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

原告:葛红伟,男,汉族,19xx年11月9日出生,共产学员,住河南孟津县城关镇上店村一组, 联系电话:182xxxxxxxx

被告:河南省孟津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地址:河南省孟津县桂花西路。

法定代表人:何江村,镇长。

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于20xx年12月5日对原告承包的土地组织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孟津县城关镇上店村一组农民。20xx年12月5日下午三时左右,被告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由副镇长李海峰带队,在没有任何执法手续的情况下,纠集一百多人,出动几十台车辆,强行将原告及家人从原告的果园中拖出,对原告及家人造成严重人身伤害,随后动用铲车将原告承包地上的果树全部铲除。

原告认为,被告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违法。在此次强制铲除果树的过程中,经原告质问,被告工作人员称该土地已被征收,所以要铲除果树。但被告在没有履行任何法定征地手续、补偿不到位、没有与原告进行充分协商、没有订立安

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采取暴力方式强行铲除原告承包土地上的果木,实施强制征地,其行为显属违法,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吉利区人民法院

此致

具状人:葛红伟

20xx年12月1日

 

第二篇:行政起诉状(一审实用版)

行政起诉状

原 告:李XX,男,汉族,20xx年5月4日出生,住址深圳市X区X区X栋X室。

法定监护人:李XX,男,汉族,19xx年3月9日出生,住址深圳市X区X区X栋X室。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系李XX之父。

法定监护人:李XX,女,汉族,19xx年2月25日出生,住址深圳市X区37X区X栋X室。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系李XX之母。

委托代理人:刘志鑫,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告:深圳市公安局X分局,住所地深圳市X区X街道二区X号,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X,局长。

电 话:X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一、请求人民法院责令被告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为原告李XX办理新生婴儿入户手续。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李XX、李XX夫妇作为原告李XX的法定监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于20xx年7月15日上午10:00左右到被告下辖的X派出所办事大厅为李XX办理新生婴儿入户手续。由李XX所在公司同事张XX全程陪同。李XX向XX派出所工作人员提交了其和丈夫李XX的《居民户口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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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李XX《出生医学证明》(南山区妇幼保健院出具)、《计划生育服务证》(X区X街道计生办出具)。但XX派出所工作人员要求除上述材料外必须出具XX街道办的《计划生育证明》,否则不予办理。以上事实有办事大厅#4@p、办事过程的视频录音资料、证人证言、《深圳市公安局办理出生登记须知》宣传册为证。

首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一条:“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另外,按照公安部、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出生登记工作的通知》(?1988?公治字106号)第一条:“……凡经核实出生未经登记户口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入户手续”;第二条:“任何地方都不得自立限制超计划生育的婴儿落户的法规。对未办理独生子女证、没施行节育手术、超计划生育婴儿的人,以及早婚、非婚生育婴儿的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但对婴儿都应当给予落户。” 再者,按照原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第三条:“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新生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户口登记机关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出生登记手续,并保留《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新生儿进行出生登记的原始凭证。”

从上述规定可以明显看出,国家制定户口登记法规、政策是为了保护公民权益,而公安机关作为户口登记的主管机关,有义务为每一位公民办理户口登记,且公安机关不得违法为新生婴儿入户设臵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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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也就是20xx年7月10日,国家卫计委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基层指导司司长杨XX再次重申:关于将落户、入学、低保与父母计划生育情况挂钩,这个做法国家卫计委的态度非常明确,损害群众权益、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应当坚决禁止。

需要强调的是,原告李XX被深圳市妇幼保健院、深圳市X区人民医院分别检查出患有罕见疾病“假性肥大型进行性肌营养不良(DMD/BMD)”症,正因被告违法设臵障碍,不给原告办理新生婴儿入户手续,才使得李XX不能正常享受国家社会医疗保障待遇,基本权益得不到保障,也给李XX、李XX夫妇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和精神上的压力。

综上所述,被告要求原告法定监护人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的行为属于人为给新生婴儿入户设臵障碍的做法,该做法导致原告李XX因不能正常入户,进而不能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侵害了原告李XX的基本权益,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符,也与近来党中央开展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精神相违背。

恳请人民法院依法责令被告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权益,落实依法行政基本原则。

此致

深圳市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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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行政起诉状副本一份;

2、证据材料二份;

3、公安部、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出生登记工作的通知》(?1988?公治字106号);

4、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统一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 5、20xx年7月10日国家卫计委例行新闻发布会新浪网官方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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