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范本)

【民事起诉状】

原告:韩瑞兰,女,19xx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秦家屯村,联系电话,69737010(家)。

委托代理人:王学棉,北京逸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昌平区回龙观云趣园1区,联系方式:139xxxxxxxx。

被告:倪艳莉,28岁,住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田各庄村,邮编:101300。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3231.95元,营养费500元,护理费1100元(22天*50),共计 4831.95元。

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原告人工心脏起搏器植入手术费的(49689.95元)的60%,即49689.95×60%=29813.97元

3、请求判决被告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费2000元。

4、判决对方承担诉讼费用。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

事实理由:

20xx年4月20日中午12点左右。原告正在家中吃午饭。原告的大儿子与二儿子及被告等一伙人因家庭琐事到原告家闹事。在原告要求他们出去的过程中,被告往屋外拖原告,并对原告进行殴打。导致原告双腕、双膝被打伤,不得不入院治疗。经鉴定,构成轻微伤。原告因为遭到殴打,受到刺激后引发心律失常,不稳定性心绞痛和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得不接受植入人工心脏起搏器手术。前后总共花费52921.9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判决。

证据及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附件:

1、起诉书副本一份

2、鉴定书复印件一份。

3、诊断证明复印件一份。

4、费用报销凭证复印件一份。

【刑事诉讼状范文】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范文)

自诉人:法中论见,男,19xx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绵阳市人,四川川北监狱现役警察,住本市游仙区芙蓉路32号享利花园11幢1-1-2号

被告人:怡婷,女,23岁,生于19xx年10月28日,汉族,*市人,*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住本市*路xx号。

诉讼请求:

1、被告人怡婷犯故意伤害感情罪,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惩处,彰显法律正义。

2、依法判令被告人作出赔礼道歉,跪地求饶,并把自已近期生活照片二十张寄至上述原告的指定住所。

事实与理由:

20xx年6月24日晚,被告怡婷一直关机,让法中论见倍受思恋之苦,经过再三的思想斗志争后,给被告打电话,结果通了,但被告立即又关了手机,严重缺失网恋诚信,导致原告的身心遭受极大的痛苦与打击,以至精神受到强烈刺激,经权威人士鉴定,已经有严重的 - 1 -

网恋精神分裂症,上述事实,足以显现被告对原告造成极其严重的精神伤害与身心摧残 原告由于受到被告人犯罪行为的侵害,受到的物质损失有:1、一颗易碎的心已再一次划上伤痕2、学习时间十个小时3、原告人因受被告人缺失诚信网恋的感情伤害,心上,心下、心里,心外,花费治疗费*元,营养费*元,护理费*元,交通费*元。全部经济损失共计爱恨情仇。

原告上述全部物质损失都是由被告怡婷感情伤害所致,依法应由被告人赔偿。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恋精神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对被告怡婷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处。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所

1、破碎的心一个(已交给网恋公安局);

2、医疗单据99张;

3、电信部门提供的通话记录。

此致

网恋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壹份。

- 2 -

 

第二篇:民事起诉状模板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杨佐君,男,19xx年7月6日出生,汉族,教师,沙坪坝小学,重庆市渝中区

二府衙30号,152xxxxxxxx。

被告:杨世雄,男,19xx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教师,沙坪坝小学,重庆市渝中

区二府衙89号,131xxxxxxxx;

杨国辅,男,19xx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教师,沙坪坝小学,重庆市渝中

区二府衙45号,151xxxxxxxx;

杨超群,女,19xx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医生,重庆市第一人民医院,重

庆市渝中区二府衙20号,152xxxxxxxx;

杨玉莲,女,19xx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护士,重庆市第一人民医院, 重

庆市渝中区二府衙55号,151xxxxxxxx。

诉讼请求:

1. 确认遗嘱合法有效;

2. 由原告杨佐君继承遗产的三分之二;

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杨佐君与被告杨世雄、杨国辅、杨超群、杨玉莲系同胞兄弟姐妹。父亲杨勉哉与母亲刘淑荣拥有位于重庆市渝中区二府衙65号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为25.54平方米。父亲杨勉哉于20xx年1月1日去世。此后,母亲刘淑荣独居3个月,被告皆不愿照料过问其生活。原告杨佐君便把母亲刘淑荣接至自己家中予以精心照料。20xx年1月1日母亲刘淑荣去世,死前立下遗嘱,遗嘱内容为由原告杨佐君继承其母亲刘淑荣对房屋拥有的份额。在继承过程中,原、被告产生纠纷,原告认为遗产应按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方式进行分割,而被告坚持认为遗嘱是伪造的,应均分遗产。多次协商未果,故向贵院起诉。

母亲刘淑荣生前所立遗嘱,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故为有效遗嘱。即原告杨佐君可分得其母亲刘淑荣对房屋所拥有的份额。房屋原本为原、被告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故母亲刘淑荣享有二分之一的所有权。在原、被告父亲去世后,其父的个人合法财产即应作为遗产被分割。其父杨勉哉有六位法定继承人,故其对房屋享有的二分之一所有权被均分为六份。母亲刘淑荣与原告杨佐君各自继承房屋的十二分之一。在母亲刘淑荣去世后,按照遗嘱,则原告杨佐君应得的房屋份额为三分之二。为保障自

身合法权益,请求贵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渝中区人民法院

附:1. 本状副本4份

2.证据材料4件(户口本、死亡证明、遗嘱、房产证)

具状人 杨佐君 二零零五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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