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关于设立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岗位及实行岗位津贴制度的实施办法

北京大学关于设立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岗位

及实行岗位津贴制度的实施办法

(20xx年11月27日第428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20xx年10月22日第46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教育是国家面向公民进行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高级人才培养的主要方式。在创建世界一流大学的进程中,学校整体水平的提高与研究生教育密切相关。富有创新精神的研究生群体是学校教学、科研活动中最富活力的有生力量。

第二条 为建立和健全北京大学研究生教育工作中的激励机制,理顺研究生培养中的责、权、利关系,学校决定,设置教学、科研助理(简称助教、助研)和管理助理(简称助管,下同)岗位(简称“三助”),实行岗位津贴制度。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三条 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岗位设置由教务长会同研究生院、人事部、教务部、科学研究部、社会科学部及学生工作部等统一部署。各院(系、所、中心)由负责研究生培养的主管领导负责,组织专门人员共同开展助教、助研和助管岗位的设置、申请、聘用和考核等方面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四条 面向研究生设置的岗位分研究生助教、助研和助管三类。其中助研再分为两类,即“研究生奖学金”岗位和院(系、所、中心)助研岗位。助教由学校根据教学工作实际需要设置;院(系、所、中心)助研由研究生指导教师根据研究生所承担科研和相关工作任务设置;“研究生奖学金”岗位由学校出资设立,属于荣誉助研岗位,资助学习成绩优秀或在科学研究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研究生;助管岗位由用人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来设置。

第五条 各院(系、所、中心)分别在每年6月初和12月初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将助教、助研、助管岗位修订计划上报。研究生“三助”岗位待聘计划需要明确岗位目标、每周工作时间、工作量及对拟聘研究生的要求等,所有岗位必须有明确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岗位津贴

第六条 每个研究生助教岗位的津贴标准为800元/月,每周工作不少于12小时。助研岗位津贴参见“北京大学研究生助研岗位管理办法”。助管岗位津贴由用人部门参照助教、助研岗位津贴标准确定。

第七条 参加教学、科研工作是研究生培养工作中的重要环节。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如果承担一个学期助教岗位工作,考核合格者,记2学分,享受助教岗位津贴。超过一个学期的助教工作,不记学分,享受助教岗位津贴。

第八条 助教岗位津贴和“研究生奖学金”由学校承担,各院(系、所、中心)设立的助研岗位津贴由科研经费承担,助管岗位津贴由用人单位承担。学校鼓励各院(系、所、中心)自筹经费设置研究生“三助”岗位。

第四章 岗位申请

第九条 “三助”岗位申请和聘任工作一般在新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完成。

第十条 研究生助教、助研岗位公布后,经导师或相关课题组同意,研究生方可提出申请,院(系、所、中心)审批同意后,报送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一条 研究生助管岗位由研究生直接向各设岗部门申请,设岗部门自行审批聘用,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二条 委托培养研究生、工资由原单位发放的定向培养研究生以及本校在职研究生原则上不能申请由学校提供津贴的研究生“三助”岗位。每位研究生不能同时申请两个岗位。考试不及格或严重违反校纪校规的研究生原则上不能应聘研究生“三助”岗位。

第五章 岗位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经申请并获批准后,学校和各设岗用人单位、导师或课题组需如期将岗位津贴经费统一划拨到专门的财务帐户。

第十四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原则上按聘岗计划协定每月定时签单发放。

第六章 岗位考核

第十五条 研究生助教、助研岗位的考核,由导师(或课程主讲教师)给予评定。研

究生助管岗位由设岗部门给予评定。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受聘“三助”岗位的情况是研究生毕业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不认真负责履行岗位工作职责的研究生,设岗导师或课程主讲教师、用人部门负责人可以随时提出终止该研究生“三助”岗位的建议,经所属院(系、所、中心)领导审核同意后,视为岗位考核不合格。岗位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拥有应聘上岗的资格。

第十七条

年2月实行。

第十八条

第七章 附 则 本办法经学校20xx年10月22日第46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修订,自2003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篇:燕山大学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管理办法

燕山大学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管理办法

研究生是我校教学科研的重要力量,实施研究生助教、助研、助管(以下简称“三助” )制度,既可以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又可以充分挖掘学校的人力资源潜力。为规范此项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

1. “三助”是指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本人课题之外的教学、研究和管理工作。

2. 实施“三助”制度要有利于提高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有利于促进教学、科研工作的开展,有利于改善研究生的生活条件。

3. 承担“三助”工作的研究生应是政治思想好,工作责任心强,学有余力,身体健康者。

4. 承担“三助”工作的研究生一般应为完成理论学习阶段(硕士研究生应进入二年级、博士研究生应进入第二学期)的研究生,本校在职研究生不得应聘。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拔特困生和博士研究生。

5. 承担“三助”工作的研究生所享受助学金、奖学金等待遇不变。

6. “三助”之间不能兼任。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

1. 学校成立协调机构,由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负责,有关部门负责人为协调机构成员,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该机构就设岗、招聘、考核、经费和管理等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

2. 各单位成立聘用考核组,负责“三助”人员的聘用工作。

3. 各单位按照岗位的要求对承担“三助”工作的研究生进行日常管理。 “三助”研究生一般不得承担出公差任务,特殊情况需经有关领导批准。

三、聘用程序

1. 应聘“三助”工作的研究生须征得指导教师同意并经所在学院批准后方可报名。

2. 用人单位依据学校公布的岗位,本着“公开、公正、择优”的

原则对应聘研究生进行考核,确定聘用人选。

3. 受聘研究生需填写《燕山大学研究生“三助”审批表》(可在人事处网站http://rsc.文档下载栏下载)一式两份,分别报人事处和用人单位备案;承担上课任务的研究生,需另交一份报教务处备案。

4. 用人单位与受聘研究生签订聘用合同,合同聘期一般为一个学期(一个学期按5个月计算),合同期满可续聘。

5. 用人单位对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研究生,可以解聘,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研究生要求不再承担“三助”工作,应提前一个月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答复意见。解除聘用合同后,研究生的津贴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用人单位须在与研究生解除聘用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结果通知人事处并办理结算手续。研究生从某岗位被解聘后,可以继续应聘其它岗位。

四、设岗条件和待遇

根据按需设岗的原则,各单位于每年6月和12月份将下学期岗位设置计划报人事处并经学校批准后向全校公布。(《燕山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申请表》)(可在人事处网站http://rsc.文档下载栏下载)

1. 研究生助教

(1)研究生助教工作包括承担我校本科及硕士研究生授课、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教学课件制作、协助指导毕业设计和生产实习等教学工作;承担实验室管理、设备维护、实验装置制作、实验指导等实验工作。

(2)设置助教岗位条件:主讲教师承担超过三个班的大课,具有辅导答疑和批改作业任务,可设一个助教岗位;主讲教师学期教学工作量超过280教分的,可设一个助教岗位;凡实验室人均实验工作量超过额定工作量两倍的,可设置一定数量的研究生助教岗位,使人均工作量降至两倍以下。

(3)受聘研究生助教的博士生和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硕士生可以承担上课任务,但须通过学校试讲考核,并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4)主讲教师负责对承担助教工作的研究生进行岗前培训,并对该课程的助教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助教津贴按学期核算发放到研究生

个人账号。

(5)研究生助教的工作量按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计算,每教分学校支付15元,学院按不低于学校的标准配套支付。

2. 研究生助研

研究生助研的岗位由学院和课题组自行设置,津贴在学校下拨的科研津贴中支付,标准自定。

3. 研究生助管

(1)研究生助管工作是指参加学校党政、教学、科研等管理工作。

(2)助管岗位的设置必须以确保满工作量,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为前提,防止增员减效。

(3)助管岗位由各用人单位申请,经学校批准后,面向全校研究生招聘。

(4)研究生助管需保证每周工作15~20小时;考勤由用人单位负责,每月随职工考勤一并报送;用人单位应指派专人对其进行指导和管理。

(5)研究生助管的津贴按硕士生400元/月、博士生600元/月发放。校部机关的助管津贴由学校承担,学院的助管津贴由学校和学院各承担50%。由财务处发放到研究生个人账号。

五、其它

1. 承担里仁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三助”任务的津贴,由用人单位自行解

决。

2.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