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

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人:_______,女, 日出生,汉族,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

复议被申请人:_______,住所地为______________。

复议请求:

依法撤销 市 区(2014) 第 号执行裁定书。

复议理由:

一、原审法院作出裁定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是错误的,应该适用第227条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是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异议的规定。而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对“案外人”执行异议的规定。本案中,复议申请人作为该案的案外人,原审法院作出执行异议裁定时,应适用民诉法第227条的法律规定。

二、原审法院在没有鉴定的情况下,以申请复议人未提供相应证据为由认定复议申请人为 股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所谓被冒名股东,是指虚构法律主体或盗用他人名义登记股东。被冒名股东从未作出过持有股权的意思表示,不应被视为法律上的股东,不应赋予其股东权利,更不能追究其股东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九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判在没有对申请复议人签名的真伪进行司法鉴定的前提下,不能排除申请复议人是被冒名股东,因此原审裁定复议申请人为 股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原审法院裁定复议申请人与上海镜静物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律程序,且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原审法院作出的 号执行裁定书是错误的。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法院撤销这一裁定!

此致

市 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申请人:

年 月 日

 

第二篇: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

  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一】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xxxx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郑花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张xx,系该公司总经理。电话:xxxxxxxxxxxxxxx.

  复议请求:

  撤销西平县人民法院(xxxx)西执异字第118号《执行裁定书》和(xxxx)西民执字第118号《执行通知书》。

  事实与理由:

  对贵院的《执行通知书》,我公司依法提出异议,贵院于xxxx年4月25日作出(xxxx)西执异字第118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人xx公司的执行异议。

  我公司认为,执行的法律文书依据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的规定,本案争议的纠纷在审判时法院至今没通知我公司,即本案申请强制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是违法的、也没有合法生效。

  xxxx年4月25日,我公司法律顾问到西平县法院查询原审理卷宗,得知原卷宗中只有邮寄回执(网上查询,签收人李开放,但李开放是谁和我公司是何关系我公司没有此人,亦没有授权李开放签收我公司的法律文书。另一邮寄回执没有显示出有任何人签收。还有一份邮寄回执,显示门卫签收,手写中鑫之宝门卫房,我公司根本就没有门卫,中鑫之宝门卫房与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但并没有签收回执,也就是说,法院虽然邮寄了但是当事人否真的收到至今无法证明,怎能说明已送达我公司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条,可知法院送达应有签收回执才能说明的确已送达,否则该送达无具有法律效力是违法送达,违法审判,而且本案也不具备邮寄送达的前提条件。

  本案审理程序严重违法,实体严重不公,本案是交通事故赔偿案但卷宗中没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该案存在虚假、恶意诉讼,现又违法执行。法院对我公司提出的民事再审申请书至未答复。

  综上,本案并不具备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且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的规定,故我公司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4、225条等之规定,向贵院提出异议复议申请,请予审查并依法裁定。西平法院审判员、执行员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请依法查处。

  此致

  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民事再审申请书一份。

复议申请人:xxxx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xxxx年四月二十七日

  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二】

  复议申请人(原审异议人):张xx,女,20XX年8月16日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x花园x号楼x层x座。系复议被申请人(原审被执行人)郑xx之妻。

  复议被申请人(原审申请执行人):宋xx,男,20XX年2月11日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街x号院x号楼x号。

  复议被申请人(原审被执行人):王xx,男,20XX年2月16日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x街x号楼x单元x号,现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花园x号楼x层xx号。

  复议被申请人(原审被执行人):董xx,男,20XX年8月9日生,汉族,住xx省林州市xx镇xx村。

  复议被申请人(原审被执行人):郑xx,男,20XX年8月2日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路xx花园x号楼x层x座。

  复议被申请人(原审被执行人):蔡xx,男,20XX年12月7日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路xx花园x号楼x层xx号。

  复议被申请人(原审被执行人):郭xx,男,20XX年1月12日生,汉族,住xx市xx区xx路xx花园x号楼x层。

  复议被申请人(原审被执行人):徐xx,男,20XX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xxx省林州市xx镇xx村。

  复议被申请人(原审被执行人):常xx,男,20XX年1月19日生,汉族,xx省林州市xx镇xx村。

  复议被申请人(原审被执行人):秦xx,男,20XX年1月7日生,汉族,住xx省林州市xx镇xx村。

  复议申请人与九被申请人执行行为异议一案,复议申请人不服xx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沁执异字第17-6号《执行裁定书》,现依法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xx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沁执异字第17-6号《执行裁定书》;

  2、依法对复议申请人个人所有的位于xx省xx市xx区xx路东段新鑫花园6号楼4层F座房产停止拍卖并予以解封。

  复议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裁定认定只登记在复议申请人一人名下的坐落于xx省xx市xx区xx路东段新鑫花园6号楼4层F座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错误的

  xx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XX年12月23日查封的登记在复议申请人一人名下的坐落于xx省xx市xx区xx路东段新鑫花园6号楼4层F座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99号)是我娘家亲戚全额出资购买,产权人是复议申请人一人,与被执行人郑xx无关。当初,被执行人郑xx因20XX年在沁阳项目部施工,垫资借款无力偿还,拖欠打工者工资兑现不及时,老家林州市桂林镇雷街村的房产于20XX年5月份被抵债卖去,致使复议申请人和四个子女无处居住。在此情况下,我娘家亲戚看我们可怜,凑钱于20XX年5月27日购买了坐落于xx省xx市xx区xx路东段新鑫花园6号楼4层F座的房产并登记在复议申请人一人名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之规定,上述房产依法应属于复议申请人的个人财产。

  况且,退一步说,即使上述房产属于复议申请人和被执行人郑xx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之规定,该房屋是复议申请人和四个子女唯一的生活来源和生活住房,依法不得拍卖。至于原审人民法院认为“异议人提供的林州市桂林镇雷街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与郑xx称其住所地在林州市桂林镇雷街村137号相矛盾”的问题,因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民的住所地就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因此,在被执行人郑xx的户籍尚未迁出的情况下,其称其住所地还在林州市桂林镇雷街村137号并无不妥,但这并不代表位于林州市桂林镇雷街村137号的`房产还归被执行人郑xx所有。

  二、原审裁定认定被执行人郑xx的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对该债务,复议申请人与郑xx应付连带清偿义务显属曲解法律,导致作出违法错误裁定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并不是所有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债务都系夫妻共同债务,还要具体看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家庭生活共同开支,原裁定在未查清该债务实际用途的情况下,就将该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实属违背客观事实。况且,在申请执行人宋xx诉被执行人王xx、董xx、蔡xx、郑xx、郭xx、徐xx、常xx和秦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xx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XX)沁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xx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XX)焦民终字第1059号《民事判决书》,该生效判决均已明确认定此债务系被执行人王xx、董xx、蔡xx、郑xx、郭xx、徐xx、常xx和秦xx的个人债务(注:案件证据中的《财产处理决定书》明确记载:对于宋xx遗留工地的财产,予以变卖处理,以应付工地工作队开支及必要的法律诉讼之需)。而xx省沁阳市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却无视该生效判决,依然错误的将此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同时,xx省沁阳市人民法院在对案件事实中的债务性质未依法查明和尚未裁定追加复议申请人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下,就以执代审,直接认定被执行人郑xx的个人债务为与复议申请人的夫妻共同债务,这明显侵犯异议申请人的实体权利,剥夺了复议申请人的诉权,依法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置法院生效判决于不顾,违背客观事实,对复议申请人的异议申请及事实理由于不顾,无视自身的错误执行行为,作出错误裁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其裁定,并纠正其违法的执行行为。

  此致

xx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申请人:张xx

xxx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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