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本科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题目: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研究

一、选题的目的、意义及国内外研究动态: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1、研究目的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流动人口大量增多。随着人口流动所带来的许多社会问题,尤其是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问题显得尤为突出。本文在研究了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文献的基础上,首先对流动人口及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现状,得出完善受教育权益保障迫在眉睫。其次,分析了我国在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的建设成就及法律保障存在的漏洞或不足。再次,根据问题结合原因并借鉴国外经验对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提出建议。

2、研究意义

我国的流动人口是20世纪80年代中叶出现的,是在改革开放的国家政策背景下产生的一种特有现象。流动人口尤其是流动民工群体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必然出现的特殊群体,也是我国现代化过程中必然要面对的一个问题。本文主要从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现状分析出发,探究目前造成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缺损的原因,有利于明确我国当前面临的保障困境,探讨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对策,促进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有助于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实现教育和社会的公平,并对维护我国社会的安定团结及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起到一定作用。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

1、国内研究动态

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农民工大军逐渐成为城市建设的主力,大批农民工涌入城市,农民工子女的受教育权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以下是我国学者的主要观点:
陈信勇,蓝邓骏在《流动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应然与实然》一文指出当前流动人口子女权益缺损主要有几点表现:1.入学条件遭受不公正对待。许多地区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需要很多证明才能申请就读公办学校。虽然国家已经取消借读费,但是还有很多公办学校巧立名目征收类似于借读费的歧视性费用。2.难以平等享有教育资源。我国基础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及教育资源地区分布不均造成流动人口子女与优质教育无缘。3.民工子女学校成为歧视源头,并且遭遇义务教育根本价值强烈冲突。4.由于流动人口的工作、居住的流动性使得子女学习过程不稳定从而导致教育质量下降。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指出:1.辍学和超龄上学现象严重。2.多数流动人口子女只能就读农民工子女简易学校,学习条件特别简陋。3.流动人口子女易产生不健康心理状态,影响对社会的认知,很难产生对社会的认同。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认为受教育权有缺损体现在受教育待遇上的多个不平等。1.教育经费不足,根据国务院规定流动人口子女教育经费的供给以流入地政府为主,流入地政府的财政直接影响到受教育权的实现。2.教育及教学设施匮乏,多数农民工子弟学校办学条件简陋,师资力量缺乏并且存在安全隐患。3.参加教育及教学活动的不平等,流动人口子女容易受到老师和同学的歧视而无法正常参加某些教学活动。

顾益民,张慧洁在《行政法语境下的流动人口受教育权保障》中通过行政法视野分析认为造成受教育权益缺损原因有:1.县市等基层行政单位所承担的教育财政压力和行政责任与其政治经济和法律地位不成比例,负担沉重。2.缺乏有限的行政监督行为和系统性的行政责任追究机制。教育行政责任人往往是基层县市级的教育管理者,责任追究中裁量空间过宽。

邬雪红,姜国平在《论我国流动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的司法保护》中详细分析了司法保护的诸多缺陷影响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的解决。1.宪法不能进入普通司法程序作为法院判案的依据,不能通过宪法予以救济。2.尚未建立宪法诉讼制度,有时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替代方式对受教育权予以保障。我国民事法律中没有对受教育权予以明确规定,民法理论上也没有关于受教育权的概念。3.受教育权也很难通过行政诉讼救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限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而且只有当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特定相对人的受教育权时,行政相对人方可提起行政诉讼。

郑风,李娜在《论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完善》中分析了法律保障的不足,认为:1.我国对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的程序性规定较少。2.法律体系存在内在矛盾并且与现实制度的不配套使受教育权利得不到实现。3.在教育法体系中,有关保障受教育权的部分比较单薄,对侵犯受教育权所负责任主体、法律责任、法律救济途径的规定还比较模糊。

顾倩在《论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保障》中认为需要扩展法律保障范围以及完善司法救济制度。1.修改部分法规如《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并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法》。2.增加行政诉讼救济途径并确立民事诉讼赔偿制度,当农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受到除行政机关和公立学校以外的平等民事主体侵犯时,应当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认为应该建立宪法诉讼保障制度。

李业春在《进城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一文认为应该改革现行户籍管理制度。制定《义务教育经费法》,保证教育经费的合理、足额的投入与使用。制定一部切实保护农民工子女受义务教育权的《农民工子女教育法》并完善《义务教育法》。

鹿文卿在《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保障研究》一文提出可以可以采用公益诉讼的救济方式,公民、社会团体及国家机关都可以作为原告,以“行政不作为”为诉因,以侵犯受教育权的主体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流动人口子女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属于弱势群体,当个人诉求利益遇到困难时,国家应当提供一种公益诉讼以实现他们的诉求,维护他们的权利。

陈思琦在《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探析》中提出应该加强教育法规的可操作性并且制定《教育经费法》规范教育财政投入。增加中央财政对教育经费的总体投入及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完善各种教育经费监督机制,明确违反教育经费法的法律责任。逐步扩大对行政诉讼法中作为保护范围的“合法权益”的解释”,放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国外研究动态

1944年英国政府颁布了《1944年教育法案》,明令废除学校教育中的双轨制,确立人人享有最低限度的平等受教育福利权。20世纪60年代以来,教育平等的立法理念得到进一步的重视。1967年的《儿童和他们的小学》强调政府更加关注教育机会和社会协调,减少社会阶层之间的屏障,通过国家干预,突破因社会经济障碍而陷入贫困的儿童无法摆脱困境的恶性循环,对于那些处于“教育优先区”的贫困与处境不利儿童给予额外的教育资源。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新的教育政策,推进教育民主化,确保不会有人因贫穷等问题而丧失接受包括高等教育在内的受教育权,2004年颁布的《儿童法案》,采用法律的形式保障儿童权利,包括卫生权利和平等受教育权等。

美国的“教育券”计划。美国一些地处经济发达地区、条件比较优越、历史比较悠久、牌子比较响亮且又有政府保障的学校,反而不如一些私立学校和条件不利学校更具创新精神。为了实现公平竞争,在更深层次上实现学校均衡发展,在部分地区采取了诸如“自由择校”和“教育券”等制度,把国家的人均教育经费以“教育券”的形式发给学生家长,由他们自由选择自己信任的学校,达到学校在竞争中的均衡。

美国的特许学校运行办法。学校要和教育管理部门签订一个合同,学校要对学生承担责任,公共管理部分就把本地的学生经费给该学校。根据特许学校法,民间也可以兴办,民间兴办的学校可以从国家获得公共经费。特许学校被认为是公办学校,不得收取学费,也不得用任何理由拒绝一个在该学区的申请者。

二、主要研究内容、创新之处

(一)主要研究内容

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快,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问题日益突出。本文主要研究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问题。首先通过分析众多学者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法律保障制度建设的文献的基础上,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相关概念作了界定,并分析了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的重大意义。其次,阐述了我国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的历史进步及其如今面临的困境,概括了我国近年来在法律在政策对解决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问题做出的努力,并通过调查得出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再次,从法律保障、政策、学校、家庭和自身因素分别分析了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难实现的原因,进而就完善其宪法、民事、行政法律保障提出对策和设想。

(二)创新之处

研究内容的创新:当前,学术界对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制度从社会学、教育学等角度研究相对较多,从法律角度研究的比较少。而我国的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制度存在诸多不足。本文在研究内容上就从这一角度进行研究。

三、研究方法、设计方案或论文提纲

(一)研究方法

1、文献资料法。通过期刊、杂志、专著和互联网收集与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相关的资料,通过研读相关资料,综合分析了当前我国的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给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2、分析法。通过分析我国对于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问题的政策演变,以及现阶段流动人口子女就学的问题表现,希望透过现象洞察产生问题的本质原因,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

(二)论文提纲

引言

1.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内涵

1.1公民受教育权

1.2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

1.2.1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内容

1.2.2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重大意义

2.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现状分析

2.1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益保障的历史进步

2.2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困境

2.2.1受教育机会不平等

2.2.2受教育的过程不平等

2.2.3受教育的结果不平等

3.当前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难以实现的原因分析

3.1法律保障因素

3.1.1相关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

3.1.2法律体系内部存在矛盾

3.1.3法律救济渠道不畅

3.2政策因素

3.2.1户籍制度的制约

3.2.2教育投入不足

3.2.3教育管理体制不合理

3.3流入地学校因素

3.4流动人口子女家庭因素

3.5流动人口子女自身因素

4.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

4.1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立法保障的完善

4.2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行政保障的完善

4.2.1改革户籍制度及学籍管理制度

4.2.2改革教育投入体制

4.2.3加强对非公办学校的管理

4.3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司法保障的完善

4.3.1宪法诉讼救济

4.3.2民事诉讼救济

4.3.2行政诉讼救济

结语

四、完成期限和预期进度

2012年6月,确定论文的大致方向和相关资料的搜集

2012年9月,完成文献综述、开题报告和论文提纲

2012年10月,论文开题

2012年11月,向指导老师提交论文初稿

2012年12月,论文修改

2013年2月,完成论文,准备论文答辩

2013年3-4月,论文答辩

五、主要参考资料

[1]冯英.论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之保[J].知识经济,2011(3):95+97.

[2]郑风,李娜、论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的完善[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6):22-24.

[3]王艳霞.教育公平视角下的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J].邢台学院学报,2012(1):42-44.

[4]陈思琦.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探析[D].郑州: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5]韩春梅.借读费政策演变的价值分析[]].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11(5):53-57.

[6]顾益民,张慧洁,行政法语境下的流动人口受教育权保障[J].行政与法,2011(9) 92-96.

[7]李涛,任远.城市户籍制度改革与流动人口社会融合[]].南方人口,2011,26(105) :17-24.

[8]黄烨.弱势群体子女教育权利的现状及制度完善[J].学理论,2009(11):72-74.

[9]李翔龙,从流动儿童到新市民之女——身份之变对保障新市民子女受教育权益的意义[J].才智,2011(12):324.

[10]曹飞.农民工法律意识与普法研究[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52-59.

[11]方长春,蒋萌,户籍制度下的教育不平等研究综述[J].贵州社会科学,2012(9):95-97

[12]刘天平,宋延东,社会转型期推进教育公平的障碍与路径思考[J].教育理论与实践,2012(23):13-15.

[13]冯帮.流动儿童教育公平问题:基于社会排斥的分析视角[J].江西教育科研,2007 (9) :97-100.

[14]鹿文卿.农民工随迁子女受教育权保障研究[D].沈阳:沈阳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15]刘新民,江赛蓉,福利国家弱势群体的教育福利制度研究[J].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6):65-69+151.

[16]顾倩,论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保障[D].成都:四川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17]李业春,进城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机制研究[D].郑州:河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18]顾相伟,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问题与出路[J].现代教育管理,2009(3) :45-47.

[19]邬雪红,姜国平,论我国流动儿童受义务教育权的司法保护[J].教育探索,2011 (12) :13-14.

[20]陈信勇,蓝邓骏,流动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权的实然与应然[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6):119-127.

[21]叶南.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J].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09(2):78-82.

[22]龚向和,受教育权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23]范履冰,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六、指导教师意见

签名:年 月 日

 

第二篇:法学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人文管理类

题 目:论担保物权的竞合

学 院:法学院

专业班级:法学 法学071

学生姓名:**

学 号:**

指导教师:**(副教授)

20**年12月10日

淮海工学院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1.课题研究的意义

担保物权的竞合,即几个担保物权发生冲突时的处理办法,它是指同意标的物上存在同种类或者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何种担保物权优先实现。现实生活中,担保物权竞合的情形时常发生,确立各担保物权的效力有着极其重要的社会意义。它能够理清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各个债权人的法律地位和受偿顺序,从而快速有效地实现其债权,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最终使担保物权的价值得以真正实现。

我国《担保法》对解决担保物权竞合问题并没有系统而明确的规定,仅相关司法解释对部分担保物权竞合予以规定,但其内容不尽系统和完善。2007年3月,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颁布,担保物权竞合这一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解决。然而,社会生活纷繁复杂,物权法不可能详尽地规定各类担保物权竞合的情形。各学者对物权法条文的理解不尽相同,加之物权法司法解释尚未出台,使得担保物权竞合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得到真正解决。因此,本文即就担保物权竞合进行粗浅的探讨,以此进一步加强对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认识。

2.课题的基本内容

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担保物权竞合的概念及其基本理论。所谓担保物权竞合是指同意标的物上存在同种类或者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何种担保物权优先实现。担保物权竞合可分为同种担保物权竞合和异种担保物权竞合。

本文对担保物权竞合的常规处理原则和我国法律对于担保物权竞合的具体处理办法也予以详细介绍。其常规处理原则一般包括:设立在先原则、法定优先原则等;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和《物权法》则列举部分竞合情形,并规定了相关处理办法。如《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这是对同种抵押权竞合的规定。同时,担保法司法解释对异种担保物权,如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抵押权与留置权竞合这种异种担保物权竞合问题也有相关规定。

最后本文对动产抵押权和动产质押权竞合、留置权一律优先等学说争议予以浅析并提出自己的看法,对现有物权法规定不完善之处,作者也对其加以分析,从而进一步加深对我国担保物权制度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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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课题的重点和难点

本课题的重点是在于分析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担保物权竞合情形的规定及其处理办法。其大致可分为同种担保物权的竞合和异种担保物权的竞合。《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了同种抵押权竞合的处理办法。异种担保物权大致可分为抵押权和质权的竞合、抵押权和留置权的竞合以及质权和留置权的竞合。《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了抵押权或质权与留置权竞合的处理办法;《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九条规定了抵押权和质权效力。本文对具体的竞合情形均加以分析。

本课的难点是分析我国物权法的不完善以及争议之处。对于动产抵押权和动产质押权竞合、留置权一律优先等学说争议提出自己的观点要符合我国的法治现状以及我国的国情。与此同时,要提出有建设性的立法建议,还需在此基础上阅读大量的法律资料,并且借鉴国外优秀的立法成果。

4.论文提纲

论担保物权的竞合

1前言

2担保物权竞合概述

2.1担保物权竞合的概念

2.2担保物权竞合的构成要件

2.3担保物权竞合的特征

3担保物权竞合的种类

3.1同种担保物权竞合

3.2异种担保物权竞合

4担保物权竞合的常规处理办法

4.1担保物权竞合常规处理原则

4.2我国对担保物权竞合的具体规定

5担保物权竞合的理论争议

6我国法律规定之不足

7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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