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北京盛世艺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就甲方邀请乙方 [身份证号为 (以下统称‘乙方’)为 (简称‘产品’)品牌形象代言人(或候选品牌形象代言人)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形象代言人工作内容确认
1、 乙方同意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为甲方拍摄影视广告或mtv片,拍摄次数 次,每次不超过 天。
(2)为甲方拍摄平面(静态)照片,拍摄次数 次,每次不超过 天。
(3)参加甲方组织的新闻发布会、订货会、经销商大会、公共促销关系活动 次(每次提前30日将具体时间、地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每次三天,每天不超过 个小时。
(4)甲方于拍摄前一周内将图片资料交付乙方,以便乙方了解代言产品之风格和功能。
二、使用期限:
根据本合同所制作广告使用期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满后甲方或经授权的任何第三人均无权再以任何方式使用本合同项上的广告及相关素材。期满后,甲方可与乙方重新签订协议使用,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签约权。
三、使用区域及方式
1、使用区域:中国大陆地区。
2、使用方式:甲方有权在特定时间内在所有媒介以版本编辑形式,在内容上使用该广告及相关的素材。所有媒介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录像,广播,电影,网络,广告牌,海报,印刷品,标贴,推广,传媒,营销、报纸、杂志、户内外灯箱、内外包装、vcd、促销物、纪念品,店头和公共媒体。
四、拍摄条件
1、电视广告片拍摄:乙方必须保证三个整天的拍摄,每天持续拍摄工作时间不超过 小时(以到现场化妆完毕时至现场拍摄完成时为止,当中包含一个小时的用餐时间)。
2、静态照片拍摄:乙方必须保证一个整天的拍摄,持续拍摄工作时间不超过每天 小时(以到现场化妆完毕时至现场拍摄完成时为止,当中包含一个小时的用餐时间)。
3、所有的服装及配饰由甲方提供。甲方必须自行组织所有拍摄人员,导演,制片,及所有相关人员,并为广告片和照片拍摄提供风格,艺术指导和定位。双方已就广告片图版和印刷品形式达成公识。为了避免异议,一但从乙方得到取用的乙方照片,甲方可以在任何媒介使用未经更改的乙方照片。获得乙方的允许后,可以对图版和印刷形式作适当的替代和修改。
4、甲方须提供乙方的往返车票、住宿。单人标准间 间。
5、 甲方保证不使乙方做出任何暴力或淫秽演出、色情镜头及床上戏,并不利用替身,甲方在拍摄日前不少于15日将故事内容及镜头剧本交给乙方,拍摄工作之所有情节及细节,事先经乙方同意才可进行。
6、 如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无法按期完成拍摄工作,甲乙双方应另行协商具体拍摄时间,乙方应继续完成,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产生的本合同第七条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五、甲、乙双方之义务
1、甲方需提供支付乙方于拍摄演出服务期间之服装费用、交通接送,并负责合理膳食。
2、甲方全力协助乙方在演艺事业上发展,辅助乙方在各媒体的宣传和推介。
3、品牌形象代言人确定后,甲方将在合同期满时支付乙方 。
4、合同期内,乙方不得参加或同意参加其他公司或同行业产品形象代言。
5、甲方具有宣传发布次数与形式的决定权。
六、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均应全面履行本合同;
乙方在合同期内,单方违约或造成不良影响需向甲方支付对乙方包装、培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前期活动费用)。
如甲方在确定品牌代言人后,单方违约并造成不良影响,其后果由甲方负责。
七、甲、乙双方如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地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解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内蒙古阿荣旗**************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地址:内蒙古阿荣旗************************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 2
甲 方:云南昊龙化工有限公司
乙 方: 南京兰天焊接设备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秉着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产品名称、数量、金额、供货时间
1、项目名称:
2、货物名称:
3、数量:
4、制造厂家:
5、供货范围:
6、合同总价:人民币700000.00 元正(大写: 柒拾万元整 )。
总计:
本总价中已包括设备运费、装卸车费、包装费、保险费、安装指导费、技术服务费、技术培训费、技术资料费及开具增值税专用#5@p的相关税费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合同签订后,合同总价不受市场因素影响。
7、交货时间:20xx年 月 日前全部交清到甲方现场或具体交货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第三条 交货地点、方式
1.交货地点:云南昊龙化工有限公司鲁甸县鸭子塘工业园区20万吨∕年产电石项目工程施工现场
甲方联系人: 崔俊杰 电话:
乙方联系人: 电话:
2.交货方式:落地交货。
3.装运通知:乙方应在货物装运完后24小时内,以传真方式(加盖公章)通知甲方设备名称、数量、毛重、体积、运输工具名称及起运日期。
第四条 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
1、运输方式:到施工现场时为汽车运输。
2、费用负担:运输费用(含运保费等)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由甲方负担。
第五条 包装标准、包装要求、包装标记、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以技术协议为准。
第六条 验收方法:以技术协议为准
第七条 付款方式。货款结算币种:人民币
1、乙方需在签订合同后十日内,向甲方提交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合同开始生效;履约保证金的期限到安装调试合格七日内。
2、预付款:合同价款的 30%_,合同签字,且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已按合同约定办理后10日内甲方支付;
4、到货款:合同款的 30% ,货物配备完毕检验合格,具备发货条件后乙方支付。同时需向甲方提供。并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5@p一同交给甲方
5、安装调试运行款:合同款的 30%_,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并经双方验收确认后10日内甲方支付。
6、质保金:正常运行满12个月甲乙双方再次检查、核实。符合承诺后20日内,由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款的 10% 。
7、以上付款方式无论发生何种情况,均以此为准,不得变更。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的违约责任
(1)按甲方要求按时供货,延期一天处罚人民币600元,供方超过交货期半个月仍不能交齐货的,在合同约定交货期届满期一个月内除退还全额货款外并向甲方支付已付货款100%违约金(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除外)。
(2)货物错发或漏发的,乙方除应负责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外,还应按第(1)条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2、本条款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内容执行。
第九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任何争执,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予以解决。若不能达成协议解决则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专利权
1、乙方须保障甲方在使用合同设备、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或引起的此类侵权指控,或由于使用工艺结构特征所引起的法律裁决、诉讼及其费用均与甲方无关,而乙方须与第三方进行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相关费用。
2、乙方承诺在本合同中已包含相关设备、服务所涉及到的所有专利应用费、版权使用费、商标使用费、设计费、执照费和其它方面的所有费用。
3、如果第三方发生指控,而造成甲方不能或暂时不能收到设备、使用设备的一切损失均应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约定事项。
11.1本合同价为该产品的支付依据价格,但供货范围或数量有增减,其总价也相应增减。增减数量均按上述单价为依据,根据规格、数量双方确认,另签订补充协议。
11.2本合同项下设备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让给第三方,否则
扣除履约保证金。
11.3如遇甲方所发给乙方的传真件3日内乙方不作出书面答复,则视为同意甲方意见。
11.4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对本合同条款做出任何修改。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均以书面形式并有双方代表签字盖章确认才有效,并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11.5合同签订地: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
第十二条 技术协议、邀标书、投标书、技术答疑、商务答疑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顺序:本合同、技术协议、招标书、投标书技术答疑、商务答疑。
第十三条 本合同双方代表签字盖章生效,合同一式八份,甲方执六份,乙方执二份。
第十四条 若本合同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处理。
云南昊龙实业集团巧家白鹤滩建材有限公司
2000t/d水泥熟料生产线技改工程
供 方:昆明云钦耐磨材料总厂
需 方:云南昊龙实业集团巧家白鹤滩建材有限公司 货物名称:钢球、钢锻 合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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