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的决定

关于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的决定

院(校)各系、部:

根据信息工程系上报学生处“关于戴银为擅自离校,连续旷课达35学时的处理意见”,经学生处审核,认为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符合《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宁夏广播电视大学全日制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第三十条第4款的规定,为严肃校纪校规,教育本人,经学生处办公会议研究并上报主管校长批准决定:给予戴银为记过处分。 根据经济管理系上报学生处“关于白永坤等7名学生旷课的处理意见”,经学生处审核,认为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符合《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宁夏广播电视大学全日制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第三十条的规定,为严肃校纪校规,教育本人,经学生处办公会议研究并上报主管校长批准决定:给予白永坤等7名学生以下相应的处分。 05财会班 白永坤 旷课16学时 警告处分 05经济信息管理班 李冀蒙 旷课15学时 警告处分 05经济信息管理班 蔺雅婷 旷课15学时 警告处分 05物流管理班 张常玲 旷课14学时 警告处分 05物流管理班 田军华 旷课15学时 警告处分 05物流管理班 柳欣 旷课13学时 警告处分 05经济信息管理班 寇宝 旷课24学时 严重警告处分 望全院(校)学生引以为戒,自觉遵守校规校纪。

宁夏职业技术学院 宁夏广播电视大学

学 生 处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第二篇: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的规定

罗田县胜利中学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的规定

一、处分的种类: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以下七种: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劝其退学(或劝其转学)。

二、违纪行为与处分:

(一)思想反动,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宣扬资产阶级自由化的言论和行为,有严重政治立志错误者。

1.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包含留校察看,下同)的处分。

2.情节严重,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劝其退学以下(包含劝其退学,下同)的处分。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

1.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2.被收容审查或处分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下的处分。

3.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以下的处分。

(三)盗窃国家,集体或私人财务者:

1.作案价值不大,在侦查时能主动承认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2.经保卫人员或公安人员侦查,确认盗窃者,认错态度差,不论作案价值不大,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3.犯盗窃错误经教育或处分仍不悔改,继续行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

(四)损坏、破坏公共财物者、建筑物和各种设施等,造成经济损失者:

1.无意或过失性破坏公共财物者,一般应照价赔偿经济损失,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警告处分。

2.违反学校有关纪律、制度、规定,造成损坏公物,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下的处分。

3.故意损坏或破坏公共财物,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劝其退学以上的处分。

(五)打架闹事者:

1.打架斗殴、闹事、肇事为首者,事情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很坏,给予留校察看以下的处分。

2.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煽动他人打架闹事,乐祸助威,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的处分。

3.邀约校外闲杂人员来校闹事者,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六)有辱骂、殴打教师、职工,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尚不够依法制裁的:

1.犯有错误、不听教师、职工批评教育,以污秽的语言辱骂老师、职工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犯有错误、拒不接受教师、职工教育和劝阻,与教师、职工顶撞,殴打老教师、职工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

3.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故意污秽他人身体,衣物,造成很坏影响或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严重违反学校纪律,违反《学生学习基本要求》,不完成学习任务,扰乱教学秩序,妨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者:

1.一学期内旷课累计五天(一天含自习共10节课时)以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旷课累计达五天以上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旷课累计达三周以上者,劝其退学。

2.不完成规定的作业任务,不交作业,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和各种集体活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以下的处分。

3.不遵守作息制度,经常迟到、早退、不保证学习时间,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

4.凡在学习组织的正规考试中,有偷看、偷抄他人试卷,抄袭夹带、互相传抄,替他人答卷的行为给予记过以下处分。考试前利用各种手段偷拆、偷看试题的舞弊行为者,错误性质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凡造成后果严重,试题失密或考试不能正常进行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

(八)犯有错误或受他人唆使,私自离家、离校“出走”的,视其错误性质和情节,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九)早恋或犯有性道德错误,经教育仍不改正者,给予记大过以下的处分。

(十)严重违反《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纪律规定,不服从领导和管理,经同学或老师多次批评教育,拒不改正错误者,一般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凡因犯过某类错误受过处分的学生,如拒不接受教育改正错误,继续重犯某类错误或另犯其他错误者,一律加重处分。同时犯有多种错误,按本规定应手两处以上的学生,按高一类处分或者在此基础上适当加重处分。

三、处分程序和执行责任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一般分三个步骤完成:

1.调查事实、取证,一般由班主任、年级组长负责。重大违纪事实的调查,政教处、团委派人参加。

2.填写《学生纪律处分申报表》,逐级填报并签署意见。

3.研究并作出处分决定,属于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由年级组决定,报政教处、团委备案;属于记过、记大过处分,年级组申报,由政教处、团委决定;属于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由学校行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其中属于开除学籍处分,还须报县教委审批。

学生纪律处分工作由政教处、团委全面负责。

四、关于取消处分

受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处分后确实改正了错误,一般情况下一年以后可以取消处分。要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本班学生评议,班主任签署意见,按处分权限,属于哪一级决定处分的由哪一级研究取消处分,报政教处、团委备案。

五、附则

1.受纪律处分(记过以上)的学生不得享受助学金和各种类奖学金。

2.本规定未包括的事项,由学校会议研究决定处理。

本规定由政教处、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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