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忠诚协议”的效力及相关法律问题

夫妻间“忠诚协议”的效力及相关法律问题

20xx年4月,镇江新区女子王某发现丈夫马某与另一女子李某有暧昧关系,出于对今后家庭的考虑,王某向马某提议签订一份“夫妻忠诚协议”。经双方自愿平等协商,在协议中约定: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忠诚,洁身自好,若一方在婚姻期间背叛对方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必须支付另一方25万元的补偿金。20xx年2月,王某在自己家中发现了马某与李某的不轨行为。悲愤之下,王某起诉至镇江经济开发区法院,在诉请离婚的同时,还要求马某按照夫妻“忠诚协议”的约定,补偿自己25万元。后经法院多次调解,双方解除夫妻关系,马某赔偿王某20万。(来源:《扬子晚报》20xx年08月09日“镇江一对夫妻签“忠诚协议”谁出轨谁赔对方25万”)

那么问题来了,什么是“忠诚协议”,“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签订“忠诚协议”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一、“忠诚协议”的界定

1、定义:

夫妻“忠诚协议”并非法律上的专业术语,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学理上及司法实践中对“忠诚协议”也有不同的认识和界定。一般来说,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所达成规定夫妻双方忠实义务及违约后果的协议,如违反该协议,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现实中还有以保证书、承

诺书、“空床费”等形式存在。

2、法律上的界定:

从我国的相关立法来看,夫妻的忠实义务已为婚姻法所涵盖,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纳入法律。同时,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该条的目的在于对配偶权侵害的,受害者在离婚时可以主张损害赔偿,虽只列举了四项离婚损害赔偿情形,但可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对违反“忠诚协议”的赔偿提供参考。

二、“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

总的来看,司法实践中对于越来越多“忠诚协议”的案件,法院的解决方法主要分做两种,一是承认该协议的效力,二是否认其协议的效力。由于立法上没有明确的关于“忠诚协议”的定性,因此法院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各法院对“夫妻忠诚协议”从性质到法律效力的认定都不尽相同,但在离婚纠纷中,判决准予离婚的大多数法院还是支持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的。随着人们法律意识越来越强,在社会生活中类似的“忠诚协议”会出现得越来越多,法院一般认为,只要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应该遵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认可“忠诚协议”的效力。

上述案件中,镇江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是关系到婚姻关系是否稳定的关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于违法夫妻忠诚义务,无过错

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从法律解释学角度来看,忠诚义务应为法定义务,双方约定的“忠诚协议”,只要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双方当事人签订“忠诚协议”,是被告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情况下自愿的行为,内容也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且有利于维护婚姻关系和谐稳定,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抽象的夫妻忠诚义务的现实具体化,符合婚姻法的原则与精神,因而应受到法律保护。

三、与“忠诚协议”有关的法律问题

1、能不能公证?

根据我国《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处一般不予办理“忠诚协议”公证,因为没有法律依据可供操作,不能办理夫妻“忠诚协议”公证。

2、是否受合同法调整?

夫妻“忠诚协议”不属于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合同法》第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该条规定的“民事权利义务”,是对《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民事关系”的具体化,应作限制性解释,即仅指债权合同。由此,夫妻忠诚协议不是合同法意义上的协议。其实,面对司法实践中夫妻忠诚协议的大量涌现,它们均以提起夫妻离婚诉讼为前提,法院在判决支持夫妻不忠赔偿款的

时,也是基于“判决准予离婚”为前提。

四、如何约定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首先,避免出现“不得离婚、必须离婚、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等涉及特定人身关系的约定,否则将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主张离婚,只能是单方权利。夫妻之间“不得离婚”、“必须离婚”等约定,因违反婚姻自由的法律原则是无效的。同时,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对子女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夫妻双方事先通过忠诚协议约定或承诺“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可能损害到子女的合法权益,并以此排除或者否定了司法监督权和裁判权,该约定显然无效。

其次,赔偿条款要符合对方的经济能力。

在“忠诚协议”中,很多人觉得,要求丈夫或妻子在出轨后给予经济赔偿,约定的数额越高越有威慑作用,万一丈夫或妻子出轨,得到赔偿也越多。当事人在“忠诚协议”中约定的违约金往往过高,法官在判决时会考虑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因为如果直接按照该协议判令违约方承担约定的给付数额,很可能造成违约方生活困难,以及导致财产分割显失公平,即使判决了也很难执行,只会引发或者激化矛盾。因此,“忠诚协议“如果约定的数额明显畸高,法院会酌情裁减。 最后,需有足够证据支撑获得赔偿才有保证。

夫妻双方的“忠诚协议”,约定了符合一方经济能力的赔偿数额,

去法院起诉对方时,还要有能够证明一方违反“忠诚协议”的确实证据,如证明丈夫或妻子出轨的事实。有些一方当事人会遇到这样的情形,起诉之前丈夫或妻子承认出轨,法院庭审时却全盘否认。判决时,法官以证据为基础,如果单凭一方曾经承认或者道听途说,即使有协议也无法得到赔偿。起诉前,起诉方应该注意收集证据,或者让对方写下承认出轨的书面资料,才能让忠诚协议发挥作用。

以下“忠诚协议书”模板供参考:

忠诚协议书

甲方:XXX,男,年月日出生,住XXXX

乙方:XXX,女,年月日出生,住XXXX

甲乙双方于XXX年XXX月XXX日结为夫妻,婚后育XXX子(女),名XXX。为兑现双方百年好合之承诺,互相督促履行夫妻忠实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等,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订立以下协议:

一、双方在婚姻关系建立之日,以及存续期间,应当互相遵守忠实义务,不得发生任何婚外性行为,违反夫妻互相忠诚的义务。

二、若任何一方有下述行为,视为对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违反。

1、一方有嫖娼、卖淫行为。

2、一方与异性的偶然的婚外性行为。

3、一方与异性的长期通奸,同居行为。

4、一方出现配偶所不知晓的血缘关系儿女。

5、一方出现配偶所不知晓的婚恋关系。

三、若任何一方有下列行为,可推定对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违反。

1、一方与异性在非合理场合存在明显超出正常交际的亲密行为。类如接吻、爱抚等情形。

2、一方与异性在非正常时段、单独相处在封闭、隐秘场所,同时明显无法给予合理解释的情形。

3、一方与异性在非正常时段,长期、频繁的存在有通讯联系,同时明显无法给予合理解释的情形。

4、有异性出现,主动承认自己为第三者。并且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直接证明的。

5、一方与异性长期存在赤裸淫秽言语、图片、视频信息往来,经配偶劝阻过一次不予悔改的。

四、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约定致双方离婚的,则双方所生之子(女)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每月应承担孩子的抚养费XXX元,直至孩子成年。

五、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第一条约定致双方离婚的,除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可列明具体的财产)归无过错方所有外,过错方还应赔偿无过错方人民币XXX万元。

六、双方确认,在签订本协议时冷静而理性,并一致确认上述约定是公平、有效的。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签名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名、手印):

乙方(签名、手印):

XXX年XXX月XXX日

 

第二篇: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目 录

摘 要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关 键 词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忠诚协议的含义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学界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研究现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有效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夫妻忠诚协议本质上是一种契约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符合婚姻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3.法不禁止皆自由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无效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夫妻之间的忠诚是道德上的要求,而不应当由法律来规范调整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我国现行法律不允许通过协议来设定人身关系 错误!未定义书签。

3.缺少效力支持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夫妻忠诚协议是侵权性赔偿的约定,而侵权损害不能通过契约预定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夫妻忠诚协议效力认定及理由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夫妻忠诚协议是特殊的债权合同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夫妻忠诚协议是法律范畴而非道德范畴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夫妻忠诚协议符合立法精神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夫妻忠诚协议中的现实问题以及解决方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夫妻忠诚协议中的现实问题 ....... 错误!未定义书签。

1.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往往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错误!未定义书签。

2.其约定的内容不明确或不合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3.协议并非万能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夫妻忠诚协议中的现实问题的解决方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1.完善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提倡妻忠诚协议进行公证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总结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参考文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摘 要

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普法教育的大力推动,人们越来越注重自我权利的维护,夫妻忠诚协议广泛用于解决夫妻双方因违背忠实义务产生的纠纷,而法律没有明确的标准来判定协议的效力。本文认为其效力应从形式和内容进行认定,就其内容涉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应该视情况而定,避免夫妻忠诚协议被滥用,导致婚姻关系的不稳定。

关 键 词

夫妻忠诚协议 效力 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

引言:夫妻忠诚协议即是夫妻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在婚前或婚后约定两人要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协议书中最为关键的是要特别强调“违约责任”即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多数为婚外情),就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等一定数额。根据夫妻所签的内容对协议的类型进行划分,可以分为以忠诚为义务的人身关系协议和以忠诚为义务的财产关系协议。

一、忠诚协议的含义

所谓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双方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订立的,旨在保障婚姻关系的稳定,以赔偿金为责任形式的协议。婚姻忠诚协议是指婚姻双方在婚前或婚内签订的忠诚协议,约定一方如有外遇或发生婚外情、婚外性行为,应当向对方承担一定的违约金等。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一般为:如果一方提出离婚,则要给付无过错方一定数额的赔偿。

二、学界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研究现状

现实生活中签订了夫妻忠诚协议的不在少数,但不签订后不履行忠诚义务的也不胜枚举。虽然我国第一例有关夫妻忠诚协议的案件法院最终认定是有效的,但学术界并没有因此而形成统一的观点。有效说和无效说两种完全对立的观点都存在,都各自有充分的理由。 (一)有效说

有效说即主张夫妻忠诚协议有效,主要的理由如下:

1.夫妻忠诚协议本质上是一种契约

夫妻忠诚协议本质上是一种契约是两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的情况下,意思表示一致而做出的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后果的约定。夫妻忠诚协议约定的是一种互相忠诚的义务,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经济赔偿请求权。它并不是约定身份关系,因为真正的身份关系已经在双方低阶婚姻关系时形成,而夫妻忠诚协议只是对求偿权的约定,是对婚姻关系在财产关系方面的补充。

2.符合婚姻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

我国婚姻法确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等多个基本原则。夫妻忠诚协议是要求夫妻双方互相忠诚,特别体现出婚姻法保障的一夫一妻制,也是对公序良俗的维护。夫妻忠诚协议不仅没有违反法律,反而是婚姻法立法目的和一般原则的具体体现,弥补了法律没有对忠诚义务的具体规定,是有效的。

3.法不禁止皆自由

婚姻法是私法,应当彻底贯彻私法自治,婚姻法以及和“契约”相关的合同法并没有禁止这种行为,而这种行为的又有利于淳化善良风俗,完全为法律、感情所接受。应当是认为有效的。

(二)无效说

这种完全对立的观点,完全否认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1.夫妻之间的忠诚是道德上的要求,而不应当由法律来规范调整

婚姻法是一部伦理道德色彩极为浓厚的法律,虽然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但这仅仅是一提倡性的条款,而非必需要履行的强制性义务。对于夫妻间的忠诚,用道德来调整是一种合乎常理的手段,所以婚姻法只是有提及这项义务,而没有具体规定法律后果。可见夫妻忠诚协议在法律上没有效力。

2.我国现行法律不允许通过协议来设定人身关系

人身权法定,婚姻是由法律和习俗所特定的,其内容及效力婚姻当事人不能通过协议来改变,所以婚姻不是契约,不能通过合同来调整。夫妻忠诚协议是一种身份协议,不应以合同法的观念来理解。这种协议具有非道德性,不仅可能导致婚姻关系的异化,也会形成对人身自由的约束,最终使婚姻自由名存实亡,因此不应承认其法律。

3、缺少效力支持

《婚姻法》规定的四种过错赔偿情形不包括一般的婚外情,这也是忠诚协议中约定的财产关系失去了法律上的支持。仅依据忠诚协议来判定赔偿数额显然有扩大解释的嫌疑。婚姻关系不是单纯的法律关系,里面的感情错综复杂,不能仅因为有无婚外恋来认定一方有无过错。

4.夫妻忠诚协议是侵权性赔偿的约定,而侵权损害不能通过契约预定

忠诚的义务,实质上是保护“配偶权”,违反者这一义务,就是侵权行为。忠诚协议必然涉及到赔偿的问题,也就违背了填补损害的原则,也会造成有钱人肆意侵犯他人权力的恶果。

三、夫妻忠诚协议效力认定及理由

(一)夫妻忠诚协议是特殊的债权合同

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其中最主要争议点在于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是一种契约。中国政法大学隋鹏生教授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是一种特殊的债权合同,“忠诚协议存在基于身份关系的精神给付和附延缓条件的财产给付。以精神给付为标的身份法律关系,显然不是《合同法》所说的债权合同,但条件成就后的财产给付法律关系却是债权债务关系。”本人比较同意这种观点。

夫妻忠诚协议符合了契约的某些实质特点,比如意思自治。持反对观点者认为忠诚协议不是契约主要在于该协议是一种人身关系的约定,这种约定是当然无效的。这种说法只看到表面现象,而没有从实质上对之进行分析。忠诚协议是包含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当一定条件发生后,就会产生赔偿的后果。夫妻忠诚协议中包含了两种法律关系,第一个法律关系是以身份行为为课题,第二个法律关系以财产给付为标的。应当看到忠诚协议约定的主要是财产给付,而非对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只是把人身关系作为一种延缓条件。

我国实行的是契约婚,是民法上的身份合同。“夫妻身份关系之间的给付是 一次性给付,是增加精神利益和保持精神利益的持续性给付,在表现形式上还是混合给付。”在将婚姻界定为契约的基础上,应当认定夫妻忠诚协议是有效的。夫妻忠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就应当是有效的。

(二)夫妻忠诚协议是法律范畴而非道德范畴

婚姻法是一部伦理道德色彩十分浓厚的法律,但并不意味着其所调整的问题都应该是道德调整的范畴。婚姻法中关于“忠诚”的规定,把道德层面的东西用法律来调整,也就是从法律的角度承认了忠诚应当是一项法律上的义务,虽然婚姻法没有规定违反这项义务的法律后果,而夫妻忠诚协议恰恰弥补了这项缺憾。

从法不禁止皆自由的角度来看,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禁止这种行为。这种行为在第一点已经提到,是特殊的债权合同,在此看来,就是一种法律行为,由法律来调整理所当然。当然,夫妻间的忠诚肯定会受到道德舆论的影响,但这并不影响法律对忠诚协议的调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法律的很多条文都反映了道德的要求。婚姻法是在规定了夫妻间人身关系的前提下,在财产关系上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忠诚协议就是一种对于财产的约定,是违约责任的约定,是附延缓条件约定。

应当说,签订忠诚协议的大多数当事人都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在个案中需要斟酌的是夫妻双方签订忠诚协议时是否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意欲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法律行为作为最重要的法律事实,是人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是

私人愿望的法律表达方式。因此,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不可或缺的内容,是法律行为最基本的要素。考察行为人在签署忠诚协议时是否自愿且真实反映自己的意愿,是认定忠诚协议是否合法有效的关键。如果有证据证明夫妻双方签署忠诚协议时意思表示不真实,如出现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情形时,该协议应是无效或部分无效的。

即便一份忠诚协议是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夫妻二人签署,且意思表示真实,也不能就此认定为有效,接着还要考察该协议是否违反了法律,违背了公序良俗。如果说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主要指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专一,不应有婚外性行为,若违背,则应承担约定的赔偿责任(合理范围内)。那么,该协议应当说没有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没有违背公序良俗。

(三)夫妻忠诚协议符合立法精神

诚实信用是我国民法体系中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婚姻法也确定了一夫一妻制度,同时第四条也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这也就为夫妻忠诚效力的提供了法律依据。四十六条还规定了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条是对重婚者和与他人同居者的一种责任规定。当然这是在这两种情形导致离婚后,无过错的一方可以要求过错放进行赔偿。但这中规定是抽象的,要得到这种赔偿,必须要在离婚后进行诉讼,同时也要提出具体的请求事由和证据等。法律上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为了保证夫妻间能够尽量忠诚,尽到自己的义务。但是这个规定实践起来有一定的难度,且效率不高。夫妻忠诚协议正好弥补了这项缺陷。它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一方出现违约后,另一方可以通过协议顺利获得赔偿。因此,赋予夫妻忠诚协议以法律效力,符合了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同时也有利于督促夫妻双方遵守忠诚义务以保障婚姻的长久。

夫妻忠实义务既然是法定义务,而法律又赋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权利和自由。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署忠诚协议,对忠诚义务的内容及其责任承担方式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做了具体的约定,这说明婚姻当事人愿意以协议这种准法律形式约束自己的性自主权,实际履行忠实义务,自愿使自己的行为接受法律的制约,而不仅仅是道德上的自律。这也恰恰生动诠释了《婚姻法》中抽象的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使之变得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

尽管如此,由于两性关系含有深刻的精神内容和伦理色彩,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婚姻法的调整方式无法回避社会道德规范,显得过于柔和平易,乃至在有些条文上表现出法律与道德的界限模糊不清。其实,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本就是法学家们一直在探索的问题,而博登海默对此早有见地:“在那种坚持要在司法中把

法律与道德区分开来的要求背后,存在着一种颇为合理的价值理念??然而,数个世纪的经验告诉我们,任何法律制度都不曾也不可能达到如此之明确无误的程度。”[8]当然,这在婚姻法上更为突显。

四、夫妻忠诚协议中的现实问题以及解决方法

夫妻忠诚协议虽然有弥补婚姻法关于忠诚义务规定不完善的缺陷,但是这种协议并非是万能的,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忠诚协议也是有缺陷的。主要表现在以下的几个方面。

(一)夫妻忠诚协议中的现实问题

1.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往往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这是夫妻忠诚协议在现实生活中最突出的问题。即使是赋予其议以法律效力,夫妻忠诚效力也不一定会是合法有效的。在签订忠诚中,双方当事人由于不懂法律的规定而做出违反法律规定的约定,使得夫妻忠诚协议当然无效。如,协议中会出现“一方不遵守协议,将失去对子女的抚养权。”而婚姻法第36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育权和教育的权利义务。该条款的约定显然与婚姻法的规定相悖,就算夫妻双方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也是不能当然被剥夺的。因此这样类似与法律相悖的约定肯定会被认为无效,这就使夫妻忠诚协议成为一纸空文,也就失去了协议应有的作用。

2.其约定的内容不明确或不合理

夫妻忠诚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并不一定是知晓法律的,其中做出的约定就算是不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也会出现诸如约定内容不明确或是要求不合理等问题。有些夫妻在协议中约定的内容是十分模糊的,例如“对于一方有拈花惹草的行为,另一方有要求赔偿的权利。”夫妻忠诚协议中出现的这些生活上的用语,难以用准确的法律语言来解释它们,这就使法官在判定的时候没有具体的判定标准而只能认定忠诚协议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

另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在夫妻忠诚协议在约定的过程中常常会出现不合理的现象,这种不合理现象通常表现为违约金过高。现实生活中双方出于不懂法或基于感情上的原因,出现天价违约金的情况并不少见。但是过高的违约金并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我国法律在规定损害赔偿方面有不得因损害而获利的这样一个原则。违约金的支付虽不以发生实际损害为前提,是当事人享有的契约自由,但是这种自由是会受到限制的,当事人不可能通过违约金的约定来获取过分高于其被损害的利益。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当

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即使约定了过高的违约金南,法院也能够基于当事人的请求而减少违约金。

3.协议并非万能

夫妻忠诚协议能在现行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保护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积极作用,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障婚姻的长久安定。但是夫妻忠诚协议并不是万能的,特别是在涉及到夫妻双方感情方面,不可能起到很好的作用。感情的问题只有当事人才能够控制,法律、协议虽然会对夫妻双方的感情有所影响,但这种影响毕竟是有限的。夫妻双方不可能因为法律规定了互有忠诚的义务而不出轨,同样,也不可能因为有忠诚协议而积极的遵守这个义务。忠诚协议只能在一定程度上有作用,一旦感性超越理性认识,夫妻双方完全可以无视忠诚协议而做出违反忠诚协议的事情。

(二)夫妻忠诚协议中的现实问题的解决方法

任何一种制度或者机制都不免会有缺陷,夫妻忠诚协议在实践中也有各种各样的问题,但这并不影响赋予其法律效力能带来的积极作用。我们能够通过其他方法来完善这项制度,使之能在实践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1.完善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夫妻忠诚协议合情合法,赋予其法律效力是符合法律发展的趋势的。当下不少司法判例都已经承认了忠诚协议的效力。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不承认判例是一种法律渊源,但是从这些判例中能够看到还是有不少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是有效的。在以后的立法中应当承认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同时还要明确夫妻忠诚协议的生效要件,使法官在判案时能够做到有法可依。

2.提倡妻忠诚协议进行公证

即使是法律赋予了忠诚协议法律效力,忠诚协议也不是当然有效的。前面已经提到,忠诚协议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内容不合法、形式不规范等问题。我们不能做到每一个公民都了解我国的法律,不能苛求他们在签订忠诚协议时能够完全按照法律的要求来进行签订。因此要使得忠诚协议尽量有效,对其进行公证不失为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公证人员的法律素养一般较高,将忠诚协议进行公证,能够使其更为合法合理,对提高忠诚协议的有效性的效果不言而喻。此外,也能增加这种协议在社会上的认同程度。

四、总结

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相互尊重的理念,是道德规范一直强调的重中之重,我国法律以明文规定的形式呈现出来,上升到法律高度,体现法律与道德的一致

性。而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人们将这一原则契约化,约定以夫妻婚前忠诚协议的形式,任一方若在婚姻期间有感情欺骗或背叛等不忠行为,无过错方可否据此主张赔偿,目的就是为了督促夫妻双方彼此忠诚。

总的来说,夫妻忠诚协议有其存在的现实意义,我们不仅在司法层面上应当承认其效力,还需要在立法层面上予以具体规定。当然,一个新事物的产生和发展都需要一个过程。承认忠臣协议的效力,使得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有法可依,法官受理案件时能有明确依据,更能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甄莉莉.论夫妻忠诚协议[J].法制与社会.2008.10(下).

[2]邵世兴.浅谈男女间忠诚协议的性质和效力[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9.10.

[3]李霞.浅析夫妻忠诚协议[J].法制与社会.2009.8(上). [4]蒋月.夫妻的权利与义务 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

[5]隋鹏生.夫妻忠诚协议分析 法学杂志社.2011第二期.

[7]包静雅.王英秀.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襄樊学院报.2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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