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现场检查笔录

职业卫生咨询指导

1、乡镇卫生院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现从事接触或可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服务对象,应对其开展针对性的职业病防治咨询、指导(如使用有毒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①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②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③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④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⑤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⑥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的作业;⑦参与用人单位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禁止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发现职业病患者、可疑职业病患者以及发现或怀疑有职业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可能造成危害的线索和事件,必须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应及时以电话和文本方式报告县卫生监督所监督执法二股;二是填写完整的附件1,其中报告内容必须写明隐患具体地点、范围大小、涉及人员多少、隐患大体因素等;三是保护好现场并协助调查工作。

2、做好日常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协管)工作

(1)必须在该医院设立职业卫生“宣传栏”,开展职业卫生咨询指导服务工作,活动必须有影像材料。

(2)必须每季度开展辖区内职业危害单位摸底工作,填写“职业危害单位摸底一览表”,必须准确掌握职业危害单位接触职业危害人员数。

(3)协助县卫生监督所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检查。

3、附:职业卫生摸底表。


乡镇职业卫生(存在职业危害单位)摸底一览表

 

第二篇:卫生监督现场检查笔录

卫生监督现场检查笔录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现 场 检 查 笔 录

第 页共 页

被检查人: 检查机关: 检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检查地点: 卫生监督员出示证件后检查,检查记录:

被检查人签名: 卫生监督员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卫生监督现场检查笔录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编号:

卫 生 监 督 意 见 书

被监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地 址: 监督意见:

被监督人签收: 新昌县卫生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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