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申请书

申 请 书

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叫胡从珍,现年76岁,家住孟家溪镇西街1号。] 由于本人年老体弱,早年丧偶,现患有高血压、脑梗塞,现卧床不起,不能自理,靠子女轮换照顾,无生活来源,希望上级领导给我继续办理低保手续为盼,特此感谢!

申请人:胡从珍

20xx年5月27日

 

第二篇: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前郭县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前郭县长山镇紫荆花招待所行政处罚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前郭县环境保护局申请

强制执行前郭县长山镇紫荆花招待所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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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前行非诉审字第84号

行 政 裁 定 书

申请执行人前郭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前郭县乌兰大街。组织机构代码01355336-8。 法定代表人王晓波,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大军,该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崔忠武,该局法制科科员。

被申请执行人前郭县长山镇紫荆花招待所。住所地前郭县长山镇。

代表人高艳红,所长。

20xx年x月x日,前郭环境保护局做出“前环罚字(20xx)第0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被执行人拒缴排污费为由,给予如下处罚:1、罚款907.9元;2、追缴排污费人民币907.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处罚决定书中规定的义务,前郭县环境保护局于20xx年x月x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处罚决定书》中第1项内容。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前郭县环境保护局做出的“前环罚字(20xx)第0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前郭县环境保护局“前环罚字(20xx)第0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1项内容。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范炜旭 审 判 员 孙洪江 代理审判员 刘松媛

二O?九年x月x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斯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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