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盘锦双龙集团

合同编号:

东湖胜景小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盘锦双龙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甲方:盘锦双龙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乙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东湖胜景A#楼

建筑面积: 暂定A#楼 11063m?

结算面积按国家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标准为准

工程地点: 大洼县大洼镇 工程内容:建筑、装饰及配套水电安装工程。

群体工程应附乙方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大发改发【2009】106号

资金来源: 自 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一)承包范围:工程施工图设计内容(除甲方外委项目外)的全部工程。甲方外委项目(合同外项目)如下:

1、室内进户门、单元防盗门及外墙瓷砖主材;

2、天燃气、对讲系统材料及安装,电视、电话安装;

3、外墙涂料的施工;

4、桩基础(不含截桩);

5、高层及地下室消防工程、通风工程;

6、土方工程、降水工程、基坑支护工程;

7、电梯、观光电梯外弧形观光窗、地下车库采光天井;

(二)如有变更按图纸做增减量的现场签证。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xx年6月5日

竣工日期:20xx年9月15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345 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国家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标准。 装饰工程、水电工程、外墙保温等按照甲方指定的品牌材料规格型号施工。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暂定

以最终结算值为准

小写:? 元,合每平方米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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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拨款方式

乙方从基础垫付至主体6层,按工程量拨80%,12层、封顶各拨工程量的80%;砌筑完、抹灰完各拨工程量的80%,交工前拨两次,交工时留10%,档案备案完拨7%,3%作为保证金。

七、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工作:

(1)甲方负责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并提供地勘报告和地下隐蔽资料;

(2)提供施工图纸三套并组织图纸会审和交验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等技术资料;

(3)甲方委派专职工程师行使施工管理中甲方的职责和权力;委托监理工程师执行甲方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中约定的职责和权力;

(4)甲方有权对乙方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责令其退场和返工。

2、乙方工作:

(1)负责合同价款中的水电等相关费用,保证达到环保级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做到“工完料净场清”;

(2)提供详尽的施工进度计划并按照计划组织施工;

(3)严格执行甲方公司管理制度和项目管理规定,有权提出合理化建议。对施工中使用的新工艺、新方案经甲方及监理认定后予以奖励;

(4)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建筑规范施工,采用材料必须符合规范要求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5)工程涉及的质量安全检查及整改、分部工程验收均由乙方负责,工程交工以竣工备案为准。

3、双方约定其他事项

(1)合同以外的技术变更及现场签证按照合同预算标准执行;

(2)塑钢窗、保温、瓷砖、楼梯扶手及护栏、内墙涂料、地热、开关插座、电线、配电箱、理石、室内木门、车库门、防水材料由甲方确定材料品牌、型号、规格、色泽等。由乙方自行安排施工。

(3)乙方中途不得私自退场,否则按中途退场结算,只付给乙方所完工程量的70%,并扣除因乙方退场变换施工队伍造成的一切损失(含工期及超价损失)待交工后结算。

(4)乙方若因工期及工程质量达不到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增加人员,若乙方仍未达到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更换机械和人员。如乙方拒绝整改甲方有权将乙方清退出场,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5)乙方应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来作为承包工程垫付的先决条件。若因乙方工人劳资纠纷引起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乙方要与农民工签订合同,并在开工后10日内报甲方,开完的农民工工资表须报甲方备案,否则将不给下次拨款。乙方若因工人劳资纠纷引起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7)乙方负责施工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和工伤保险缴纳及安全教育并设立专职安全员,施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8)甲方外委工程(合同外项目)配套费已包含于单价但中不另行计算,乙方负责成品保护及验收交档备案。

八、税费分担

乙方承担投标费、水电费、建筑营业税及其附加费税、材料复试费(不含检桩费)、拉结筋检测费、室内环保检测费、个人所得税。税金由甲方代扣。建筑公司的管理费由乙方向所在公司上交。

九、奖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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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必须严格履行工期协议,每延期一天,按每1000平方米罚款500元。无安全事故、无质量事故、按期完工、无农民工上访综合考核奖每平方米5元,如违反一项,扣25%。

十、本协议书中未涉及内容按照国家建设工程合同的《通用条款》执行。

十一、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十二、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三、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在履行中如果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合同签定地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四、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10 年 6 月 5 日

合同订立地点:盘锦 双龙集团

合同有效期为: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至工程竣工保修期满之日为止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二份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可做出补充规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双龙地产一分公司 承 包 人:

住 所:兴隆台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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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甲方(全称):盘锦双龙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乙方(全称):

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东湖胜景A#楼 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地下室防水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

二、 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 地下室防水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 年;

3、 装修工程为 两 年;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两 年;

5、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两 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6、 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壹 年;

其它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一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交档之日起计算。

三、 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起七天内派人保修。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甲方可委托他人修理抵扣保修金并作出双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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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生须紧急抢救事故的,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涉及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涉及单位提出保修方案,乙方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甲方组织验收。

四、 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 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保修金返还期限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甲方、乙方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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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新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法律地位

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的市场秩序、理顺建设工程各方的权利义务、保障合同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国家工商总局和住建部,针对已经使用14年的1999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了修改,并于20xx年7月1日正式在全国实行新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新施工合同),并在全国进行推广宣传。

新施工合同具备什么样的法律地位,正确理解这一问题,对于其在建筑工程市场更好发挥作用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新版施工合同主要具有下面的性质和法律地位。

一、从内容上看,属于行业指导规范

本合同示范文本与一般企业的示范文本不同,它是由国家工商局和住建部牵头进行修改,并且以国家工商局和住建部的名义发文实行的。

20xx年4月3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联合发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中央企业: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现印发给你们。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工商总局市场规

范管理司联系。

本合同自20xx年7月1日起执行,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同时废止。

附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2013-0201)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商总局

20xx年4月3日”

从通知内容可以看出:发文主体是国家机关,发文的对象也是国家机关和中央企业,从主体到对象上,都是具备强制性的意义,说明对于建筑施工活动而言,此份合同是作为建筑施工活动中的一种标准文件推广的。对于此类行业标准文件,其制和修改具有严格的要求。比如20xx年11月,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在56号文件时,突出强调了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严格管理,强调通用条款属于强制适用的文本,明确规定当事人对通用条款不得擅自更改。

从新版施工合同内容上来看:本次修改,是由住建部首先公布征求意见稿,在收到500多条修改意见后,成立了专门课题组,经过反复修改和多次专家论证,历经两年时间完成的,其中很多的内容,是立足我国建筑施工活动实践,总结建筑施工活动中的常用惯例和经验,借鉴国际菲迪克合同的先进经验制定的。其本身就是对我国建筑施工行业管理和标准的一次整合,具有很强的标准性和指导意义。

从以上两点可以看出,本次新版施工合同的修改,不管是从修改主体,

1 示范文本)》

推广主体,适用主体特别是合同内容上看,都具备行业规范的性质。

二、为非强制使用文本,不具有强制性

虽然此份示范文本具有行业规范的性质,对于建筑施工活动具有指导意义,但鉴于合同本身性质,这并非一个强制使用的文本,建筑施工活动的当事人可以选择不使用这份合同文本。

国家工商局和住建部在颁布新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时,在新版示范文本的《说明》第二部分“《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中”对于本新版施工合同的性质和适用范围作出了说明: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根据这一说明,本示范文本不具备强制适用性。但是鉴于其内容的全面性和权威性,它已经成了具有指导意义的合同,很多企业,特别是很多国有企业,一直是以此示范文本为适用文本的。因此,虽然此文本是非强制性使用文本,但是仍具有重要意义。

三、示范文本的很多内容,属于行业内的交易习惯

交易习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在民商事交易中,交易习惯可以作为确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时以及当事人未能达成补充协议时的合同真实意思表示的认定依据。

什么是交易习惯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交易习惯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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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作法;或者指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对于交易习惯的法律适用,我国《合同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理解有争议的,应该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语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是意思。”

本次新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对已经使用14年的1999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修改。这些修改,是由多位专家,反复整理、研究和论证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所形成一般交易习惯基础上制定的,是一次对建筑施工活动交易习惯的大总结,其很多内容都是在建筑行业业已形成的交易习惯,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其很多内容本身可以作为交易习惯为裁判机关所适用。

四、示范文本是有关司法解释制定时的参考依据

由于建筑施工活动的复杂性,从法律的层次不可能规定的面面俱到,很多方面,法律仅仅只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鉴于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建筑施工活动的许多疑难复杂问题,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无相应规定,在处理具体的诉讼争议的时候,需要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作出规定。而司法解释的作出,也是需要经过反复论证,考虑很多方面的因素制定的,交易习惯正是其考虑的重要因素。而示范文本中通用条款的许多内容,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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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交易习惯,不但本身在符合适用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判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释的时候,更是吸收了其中的内容。

比如,对于在建筑施工活动中经常发生争议的工程实际竣工日期的认定。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在发生争议时,最高人民法院需要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明确。对于解决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这一司法解释条文的制定,就是依据1999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32条“竣工验收”的规定制定的。该条规定:“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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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此次新版示范文本的制定,很多内容是根据建筑行业的发展,在建筑施工活动中形成的新的交易习惯,这些交易习惯的确认,必将再次推动我国法律的发展。

五、在选择使用了《新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后,则合同是约束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合同是合同当事人经过协商后就意思表示达成的一致意见,鉴于其权威和全面性,很多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会选择使用新版示范文本,一旦选择了新版示范文本,则此合同便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

1、合同内容对于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

在具体的施工活动中,合同文本的内容,是合同双方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准则,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活动,合同内容,对于双方具有约束力;

2、在发生争议时,合同内容可以直接作为仲裁委、法院裁判的依据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在双方对于相关内容在合同中有约定的情况下,仲裁委和法院会依据双方约定额合同内容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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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专用条款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适用通用条款的规定。

示范文本中的专用条款是双方当事人作出的特别约定。通用条款中的很多内容规定,是在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才适用的。如果对于相关问题在专用条款中没有约定,可以直接引用通用条款的内容。

综上所述,新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指导建筑施工合同的具有行业规范性质的文件;其很多内容,是建筑行业施工活动中业已形成的行业习惯;在有些条件下,其属于交易习惯的内容可以作为法院裁判依据;其很多内容本身也是司法解释制定的依据;一旦选择使用此示范文本,并对合同双方具备约束力,成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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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交易习惯

是有关司法解释制定时的参考依据

如果选择使用本文本,则具备合同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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