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协议书

协 议 书

甲方:XXXXXXXXXXXXXXXX村村民小组

乙方: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甲方自愿申请要求的基础上,在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为改善村民的人居环境和完善城市功能,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关于乙方投资开发甲方按新农村方案的改建实施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村庄现位于XXXXXXXXXXXXXXXXXXX村,红线内面积约为:75929平方米(约113.8亩),其中小山占地面积为:3104平方米(4.7亩)。甲方同意乙方投资建设开发甲方该地块(注:最终面积以国土测量为准)。

二、 乙方同意在该地块上给甲方村民每户安置一块80平方米的建房用地(注:不是XXX村民落户在本村的或出嫁女户口落在本村的,不安置建房田地;没有结婚分户的,老人和女儿一个户头的不安排建房用地),另给村祠堂按面积预留,回建二层。

三、 村内土地、建筑物、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等乙方需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补偿。

四、 安置给甲方的建设用地由甲方收到拆迁补偿费,乙方拆迁后甲方村民自行建设,但需由乙方统一按新农村标准规划设计,并做好安置地的道路、水电、园林、绿化、休闲场所等相关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安置地规划面积约26735平方米(40.1亩)。

五、 乙方投资人民币贰佰万元为甲方在原预留10亩土地上(该预留地位于XXXX路运管所后面)建设一个商贸综合市场,市场建成后无偿交给甲方管理使用,产权归甲方集体所有。

六、 除安置地之外的甲方剩余土地(未包括小山占地)约67亩由乙方全权进行开发,收益由乙方所有,但乙方不能破坏村内现有的山林。

七、 乙方负责办理土地出让地,小区规划、村民建房等手续及费用。

八、 该协议签署之后,甲方需积极配合乙方关于该地出让拍卖、政府工作协调及村民拆迁补偿等工作。甲方不能再与乙方之外的第三方协商或签署甲方的该地块任何有关投资改建或开发建设方案。

九、 该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如有未尽事 宜,甲乙双方可另签补充协议。

甲方:XXXXXXXXXXXXX村村民小组 乙方: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村民代表(签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章)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第二篇:企业参与新农村建设的合作开发协议书

企业参与新农村建设的合作开发协议书

甲方: 村委会

负责人:

职 务:

乙方: 公司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鉴于:

(一)甲乙拥有城镇生产建设用地一块,该地块的性质为 ,位于××市××县××镇,共计××亩,地块编号为××。该地块于××年××月获得了××县政府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为望规地字第××号,且该规划部门已经为该地块编制用地红线图。

(二)乙方系在××市注册成立的专业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有充分资本投入本协议约定的事项。

(三)甲方就本协议约定事项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村镇法规的有关规定,村委会进行过集体讨论,获得一致通过。

现经甲乙双方平等且充分友好协商,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规和国务院的一系列政策,为推动本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切实改善本村镇群众的居住条件,发展地方经济,本着诚信原则,签定如下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同意以甲方自有的共计××亩土地与乙方共同合作开发建设。

第二条 甲乙双方合作的范围包括:

(一)宗地范围内不动产及其附着物的拆迁与补偿;

(二)宗地范围内土地的平整;

(三)宗地范围内修建道路及其他公用设施包括水、电、气、有线及无线通讯设施、地下给排水管网、广播电视线路接入、邮电等服务设施的建设;

(四)双方依据政府最终批准的规划自用及商品房房屋建设;

(五)双方依据政府最终批准的规划确定的绿化及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六)双方依本协议及其后的补充协议约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合作方式:

(一)甲方出地:即甲方将共计××亩土地全部投入合作开发;

(二)乙方出资:即乙方按本协议约定的合作范围承担全部地价及建设资金;

(三)共同报建:即依本协议要求,甲乙双方共同向镇政府、县国土、规划、建设及其他部门办理合作建设所需的一切手续、批文及政府行政许可事项,共同作为合作开发的主体。

(四)分享收益及分担亏损:甲乙双方利润分享及亏损承担的比例为×:×,即甲方占有该宗地范围内全部收益的××,乙方占××,分享的方式包括现实及实物,其中实物包括房地产。

甲乙双方依本协议分得的收益均为各自出资所获得的概括性补偿,除此之外,任何一方或其成员均不得向另一方提出其他权利要求。

第四条 合作的具体步骤:

(一)本协议签定后30日内,甲乙需将本协议约定的事项由本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获得通过后本协议正式生效;

(二)本协议生效后10日内,双方将本协议提交镇政府、县国土、规划及县新农村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相关部门批准手续;

(三)获得前述各项批准后10日内,双方共同成立拆迁及建设办公室,甲方出二人,乙方出三人,并设立共同管理中的账号;

(四)拆迁及建设办公室成立后,一刚即向共管账号拨付拆迁及建设所需的各项资金,首期拨付的资金不得少于××万元人民币。

(五)依据政府的各项批准事项,从事后续的拆迁及建设工作。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 甲方的权利:依本协议约定分享××的拆迁、建设收益。

(二) 甲方的义务:

1.将本协议交由本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2.将本协议约定的事项上报镇政府、县规划、国土、建设部门通过并获得合作建设所需的各项批准文件;

3.负责办理宗地范围内的各项拆迁工作并做好被拆迁群众的各项安置工作;在拆迁过程中做好思想教育、群众性事件的处置工作;

4.和被拆迁人达成拆迁协议并依协议派发拆迁补偿;

5.处理因拆迁引发的争议;

6.协助乙方搞好宗地范围内规划及建设工作;

7.负责把乙方分得的收益落实给乙方,包括把房产过户到乙方、把获得的收益款等划拨给乙方;

8.本协议签定后不得以任何方式提高收益的分成比例;

9.本协议签定后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10.本协议签定后不得再与他人洽谈或签定协议,将本协议约定共同开发的土地交由他人开发或与他人合作开发;

11.在规划、拆迁及建设过程中,及时提供所需的资料,不得无故拖延;

12.甲方及甲方的成员,包括村民中的全部或部分,不得无故拖延或以任何理由阻挠拆迁及开发过程。

第六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按本协议约定的比例分享收益。

(二)乙方的义务

1.按本协议约定的事项,提供拆迁、规划、建设全过程的全部资金,并保证出资及时到位;

2.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协议约定的出资义务或合同权利转让给他人;

3.配合甲方完成合作拆迁及合作建设的各项文件报批工作;

4.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村镇的要求对宗地范围内的建设进行科学合理规划;

5.保证在合作拆迁及建设过程中甲方应分得的收益全部到位,包括资金的划拨和房产的过户;

6.及时开工建设并保证验收合格经政府部门批准的各项房屋及公共设施;

7.负责宗地范围内的物业管理;

8.本协议签定后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9.本协议签定后,乙方在拆迁及建设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的相关法规。

第七条 国家征收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果遇到因公共建设需要、政府征收储备用地或其他方面的用途,本协议约定的宗地及宗地建筑物、附着物被国家有关部门征收或另行出让,征地部门所支付的本宗地及宗地之上的建筑物、附着物补偿,甲乙双方应按本协议约定的比例分得,即甲方30%,乙方70%。如其中一方收取,应将另一方应分得部分如数划转。

如果国家征收土地过程中,另外划拨其他土地予以置换,对置换土地双方仍以本协议约定的比例分享权利及收益。

如甲、乙方对国家征收有异议或对征收标准有异议,应共同向有关部门提出,因异议后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聘请律师、缴纳诉讼费等)均由乙方支付。

第七条 特别规定

(一)本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是:甲方村民代表大会批准本协议。如果村民代表大会未能通过本协议,则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甲方也不予乙方任何补偿;

(二)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控制的公司、乙方指定的其他公司参与本项目的共同开发,需经甲方书面同意,参与开发的其他公司与乙方共享乙方权利,不得向甲方主张其他权利;

(三)本协议生效后,如乙方未能如期提供拆迁、建设中的各期资金,严重影响拆迁、建设进度的,甲方有权另寻其他合作伙伴。

第八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应积极、诚实、全面地履行合同,一方违约应支付守约一方200万元人民币,并应赔偿应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如出现以下情形,则属于根本违约:

(一)本协议签定后,甲方私自又与第三方协议,将乙方的权利让与第三方;

(二)本协议签定后,且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合作开发及拆迁后,甲方拒不交出宗地,致使合作开发与拆迁无法进行;

(三)甲方村民全部或部分阻止乙方的拆迁及开发,致使合作开发与拆迁无法进行或严重延期;

(四)甲方拒不支付乙方应分得的各项收益、政府补偿或截留乙方应分得的各项收益、政府补偿;

(五)乙方拒不支付各期建设资金或建设资金严重不足,致拆迁及建设无法进行;

(六)乙方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

(七)乙方拒不支付甲方应分得的各项收益、政府补偿或截留甲方应分得的各项收益、政府补偿;

(八)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将项目私自转给他人谋利。

如出现前述根本违约情形,守约方除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外,也可要求解除合同,并由违约方赔偿因解除合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本协议属框架协议,甲乙双方履行本协议后,对本框架协议未尽事项可另行协商并签定补充协议,本协议与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条 本协议未有约定且补充协议未另行补充事宜,依中国法律有关规定及国家政策的规定执行;法律及政策均无规定的,依行业通常惯例执行。

第十一条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镇政府及县国土部门备案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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