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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经典法律案列分析结课论文

经典法律案列分析结课论文

专业班级: 11级会计(5)班 姓 名: 黄 靖 学 号: 01311503

案列:20xx年5月16日上午8时许,江西医学院大学生薛荣华手持水果刀,在1小时内连刺7人,造成2人死亡5人重伤。被害者中有6名是在校大学生及研究生,另一名为路人。其中5名受害者为女性,两名为男性。案发4小时后,行凶者自己打电话报警,警方随后将其抓获。据警方调查,被害者和薛本人无日常往来与恩怨,其杀人行为完全为随机。薛荣华,男,19xx年出生,身高

1.70米左右,江西南康县金鸡镇人,江西医学院临床2000级一班学生。案发后,警方和校方称其患有精神病。有媒体将薛荣华称为“马加爵第二”。 思考:薛荣华事件后,来做心理咨询的学生有增多的趋势,有些女生不敢一个人出门,总害怕背后有东西。根据心理辅导中心去年学院一千余名学生做的心理量表调查,不少学生存在中度心理问题。

“他们的心理问题来源于人际交往、就业、家庭经济状况,贫困生的心理问题明显高于其他学生。在经济压力和家庭教育缺乏的双重作用下,一些贫困生的自卑情绪比较严重。”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老师强调。他透露,江西医学院一直在做心理健康保健员培训、排演心理舞台剧、加强期末考试期间的心理辅导,但还是需要存在心理问题的学生主动咨询。

进入江西医学院学习以后,薛荣华跟父母的联系凭借电话和书信。“他不会每个星期都给家里打电话,我们的经济太困难,也不能经常给他打,基本上都是有事才通电话。”

薛家没有电话,每次薛荣华都要先打电话到邻居家,再叫邻居去叫。除此以外,他每年给家里写一封信,最多不超过两封,父母不会写字,也没有办法给他回信。

薛荣华4年时间给在兰州上学的弟弟写过两三封信,偶尔的时候他们也会打打

电话,“他的性格属于‘慢热’,跟熟了的人话还可以,穿得可以说有点土。他平时篮球打得不多,也不会踢足球,就是喜欢看书。”

江西医学院心理辅导中心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老师告诉记者,出事当天晚上,心理辅导中心就组织老师对薛荣华同班的学生进行“危机干预”,让同学们把一些恐慌和悲伤的情绪说出来,大家一起分担,“不论是男生还是女生,几乎所有的同学都哭了。”

根据记者了解,江西医学院2000级临床专业1系、2系分别有6个班,共有800多人,他们在6月份将进入实习阶段。“学医很难的,上个学期有10多门课,5年下来有近50门专业课,最多的一天有8节课,特别紧张。”学生王伟光(化名)表示。王伟光说,大一、大二还有班主任管,进入大三、大四以后系里大多没有班主任,只有从附属医院过来的几名工作人员担任系里的辅导员,管着几百号人,没有什么事情的话,平时也很少交流,同学们也各自有了自己的圈子。

“他比较内向,不是很合群,但也没有到孤僻的程度,跟我们也没有吵过架,我们也没有发现他的精神有异常,5月15日晚上他和我们一起打牌,11点钟就睡了,第二天早上还和我们一起吃了早餐。”薛荣华的同学江华(化名)介绍。“老师和同学对薛荣华的总体评价都比较高的,他很老实,没有异常表现,如果不是因为这件事情,肯定不会有这么多人注意他。”江西医学院党委宣传部负责人表示。 五一期间,薛荣华的弟弟还在OICQ上碰见了哥哥。“我跟他说‘我穷疯了,没钱’,他马上说要给我寄几百元钱,他还谈到了自己找工作的情况,准备买一个手机方便实习。”

尽管一年半没有回过家了,但弟弟对哥哥一直很放心。“他在给我打电话的时候,也讲到他工作的打算,还说准备去深圳工作。”

“他的成绩一向很好,是很正派的孩子,平时也没什么坏心眼。到我家来也就是看看书、上上网,看看电视。”在薛荣华68岁的大伯眼中,薛荣华是个内向但刚强的孩子。“尽管他家里很穷,但他从来不会主动跟你讲自己的困难,有时给他塞二百三百元钱,他还要推半天。”那他为什么会有这一举动呢?

解读:薛荣华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本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如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戳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亦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允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治病等。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了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

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了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如果这种致伤动作本身为该项运动项目的规则所允许,这种伤害一般不能认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如果比赛中动作粗鲁,明显违反规则要求,具有伤害他人身体故意的,也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 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薛荣华持刀杀人造成2人死亡5人重伤,致人伤残、死亡,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从这一事件可以看出,大学生的可塑性非常强,受环境影响非常大,有时因一念之差就可误入歧途。我觉得院校应引导学生加强道德修养,使他们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以及自尊、自爱和互爱的意识,将主要精力放在学习上,不在生活中相互攀比,自觉抵制资产阶级生活方式的侵袭。同时要特别注意对一些平时表现不错的同学的教育和培养,不能使其成为了品德教育的死角。

目前,我国针对在校大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仍很薄弱。有些人在实施盗窃行为时都不知道自己是在犯罪。道德观念、良好习惯的养成,并非是一朝一夕之功,也绝非权力所能奏效。所以说,学生违反校规,应该教育为主,处分为辅。学院的管理者应该反思一下自己,学生不遵纪守规,也是学校缺乏传导有效性、教育者缺乏教育艺术的表现。如果传导失败,学校应当检讨失败的原因并加以改善。国家培养一个拥有丰富文化知识的大学生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因此,我们应尽可能地对犯罪的大学生进行挽救,使其仍能够成为国家的栋梁。由于大学生犯罪,相对于社会一般人员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也容易改造,且犯罪后认罪态度一般都较好,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退赃。因此,我建议政府及司法部门要做的是如何加强大学生预防犯罪的工作,而不是制定所谓的"人性化帮教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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