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证明

村委会证明

兹有我村委会居民 ,身份证号 。性别 , 族(农业/非农业)户口,长期居住于本村(地址) ,且房屋归 所有。

村委会对以上信息负责任。

市 县 村委会

(盖章)

年 月 日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第二篇:村民委员会证明

村民委员会证明

宝丰县土地资源管理局:

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观音堂分社所占用的土地原属我村集体土地,该单位在19xx年8月前对本村农户进行了补偿和安置,现一直由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观音堂分社使用,该宗土地四至清楚、四邻无争议。 特此证明!

村委会主任签字: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村民委员会证明

宝丰县土地资源管理局:

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营分社所占用的土地原属我村集体土地,该单位在19xx年6月前对本村农户进行了补偿和安置,现一直由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营分社使用,该宗土地四至清楚、四邻无争议。

特此证明!

村委会主任签字: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村民委员会证明

宝丰县土地资源管理局:

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八桥分社所占用的土地原属我村集体土地,该单位在19xx年3月前对本村农户进行了补偿和安置,现一直由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八桥分社使用,该宗土地四至清楚、四邻无争议。

特此证明!

村委会主任签字: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村民委员会证明

宝丰县土地资源管理局:

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营信用社所占用的土地原属我村集体土地,该单位在19xx年7月前对本村农户进行了补偿和安置,现一直由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营信用社使用,该宗土地四至清楚、四邻无争议。 特此证明!

村委会主任签字: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村民委员会证明

宝丰县土地局:

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心路分社所占用的土地原属我村集体土地,该单位在19xx年6月前对本村农户进行了补偿和安置,现一直由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心路分社使用,该宗土地四至清楚、四邻无争议。 特此证明!

村委会主任签字: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证 明

我叫 , , 族,是 村民,本人的身份证号码为: ,本人证明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观音堂分社所占用的土地四址清楚,四邻无争议,自19xx年前一直使用到今。

特此证明!

证明人:

年 月 日

证 明

我叫 , , 族,是 村民,本人的身份证号码为: ,本人证明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营分社所占用的土地四址清楚,四邻无争议,自19xx年前一直使用到今。

特此证明!

证明人:

年 月 日

村民委员会证明

宝丰县土地局:

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庄信用社所占用的土地原属我村集体土地,该单位在19xx年4月前对本村农户进行了补偿和安置,现一直由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庄信用社使用,该宗土地四至清楚、四邻无争议。 特此证明!

村委会主任签字: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村民委员会证明

宝丰县土地局:

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肖旗信用社所占用的土地原属我村集体土地,该单位在19xx年4月前对本村农户进行了补偿和安置,现一直由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肖旗信用社使用,该宗土地四至清楚、四邻无争议。 特此证明!

村委会主任签字: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证 明

我叫 , , 族,是 村民,本人的身份证号码为: ,本人证明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肖旗信用社所占用的土地四址清楚,四邻无争议,自19xx年前一直使用到今。

特此证明!

证明人:

年 月 日

村民委员会证明

宝丰县土地局:

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桥信用社所占用的土地原属我村集体土地,该单位在19xx年12月前对本村农户进行了补偿和安置,现一直由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桥信用社使用,该宗土地四至清楚、四邻无争议。 特此证明!

村委会主任签字: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证 明

我叫 , , 族,是 村民,本人的身份证号码为: ,本人证明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桥信用社所占用的土地四址清楚,四邻无争议,自19xx年前一直使用到今。

特此证明!

证明人:

年 月 日

村民委员会证明

宝丰县土地局:

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庄分社所占用的土地原属我村集体土地,该单位在19xx年4月前对本村农户进行了补偿和安置,现一直由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庄分社使用,该宗土地四至清楚、四邻无争议。

特此证明!

村委会主任签字: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证 明

我叫 , , 族,是 村民,本人的身份证号码为: ,本人证明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庄分社所占用的土地四至清楚,四邻无争议,自19xx年前一直使用到今。

特此证明!

证明人:

年 月 日

村民委员会证明

宝丰县土地局:

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闹店信用社所占用的土地原属我村集体土地,该单位在19xx年6月前对本村农户进行了补偿和安置,现一直由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闹店信用社使用,该宗土地四至清楚、四邻无争议。 特此证明!

村委会主任签字: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证 明

我叫 , , 族,是 村民,本人的身份证号码为: ,本人证明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闹店信用社所占用的土地四至清楚,四邻无争议,自19xx年前一直使用到今。

特此证明!

证明人:

年 月 日

村民委员会证明

宝丰县土地局:

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庄信用社所占用的土地原属我村集体土地,该单位在19xx年12月前对本村农户进行了补偿和安置,现一直由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庄信用社使用,该宗土地四至清楚、四邻无争议。 特此证明!

村委会主任签字: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证 明

我叫 , , 族,是 村民,本人的身份证号码为: ,本人证明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庄信用社所占用的土地四至清楚,四邻无争议,自19xx年前一直使用到今。

特此证明!

证明人:

年 月 日

村民委员会证明

宝丰县土地局:

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庄信用社所占用的土地原属我村集体土地,该单位在19xx年2月前对本村农户进行了补偿和安置,现一直由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庄信用社使用,该宗土地四至清楚、四邻无争议。 特此证明!

村委会主任签字: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证 明

我叫 , , 族,是 村民,本人的身份证号码为: ,本人证明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庄信用社所占用的土地四至清楚,四邻无争议,自19xx年前一直使用到今。

特此证明!

证明人:

年 月 日

村民委员会证明

宝丰县土地局:

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姜湾分社所占用的土地原属我村集体土地,该单位在19xx年2月前对本村农户进行了补偿和安置,现一直由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姜湾分社使用,该宗土地四至清楚、四邻无争议。

特此证明!

村委会主任签字: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证 明

我叫 , , 族,是 村民,本人的身份证号码为: ,本人证明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姜湾分社所占用的土地四至清楚,四邻无争议,自19xx年前一直使用到今。

特此证明!

证明人:

年 月 日

村民委员会证明

宝丰县土地局:

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迎宾分社所占用的土地原属我村集体土地,该单位在19xx年12月前对本村农户进行了补偿和安置,现一直由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迎宾分社使用,该宗土地四至清楚、四邻无争议。

特此证明!

村委会主任签字: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证 明

我叫 , , 族,是 村民,本人的身份证号码为: ,本人证明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迎宾分社所占用的土地四至清楚,四邻无争议,自19xx年前一直使用到今。

特此证明!

证明人:

年 月 日

村民委员会证明

宝丰县土地局:

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所占用的土地原属东街村集体土地,该单位在19xx年7月前对本村农户进行了补偿和安置,现一直由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使用,该宗土地四至清楚、四邻无争议。

特此证明!

村委会主任签字: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证 明

我叫 , , 族,是 村民,本人的身份证号码为: ,本人证明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所占用的土地四至清楚,四邻无争议,自19xx年前一直使用到今。

特此证明!

证明人:

年 月 日

村民委员会证明

宝丰县土地局:

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宝路分社所占用的土地原属大寺村居委会集体土地,该单位在19xx年2月前对本村农户进行了补偿和安置,现一直由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宝路分社使用,该宗土地四至清楚、四邻无争议。

特此证明!

村委会主任签字: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证 明

我叫 , , 族,是 村民,本人的身份证号码为: ,本人证明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兴宝路分社所占用的土地四至清楚,四邻无争议,自19xx年前一直使用到今。

特此证明!

证明人:

年 月 日

村民委员会证明

宝丰县土地局:

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街分社所占用的土地原属南关村集体土地,该单位在19xx年2月前对本村农户进行了补偿和安置,现一直由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街分社使用,该宗土地四至清楚、四邻无争议。

特此证明!

村委会主任签字: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证 明

我叫 , , 族,是 村民,本人的身份证号码为: ,本人证明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街分社所占用的土地四至清楚,四邻无争议,自19xx年前一直使用到今。

特此证明!

证明人:

年 月 日

村民委员会证明

宝丰县土地局:

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恒利分社所占用的土地原属南关村集体土地,该单位在19xx年2月前对本村农户进行了补偿和安置,现一直由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恒利分社使用,该宗土地四至清楚、四邻无争议。

特此证明!

村委会主任签字: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证 明

我叫 , , 族,是 村民,本人的身份证号码为: ,本人证明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恒利分社所占用的土地四至清楚,四邻无争议,自19xx年前一直使用到今。

特此证明!

证明人:

年 月 日

村民委员会证明

宝丰县土地局:

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营分社所占用的土地原属我村集体土地,该单位在19xx年2月前对本村农户进行了补偿和安置,现一直由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营分社使用,该宗土地四至清楚、四邻无争议。

特此证明!

村委会主任签字: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证 明

我叫 , , 族,是 村民,本人的身份证号码为: ,本人证明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营分社所占用的土地四至清楚,四邻无争议,自19xx年前一直使用到今。

特此证明!

证明人:

年 月 日

村民委员会证明

宝丰县土地局:

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城信用社所占用的土地原属我村集体土地,该单位在19xx年9月前对本村农户进行了补偿和安置,现一直由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城信用社使用,该宗土地四至清楚、四邻无争议。

特此证明!

村委会主任签字: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证 明

我叫 , , 族,是 村民,本人的身份证号码为: ,本人证明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城信用社所占用的土地四至清楚,四邻无争议,自19xx年前一直使用到今。

特此证明!

证明人:

年 月 日

村民委员会证明

宝丰县土地局:

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大街分社所占用的土地原属我村集体土地,该单位在19xx年9月前对本村农户进行了补偿和安置,现一直由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大街分社使用,该宗土地四至清楚、四邻无争议。

特此证明!

村委会主任签字: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证 明

我叫 , , 族,是 村民,本人的身份证号码为: ,本人证明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大街分社所占用的土地四至清楚,四邻无争议,自19xx年前一直使用到今。

特此证明!

证明人:

年 月 日

村民委员会证明

宝丰县土地局:

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条路分社所占用的土地原属我村集体土地,该单位在19xx年9月前对本村农户进行了补偿和安置,现一直由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条路分社使用,该宗土地四至清楚、四邻无争议。

特此证明!

村委会主任签字: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证 明

我叫 , , 族,是 村民,本人的身份证号码为: ,本人证明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条路分社所占用的土地四至清楚,四邻无争议,自19xx年前一直使用到今。

特此证明!

证明人:

年 月 日

村民委员会证明

宝丰县土地局:

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路分社所占用的土地原属我村集体土地,该单位在19xx年9月前对本村农户进行了补偿和安置,现一直由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路分社使用,该宗土地四至清楚、四邻无争议。

特此证明!

村委会主任签字: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证 明

我叫 , , 族,是 村民,本人的身份证号码为: ,本人证明宝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人民路分社所占用的土地四至清楚,四邻无争议,自19xx年前一直使用到今。

特此证明!

证明人:

年 月 日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