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教育局文件
青教通字〔2004〕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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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教育局
关于印发青岛市民办学校章程范本的通知
各区、市教体局,各民办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我局起草制定了《青岛市民办学校章程范本》,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学校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讨论、修改完善学校章程,并于20##年12月30日前完成修改。
该文件发布后,此前与之抵触的有关文件自行废止。
二○##年十二月六日
主题词:民办学校 章程 范本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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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 报: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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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 20##年12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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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 字:吕 芳 校 对:赵云风
青岛××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由四个部分组成,即学校所在地的行政区划或地名、字号、专业范围、非学历教育修饰词——专修、培训或进修,一般称为某学校或学院,如青岛海贝艺术培训学校、青岛育才中学)。
第三条 学校地址:(要求写明详细地址,如青岛市××区××路××号)。
第四条 学校性质:(要求写明:自愿举办,是从事教育事业、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第五条 办学宗旨:(要求写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学校设立的目的等)。
第六条 学校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到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二章 办学范围
第七条 学校业务范围:
(一)专业范围;
(二)办学层次:初(中、高)等学历(非学历)教育;
(三)学制;
(四)办学形式(全日制或业余);
(五)办学规模;
(六)招生区域;
(七)其他。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董(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董(理)事会是本校的决策机构,校董(理)事会成员为×人(应由五人以上组成,须为单数,由出资(举办)单位代表、举办者或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董(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董)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法人代表: 董事长: 校长:
第九条 学校首届董(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或其他办法产生)。每届任期×年,届满可连选连任。董(理)事长、董(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条 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董(理)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二)制定学校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决定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六)制定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八)制定和修改学校章程;
(九)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次会议,董(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董(理)事会议。
第十二条 董(理)事会设董(理)事长1名(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可设副董(理)事长,副董(理)事长×名)。
第十三条 副董(理)事长协助董(理)事长工作,董(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理)事长指定的副董(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董(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五条 召开董(理)事会议,董(理)事长应于会议召开×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董(理)事。董(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董(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委托权限。
第十六条 召开董(理)事会,应有董(理)事全体人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人员出席。董(理)事会决议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方可有效。
当在职董(理)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董(理)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董(理)事会。
第十七条 学校董(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参加会议董(理)事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董(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董(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规模较小,并经审批机关批准不设董(理)事会的学校,须设立校务委员会,履行学校董(理)事会的职能。
第二十条 学校校长由董(理)事会、校务委员会或举办者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全面和谐发展,且学有所长,使学生在道德情操,品行意志,体魄心理,兴趣特长等方面都达到一个较高的水平。
第二十二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探索考试改革办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一)鼓励和支持教师加强教育理论、教学业务和现代教育技术的学习,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二)加强教改研究工作,积极引进教改成果,大力推广本校教改经验。加强学生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注意发现和培养学生特长,着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在执行国家课程方案的前提下,学校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第二十四条 加强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课外辅导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五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注册资金为××万元,其中开办费不少于××万元。
学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须具体写明投资者或投资人及投资数额);
(二)政府资助;(写明具体资助项目及金额);
(三)学费(或其他合法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十七条 学校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布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第二十八条 学校董(理)事会应于依法作出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第二十九条 学校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条 学校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三十一条 学校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学校董(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三十五条 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规章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基本制度有:
(一)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
(二)学校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
(三)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
(四)学生管理制度(含毕、结业,学籍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
(六)其他规章制度。
第七章 终止
第三十七条 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一)筹建期超过三年;
(二)连续两年未招生;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四)根据章程规定停止办学;
(五)其他事由。
第三十八条 学校终止前,须按章程规定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与终止程序
第四十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由学校董(理)事会(校务委员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 学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停办的,由董(理)事会(校务委员会或举办单位授权)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须经学校的董(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全体董(理)事成员签字:
申办单位(人):(公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学 校 董(理)事 会 一 览 表
董 (理)事 会 成 员 简 历
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实施依法治校,维护举办者、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名称(名称应当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办学性质、层次等相适应,必须有中文名称,同时也可以有外文名称)。 学校地址[应当载明详细地址:如兰州市××乡镇(街道)××街××号]]。
第三条 学校的性质(应当载明“民办”字样,指明办学层次、学校类别、学制等,如: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学校,学制×年。)
第四条 学校宗旨(应当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及学校设立的目的等)
校训:
校风:
教风:
学校的办学目标:
学校的育人目标:
校歌、校徽:
第五条 学校不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的出资者可以依法取得合理回报(或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 学校的设立
第六条 学校由 出资举办,学校设立时总资产为 ,其中 出资 ,占总资产的 %;出资 ,占总资产的 %,??。
出资方式(具体载明出资方以货币、实物、房地产、知识产权等何种资产出资)。
第七条 学校的办学范围、规模、形式等。
第八条 学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成立,办学许可证签发之日为学校成立日。学校成立后,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
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 和登记管理机关 。
第三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机构,下同),由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由举办者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总人数一般为奇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理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首批理事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理事按照理事会章程推选。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开临时董事
会: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提议时。
第十二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其指定的人应当在会议召开5天前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等通知全体组成人员。理事会组织人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其他的人代为出席进行表决。委托书应当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组成人员参加才能召开。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讨论一般事项时,组成人员的简单多数同意即可通过。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订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和作出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不同的表决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理事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如以校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则在第十七条中规定),理事长由理事会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理事长的任期与理事的任期相同,可以连任。
第十六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时,代表学校签署或授权校长签署有关文件;
(四)理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学校设校长,校长人选由理事会确定,报审批机关核准后由理事会聘任。 学校校长的任职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校长任职条件执行,但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八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执行经理事会审核通过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提出学校内部组织设置方案;
(七)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十九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大会)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建议学校教师在30人以内的,成立教职工大会;教师在30人以上的,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为30人左右,教师人数特别多的学校,代表人数可相应增加),加强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学校所有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决议,应当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 教师和职工
第二十二条 学校聘用教师和其他职工,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五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校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受聘用、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
第五章 学 生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学业证
书。
第二十七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学校按照根据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订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条 学校的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
第三十一条 坚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第三十二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三十三条 学校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能力培养。
第三十四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三十六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
第七章 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收取的学费等的收入;
(三)借贷;
(四)接受政府的资助;
(五)接受社会的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四十条 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并公示;对其他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
第四十一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不要求合理回报学校)或者净收益(要求合理回报的学校)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四十二条 每个会计年度学校办学有结余时,出资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由学校理事会决定。
第四十三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十四条 学校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
计。
第八章 学校的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学校改变名称、层次、类别、校长,或办学期限届满申请续办,应当报审批机关核准;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六条 学校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办学期限届满,经理事会决定不再继续办学的;
(二)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经举办者提出,理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四十八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四十九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其中用于返还举办者的部分,按照举办者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条 学校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理事会于××年×月×日表决通过,经审批机关批准、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修改本章程,由学校理事会表决通过生效,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 本章程及修改后的章程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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