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的范本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滨江市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涛 职务:滨江市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 电话:157xxxxxxxx 住所:香榭大道8号

委托代理人:滨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性别:男 年龄:40

电话:189xxxxxxxx 地址:滨江市嘉德区8栋9楼

被答辩人:洛天

住所:滨海区1栋15号

委托代表人:杜小海 职务:滨江市里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89xxxxxxxx

答辩人于 年 月 日收到贵院转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因 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和《民事起诉状》副本及有关材料,现就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提出答辩意见如下:(答辩事由)

1、被答辩人在此次诉讼中的诉讼主体资格不成立。其理由如下:

我方虽然在20xx年9月8日与被答辩人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但在20xx年4月8日,被答辩人的女友拿着被答辩人的委托代理书,要求把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变更为环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滨江市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是签订了变更00108号合同当事人的00456号合同,合同主体从洛天与我方公司,变更为环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我方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根据《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刘丽带着洛天的委托代理书来变更合同,我方完全可以认为洛天已经和环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协商一致。所以,我方宏源房地产公司现在与被答辩人洛天已经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被答辩人的诉讼主体资格不成立。

1、 被答辩人在诉讼状中叙述的案件基本事实与实际的基本事实不符。本案的基本事实是: 20xx年9月,被答辩人与其当时的女友刘丽与我方滨江市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标的 1

为18号公寓的房屋预售合同,合同号为00108.。按照合同约定,我方应在20xx年3月之前交付房屋,如若不能按期交付,则我发因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我方未按合同要求交付房屋并非有意不按期交付,而是客观的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因20xx年6月曾发生洪涝灾害导致工期延误,后又因为了按期完工加重工人负担而导致工人罢工,所以才不能按时交付房屋。按照《合同法》第117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民法通则》第153条及我国理论界对不可抗力的定义,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以及社会异常行为。洪涝灾害属于自然灾害,而罢工属于社会异常行为。 所以我方由于不可抗力无法按期交付房屋,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提出的,我方按合同约定退还购房款80万元、支付购房款利息20万元和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吴天海对我方宏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此致敬礼

滨江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名章):

年 月 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2份

2

 

第二篇:答 辩 状

答 辩 状

答辩人:XX县XX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住址:XX省XX县XX镇XX村。

法定代表人:XXX,系该公司经理。

答辩人因与XX进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xx年11月8日,答辩人与原告签订房屋承建协议,答辩人将厂内厨房、厕所、保管室交由原告承建。协议约定,工期由截至20xx年2月15日结束,乙方中途停工,超期1个月甲方不付款项。协议签订后,被告首先迟迟不开工,直至12月经答辩人多次催促原告才开工,开工半月后,原告不慎摔伤,就一直没有施工,由于答辩人急需使用该建设工程的房屋,在答辩方支付原告当时工程量工程款2000元后,20xx年3月原告明确向答辩方管理人员XXX表示自己不能继续将工程干完。由答辩人自己找人施工,后来,原告找XXX、XXX、XXX将工程施工完毕。

二、答辩人认为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告的起诉不予立案,立案后已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承建协议》载明,原告于20xx年11月8日与答辩人签订协议,协议的最终履行期限为2009

年2月15日结束,不论以那一个时间起算,均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告的起诉应不予立案,即便立案后已应驳回原告起诉。

三、根据原告与答辩人的协议约定,原告停工超过一个月,答辩人就不支付原告款项。协议签订后,原告从20xx年12月起因受伤一直未施工,停工长达3个多月,答辩人多次联系原告未果,并征得原告同意重新找人施工的情况下,才请XXX、XX、XXX才施工。按协议约定,原告已构成违约,答辩人同样不应再支付原告劳务费。

四、原告施工时间不长,工程不多,并且双方终止协议时,答辩人管理人XXX与原告多次联系,原告表明,工程自己已决定不做,并只要已收取的2000元的工程款,现原告反悔,有悖诚信,其诉讼请求依法应驳回。

综上所述,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依法对原告的起诉不予立案,立案后已应驳回原告的起诉。同时,由于原告违反协议,按协议约定,答辩人不再支付原告劳务款。加之是原告同意终止协议,并表明只要已收取的2000元劳务款。故此,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真相,驳回原告的无理请求,弘扬社会诚信为谢!

此 致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县XX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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