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失误追究办法

附件

赤峰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

工作过错责任追究暂行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对各科室的工作管理,保证我所各项技术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权威性、有效性,更好地为客户服务,为社会提供及时准确的检测数据和规范的检测报告,使我所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二、工作过错责任是指我所职工在工作中,未按《质量手册》及相关体系文件中规定的程序执行,影响检测工作正常进行;在实验室认证、实验室能力验证、实验室能力考核、项目比对、计量检定和质量检验中出现失误;管理人员因过错给工作造成影响时所应承担的责任。

三、工作过错责任的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本着教育与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四、本办法适合我所各项技术工作。检测报告是指我所为客户提供的检验报告、鉴定报告、质量证明、检定证书、校准证书、检定结果通知书、测试报告等。

五、我所现行的《质量手册》(计量版、质量版)是我所各项技术工作的依据,也是本办法的依据,并为其服务。

六、我所检测人员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为工作过错:

1、抽样必须根据上级计划及顾客的委托按规定抽取样品并填好抽样单(委托单),凡不按规定抽取样品致使无法公正地出据检测报告,并对社会和我所工作造成影响的;

- 1 -

2、样品保管传递必须按《质量手册》要求进行并履行签字手续,凡未按《质量手册》要求进行致使检测无法进行的或无法公正地出据检测报告,并造成影响的;

3、检验(测)样品必须按标准、规程进行,凡出据的检测数据不准确,与事实明显不符并给对方和本所工作造成影响的;

4、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检测工作并未与客户进行协商,给客户和本所工作造成影响的;

5、出据的检测报告、技术材料不规范或严重失误给对方和本所带来影响的;

6、因人情关系或谋取私利为他人出具不符实际的检测报告并造成影响的;

7、工作擅离职守、漫不经心造成检测设备的损坏或丢失的;

8、不遵守保密规定,泄漏有关单位的技术资料、检测数据并给对方和单位造成影响的;

9、在机构达标、技术考核、计量认证、实验室认证、实验室能力验证、项目比对及平时工作质量检查中出现或发现重大错误而造成影响的。

10、管理人员(办公室、业务科、质保办)因工作过错而给工作造成影响的。

七、工作过错根据给单位和客户造成的损失及影响分为轻微过错、一般过错和重大过错。

1、轻微过错:未影响检验、检定结论,也没有给单位和客户造成影响的;

2、一般过错:由于过失致使样品失效无法进行检验、检定;错误的检验、检定结论;未按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造成设备损坏且价值 - 2 -

不超过5000元的。

3、重大过错:给单位和客户造成很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未按操作规程使用造成设备损坏,价值超过5000元以上的;

八、承担责任的划分:

1、因检测人员的过错导致检测报告失实的,检测人员应当承担工作过错责任;

2、未按有关计划和规定抽取样品导致检测结果与事实不符的,抽样人员应承担工作过错责任;

3、因错误操作或计算出现的错误,检测人员及核验人员都应承担工作过错责任;

4、检测报告出现错误与环节负责人、相关人员有关,检测人员、环节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同时承担过错责任;

5、因泄漏有关技术资料给对方或单位造成影响的,直接责任人应承担过错责任。

6、因工作过错给客户造成影响,直接责任人应承担过错责任。

7、有意出具假报告、证书的,直接责任人承担过错责任。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过错行为人的工作过错责任:

1、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积极纠正的;

2、因过失出现错误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及影响的;

3、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情形。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过错行为人的工作过错责任:

1、主观故意并造成严重后果及影响的;

2、一年内多次发生工作过错,不接受批评的;

3、对检举、揭发工作过错的知情人打击报复的;

- 3 -

4、不配合调查,阻挠追究工作过错责任的;

5、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行为。

十一、责任追究的形式:

1、属轻微过错的科室内通报批评。

2、属一般过错的全所通报批评,扣发当事人科室当月平均奖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3、属重大过错的全所通报批评,扣发当事人科室季平均奖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同时给予行政处分,调离原工作岗位待岗,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给单位和客户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直接责任人赔偿,扣发相关责任人月平均奖的30%至50%。(分管所长、科长、室主任)

十二、责任追究的程序

1、对工作过错责任人追究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追究。

2、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人员可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决定或由所党总支、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办公室承办。

3、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工作过错,并应承担第七条责任的过错责任人经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相应经济处罚,具体处罚事宜由办公室承办。

十三、工作过错责任的追究由业务科负责,追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属轻微过错责任追究的由业务科报质量负责人批准实施,属一般过错和重大过错责任追究的由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十四、被追究人对责任的追究不服,可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十五、本办法由综合管理科负责解释并于下发之日起执行。 - 4 -

 

第二篇:关于管理人员执行不力和工作失误的处罚办法

关于管理人员执行不力和工作失误的处罚办法

为了推进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公司文件和工作计划的执行,增强管理人员的使命感和责任意识,特制定本办法:

1、 责任部门

人力资源部每月组织跟踪检查公司各项工作计划的开展和各个文件的执行情况,收集相关的信息,对执行不力和工作失误的管理人员提出处罚意见。

总经理工作部每月组织跟踪检查质量体系的实施运行情况,收集相关的信息,对执行不力和工作失误的管理人员提出处罚意见。

人力资源部和总经理工作部的工作情况由相关副总考核。

2、 处罚办法

根据造成的结果不同,分为两种性质。一种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另外一种是造成间接经济损失。对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根据情节严重,按损失金额的10%--50%,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对于造成间接经济损失的,按工作的重要性和情节严重,处以30--500元的罚款、警告、调离、待岗、除名的处罚。

上述两种处罚,根据相应的情况,可以合并处罚。

3、 处罚程序

人力资源部和总经理工作部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处罚意见书,经相关副总审核后,由总经理批准后发文。对于处以罚款处理的,由财务部在相应工资或奖金中扣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