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范文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申 请 人:

申请事项:请求对埔公交认字[xxxx]第Bxxx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做出复核,并对该事故认定书中事故形成的原因及当事人责任作出对方当事人xxx为主要责任申请人为次要责任的认定。

申请人及其所驾驶车辆的车主在提出本复核申请之前已认识到交通事故给对方当事人及对方乘客带来的严重伤害,对对方当事人及对方乘客在事故认定书做出之前,给予了充分的医疗费垫付共计xxx元人民币。现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提出请求和理由:

一、 对方当事人xxx的过错认定不全面,导致未充分减轻申请人的责任,其原因是未充分遵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7条机动车通行的规定。对方摩托车驾驶员xxx明知后面有车在正常行驶并已发出鸣喇叭的超车信号,在让行条件完全许可的情况下,不但不按规定让行,还在道路上用较快的速度忽左忽右拐来拐去驾驶摩托车,待靠右直行时又突然左拐主动逼近我方车辆,造成我方措手不及,来不及采取避让措施,是摩托车驾驶员xxx的主动型严重过错酿成了如此的悲剧。事故形成的原因应是对方摩托车驾驶员xxx没掌握开摩托车的技术(有目击者录音为证),未取得合法的驾驶资格,无驾驶证上路。因此,申请人认为对对方当事人xxx作为事故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在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主要作用以及他的过错严重程度认定不全面,并且未区分一般过错与严重过错之间的基本界限是导致未充分减轻申请人责任的最主要原因,也是该认定书对责任划分不当的主要原因。

二、 申请人驾驶机动车与前车未保持安全距离及安全车速,不排除在发生该起交通事故中所起的作用,与对方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二者应该是同等的。

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公安机关做出事故认 1

定书应当根据该规定第46条,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严重程度是确定当事人责任的标准。申请人虽然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无驾驶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同样是严重的过错行为。对方当事人xxx未取得合法的驾驶资格并在未掌握摩托车驾驶技术的情况下,驾驶摩托车在机动车道上通行,与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在形成交通事故中也起主要作用,也是形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申请人认为,对方当事人没掌握开摩托车技术无驾驶证驾驶摩托车在机动车道上通行,过错的严重程度与申请人的相当,均为主要过错,确定双方为同等责任。

三、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中显示:对方当事人xxx所驾驶的无牌车辆型是豪迈出125C女装摩托车,而所搭载的发动机却是48C汽油发动机。如果该摩托车车主xxx不能提供有效的合格证,可以确定该摩托车属于非法组装、拼装的机动车。对方当事人xxx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一款。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规则(试行)》第七条规定,根据已有证据无法判断摩托车驾驶员xxx驾驶非法组装、拼装的机动车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时,如果其未被认定为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应当加重其一档责任。

综合上述,申请人请求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人依据客观事实和相关规定提出的复核请求予以审查,将认定书中的主次责任纠正为对方当事人xxx为主要责任申请人为次要责任的认定。

申请人:xxx

xx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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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栾英军,男,49岁,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凌水镇庙岭村, 身份证号码: 2102041963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男, 岁,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复核请求: 请求更改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甘井子交通大队作出的第某某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一、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甘井子交通大队于20xx年 1月*日作出的第2010某某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错误。

1、死者应负次要责任。

(1)死者走的就是人行道、公交站点、交叉路口、斑马边上,只不过死者没有站在线上而已。

(2)死者进到了注意安全的义务。死者是在小心翼翼的过横道、下车后站在人行道关观望很久后才下道、下道后又关观望、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行走了一段路、因前方有北往南行的车辆、而且死者是在小心翼翼。

(3)死者当时是站在马路上被撞的。因为前方有北往南行的车辆、她并没有行走、而是在静止不动的站在那里、所以死者没有任何过错。

2、司机应负主要责任。

(1) 没有保持足够的安全车距;

(2) 不具备条件强行超车;

(3) 经过人行横道非但没有减速慢行,反而超速行驶;

(4) 遇到紧急情况没有采取刹车制动。

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在有人行横道和人行过街设施的道路上,不按规定横过道路??,”与客观事实不符,是完全错误的!

二、20xx年1 月 日10时40分许,在大连市甘井子区红凌南路发生的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在被申请人某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应当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被申请人某某在驾车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不仅没有“保持安全车速”、“减速慢行”、“让行人先行”,而是继续超速行驶,没有与其他车辆、行人保

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不具备超车条件下强行超车未果导致的交通事故,被申请人依法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申请人是按照规定路线过马路,没有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不应该和被申请人承担同等事故责任。

综上所述,大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甘井子交通大队作出的第2010某某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责任错误,现特申请复核,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2010

申请人:栾英军 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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