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范文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A市电冰箱厂。

地址:A市B区C大街28号,电话:56542XX。

法定代表人:刘XX,A市电冰箱厂厂长。

因原告宋XX诉被告A市电冰箱厂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19xx年购买答辩人生产的电冰箱1台,20xx年引起火灾。被答辩人在提起产品质量赔偿诉讼中隐瞒诸多重大事实,答辩人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1.被答辩人购买的答辩人生产的电冰箱已超过最长产品质量保证期。答辩人在其生产的电冰箱铭牌上明确标明该冰箱的最长使用寿命为10年。被答辩人 19xx年10月1日购买此台冰箱,到 20xx年11月1日发生火灾已超过产品质量保证期2年。

2.被答辩人私自更换电冰箱电源线,破坏冰箱原有的电路结构。答辩人生产的冰箱使用电源线为300V, 5A规格。由此造成电路负荷过重,引发火灾。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被答辩人对此应承担全部责任,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A市B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A市电冰箱厂

法定代表人:刘XX

20xx年2月1日

注意事项:

1.要注意答辩状的种类和适用法律的不同,答辩状分为民事答辩状、刑事答辩状和行政答辩状三种,其相应的法律依据也不同。

2.答辩状的写作目的正好是与起诉状相对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反驳性,目的是削弱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理由要充分论证,要根据实际的情况从事实、证据、法律和逻辑等方面展开论证。

 

第二篇:行政答辩状范本

行政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合肥市包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所在地址:包河大道118号包河区政府南楼218 法定代表人:黄典民,职务,电话:3357296

关于代龙玉诉包河区大圩镇劳动监察中队其他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 本案被诉主体不适格。

包河区大圩镇劳动监察中队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作为该案被告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 本案被告没有剥夺原告的有关权利。

20xx年8月27日下午,原告代龙玉到大圩镇监察中队反映包河工业区合肥现代机械职业学校无故将原告辞退一事。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投诉,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根据上述规定大圩镇监察中队口头明确告知原告,包河工业区合肥现代机械职业学校不在其管辖区域范围内,请原告到学校驻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原告代龙玉当时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大圩镇劳动监察中队在接到原告代龙玉

的投诉后,因不在其管辖范围内,口头通知其到学校驻地劳动监察单位投诉,属于依法行使职权。

三、 本案被告没有不履行法定职责。

被告并未收到原告诉称的编号:XA08450120234的挂号信,该编号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查询系统查询为无效单号。被告更没有将原告诉称的信件退回,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该事实。

四、包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已受理代龙玉投诉事宜,受理登记编号(2011)165号,主办监察员陈华香。

原告反映的现代机械职业学校违法辞退一事,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目前正在调查取证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包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将会依法给予处理。

综上所述,原告将大圩镇劳动监察中队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是不适格的。大圩镇监察中队依法行使其行政职责,没有剥夺劳动者的投诉权利。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请人民法院查清事实,驳回原告无理的诉讼请求。 此 致

包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包河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公章)

20xx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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