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书案例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1)甬仑刑初字第63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汉族,×年×月×日出生于×省×县,×文化,×,家住……。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xx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

(2010)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xx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xx年8月26日下午,被告人张某在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乡梅山大桥项目部工地宿舍内,窃得同宿舍被害人罗某某的邮政储蓄卡一张,后凭事先知晓的密码持该卡到梅山乡梅中村的工商银行自动提款机上取款人民币7 400元。20xx年11月17日下午,被告人张某向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主动

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盗窃事实。现被告人张某的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人民币7 4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工商银行ATM存取款交易明细单、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害人罗某某之父出具的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有自首情节,能自愿认罪且已退赔损失,可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记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代) 书 员

 

第二篇:刑事判决书模板

刑事判决书模板

刑事判决书模板

XX省XX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 XX)XX中刑终字第 XX 号

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辩护人

...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一案,于20 XX年XX月XX日作出(2006)...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XX,证人XX,鉴定人XX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撤销)...人民法院(2006)...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 XX年 XX 月 XX 日

1

刑事判决书模板

刑事判决书模板

书记员

2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