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被告委托书范本2篇

民事诉讼被告委托书范本2篇

范本一

委托人(本案被告人):****,男,****年*月**日生,家住**省**县***街***号。公民身份证号码:********************。电话:*********** 。

受委托人:***,男,****年**月**日生。工作单位:*************,职务:***。住址:***省***市***路**号**大厦11楼。电话:13*********、

现委托受委托人在***与被告人***在******合同纠纷一案中,作为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包括本案应诉、庭审、增加和放弃本案诉讼请求)

委托人:(签名)

范本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委托上述受委托人在我与_________________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我的代理,参加诉讼。 代理行政诉讼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述受委托人在我与_________________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我的代理,参加诉讼。

代理人______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

阅读延伸:

>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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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民事起诉书状样本

民事起诉书 民事起诉书

原告: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被告: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电话: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变更公司名称,立即停止使用“兴宇集团”名称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停止侵犯兴宇集团的“XY”注册商标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删除“兴宇集团”网站上的不实宣传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4、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在 “兴宇集团”网站及其各自公司网站的主页、“世界企业信息网”(http://pro163.com/)及《自贡日报》上登载致歉声明;

5、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与 ---兴宇集团(以下简称兴宇),地址自贡兴宇大厦。19xx年8月14日,合作公司取得注册“”商标。合作公司主要生产、销售调光台、数字化硅箱(柜)、周边设备、灯具等调光设备及其配套件产品,兼营影视、舞台、场馆工程的设计安装,先后承建了大剧院灯光系统改造工程、艺术中心、大剧院、电视中心、市报业大厦、艺术中心等工程。经过多年的苦心经营,兴宇在舞台灯光设计、安装领域取得了良好的商誉。

民事起诉书 被告一是兴宇公司总经理罗达与其儿媳投资设立的以舞台灯光、音响工程设计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是兴宇的总经理罗达之子罗新宇投资设立从事调光设备、舞台灯具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从事影视、舞台场馆的灯光系统设计安装的外商独资企业。被告一、被告二的经营范围均与兴宇集团相近似,但被告一、被告二却在未经兴宇允许的情况下,擅用兴宇—兴宇调光设备有限公司的名称“兴宇”,将企业分别命名为“兴宇灯光音响设计安装有限公司”、“兴宇科技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二款“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的规定,被告一、被告二的上述行为分别侵犯了兴宇集团的名称权。

20xx年,被告一、被告二共同以“兴宇灯光”的名义在网站上的首页及其它页面多次使用合作公司的“xy”注册商标对其产品进行宣传,并声称:“‘兴宇灯光’的品牌是在中国注册的,商标注册证:中国国家商标局107846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被告一、被告二的上述共同行为侵犯了合作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不仅如此,被告一、被告二在网站上还进行了其它的大量不实宣传,如在介绍‘兴宇灯光’的历史时,完全盗用合作公司的历史,声称通过ISO9000认证,并将原本由合作公司承建完成的兴宇大剧院灯光系统改造工程、兴宇艺术中心、兴宇大剧院、兴宇电视中心、市报业大厦、艺术中心等工程称为‘兴宇灯光’的业绩。网站上公布的‘兴宇灯光’的地址亦是兴宇集团地址:自贡兴宇集团大厦

原告认为被告一、被告二使用与兴宇集团相同的名称、地址,并在对外宣传中冒用兴宇集团的注册商标、公司历史、冒用合作公司ISO9000认证标志的种种行为,已经足以使消费者将被告一、被告二销售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与合作公司的产品和服务相混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的规定,被告一、被告二的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严重损害了兴宇集团多年来所取得的良好商誉。

对于被告一、被告二侵犯兴宇集团合法权益的上述行为,本应以兴宇集团名义起诉。但因兴宇集团的总经理---兴宇集团中方股东中罗罗公司董事长罗达同时担任被告一的

民事起诉书 股东、董事长,亦为被告二的股东落新宇的父亲;加之兴宇集团的中外合作双方于20xx年11月发生纠纷,自此,合作公司完全被中罗罗公司控制,无法召开正常的董事会、股东会,合作公章亦由中罗罗公司掌管。因此,兴宇集团目前不可能对被告一、被告二提起诉讼。故原告以兴宇集团股东身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请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0九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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