平等的主体,它们不因财产的多少和财产所有权的性质而在民事责任能力上有任何差异,当它们被刑法调整时,以所有权的性质作为标准同样缺乏法律根据。目前我国关于单位犯罪的刑事法律规定在涉及单位犯罪主体时,除个别犯罪要求特殊主体以外,所有概念都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在这里,没有特别限定单位是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因此,单位犯罪主体不包括私营企业的观点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将私营企业排除在外,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笔者认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随着公司制度的健全和股份制企业的发展,多人合股、依法成立的股份制企业越来越多,这种企业犯罪已超出了自然人犯罪的范畴,按单位犯罪处理更为客观实际,符合法律规定。

(二)机关能否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机关能否能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尽管刑法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学理上存在争议。因为机关代表国家,是为国家谋利益的,那么国家会犯罪吗?在单位犯罪主体研究中,关于机关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以及刑法应否和如何处理机关犯罪问题聚讼最多。

我们认为机关亦可成为单位犯罪主体,但一般认为应有所限制。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机关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并且我国立法对机关构成犯罪是作了严格限制的,首先刑法分则中单位犯罪条文大多数仅限于公司、企业,而直接规定为国家机关的极少。从立法上看,对机关构成犯罪的罪种范围的选择是极为谨慎的。当然,考虑到机关自身的性质,在认定机关行为时有必要区分政府(国家)行为和非政府行为,纯粹政府行为应排除为单位犯罪,而非政府行为则可构成单位犯罪。

(一)单位犯罪概念的分析

首先,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只是从犯罪主体范围方面进行了描述,而从概念揭示对象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来看,还远没有揭示单位犯罪概念的深刻内涵,但同时它又为单位犯罪理论研究及其实践探讨留下了广阔的空间,正因为如此,学理界关于单位犯罪的概念的学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1、所谓单位犯罪就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所犯的罪,系个人犯罪的对称。﹙注释①﹚ 此种观点认识到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区别,也揭示了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但它实际上是对《刑法》条文的一种片面理解,由此推之,单位犯罪即单位所犯的罪,这又犯了循环定义的逻辑错误。

2、单位犯罪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有关负责人员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注释②﹚ 与前一种观点相比,它区分了单位意志和个人意志,但它所说的单位犯罪只限于主观上的故意,这与《刑法》中规定的少数过失的单位犯罪相背离。此外它强调的单位犯罪以非法利益为要件,无疑缩小了概念的内涵。因此,在八届人大五次会议的时候,由于其局限性而被否决。

3、单位犯罪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法定单位,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有关负责人员代表单位决定,为本单位谋取利益而故意实施的,或不履行单位法律义务,过失实施的危害社会,而由法律规定为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注释③﹚ 此观点克服了以上观点的不足,明确地把过失犯罪纳入其中,这与《刑法》之规定是一致的,同时也不限于以非法利益为要件,准确地揭示了单位犯罪的本质特征。

(二)单位犯罪的法律特征

综合单位犯罪概念的分析,不难发现,单位犯罪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主体的特性。单位是一种“既不能脱离自然人而孤立存在,又可以从形式上先于单位成员而构建的”组织形式,﹙注释④﹚ 它是由单位(法人或非法人)为形式,以自然人(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为内容而组成的特别主体。

因此,机关可以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有以下理论依据。首先,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主持、实施、保障、参与国家事务,但国家机关同样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更应模范守法,刑法作为国家基本法律应得到遵守,其次,机关犯罪客观存在为我们提供了强有力的真实支持。机关代行国家职权,如无恰当规定,权利极易异化,而权利异化的后果便是机关大量不法行为的存在。第三,国家对国家机关的刑事惩罚不是自我惩罚,国家作为一个集合概念,其包含非集合因素即构成要素,国家机关即国家的组成部分之一,对机关的惩处不能认为是对国家自身的惩处。

(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机关的处所或派出机构能否成为单位犯罪主体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机关的处所或派出机构根据其与单位的隶属关系的独立性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单位内部的非独立性的职能部门,如企业内部的车间、科室,公司的营业部、公关部等,它们是不是具有独立资格的内设机构其决策权取决于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最高决策机关。另一类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机构,如公司的一些分公司、银行的分支机构、大学的分院等。

对于上述第一类机构,它不具有独立的人格,所从事的一切活动均受命于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应由上级单位负责,其本身不能构成单位犯罪主体。但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则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如在涉及到单位的内部职能部门犯罪的主体问题上,在高院下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提出了明确的处理原则:“以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的名义实施的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分支机构、内设机构、部门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能因为单位的分支机构,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将其认定为单位犯罪而按个人犯罪处理。”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这一类机构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主体。

注释:

①王仲兴:《新刑法典的犯罪单位和单位犯罪》,法律出版社,19xx年,第298页。

②陈兴良:《刑法疏议》,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xx年,第114页。

③高明暄、刘远:《论新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第252页。

④马长生、胡凤英:《新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法律出版社,19xx年,第322页。 ⑤张国轩:《单位犯罪的罪和刑》,第339 — 340页。

参考文献:

① 王仲兴:《新刑法典的犯罪单位和单位犯罪》,法律出版社,19xx年。

② 陈兴良:《刑法疏议》,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xx年。

③ 高明暄、刘远:《论新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

④ 马长生、胡凤英:《新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法律出版社,19xx年。 ⑤ 张国轩:《单位犯罪的罪和刑》。

⑥ 高西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订与适用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19xx年。 ⑦ 陈兴良著:《陈兴良刑法学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8月第一版。 ⑧ 高明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 20xx年10月版。

⑨ 赵秉志主编:《刑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20xx年7月 第1版 。 ⑩ /xingfa/zongze/11/lfm11008.htm中国刑法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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